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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週 LectureⅤ The Priority of Right and Ideas of the Good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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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10週 LectureⅤ The Priority of Right and Ideas of the Good §1-5
羅爾斯政治自由主義 第10週 LectureⅤ The Priority of Right and Ideas of the Good §1-5

2 《正義論》論對的優先性 (一)「對」(the right)和「好」(the good): [補充]
Q:社會應該採取哪種正義原則,來進行基本權利、 義務,以及社會資源和利益的分配? 對:涉及個人行為的道德正當、社會制度的正義。 好:涉及事物或事態的價值。

3 《正義論》論對的優先性 (二)目的論(teleological theory)和義務論 (deontological theory)的差別:
[補充] (二)目的論(teleological theory)和義務論 (deontological theory)的差別: 1.目的論─古典效益主義:「好」優先於「對」。 「好」的定義獨立於「對」。 「對」=「好」的極大化。 2.義務論─作為公平的正義:「對」優先於 「好」。 「好」的定義不獨立於「對」。 「對」≠「好」的極大化。

4 《正義論》論對的優先性 (三)對的優先性(the priority of right)之意涵: [補充]
知識論意涵:「對」的原則(正義原則)獨立於 特殊的「好」的概念(價值觀)。 道德限制意涵:「對」的原則(正義原則)在一 開始就對「好」的概念設下可允許的限制範圍。 在作為公平的正義中,……人們的欲望和抱負從一 開始就受到正義原則的限制……正義的優先性可由 以下主張獲得部分說明:那些要違反正義才能實現 的利益毫無價值。由於它們從一開始就沒有任何價 值,所以無法凌越正義的要求。(TJ, 31)

5 Lecture Ⅴ The Priority of Right and Ideas of the Good
對的優先性: 在作為公平的正義裡,對的優先性意味著政治的 正義原則為可允許的生活方式設下限制;且因此 公民追求超越這些限制的目的之要求,沒有任何 價值。(PL, 174) 政治正義觀須為有價值的生活方式留下充足空 間。 主張對的優先性不表示政治正義觀不能使用 「好」的概念。作為公平的正義使用五種「好」 的概念。

6 Lecture Ⅴ The Priority of Right and Ideas of the Good
第五講探討: How a Political Conception Limits Conceptions of the Good Goodness as Rationality Primary Goods and Interpersonal Comparisons Primary Goods as Citizens' Needs Permissible Conceptions of the Good and Political Virtues Is Justice as Fairness Fair to Conceptions of the Good? The Good of Political Society That Justice as Fairness is Complete

7 §1. How a Political Conception Limit Conceptions of the Good
(一)「對」如何限制「好」: 政治正義觀(「對」)設下限制,「好」顯示出 價值和意義。 「對」和「好」是互補的:政治正義觀必須源自 各種有關「好」的概念。 主要限制:「好」的概念必須是政治的概念。 (1)它們能夠為自由平等公民所共享。 (2)它們不預設任何特殊的全面性學說。 藉「對的優先性」來表達這種限制。

8 §1. How a Political Conception Limit Conceptions of the Good
(二)對的優先性: 一般形式:可接受的「好」的概念必須尊重政治 正義觀的限制,且在其限制範圍內發揮作用。 特殊意義:唯有當全面性價值觀的追求符合政治 正義觀時,才是可接受的或能被追求的。

9 §2. Goodness as Rationality
作為公平的正義使用五種「好」的概念: (1)作為理性的好(goodness as rationality)。 (2)基本價值物(primary goods)。 (3)可允許的全面性價值觀(permissible comprehensive conceptions of the good)。 (4)政治德行。 (5)良序政治社會的「好」。

10 §2. Goodness as Rationality
(一)作為理性的好: 假設人擁有理性的生活計畫,終生追求其價值 觀。 可行的政治正義觀須考量人類生活、基本需求和 目標的實現,認可理性作為政治和社會組織的基 本原則。 在正義問題的討論裡,所有人都接受這些一般的 價值。但這些價值本身不足以指明任何特殊政治 觀。

11 §2. Goodness as Rationality
(二)兩種主要作用: 1.協助辨認出可行的基本價值物清單。 2.使我們能具體說明原初立場裡立約者的目標(或 動機)及這些目標(或動機)為什麼是理性的 。 以下討論第一種作用。

12 §3. Primary Goods and Interpersonal Comparisons
(一)基本價值物的概念: 作為理性的好提供之架構+政治性人觀及其對公 民道德能力和較高階利益的說明+社會生活的基 本事實、人類成長和教養的各種條件→提供具體 說明公民的需要和要求之必要背景。 主要作用:產生正義問題時,以「公民的需要」 觀念來評估做出哪種主張是適當的。 實現適當關連到公民需要的主張,被公共接受為 有利的。

13 §3. Primary Goods and Interpersonal Comparisons
1.人際比較與共享的理性利益(rational advantage): 人際比較的問題:基於衝突的全面性價值觀,如 何可能對適當的要求得出共享的政治瞭解? 全面性學學說提供的觀點,不能得到公民的一般 認可。 政治自由主義在獨立於全面性學說的政治正義觀 中,尋求理性利益的概念。

14 §3. Primary Goods and Interpersonal Comparisons
兩個條件下,就足以構成共享的理性利益概念: (1)公民認可相同的政治正義觀。 (2)他們可允許的價值觀都要求促進差不多相同的基 本價值物。 這些價值物是公民都需要的東西,而對它們的主 張是適當的要求。

15 §3. Primary Goods and Interpersonal Comparisons
2.基本價值物的基礎清單:若有必要,可擴充。 a.各種基本權利和自由; b.行動自由和在多樣機會的背景下,對職業的自由 選擇; c.在政治和經濟制度裡,享有各種職位的權力和特 權,以及責任的地位; d.所得和財富; e.自尊的社會基礎(the social bases of self-respect)。

