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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暨兒童權利公約 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作業規劃
行政院第3563次院會 我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暨兒童權利公約 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作業規劃 衛生福利部 報告人:社會及家庭署簡署長慧娟 106年8月24日 院長、各位長官,大家好 衛生福利部進行「我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暨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作業規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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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大綱 壹、背景說明 貳、國家報告內容 參、國際審查規劃 肆、各部會配合事項 簡報大綱,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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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背景說明 首先就背景進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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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PD、CRC推動歷程 CRPD CRC 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下稱CRPD) 95.12.13 聯合國通過CRPD 97.5.3
公布CRPD施行法 CRPD施行法施行 CRC 公布CRC施行法 79.9.2 CRC生效 CRC施行法施行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下稱CRC) 聯合國通過CRC 聯合國在95年通過CRPD(西元2006年),97年生效(西元2008年),影響全球數億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CRC則早在78年就通過(西元1989年),79年生效(西元1990年),是最多國家簽署、共識度最高的國際公約。 兩部公約通過之前,我國已依循公約精神制定相關法規來保障身心障礙者及兒少的權益,但隨著98年、100年兩公約及CEDAW施行法陸續公布,各界期待將CRPD及CRC國內法化,因此,兩部公約均在103年制定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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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PD、CRC核心權益 CRPD CRC 自主(5條) 參與(9條) 平等(6條) 凝聚(4條) 共同任務(5條) 兒權公約
公民權與自由權 (13條) 基本健康及福利權 (6條) 教育休閒及 文化權 (3條) 受照顧權(11條) 特別保護措施 (11條) 兒權公約 共同任務(5條) 兩部公約的核心權益,CRPD對身心障礙者的保障內容包含自主(例如社區融合)、參與(例如教育及工作)、平等(例如不歧視)、凝聚(例如文化生活)等基本權利。 CRC保障對象為未滿18歲的兒少,保障內容分為公民權與自由權、基本健康及福利權、教育休閒及文化權、受照顧權及特別保護措施。 總計50條條文 總計5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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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動CRPD及CRC施行法,政府應辦理
教育宣導 國家報告 法規檢視 建立國家報告制度。 依公約規範撰寫權利發展現況。 邀請專家民間團體進行審查。 建立各級政府法規檢視流程,納入專家諮詢及公民參與機制,檢討所有法規及行政措施。 針對未符公約規定者檢討改進。 於108年完成全面檢視。 製作宣導教材及短片 建置資訊網站 提升全民權利意識 為推動CRPD及CRC施行法,政府應辦理教育宣導、法規檢視及提出國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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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國家報告內容 以下就國家報告內容進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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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PD、CRC國家報告依據 CRPD C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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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報告 CRPD、CRC國家報告內容 共同核心文件 條約專要文件 簡介我國國情及我國保障與促進人權之一般架構。
