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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宏观调控法的基本理论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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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语 章节联系 本章着重介绍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理,回答宏观调控法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本章是总论阐述理论在宏观调控法领域的具体化,也是对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共性理论问题的提炼,连接经济法总论和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考核要求 本章需要掌握的重要概念有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法、宏观调控权等。本章涉及的五个部分相关问题要掌握。此外,在应用方面还要结合我国宏观调控运行实践,分析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宏观调控权的配置和宏观调控综合协调的必要性。 重点难点 宏观调控关系的特征、原则、调整方法、宏观调控权及其配置。 本章集中阐述述宏观调控法的基本理论,包括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基础、体系构成和调整方式,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制度则包括主体制度、权力配置制度、程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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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宏观调控法基本理论 一、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基础 (一)宏观调控 国家主体性 对象的宏观性 目的的宏观性 方式的宏观性 依据的法定性 1
2 对象的宏观性 3 目的的宏观性 4 方式的宏观性 5 依据的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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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为了预防和克服市场失灵所导致的在经济总量、结构等宏观方面的失衡、失调和无序,
依法运用计划、财政、税收、金融等手段调节、控制宏观经济运行, 使之朝着所预期的平衡、协调和有序方向发展的一系列行为, 即可称之为宏观调控行为。 简言之, 宏观调控就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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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宏观调控的目标 1 总量均衡 2 结构优化 3 就业充分 4 国际收支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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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宏观调控手段 财政调控 税收调控 宏观调控手段,是指为实现宏观调控目的所采取的方法、 措施。 金融调控 计划调控 …… 1 2 3 4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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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宏观调控法的概念 1、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现象。 经济法调整的是一部分社会关系,即特定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所调整的特定的经济关系,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国家协调关系。 作为经济法一部分的宏观调控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国家协调关系中的一部分,即在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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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宏观调控法的语词和定义 语词 定义 “宏观”,特指宏观经济; “调控”,特指国家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的调节和控制行为;
“法”一般指实质意义上的法,即法律规范总称,日常语汇中有时也被用于指形式意义上的法。 定义 作为实质意义上的宏观调控法,是指调整在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运行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作为形式意义上的宏观调控法,概指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有时,还特指宏观调控基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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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宏观调控法的定位 整个法体系中,经济法是第一层次部门法 经济法中,宏观调控法是第一层次部门法 但无论依据哪一标准,宏观调控法都属于公法
1. 法的体系 整个法体系中,经济法是第一层次部门法 经济法中,宏观调控法是第一层次部门法 但无论依据哪一标准,宏观调控法都属于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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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行为的实施者是国家。 (1)从宏观调控法主体来看, (2)从宏观调控法权力来看, 国家实施宏观调控行为是因为国家依法享有宏观调控权。
(3)从所保护的利益来看, 国家的宏观调控行为所直接保护的利益是国家整体利益。 (4)从调整对象的角度来看, 宏观调控关系是主题地位不平等的关系,与私法所调整的平等关系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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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宏观调控法与相关法之间的关系 (1)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关系。
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同属于经济法。在经济法体系中,宏观调控法是与市场规制法并列的部门法。它们分别调整的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虽然是不同的经济关系,但同属于经济法所调整的调制关系。与市场规制法同属于经济法。 (2)宏观调控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与行政法在调整对象、渊源、地位、作用方面联系。在调整对象、主体、作用、调整方法等方面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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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宏观调控法的价值、宗旨和原则 1.宏观调控法的价值 (1)宏观调控法的公平价值。
体现在宏观调控法的制定和实施,能够为经济和社会带来或增进公平。还体现在宏观调控法所规范的宏观调控行为所实现的价值上。 (2)宏观调控法的效率价值。 主要体现在宏观调控法的制定和实施,能够促进经济的持续增长,提高国家整体利益和个人利益。 (3)宏观调控法的秩序价值。 主要体现在宏观调控法的制定和实施,能够为经济和社会带来或增进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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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宏观调控法的宗旨 是指宏观调控法所欲实现的目标。 分为初级宗旨和终极宗旨。 初级宗旨 是直接目的 终极宗旨 是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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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宏观调控法的原则 是宏观调控法所规范的宏观调控行为应遵循的 根本准则。 (1)调控法定原则
