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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昱宏 黃楚軒 潘昱丞 第五組 我國遺贈稅制度 的發展與各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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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hing can be said to be certain, except death and taxes” Benjamin Frank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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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稅改 追新族 遺產稅 贈與稅 研究動機 我國遺贈稅法已經有超過40年的歷史,我國近10年經歷了兩次遺贈稅改,2009年將10級累進,邊際稅率50%,改變為單一稅率10%;再次將單一稅率改變為三級累進,邊際稅率20%。 國際交流越趨頻繁,人民可以在世界各地置產,財富分配也有更多的選擇,所以遺贈稅的問題也受到重視。 遺產稅「追新族」等等以移民新加坡來免所得稅、遺產稅的情形。租稅競爭,吸引資金人才,成效?更優待高財富階級的人? 贈與稅方面,免稅額相較遺產稅低很多,一年贈與額度超過免稅額太多被課稅的情況。 以上兩種情況,是否說明遺贈稅在實務上有可能課稅的對象與原本立法的初衷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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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遺贈稅制的發展 各國遺贈稅制的發展 遺產稅的檢討與改革 報告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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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遺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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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 為贈與人,但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遺產稅 贈與稅 課徵對象 1.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 2.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3.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 為贈與人,但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1)行蹤不明者。 (2)逾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者。 (3)死亡時贈與稅尚未課。 課徵標地 國民 經常 居住 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 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課徵贈與稅 非經常 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 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課徵贈與稅。 非國民 申報時間 被繼承人死亡日起 6 個月內 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稅率 5000萬以下部分 10 2500萬以下 超過5000萬-1億部分 15 超過2500萬-5000萬 超過1億的部分 20 超過5000萬的部分 免稅額 1200萬 每年2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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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稅制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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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稅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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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稅稅收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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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稅調整對我國經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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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稅調整對我國經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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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與遺贈稅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8-2 條 課徵之遺產稅及贈與稅, 屬稅率超過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以內之稅課收入,
撥入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置之特種基金, 用於長期照顧服務支出, 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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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與遺贈稅 實際達成率極度不穩,因估計不易,常造成超徵與短徵之現象 稅源不穩定,若要作為特種基金之稅源,容易造成估計預算收入不夠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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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現行遺贈稅 遺贈稅優缺點 優點 財富重分配 增加政府財源 現行土地增值稅,可避免贈與稅淪為有錢人的節稅工具
台灣現行遺贈稅 遺贈稅優缺點 優點 財富重分配 增加政府財源 現行土地增值稅,可避免贈與稅淪為有錢人的節稅工具 藉由調降稅率及提高免稅額之加乘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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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點 1. 贈與不動產是以「土地公告現值」和「房屋評定現值」 計算贈與總額 2. 若降低遺贈稅稅率,雖能吸引資金回流,然而資金大多流 往股市與不動產影響儲蓄投資,經濟成長 3. 各國陸續調降廢除遺產稅吸引資金投資,不力我國吸引資金 4. 遺贈稅為所得稅的補充稅,若能有為善的所得制度,就不需 要對財產再次課稅 5. 違反樹果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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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趨勢 稅制介紹 新加坡、日本 美國、英國 各國 遺贈稅制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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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 日本 美國 台灣 新加坡 MA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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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遺贈稅發展趨勢 西元2000年以後 有13個國家或稅收管轄區相繼廢除遺贈稅 配套措施?