說明我國履行公約之情形,含相關統計及執行困難。 國家報告 共同核心文件 條約專要文件 考量兩公約共同核心文件甫於105.4完成,業就我國國情及人權概況更新資料,故共同核心文件逕行採用兩公約共同核心文件。 國家報告內容分為共同核心文件與條約專要文件兩個部分,共同核心文件為我國的國情及基本人權保障架構報告,因兩公約共同核心文件剛於105年4月完成,已就我國國情及人權狀況更新資料,所以CRPD及CRC逕行採用兩公約的共同核心文件。條約專要文件則是說明我國履行公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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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PD、CRC國家報告架構 CRPD CRC 一、一般性規定 (一)一般性保障 (二)保健醫療權益 二、具體權利 (三)教育權益
(四)就業權益 (五)支持服務 (六)公民及社會參與 (七)司法及特別保護 三、身心障礙兒童及婦女之特別保障 四、具體義務 五、參與文化生活、康樂、休閒與體育活動 總論 一、一般執行措施 二、兒少之定義 三、一般性原則 四、公民權與自由 五、家庭環境與 替代性照顧 六、基本健康與 福利 七、教育休閒與 文化活動 八、特別保護措施 CRPD及CRC的國家報告架構均參照聯合國格式,請參閱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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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國際審查規劃 接下來有關國際審查的規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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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審查會議籌備作業諮詢小組 CRC CRPD 21人 10人 研議 國際審查委員名單 國際審查作業期程 國際審查會議議程
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委員 具國際合作交流經驗或 熟悉公約運作之專家學者 身心障礙團體代表 10人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委員 具國際合作交流經驗或 熟悉公約運作之專家學者 民間團體代表 為籌備國家報告的國際審查作業,CRPD跟CRC均參考兩公約的模式成立諮詢小組,邀集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行政院身權及兒權小組委員、熟悉公約運作的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共同研議國際審查委員名單、國際審查作業期程及會議議程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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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國際審查委員會 副總統具名邀請委員名單 CRC CRPD 主席 主席 Osamu Nagase (日本)
Jakob (Jaap) Egbert Doek (荷蘭) 國際審查委員主要是邀請聯合國CRPD、CRC委員會前委員,或在推動公約上非常有經驗、相關專業領域的專家學者。委員名單業經行政院身權及兒權小組核定,並由副總統具名邀請,各有5位委員,並由委員互相推舉產生主席,CRPD是由日本京都立命館大學長瀨修教授擔任;CRC則由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前主席Doek擔任。 Diane Kingston Adolf Ratzka Michael Ashley Stein Diane Richler Judith Karp Nigel Cantwell John Tobin Laura Lundy (英國) (瑞典) (加拿大) (以色列) (瑞士、英國) (澳洲) (愛爾蘭) (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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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審查作業流程圖 CRPD CRC 提交 國家報告 提交NGO/兒少報告 委員提出問題清單 回復問題清單 審前工作會議暨審查會議