基本要求是国家介入市场、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行为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并受宏观调控法实体性、程序性规范的约束。 (2)调控绩效原则 基本要求是,国家宏观调控行为,应以提高经济运行的宏观效率、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增长为目标。 (3)调控公平原则 基本要求是国家宏观调控行为,应当兼顾效率与公平,增进经济资源配置在地区、产业和国民分配上的公平。 (4)调控适度原则 基本要求是准确、有效地运用各种相关的宏观调控手段,努力实现宏观调控综合效果的最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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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宏观调控法的体系构成 分析宏观调控法的体系,需要运用“行为—关 系—法律规范”的分析范式。 宏观调控行为-关系-法
财政调控行为-关系-法 财政收入行为-关系-法 财政支出行为-关系-法 财政管理行为-关系-法 金融调控行为-关系-法 计划行为-关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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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式 (一)一般禁止式的调整方法
国家“有形之手”介人宏观经济运行的方式,既包括对原来自由竞争市场经济时期市场主体的行为设定一些禁区,也包括其他的调整方式。 (一)一般禁止式的调整方法 设定积极义务的条款,在宏观调控法律中非常普遍。 (二)积极义务式的调整方式 可以根据需要,在一般禁止式和积极义务式的前提下,对特定主体的特定行为予以允许。比如,中央政府规定基准利率后,允许各金融机构在一定区间内上下浮动。 (三)有条件的允许式调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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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宏观调控法基本制度 一、宏观调控法主体制度 (一)调控主体
第二节 宏观调控法基本制度 一、宏观调控法主体制度 (一)调控主体 即宏观调控主体,是宏观调控行为人或行为的施动者。是宏观调控义务的承担者和宏观调控权力的享有者。都是国家。 (二)调控受体 即宏观调控对象,是宏观调控行为的受动者,也就是宏观调控行为的直接受影响者。其具体形式也就包括经营者、消费者。在特定情形下,经营者利益的代表者,如行业协会等也成为宏观调控行为的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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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宏观调控权配置制度 (一)概念 宏观调控权,是宏观调控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力。 一个国家的宏观调控权,是由不同国家机关分别并协调行使的。
根据国家机关的性质、职能和地位,赋予不同类型和层级的宏观调控权 这就是宏观调控权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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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宏观调控权的横向配置 根据所处的宏观调控环节 分为宏观调控立法权和宏观调控执行权两类。 根据所指向的宏观调控方式,
分为财政调控权、税收调控权、金融调控权和计划调控权等。它们还可以依具体调控方式的不同作进一步的分类。 根据所指向的宏观调控方式, 分为指令性调控权和指导性调控权。 根据权力的强制性强弱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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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宏观调控权的纵向配置 不是所有的宏观调控权者。可以进行纵向配置。 基于“议会保留”,税收调控权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根据《立法法》,以后将不委托国务院行使税收立法权。 基于“议会保留”,税收调控权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地方政府不享有该项权力。 金融调控权也集中于中央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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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宏观调控的程序制度 财政调控程序制度 税收调控程序制度 金融调控程序制度 计划调控程序制度 1 (一)不同手段的调控程序制度 2 ……
3 金融调控程序制度 4 计划调控程序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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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同环节的调控程序制度 宏观调控决策程序制度 信息搜集整理 方案拟议 权衡选择 宏观调控实施程序制度 公告通知 实施督促 信息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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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同领域的调控程序制度 既有立法行为,一也有执法行为。 审批制度、调整制度和决算制度实质上是立法行为。
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草案的编制等则是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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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宏观调控的责任制度 (一)归责基础 违反宏观调控法的法律责任,是宏观调控法主体违反宏观调控法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宏观调控法责任制度,是保障宏观调控法的守法、执法和司法的重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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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责任形式 财产性责任 罚款、罚金 赔偿、返还责任 非财产性责任 声誉罚 自由罚 资格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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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观方面 3.责任客体 4.客观方面 (三)责任构成 1.责任主体 调控主体和调控受体,从法律责任主体来看,都是特殊主体。
既有故意,也有过失,但以故意的情形居多。 2.主观方面 违反宏观调控法的行为,都会破坏市场机制、损害国家整体利益、侵害市场主体的权利、侵犯宏观调控法所保护的宏观经济关系。 3.责任客体 调控主体和调控受体实施的违反宏观调控法的行为,包括实体违法和程序违法,是宏观调控法责任的客观方面。 4.客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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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责任竞合 由于违反宏观调控法的行为,在承担宏观调控法责任的同时, 因其主体在外观上相同,可能同时承担违反宪法、行政法的法律责任,
因而,宏观调控法责任有时也与违宪责任、行政违法责任相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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