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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Ms協定「投資履行要求」與自由貿易協定、投資保障協定關聯性之分析 -以美國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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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RIMs協定「投資履行要求」與自由貿易協定、投資保障協定關聯性之分析 -以美國為例
易建明 南台科技大學國際企業系 助理教授 2002年4月

2 壹、前言 一、貿易有關投資措施協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以下簡稱TRIMs),為WTO主要協定之一。 二、美國擬將禁止履行要求納入,但並未成功;美國便在雙邊投資保障協定上,要求訂定履行要求之規定 。 三、履行要求為:一國國民或企業海外投資投資之際,為取得許可,地主國所科以任何形式之必要條件;例如自製率、強制出口等。 2002年4月

3 本文研究重點 TRIMs協定與投資履行要求關聯性分析 美國重要自由貿易協定與「投資履行要求」之關聯性分析。
美國所簽署投資保障協定與「投資履行要求」之關聯性分析。 其他相關問題之探討暨我國因應之方向 2002年4月

4 TRIMs與「投資履行要求」 聯合國曾於1991年將TRIMs分為四類:「投資履行要求」 (Performance Requirement;以下簡稱履行要求 )、投資獎勵、公司行為(限制性商業行為)、母國措施。 TRIMs協定內容包括:履行要求、投資獎勵;本研究不包括公司行為及母國措施 。 2002年4月

5 投資履行要求之定義 日文有譯為:パフオーマンス要求、投資履行要件、措置要求,目前日本學界並未有定論。 有關其翻譯國內亦無正式譯名。
另美以自由貿易協定使用「與貿易有關(投資)履行要求」(Trade-related Performance Requirement)一詞;此為投資保障協定、自由貿易協定所未使用者。 2002年4月

6 表1 各自由貿易協定內容之比較 美以 北美 美約 美洲 投資 服務業 人員移動 環保 勞工 2002年4月

7 表2 與美國簽訂投資保障協定之國家 國別 簽署日 生效日 1 巴拿馬 1982年10月27日 1991年5月30日 2 塞內加爾
表2 與美國簽訂投資保障協定之國家 國別 簽署日 生效日 1 巴拿馬 1982年10月27日 1991年5月30日 2 塞內加爾 1983年12月6日 1990年10月25日 3 海地 1983年12月13日 註1 4 剛果民主共和國 1984年8月3日 1989年7月28日 5 摩洛哥 1985年7月22日 1991年5月29日 6 土耳其 1985年12月3日 1990年5月18日 7 喀麥隆 1986年2月26日 1989年4月6日 8 埃及 1986年3 月11日 1992年6月27日 2002年4月

8 貳、TRIMs之意義、內容以及與投資履行要求之關聯
2002年4月

9 表3-1 足以影響貿易結果之投資措施 足以影響貿易結果之投資措施 認為有相當程度影響者
表3-1 足以影響貿易結果之投資措施 足以影響貿易結果之投資措施 認為有相當程度影響者 自製率要求 (Local Content Requirements) 美、歐、北歐、日、智、加、韓、波、匈 外銷要求 (Export Requirements) 貿易平衡要求 (Trade Balancing Requirements) 美、歐、日、智、韓、加 製造限制 (Manufacturing Limitations) 美、歐、智 製造要求 (Manufacturing Requirements) 產品強制要求 (Product Mandate Requirements) 2002年4月

10 表3-2 足以影響貿易結果之投資措施 足以影響貿易結果之投資措施 認為有相當程度影響者
表3-2 足以影響貿易結果之投資措施 足以影響貿易結果之投資措施 認為有相當程度影響者 技術移轉要求 (Technology Transfer Requirements) 美、日 授權要求 (Licensing Requirements) 外匯匯出及其他限制 (Remittance and Other Exchange Re-strictions) 美、歐 本地股份或外資比例上限 (Local Equity Requirements) 投資誘因 (Investment Incentives) 國內銷售要求 (Domestic Sales Requirements) 美、歐、日、智、加 外幣使用限制 (Exchange Restriction) 美、歐、智、加 2002年4月

11 「TRIMs協定」例示清單(Illustrative List)的規定
(1)國內法或行政命令項下的強制性或可予強制執行的措施。 (2)為取得某種好處(advantage)所必需的措施。這是指那些並未強制要求投資者為某種行為,但他們若想獲得政府給予的某種優惠之類的好處,如享受關稅優惠待遇,則必須採取的措施,即通常所說的投資獎勵措施。 2002年4月

12 履行要求之內容(廣義) 一般而言,履行要求包括:國內銷售要求、本地股份或外資比例上限、技術移轉要求外,還包括勞工雇用、董監事國籍限制、訓練義務等 。 2002年4月

13 參、TRIMs協定規範之概要 GATT烏拉圭回合談判,自1986年9月起假烏拉圭東岬市舉行,至1993年12月達成協議,其成就之一為首次將「投資」納入,簽訂TRIMs協定。TRIMs協定共計有九條與一附件。 2002年4月

