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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申報應注意事項及常見違反法規要點說明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監理部資訊申報小組 中華民國100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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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申報應注意事項及常見違反法規要點說明
壹、資訊申報相關規範 貳、常見違反法規要點說明 參、資訊申報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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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申報應注意事項及常見違反法規要點說明
壹、資訊申報相關規範 貳、常見違反法規要點說明 參、資訊申報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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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資訊申報相關規範 櫃買中心對有價證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 櫃買中心上櫃公司重大訊息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共計9類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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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申資訊申報相關規範(續) http//www.selaw.com.tw/new.asp 法規名稱查詢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 前述法規查詢網址 http// 法規名稱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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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申資訊申報相關規範(續) 另外重要參考資訊: 證期局相關法令問答集參考資訊 http//www.sfb.gov.tw/便民服務問答集
上/興櫃公司應辦事項一覽表之下載位址 http// 證期局相關法令問答集參考資訊 http// 例: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問答集 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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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申報應注意事項及常見違反法規要點說明
壹、資訊申報相關規範 貳、常見違反法規要點說明 參、資訊申報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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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常見違反法規要點說明 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3,21,22,24,25)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3,9,10)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9,18,19,30,33) 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3,9)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2,8款) 共計19條需注意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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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常見違反法規要點說明 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3條(8家) 第21條(3家) 第22條(2家) 第24條(1家) 第25條(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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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依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其資金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不得 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業務往來者。
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 3 條(8家) 公開發行公司依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其資金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不得 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業務往來者。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 企業淨值之百分之四十。 前項所稱短期,係指一年。但公司之營業週期長於一年者,以營業週期為準。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融資金額,係指公開發行公司短期融通資金之累計餘額。 公開發行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不受第一項第二款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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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處罰鍰新臺幣48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第3條規定,公司間或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其融通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百分之四十,所稱短期係指一年,及依處理準則第10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擬將資金貸與他人者,公開發行公司應命該子公司依本準則規定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並應依所定作業程序辦理。 二、宏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威鉅電腦配件(蘇州)有限公司於97年1月31日因短期融通資金貸與其子公司威鉅模塑科技(昆山)有限公司,截至99年9月底餘額新臺幣(以下同)152,610仟元,已逾1年期限及逾所訂貸與限額46,282仟元,核已違反處理準則第3條及第10條規定,本會前99年12月21日以金管證審字第 號函請宏易公司命該子公司於1個月內改善,惟迄今仍未改善。受處分人為宏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裁處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3條及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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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資金貸與餘額。
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 21 條(4家) 公開發行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資金貸與餘額。 ========================================================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按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第21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應於每月10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資金貸與餘額。 二、 查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同公司)之子公司尚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自96年2月起至98年12月31日止對通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有多筆資金貸與金額達新臺幣(以下同)690,800千元漏未公告,核有違反處理準則第21條之規定。受處分人為大同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裁處罰鍰如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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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 22 條(4家)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申報: 一、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餘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以上。 三、公開發行公司或其子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 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三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該公開發行公司為之。 ===========================================================================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48萬元。 事實及理由: 二、查東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成企業)子公司SINGAPORE CHI CHENG PTE LTD於98年8月28日資金貸與另一子公司緯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美金3,000千元(折合新臺幣98,011千元),業已超過新臺幣10,000千元及該公司98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淨值之2%(為新臺幣78,530千元),惟東成企業未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代子公司公告申報上開資金貸與事項,遲至同年10月7日始予補正,核有違反處理準則第2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三、另查東成企業之子公司昆山東成通訊科技有限公司於98年5月12日為珠海東成通訊科技公司背書保證金額為美金22,000千元(折合新臺幣約721,996千元),業已超過新臺幣30,000千元及該公司98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淨值之5%(為新臺幣196,325千元),惟及成企業未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代子公司公告申報上開背書保證事項,遲至同年8月6日始予補正,核有違反處理準則第25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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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 24 條(2家) 公開發行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背書保證餘 額。 ======================================================================== 勤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裁處案 一、裁罰時間:xxxxxxx 二、受裁罰之對象:勤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陳XX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4條。 四、違反事實理由: 勤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勤誠公司)於97年1月29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為其100%轉投資公司ADEPT INTERNATIONAL CO.,LTD(下稱ADEPT)提供背書保證美金3,000仟元,再由ADEPT以5年期擔保信用狀為前盛電子(塘夏)有限公司(下稱前盛公司)提供背書保證美金3,000仟元,惟未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4條規定將前揭子公司ADEPT為前盛公司提供背書保證之資訊,自97年2月起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列入每月公告,遲至97年11月17日始更正公告,違反前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就勤誠公司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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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 25 條(3家) 公開發行公司背書保證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申報: 一、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三、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對其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三十以上。 