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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對造人於文到7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及佐證文件
臺北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作業流程 掛號、登錄、分派 登記桌 1天 承辦人 一、是否屬得予調處之案件 二、證明文件是否齊全 通知文到 15日內補正 文件不符 或欠缺 屬不予調處 之案件 7天 退件 是 請對造人於文到7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及佐證文件 並視需要赴現場實地勘查 (必要時會同委員現場會勘) 14天 7天 通知受調處當事人及調處委員會委員開會 專案承辦人 召開調處委員會會議 調處委員委員 作成決議 作成決議或需補充資料後 再提會調處 需再 補充資料 通知受調處人 承辦人 作成調處紀錄並以 書面通知當事人 10天 1天 備註︰依內政部95年10月31台內營字第 號令訂定發布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 申請調處案件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調處: 一、非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關之爭議事件者。 二、調處事件不屬受理機關管轄者。 三、已訴請法院審理中或經法院和解、調解或判決確定者。 四、當事人無從通知者。 五、申請人提出之證明文件有不符或欠缺,於接到補正通知書之日起十 五日內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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