14 TRIMs協定與GATT總協定相關條文之關係
2002年4月

15 TRIMs協定第二條第一項規定 成員國在不違反1994年GATT總協定其他權利與義務之前提下,不得採行違背GATT總協定第三條(有關國民待遇之內地租稅與法規)及第十一條(數量限制之普遍消除)兩條文所規定之與貿易有關投資措施規定。TRIMs協定並未改變會員國之基本權利義務關係。 2002年4月

16 TRIMs協定「履行要求」之範圍 自製率要求(違背GATT總協定第三條第四項)、貿易平衡要求(違背GATT總協定第三條第四項)、產品內地銷售要求(違背GATT總協定第十一條第一項)。此為窄義之「投資履行要求」 2002年4月

17 肆、自由貿易協定與「投資履行要求」之關聯性分析
美國所簽重要自由貿易協定相當多,較具代表性包括:(一)美加自由貿易協定;(二)美以自由貿易協定;(三)北美自由貿易協定。以下就該協定有關履行要求作初步之探討。 2002年4月

18 美加自由貿易協定有關「(投資)履行要求」之規定(窄義)
一、要求一定比率財貨、或服務之出口。 二、要求進口之財貨、或服務,以締約國之財貨、或服務替代之。 三、要求投資人所使用之財貨、或服務,自締約國區域內或領域內之供應者購入。 四、要求一定比率自制率之規定。 未規定技術移轉要求。 2002年4月

19 美以自由貿易協定有關「(投資)履行要求」之規定(窄義)
協定第十三條前段規定,雙方不得課以「與貿易有關(投資)履行要求」(Trade-related Performance Requirement)。該條後段規定:「與貿易有關(投資)履行要求」 締約國之一方不得要求他方締約國之國民或公司之投資設立、擴張或維持為條件,而要求(一)該投資所生產一定比率之出口;(二)購買當地生產之貨品;(三)為享受政府優惠而購買當地生產之貨品。 2002年4月

20 北美自由貿易協定有關「(投資)履行要求」之規定(廣義)
「一、締約國不得對另一締約國或非締約國投資人在其境內之投資,加諸下列所揭示之要求、承諾或負擔: (一)必須出口一定水準或百分比之貨品或勞 務;       (二)必須達到一定水準或百分比的自製率;       (三)優先採購、使用區內之財貨勞務,或區內某人之財貨勞務;       (四)規定進口量或值需佔出口量值之某種比例,或視該投資流入外匯之金額而定;        2002年4月

21 北美自由貿易協定有關「(投資)履行要求」之規定
(五)限制在其境內財貨勞務之銷售,必須達到相關投資的出口量或值或所賺得 外匯之一定比例; (六)移轉技術、生產過程或專有知識予境內某人;除非該項要求是經法院、行 政裁決或競爭當局認定有違競爭法,而需作之補救措施。 2002年4月

22 北美自由貿易協定第1106條第三項 「締約國對另一締約國或非締約國投資人在其境內的投資不可要求其在依從下列條件後,方作有條件地接受:    (一)購買、使用或優先使用當地生產的品    (二)達到一定比例的自製率    (三)規定進口量或值得視其出口量值,或該投資流入的外匯金額而定    (四)限定對境內財貨及勞務之銷售,僅占該投資之出口量或值或賺取外匯之一定比例。 2002年4月

23 小結 因北美自由貿易協定具備區域性自由貿易協定的特質,故在協定內容方面遠較GATT規定來得明確且嚴格,以利爾後之執行與遵循。
北美自由貿易協定較美加、美以自由貿易協定更詳盡。 2002年4月

24 伍、「投資保障協定」與「投資履行要求」關聯性之分析
第二條第五項的標準表述為:「締約任何一方均不得施加任何履行要求,作為投資項目建立、擴充或維持的條件,即要求或承諾,同意把生產出來的貨物出口外銷;或明文規定某些產品或勞務必須就地購買;或者把任何其他同類要求或措施強加諸於人。」 2002年4月

25 「應謀求」「應努力」消除外資進入的履行要求之條款
締約各方「應謀求」「應努力」消除外資進入的履行要求。 如1982年美國與埃及,1985年美國與土耳其,1990年美國與突尼斯,1983年的美國與海地,1984年美國與剛果民主共和國,1986年美國與孟加拉之間的投資保障協定。 此為早期之投資保障協定。 2002年4月

26 接受全面禁止履行要求之國家 完全接受美國投資保障協定範本中的全面禁止履行要求的標準條款的國家有喀麥隆、格瑞那達、亞美尼亞、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哈薩克、吉爾吉斯、羅馬尼亞、俄羅斯、波蘭、厄瓜多爾、摩爾多瓦、愛沙尼亞、牙買加等國。 2002年4月