澳門2001 葡萄牙2004 斯洛伐克2004 瑞典2005 俄羅斯2005 香港2006 匈牙利2006 新加坡2008 奧地利2008 列支敦斯登2011 汶萊2013 捷克2014 挪威2014 配套措施: 葡萄牙:繼承人、受贈人為尊、卑親屬及配偶以外之 人,須課印花稅(10%) :瑞典:另對居住者個人之境內外資本課徵淨財富稅 :香港: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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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遺贈稅發展趨勢 各國遺贈稅占總稅收比例 (前面提過了)台灣最高1.5%、日本(高邊際稅率)1%、OECD平均0.4%
丹麥邊際稅36.25%、法國60%、日本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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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稅稅制介紹 總遺贈稅制 分遺贈稅制 總分遺產稅制 遺產:被繼承人 贈與:贈與人 台灣、美國… 遺產:繼承人 贈與:受贈人
丹麥、日本、法國… 總分遺產稅制 遺產:被繼承人 繼承人 總遺產稅: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總贈與稅:為贈與人一自然年度贈與總額。稅制簡單,我國、美國 分遺產稅:繼承人之繼承遺產總額,總額之比例各別計算稅額\分贈與稅:受贈人一自然年度中受贈與總額。 親疏關係、繼承財產多寡,不同稅率,符合量能課稅原則\稅制繁瑣,稽徵成本較高。採行國家比總遺贈稅多,例如:日本、法國、丹麥 總分遺贈:兼具特色,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先課一次總遺產稅,分配給各繼承人時,依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親疏關係再課一次分遺產稅。 此制度有重複課稅的問題,且行政成本很高,古羅馬、希臘有採行此制度,不過目前沒有國家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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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 已廢除遺產稅,無贈與稅 遺產稅 新加坡居民 境內所有財產 境外動產 死亡5年內捐贈 非新加坡居民 境內不動產 境內動產*
新加坡 已廢除遺產稅,無贈與稅 遺產稅 新加坡居民 境內所有財產 境外動產 死亡5年內捐贈 非新加坡居民 境內不動產 境內動產* 900萬免稅額 * 2002年1月1日以後不用課徵遺產稅 2008年2月15日廢除 1.雖然沒有贈與稅,但是仍有生前5年贈與之規定 2.對非居民之免稅額900萬非常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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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 扣除額 1996年後死亡 自用住宅900萬 其他資產60萬 2000年後死亡 半自用宅900萬 2005年後死亡 喪葬費6000
自用住宅免稅額非常高 半自用宅=可以從事一些商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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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 稅率 遺產淨額 稅率 1200萬以下 5% 1200萬以上 10% 課稅級距也非常高1200萬新幣*23=5億台幣以下適用5%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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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分遺贈稅制 遺贈稅 課稅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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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遺產稅 - 扣除額 遺產總額中扣除 基礎扣除額 小規模宅地特例 死亡保險金 … 不計入遺產總額 祭祀用繼承物 個人扣除額 配偶扣除額
日本 遺產稅 - 扣除額 遺產總額中扣除 基礎扣除額 小規模宅地特例 死亡保險金 … 不計入遺產總額 祭祀用繼承物 個人扣除額 配偶扣除額 未成年者扣除額 殘障扣除額 … 基礎扣除額:3,000萬日圓+600萬日圓*法定繼承人數量 配偶扣除額:1.6億日圓或法定相繼份(1/2)取高者,應納稅額高於扣除額的部分課稅 小規模宅地等特例扣除額 死亡保險金扣除額 死亡退職金扣除額 未成年者扣除額 殘障扣除額 祭祀用繼承物:墓地、墓碑、佛壇、佛具等等(具投資價值之骨董須課稅) 連續繼承扣除額:10年內繼承人死亡,其繼承之財產已負擔之遺產稅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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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遺產稅 - 稅率 平成27年1月1日以後 (2015) 繼承淨額 稅率 累進差額 1000万円以下 10% ― 3000万円以下
日本 遺產稅 - 稅率 平成27年1月1日以後 (2015) 3000万円+(600万円×法定相続人の数) 繼承淨額 稅率 累進差額 1000万円以下 10% ― 3000万円以下 15% 50万円 5000万円以下 20% 200万円 1億円以下 30% 700万円 2億円以下 40% 1700万円 3億円以下 45% 2700万円 6億円以下 50% 4200万円 6億円超 55% 7200万円 平成27年1月1日以前 (2015) 5000万円+(1000万円×法定相続人の数) 繼承淨額 稅率 累進差額 1000万円以下 10% ― 3000万円以下 15% 50万円 5000万円以下 20% 200万円 1億円以下 30% 700万円 3億円以下 40% 1700万円 3億円超 50% 4700万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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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贈與稅 - 扣除額 & 稅率 每年110萬日圓 平成27年1月1日以後 (2015) 受贈淨額 稅率 累進差額
日本 贈與稅 - 扣除額 & 稅率 每年110萬日圓 平成27年1月1日以後 (2015) 受贈淨額 稅率 累進差額 200万円以下 10% - 300万円以下 15% 10万円 400万円以下 20% 25万円 600万円以下 30% 65万円 1000万円以下 40% 125万円 1500万円以下 45% 175万円 3000万円以下 50% 250万円 3000万円超 55% 400万円 平成27年1月1日以前 (2015) 受贈淨額 稅率 累進差額 200万円以下 10% - 300万円以下 15% 10万円 400万円以下 20% 25万円 600万円以下 30% 65万円 1000万円超 40% 125万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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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遺產稅 - 舉例 假設A死亡,兩個孩子,假設一產12800萬,基礎扣除額3000+1800=4800萬,
