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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對造人於文到7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及佐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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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請對造人於文到7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及佐證文件
臺北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作業流程 掛號、登錄、分派 登記桌 1天 承辦人 一、是否屬得予調處之案件 二、證明文件是否齊全 通知文到 15日內補正 文件不符 或欠缺 屬不予調處 之案件 7天 退件 請對造人於文到7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及佐證文件 並視需要赴現場實地勘查 (必要時會同委員現場會勘) 14天 7天 通知受調處當事人及調處委員會委員開會 專案承辦人 召開調處委員會會議 調處委員委員 作成決議 作成決議或需補充資料後 再提會調處 需再 補充資料 通知受調處人 承辦人 作成調處紀錄並以 書面通知當事人 10天 1天 備註︰依內政部95年10月31台內營字第 號令訂定發布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 申請調處案件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調處: 一、非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關之爭議事件者。 二、調處事件不屬受理機關管轄者。 三、已訴請法院審理中或經法院和解、調解或判決確定者。 四、當事人無從通知者。 五、申請人提出之證明文件有不符或欠缺,於接到補正通知書之日起十 五日內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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