結論性意見 結論性意見執行狀況 CRPD CRC 國家報告 應於105年12月3日前完成 提前於105年12月2日公布 應於105年11月20日前完成 提前於105年11月17日公布 NGO/兒少報告 8份NGO報告 7份兒少報告 3份NGO報告 我國雖非聯合國會員,但整個國際審查作業流程均依循聯合國CRPD及CRC的運作模式,並參考兩公約及CEDAW的國際審查經驗。 CRPD及CRC業依規定期限分別於105年12月2日及11月17日提出國家報告,並於106年2月完成英譯作業寄交國際審查委員。 身權及兒權團體所提交的NGO報告各計有3份及8份,另因CRC十分重視兒少的參與,本部並結合NGO培力兒少,由兒少提出自己的報告,總共有7份兒少報告。這些NGO及兒少報告,均已由本部協助轉寄國際審查委員。 委員審查過國家報告、NGO報告及兒少報告後,業於7月提出問題清單,CRPD計有70點,CRC計有87點。 目前各相關部會均在撰擬回復內容,本部彙整完成後將於9月初回復給委員會;接著國際審查委員會來到台灣,與政府部門、NGO及兒少代表進行建設性對話,並提出結論性意見,作為國家未來改進身障者及兒少權益狀況的依據。 問題清單 計70點,將於8月底前公布並回復委員會 計87點,於9月8日公布並回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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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審查會議議程 結論性意見發表 晚、午宴及開幕式 審前會議 審查會議 結論性意見發表記者會 歡迎晚宴 擬具結論性意見 開幕式
歡送午宴 結論性意見發表 晚、午宴及開幕式 已發函邀請總統府主宴及蒞臨 行政院林政務委員萬億 主持 審前會議 審查會議 國際審查會議議程: 晚、午宴及開幕式已發函邀請總統府主宴及蒞臨。 審前會議由委員會先分別與立法、監察機關代表、非政府組織以及兒少代表進行對話。 審查會議則是針對政府的國家報告進行審查,政府代表團的團長係請行政院身權及兒權小組的召集人林政務委員萬億擔任,副團長則由本部呂政務次長寶靜擔任。 最後一天辦理結論性意見發表記者會,請林政務委員擔任主持人。 立法、監察機關代表 非政府組織 兒少代表 團 長:行政院林政務委員萬億 副團長:衛生福利部呂政務次長寶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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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4 5 6 國際審查會議議程-CRPD 地點:臺大醫院國際會議中心 時間:106年10月29日至11月3日
日期 時間 活動 10月29日 18:00-20:00 歡迎晚宴 10月30日 10:00-10:30 開幕式 10:40-11:30 監察院及立法院代表發表聲明 13:30-14:30 委員會與NGO會議 (至11月1日,共5場次,每場次1小時) 15:00-17:00 審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至11月1日,共5場次,每場次2小時) 10月31日及11月1日 9:00-17:00 11月2日 擬具結論性意見及翻譯 11月3日 9:00-12:00 14:00-15:00 結論性意見發表記者會 15:30 歡送茶會 歡迎晚宴 開幕式、審前會議 審查會議 擬具結論性意見及翻譯 結論性意見發表記者會、歡送茶會 1 2 3 4 5 6 10月29日 10月30日 10月31日 11月2日 11月3日 11月1日 CRPD會議時間為今年10月29日到11月3日,地點在臺大醫院國際會議中心。 議程安排均有公開徵詢民間團體意見,並經國際審查委員確認,除歡迎晚宴、擬具結論性意見及翻譯、歡迎茶會不公開,其他會議場次皆公開。 歡迎晚宴及歡送茶會依總統府指示配合辦理及邀請貴賓。開幕式之後的監察院及立法院時段,目前仍在邀請代表出席,待確定出席人數後決定是否召開或調整。 之後規劃5個NGO場次及5個政府場次,依聯合國經驗,將NGO場次排在政府場次之前,NGO場次各為60分鐘,有提交NGO報告及問題清單回復的民間團體具優先入場及發言資格,各NGO場次的發言順序及代表,將由各團體自行協調後產出;各政府場次則為120分鐘,分條文進行審查。 委員會利用兩個半天的時間撰擬結論性意見,將於11月3日下午辦理結論性意見發表記者會。 備註:歡迎晚宴、擬具結論性意見及翻譯、歡送茶會不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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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與立法、監察機關代表及非政府組織會議