四、公開發行公司或其子公司新增背書保證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且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以上。 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第四款 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該公開發行公司為之 =================================================================== 處和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98年1月20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和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和進公司)負責人陳XX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行為時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第25條第1項第3款。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和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截至97年6月30日為止對子公司ATM Electronic Corporation 背書保證新臺幣(以下同)43,083千元,已達1千萬元,且對其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282,685千元,已達該公司最近期財報淨值之30%以上,惟未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公告申報,核有違反處理準則第25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就該公司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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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處罰鍰新臺幣48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 二、查東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成企業)子公司SINGAPORE CHI CHENG PTE LTD於98年8月28日資金貸與另一子公司緯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美金3,000千元(折合新臺幣98,011千元),業已超過新臺幣10,000千元及該公司98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淨值之2%(為新臺幣78,530千元),惟東成企業未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代子公司公告申報上開資金貸與事項,遲至同年10月7日始予補正,核有違反處理準則第2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三、另查東成企業之子公司昆山東成通訊科技有限公司於98年5月12日為珠海東成通訊科技公司背書保證金額為美金22,000千元(折合新臺幣約721,996千元),業已超過新臺幣30,000千元及該公司98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淨值之5%(為新臺幣196,325千元),惟及成企業未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代子公司公告申報上開背書保證事項,遲至同年8月6日始予補正,核有違反處理準則第25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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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常見違反法規要點說明 董事會議事辦法 第3條(9家) 第9條(2家) 第18條(1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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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98.7.17經商字第09802090850號函指出董事會之召集,只要公司章程有規定可以電子郵件或傳真通知者,可從其規定。
董事會議事辦法 第 3 條 (9家) 董事會應至少每季召開一次,並於議事規範明定之。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 第七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除有突發緊急情事或正當理由外,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 註: 經商字第 號函指出董事會之召集,只要公司章程有規定可以電子郵件或傳真通知者,可從其規定。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 查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召集99年9月10日董事會,係以電話通知,且未載明召集事由,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2項及經濟部98年7月17日經商字第 號函釋規定。 二、受處分人係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處以罰鍰新臺幣24萬元如主旨。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7年4月30日第19屆第13次董事會審議97年股東常會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係以臨時動議提出,核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3項規定。 二、 受處分人係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處以罰鍰如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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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台灣汽電共生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98年3月5日 二、受裁罰對象:台灣汽電共生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林XX。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 條第1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台灣汽電共生股份有限公司96年第2季並未召開董事會,核有違反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 事辦法第3條第1項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 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查台榮產業股份有限公司99年4月28日董事會之召集,未於會議7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核已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 二、受處分人係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處以罰鍰如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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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2家) 召開董事會時,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董事簽到,並供查考。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如不能親自出席,得依公司章程規定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如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 第二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 非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 居易科技被罰24萬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今天表示,居易科技 (6216) 有2位董事因故未能出席96年8月14日董事會,分別出具委託書委託非公司董事代理出席,不符「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罰公司負責人新台幣24萬元。 ==========================================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查振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8年8月26日董事會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之委託書未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核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9條第3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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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罰對象:斐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鍾XX君。
第 18 條(2家) 公司應將董事會之開會過程全程錄音或錄影存證,並至少保存五年,其保 存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前項保存期限未屆滿前,發生關於董事會相關議決事項之訴訟時,相關錄 音或錄影存證資料應續予保存至訴訟終結止。 以視訊會議召開董事會者,其視訊影音資料為議事錄之一部分,應於公司 存續期間妥善保存。 ========================================================== 受裁罰對象:斐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鍾XX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公司97年3月21日董事會之召開過程,未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全程錄音或錄影存證,並至少保存5年。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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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常見違反法規要點說明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9條(3家) 第19條(3家) 第30條(24家) 第33條(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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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事實發生日: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成交日、過戶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但屬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者,以上開日期或接獲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孰 前者為準。 第 9 條(3家)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產,除與政府機構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先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該 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未來交易條件變更者,亦應比照上開程序辦理。 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洽請會計師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並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 (一)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二)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者。 四、契約成立日前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 但如其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者,得由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書。 建設業除採用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外,如有正當理由未能即時取得估價報告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週內取得估價報告及前項第三款之會計師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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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98年2月13日 二、受裁罰對象: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鄧XX。