27 陸、其他相關問題之探討暨我國因應之方向 一、美國未與我國簽署投資保障協定之因應方向 二、加入WTO後,美國、大陸相關投資法令條文之規範
三、大陸違反TRIMs協定「履行要求」條款問題 2002年4月

28 一、美國未與我國簽署投資保障協定之因應方向
目前美國已開始評估與我國洽簽自由貿易協定,我國在策略上應保持彈性,應嘗試另與日本等國洽簽投資保障協定。 加入WTO後應善用此機制,與美國、日本加強聯繫,對中國大陸、東南亞國家履行要求之投資障礙上應加強彼此資訊之交流。 2002年4月

29 二、加入WTO後,美國、大陸相關投資法令條文之規範
在投資專法規範架構上,並不受影響。 「艾克森佛洛力奧」強化條款(Exon-Florio Amendment) ,若其擴大解釋「國家安全保障」之定義,則有可能造成外資投資之限制 。 政府應考量開放中資、甚至大陸之台商及外商來台直接投資製造業(此部份非TRIMs協定及服務業貿易協定所規範者)。 2002年4月

30 三、大陸違反TRIMs協定「履行要求」條款問題
美國、日本、英國、德國及我國廠商在大陸投資可能受到大陸政府(中央暨地方政府)技術移轉或授權要求、當地持股要求、出口比率要求。目前各國及我政府、民間或學術機構並未作過調查。 2002年4月

31 柒、結語與建議 2002年4月

32 結語 (一) TRIMs協定之內容較窄 TRIMs協定規範內容為:自製率要求(違背GATT總協定第三條第四項)、貿易平衡要求(違背GATT總協定第三條第四項)、產品內地銷售要求(違背GATT總協定第十一條第一項)。此為窄義之「投資履行要求」,與美國所簽署自由貿易協定、投資保障協定之範圍作比較,其範圍有限。 2002年4月

33 結語 (二) 美國動向問題 未來履行要求是否再列為多邊談判之議題,而美國在與新加坡、智利簽訂自由貿易協定中,其所規範「全面禁止履行要求」條款之動向值得吾人注意。而「全面禁止履行要求」條款之動向及對國際投資法之影響值得再觀察。 2002年4月

34 美加及美以自由貿易協定,僅規範窄義之「履行要求」,北美自由貿易協定所規範範圍已擴及廣義「履行要求」。
結語 (三)自由貿易協定規範之趨勢 美加及美以自由貿易協定,僅規範窄義之「履行要求」,北美自由貿易協定所規範範圍已擴及廣義「履行要求」。 2002年4月

35 結語 (四)美國投資保障協定投資履行要求條款我國接受問題
「把任何其他同類要求或措施強加諸於人」 之用語,我國是否可接受問題。 日本、新加坡、歐盟未來對外所簽自由貿易協定、投資保障協定之投資履行要求條款內容及動向,應有值得我國再研究之處。 2002年4月

36 美國及我國廠商在大陸直接投資可能受到技術移轉或授權要求、當地持股要求、出口比率要求,目前國內政府及民間或學術機構並未作過調查。
結語 (五) 廠商在大陸受到履行要求問題 美國及我國廠商在大陸直接投資可能受到技術移轉或授權要求、當地持股要求、出口比率要求,目前國內政府及民間或學術機構並未作過調查。 2002年4月

37 結語 (六)對國際投資法影響 與WTO架構的TRIMs協定相比,美國投資保障協定、自由貿易協定規定禁止和限制的投資措施的範圍要廣泛得多。
一方面將對美國所簽訂投資保障協定的締約國,其國內外資法產生直接的變革要求,另一方面,也會對國際投資的國際法的發展產生影響。而「全面禁止履行要求」條款之動向及對國際投資法之影響值得再觀察。 2002年4月

38 感想與建議事項(一) 美國意圖 WTO為多邊體系,有關新議題由於各國利害並不一致,各國政府較無法掌握,而透過自由貿易協定之簽訂,將投資、競爭、人員移動自由化、等領域列為協定內容,除可累積新領域之經驗、技巧外,並以此經驗或成功案例作為多邊體系談判時能達成合意,最終目的甚至主導WTO多邊體系談判。又履行要求規範已較TRIMs協定規範寬廣許多,成功地將投資範圍納入與擴大。 2002年4月

39 感想與建議事項(二) 行政院應成立跨部會自由貿易區、投資保障協定推動小組,整合各部會意見,加速進行推動。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經濟部等相關單位對台商在大陸投資受到「履行要求」部分應作全面性之調查(國內銷售要求、本地股份或外資比例上限、技術移轉要求、董監事國籍限制、訓練義務等。) 2002年4月

40 謝謝政治大學商學院國際組織暨法律研究中心所提供之協助。
謝謝在座各位;請指正。 200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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