國際審查會議議程-CRC 時間:106年11月19日至24日 地點: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 -福華國際文教會館 歡迎晚宴 開幕式、審前會議 審查會議 擬具結論性意見及翻譯 結論性意見發表記者會、歡送午宴 1 2 3 4 5 6 11月19日 11月20日 11月21日 11月22日 11月23日 11月24日 日期 時間 活動 11月19日 17:30-20:00 歡迎晚宴 11月20日 10:00-10:20 開幕式 10:30-12:00 委員與立法、監察機關代表及非政府組織會議 13:30-15:00 兒少會議 15:30-17:00 委員與非政府組織會議 11月21日 及22日 09:00-12:00 審查CRC首次國家報告(分章節審查) 14:00-17:00 11月23日 09:00-17:00 擬具結論性意見及翻譯 11月24日 10:00-11:40 結論性意見發表記者會 12:00- 歡送午宴 CRC會議時間為11月19日到24日,地點在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福華國際文教會館。 議程安排均經諮詢小組及國際審查委員確認。歡迎晚宴及歡送午宴都是非公開的,後續依總統府的指示配合辦理及邀請貴賓。 審前與立法、監察機關代表及NGO的場次是公開會議,全程90分鐘,立委及監委、NGO各有45分鐘,委員會指示只有提交報告或資料的與會者進行簡報。下午兒少會議及NGO是非公開會議,只有提交報告的NGO及兒少代表或陪同兒少的成人入場,政府部門均不得入場。 第3天及第4天政府部門的審查會議,分章節進行。接著委員會用1天的時間撰擬結論性意見,將於11月24日上午辦理結論性意見發表記者會。 備註:歡迎晚宴、兒少會議、委員與非政府組織會議、 擬具結論性意見及翻譯、歡送午宴不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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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審查會議重要議題 CRPD CRC 一、自主:我國對於身心障礙者的隱私及人身完整性之保障。
二、參與:我國於公共建築、住宅、交通運輸、資訊、社區設施與服務之無障礙推動情形,包括無障 礙標準、改善計畫、監測系統。 三、凝聚:身心障礙者平等參與社會保險及享有各類社會支持,承認其公民權。 四、平等:我國於公私領域因應身心障礙者各層面直接及間接歧視之相關資訊,包括承認拒絕提供合 理調整將構成歧視。 五、共同任務:我國執行建立國家人權委員會(符合《巴黎原則》)計畫的最新資訊。 第一章、友善兒童的獨立監察機制,及兒童就攸關自身事務的申訴及受理程序等 第二章、提高女性結婚年齡至18歲等 第三章、禁止歧視原住民、LGBT、身心障礙及無國籍兒童之措施等 第四章、非本國籍兒少身分維護、兒少集會結社權、兒少福利機構與少年矯正機關之管教問題等 第五章、兒少福利機構管理及收出養制度等 第六章、兒童醫療保健措施及性健康教育等 第七章、城鄉教育落差、CRC融入學校課程、校園體罰與霸凌等 第八章、少年虞犯制度、觸法兒少處遇及原住民兒童教育等 CRPD依核心價值,分為以下5大部分: 1. 自主:我國對於身心障礙者的隱私及人身完整性之保障。 2. 參與:我國於公共建築、住宅、交通運輸、資訊、社區設施與服務之無障礙推動情形,包括無障礙標準、改善計畫、監測系統。 3. 凝聚:身心障礙者平等參與社會保險及享有各類社會支持,承認其公民權。 4. 平等:我國於公私領域因應身心障礙者各層面直接及間接歧視之相關資訊,包括承認拒絕提供合理調整將構成歧視。 5. 共同任務:我國執行建立國家人權委員會(符合《巴黎原則》)計畫的最新資訊。 CRC則依照國家報告章節,分為八大部分: 友善兒童的獨立監察機制,及兒童就攸關自身事務的申訴及受理程序。 提高女性結婚年齡至18歲。 禁止歧視原住民、LGBT、身心障礙及無國籍兒童的措施。 非本國籍兒少身分維護、兒少集會結社權、兒少福利機構與少年矯正機關的管教問題。 兒少福利機構管理及收出養制度。 兒童醫療保健措施及性健康教育。 城鄉教育落差、CRC融入學校課程、校園體罰與霸凌。 少年虞犯制度、觸法兒少處遇及原住民兒童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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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各部會配合事項 各部會配合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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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清單回復作業 參與國際審查會議 國內外宣導 國際審查委員通關禮遇
各權責機關依限於106年8月25日回復CRC及CRPD問題清單說明內容(中、英文)。 問題清單回復作業 會前請配合出席本部召開之說明會。 會議期間請由司、處長及以上層級人員與會,並配合說明。 參與國際審查會議 請外交部邀請各國駐臺代表、國際人權團體及聯合國相關組織或機構與會。 請各機關於官網協助宣傳。 國內外宣導 請內政部協助辦理國際審查委員通關禮遇事宜。 國際審查委員通關禮遇 問題清單回復作業部分,須請各權責機關在8月25日前回復CRC及CRPD中英文內容。 參與會議的部分,請各部會出席政府部門說明會。審查會議期間則請司、處長及以上層級人員與會。 國內外宣傳部分,請外交部邀請各國駐臺代表、國際人權團體及聯合國相關組織或機構與會;也請各機關在官網加註會議宣傳連結。 最後並請內政部協助國際審查委員禮遇通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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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完畢 簡報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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