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9 條第1項第3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公司97年7月24日與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約購買台北市信義段五小段29、29-1、29-7地號等三筆土地,交易總金額為新臺幣3,388,982,000元,所取具二家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距386,008,360元,已達交易金額10%以上,惟未洽請會計師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20號規定辦理,並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 體意見,核有未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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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 亞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於99年10月19日董事會決議通過取得林口鄉力行段土地並於99年10月22日與交易相對人簽約,交易金額已達新臺幣3億元,惟該公司遲至99年11月3日始取得該筆土地之鑑價報告,核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9條第1項取得不動產之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20%或新臺幣3億元以上者,應先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估價報告之規定。 二、受處分人係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對受處分人處以罰鍰如主旨。 =========================================================================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查弘如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97年5月14日經董事會決議於22億元內參與台北市中正區臨沂段土地及建物之不動產開發案,惟遲至97年5月21日始取得宏大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及麗業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之估價報告,並於97年5月27日始補正公告不動產估價師姓名及估價金額,核未符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9條第1項,有關應先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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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源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98年4月23日 二、受裁罰對象:源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黃XX君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 19 條(3家) 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採行下列風險管理措施: 一、風險管理範圍,應包括信用、市場價格、流動性、現金流量、作業及法律等風險管理。 二、從事衍生性商品之交易人員及確認、交割等作業人員不得互相兼任。 三、風險之衡量、監督與控制人員應與前款人員分屬不同部門,並應向董事會或向不負交易或部位決策責任之高階主管人員報告。 四、衍生性商品交易所持有之部位至少每週應評估一次,惟若為業務需要辦理之避險性交易至少每月應評估二次,其評估報告應呈送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人員。 五、其他重要風險管理措施。 =================================================================== 處源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98年4月23日 二、受裁罰對象:源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黃XX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及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9條第4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公司93年10月至97年4月持有避險性衍生性商品之部位係採每月評估一次,未至少每月評估2次,核已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9條第4款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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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 查振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9條、第20條及第21條第1項規定之情事如下:
(一) 該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與交割人員為同一人,另該公司僅按月評估衍生性商品交易損益,而未針對信用、流動性、現金流量、作業及法律等風險管理至少每月評估二次,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9條規定。 (二) 該公司未設置衍生性商品交易備查簿,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21條規定。 (三) 該公司董事會未指定高階主管人員隨時注意衍生性交易風險之監督及控制,亦未定期評估交易績效及風險,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20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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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 30 條(24家)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一、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 二、從事大陸地區投資。 三、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四、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訂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五、除前四款以外之資產交易或金融機構處分債權,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買賣公債。 (二)以投資為專業者,於海內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 (三)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 (四)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五)經營營建業務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供營建使用之不動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六)以自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一、每筆交易金額。 二、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三、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之金額。 四、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第二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準則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公開發行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其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公開發行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契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報告、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置於本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至少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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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新日興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代號3376)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98年2月11日 二、受裁罰對象:新日興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負責人呂XX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 準則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新日興股份有限公司97年8月1日董事會決議透過轉投資增加對大陸投資,惟延遲至97年9月1日及30日始辦理公告申報,核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2款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辦理公告申報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 處大聯大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98年6月15日 二、受裁罰對象:大聯大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黃XX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4款及第33條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大聯大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凱悌股份有限公司於97年8月31日時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已達其所訂處理程序規定之損失上限金額,惟大聯大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遲至98年4月27日始於公開資訊觀測站進行公告申報,核未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4款及第33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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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矽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98年1月6日 二、受裁罰對象:矽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游xx。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5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矽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至97年間累積取得及處分元大萬泰債券型基金,已達該公司實收資本額之20%,核未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5款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辦理公告申報。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 處威達超舜電信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98年2月3日 二、受裁罰對象:威達超舜電信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賴xx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5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公司96年2月9日董事會決議購買通訊設備及機器設備乙批,分別於96年8月1日及96年4月2日簽訂契約,交易金額分別為521,481仟元及594,282仟元,惟遲至97年9月23日始公告申報,核有未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公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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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高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98年2月27日 二、受裁罰對象:高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負責人林xx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4項及第5項等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高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之交易未按月將其97年1月至10月從事外匯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資訊,於次月10日前辦理公告申報,遲至97年12月10日始辦理補正公告等缺失。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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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大聯大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98年6月15日 二、受裁罰對象:大聯大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黃xx君。