16 §3. Primary Goods and Interpersonal Comparisons
(二)如何處理公民之間的差異: K. J. Arrow和Amartya Sen:人們在能力、確定價 值觀、偏好和品味方面有重要差異,相同的基本 價值物指標無法涵蓋每個公民的需要。 例如,對醫療照護的需要。 羅爾斯:儘管公民沒有平等的能力,但假設他們 擁有使其能成為終生充分合作成員的道德、知性 和身體的能力。

17 §3. Primary Goods and Interpersonal Comparisons
1.在道德和知性能力、技能方面的差異: 這些能力高於水平線(做為正常合作成員所要求 的最小基本能力)。 處理方式:透過機會的公平平等原則和差異原 則,來處理這類差異。

18 §3. Primary Goods and Interpersonal Comparisons
2.身體的能力和技能方面的差異,包括疾病和意外 對自然能力的影響: 這些差異使某些公民處於水平線之下。 處理方式:在立法階段,透過整體政府開支來平 衡處理這種不幸的成本。

19 §3. Primary Goods and Interpersonal Comparisons
3.價值觀的差異: 處理方式:作為公平的正義對各種價值觀或其持 有者是公平的,所有價值觀都有相同機會得到繁 榮發展。 第6節做詳細討論。

20 §3. Primary Goods and Interpersonal Comparisons
4.品味和偏好的差異: 例如,某個人已習慣吃高級且昂貴的食物,意外 破產後主張需要財務協助來購買這些食品。 處理方式:這類差異是個人的責任,自由的公民 可以對自己的目的負起責任。 公民能調整偏好,適應自己的所得和生活狀態。

21 §3. Primary Goods and Interpersonal Comparisons
三種假設下,主張公民要為其目的負責是合理 的: (1)公民能根據他們對基本價值物的期望,來規範和 修正目的和偏好。(第二種道德能力) (2)以基本價值物作為人際比較的可行公開判準。 (3)公民可接受作為基礎的政治性人觀。 思考: 1.一個身心健康的人選擇不工作,整天在墾丁衝 浪,應該給他低收入戶補助嗎? 2.羅爾斯的觀點是否太嚴苛或過於理想化?

22 §4. Primary Goods as Citizens’ Needs
(一)基本價值物是公民的需要: 基本價值物的公平份額不是要作為公民整體福祉 或效益的度量單位。 基本價值物說明當產生正義問題時,什麼是公民 的需要──做為公民的「好」的一部分。 基本價值物被(幾乎)所有人視為是在追求全面 性觀點時高度有價值的。

23 §4. Primary Goods as Citizens’ Needs
(二)基本價值物的說明包含責任的社會分工: 社會──公民做為一個集合體──接受維持平等的基 本自由和機會的公平平等之責任,並且為這個架 構裡的所有人提供基本價值物的公平份額;而做 為個人的公民和結社則接受基於他們現在和可預 見的狀況,根據他們能夠期待的全方位手段,來 修正並調整他們的目的和抱負之責任。(PL, 189)

24 §4. Primary Goods as Citizens’ Needs
對生活計畫的唯一限制:必須相容於公共的正義 原則,且只能提出對基本價值物的要求。 對某些目標的強烈欲望和需求,不能作為要求社 會資源或制度設計的理由。 正義原則讓正義的理由從變動的需求和欲望、各 種情感和承諾分離開來。

25 §5. Permissible Conceptions of the Good and Political Virtues
批評者認為,自由主義獨斷地偏袒個人主義 (individualism)。 對的優先性主張可能使作為公平的正義遭受類似 批評:偏袒特定的全面性學說及其價值觀。 羅爾斯:運用中立性(neutrality)的概念,澄清對的 優先性跟可允許價值觀和政治德行的連結。

26 §5. Permissible Conceptions of the Good and Political Virtues
(一)中立性與可允許的價值觀: 1.程序的中立性(neutrality of procedure): 中立的程序=對程序的證成完全沒有訴諸任何道 德價值,或者訴諸中立的價值(例如公正性 (impartiality))來證成。 作為公平的正義不是程序上中立的:它的正義原 則、原初立場裡呈現的社會和人的政治觀,表達 出遠超過程序性的價值。

27 §5. Permissible Conceptions of the Good and Political Virtues
2.目標的中立性(neutrality of aim): 涉及跟全面性學說及其價值觀有關的基本制度和 公共政策之目標。 (a)國家確保所有公民擁有平等機會來促進其自由肯 定的任何價值觀。 根據對的優先性,需修正為「可允許的價值觀」。 (b)國家不會做意圖偏袒或促進任何特殊全面性學說 的事,或給追求某個學說的人較多協助。 根據對的優先性,可獲得滿足。

28 §5. Permissible Conceptions of the Good and Political Virtues
要求結果或影響的中立性(neutrality of effect or influence),實際上不可行。

29 §5. Permissible Conceptions of the Good and Political Virtues
(二)中立性與政治德行: 政治自由主義肯定某些政治的德行—公平社會合 作的德行。例如,公民性(civility)和容忍。 納入這些德行不會導向全面性學說。因為它們跟 正義原則和維持公平合作有關,不依賴任何全面 性學說→描繪出好公民的理想。 例如,國家以一致於良心和言論自由的方式,不 准許宗教和種族歧視,來增強容忍的德行。

30 參考書籍 指定閱讀:John Rawls, Political Liberalism.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Pp 延伸閱讀: 1.Samuel Freeman, “Utilitarianism, Deontology, and the Priority of Right,”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23, 4 (1994): 2.戴華,〈羅爾斯論「對錯的優先性」〉,《人文 及社會科學集刊》第2卷第1期(1989):5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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