第 33 條(3家) 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第三章規定應公告申報情事者,由公開發行公司為之。 前項子公司適用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應公告申報標準有關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規定,以公開發行公司之實收資本額為準。 ======================================================================= 處大聯大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98年6月15日 二、受裁罰對象:大聯大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黃xx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4款及第33條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大聯大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凱悌股份有限公司於97年8月31日時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已達其所訂處理程序規定之損失上限金額,惟大聯大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遲至98年4月27日始於公開資訊觀測站進行公告申報,核未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4款及第33條規定辦理。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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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常見違反法規要點說明 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 第3條(5家) 第9條(2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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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 第 3 條(2家) 會計主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取得會計師執業資格。 二、具公開發行公司、證券期貨或銀行保險等金融業主辦會計或會計主管經驗合計五年以上。 三、具公開發行公司、證券期貨或銀行保險等金融業會計或內部稽核業務經驗合計三年以上,或於公務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擔任會計、審計相關職務合計三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會計科、系、組、所畢業,或 取得專科以上學校同等學力證明。 (二)曾於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修畢會計或審計科目合計 二十學分以上。 (三)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會計或審計考試及格。 四、曾於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修畢會計或審計科目合計二十學分以上,且於符合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審計工作合計三年以上。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3項之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應由符合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3條(以下簡稱進修辦法)規定之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 二、宏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9年第3季財務報告簽名之會計主管為受處分人,經查受處分人未具進修辦法第3條所訂會計主管資格條件,該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3項之規定,由符合進修辦法第3條規定之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核已違反進修辦法第3條規定。受處分人為宏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及第179條規定,裁處罰鍰如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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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 第 9 條(2家) 發行人、證券商及證券交易所應依下列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會計主管專業進修之相關資訊: 一、於本辦法發布之日起一個月內,公司應將會計主管之姓名、年齡、學歷及符合第三條之資格條件及所受訓練等資料,於主管機關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會計主管有異動者,公司亦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將異動原因及異動內容,於主管機關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二、每年一月底前需將會計主管之姓名及前一年度之進修情形於主管機關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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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常見違反法規要點說明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7條第6款(3家)、8款(1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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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裁罰對象:英保達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李XX 。
第 7 條(5家)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 之事項,指下列事項之一: 一、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者。 二、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三、嚴重減產或全部或部分停工、公司廠房或主要設備出租、全部或主要部分資產質押,對公司營業有影響者。 四、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 五、經法院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其股票為禁止轉讓之裁定者。 六、董事長、總經理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者。 七、變更簽證會計師者。但變更事由係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調整者,不包括在內。 八、重要備忘錄、策略聯盟或其他業務合作計畫或重要契約之簽訂、變更、終止或解除、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完成新產品開發、試驗之產品已開發成功且正式進入量產階段、收購他人企業、取得或出讓專 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交易,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九、其他足以影響公司繼續營運之重大情事者。 處英保達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98年2月5日 二、受裁罰對象:英保達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李XX 。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2項第2款及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6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英保達股份有限公司於97年6月16日經股東會決議改選董事變動達1/3以上及同日經董事會決議改選董事長,惟遲至同年6月20日始公告,未於事實發生日起2日內公告,核有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2項第2款及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6款之規定情事。 五、裁罰結果: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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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明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98年3月16日 二、受裁罰對象:聯明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4408)為行為之負責人許XX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2項第2款、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8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聯明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97年7月3日與關係人數碼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簽訂重要合約,屬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8款規定之情事,該公司遲至97年10月7日方辦理公告,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2項第2款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辦理公告申報。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 處高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代號9915)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98年2月23日 二、受裁罰對象:皇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負責人林XX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2項、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高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97年10月8日即已得知財務部副理因操作外匯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虧損已超過實收資本額,核屬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其他足以影響公司繼續營運之重大情事者」,惟該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2項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辦理公告申報,遲至97年12月5日始辦理公告申報。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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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申報應注意事項及常見違反法規要點說明
壹、資訊申報相關規範 貳、常見違反法規要點說明 參、資訊申報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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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資訊申報應注意事項 董監改選後之出列席申報 大陸子公司清算後之每季大陸投資實際數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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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監改選後之出列席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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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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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46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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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按申報/修改鍵會直接從股務所申報內部人資訊複製一份內部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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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資訊申報應注意事項 96年第1季後若有大陸子公司清算之每季大陸投資實際數需申報以下2個欄位
本期期末已處分(含出售、清算、解散、被併購、破產)之大陸子公司自台灣累計投資金額 截至本期止處分(含出售、清算、解散、被併購、破產)之大陸子公司已匯回投資收益。
50
請輸入已處分大陸子公司之已匯回投資收益 請輸入已處分大陸子公司之累計投資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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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應申報注意事項及常見違反法規要點說明
簡報完畢 敬請 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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