日本 遺產稅 - 舉例 假設A死亡,兩個孩子,假設一產12800萬,基礎扣除額 =4800萬, 其中自用住宅是用小規模宅第扣4000萬,剩4000萬,配偶法定繼承額1/2,兒子各1/4, 配偶分2000萬,兒子1000萬,然後乘上稅率15%、10%、10%,250萬、100萬、100萬, 加總450萬,最後再依實際(例如)各1/3,150萬,配偶(<16000億or1/2法定免稅), 一兒子成年150萬,一兒子12歲(20-12)*6=48,150-48=102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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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 總遺贈稅制 遺產稅 贈與稅 贈與人任何方式,贈與之財產,以贈與時之公平市價衡量財產價值。 被繼承人 課稅範圍 美國公民
美國 總遺贈稅制 遺產稅 贈與稅 被繼承人 課稅範圍 美國公民 境內、外所有財產F.V 非美國公民 境內財產 贈與人任何方式,贈與之財產,以贈與時之公平市價衡量財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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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 遺產稅減免規定 免稅額-公民:350萬→534萬→1140萬 (併計生前終身贈與) 免稅額-非公民:6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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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 遺產稅減免規定 捐贈扣除額 婚姻扣除額 若繼承人為美國公民之配偶,可享100%之婚姻扣除額。 其他扣除額
美國 遺產稅減免規定 捐贈扣除額 美國公民捐贈予世界上符合資格之慈善組織均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婚姻扣除額 若繼承人為美國公民之配偶,可享100%之婚姻扣除額。 其他扣除額 若被繼承人為美國公民,葬禮費用等館管理費用皆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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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 贈與稅 - 扣除額 & 稅率 不計入贈與總額 免稅額 捐贈扣除額 婚姻扣除額 其他 Lower Limit Upper Limit
美國 贈與稅 - 扣除額 & 稅率 Lower Limit Upper Limit Initial Taxation Further Taxation $ $ ,000 $ 18% of the amount $ ,000 $ ,800 20% of the excess $ ,000 $ ,800 22% of the excess $ ,000 $ ,200 24% of the excess $ ,000 $ 13,000 26% of the excess $ ,000 $ 18,200 28% of the excess $ ,000 $ 23,800 30% of the excess $ ,000 $ 38,800 32% of the excess $ ,000 $ 70,800 34% of the excess $ ,000 $ 155,800 37% of the excess $ 1,000,000 $ 248,300 39% of the excess and over $ 345,800 40% of the excess 不計入贈與總額 免稅額 捐贈扣除額 婚姻扣除額 其他 (1)對每一受贈人每年贈與不超過 1.5 萬(美)免計入贈與總額。 (2)終生贈與之免稅額與遺產稅免稅額共用為 1140 萬 (4)美國公民受外國公司贈與總數超過 15,358 美元 (2014) 需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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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 近年發展 (1)免稅額調高 (2)租稅最高稅率調降
美國 近年發展 (1)免稅額調高 (2)租稅最高稅率調降 侵蝕了遺贈稅的稅基,遺贈 稅的收入逐漸不重要。因此 許多美國學者認為,可以朝 向廢除遺贈稅的方向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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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 課稅範圍 個人所擁有之財產 死亡前7年之贈與財產 死亡前3年放棄之境內住所 保留利益之贈與 被繼承人 課稅範圍 有住所 境內、外財產
英國 課稅範圍 個人所擁有之財產 死亡前7年之贈與財產 死亡前3年放棄之境內住所 保留利益之贈與 被繼承人 課稅範圍 有住所 境內、外財產 無住所 境內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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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 納稅義務人 遺囑執行人 受贈人 受託人 受遺贈人 因死亡而發生之移轉及死亡前 7 年內之贈與
英國 納稅義務人 遺囑執行人 受贈人 受託人 受遺贈人 因死亡而發生之移轉及死亡前 7 年內之贈與 因贈與行為移轉財產者,死亡前 7 年內之贈與由受贈人繳納; 信託財產之移轉者 上述納稅義務人如未依規定繳納繼承稅,則由受遺贈人負責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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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 減免規定 起徵點:32.5萬英鎊 配偶間移轉免稅 對未成年子女贈與免稅 每年贈與總額3000英鎊內免稅 捐贈慈善團體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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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 稅率 贈與與贈與人死亡間隔的年數 稅率降低幅度(%) 實際稅率(%) 不超過3年 40 超過3年至4年 20 32 超過4年至5年
英國 稅率 贈與與贈與人死亡間隔的年數 稅率降低幅度(%) 實際稅率(%) 不超過3年 40 超過3年至4年 20 32 超過4年至5年 24 超過5年至6年 60 16 超過6年至7年 80 8 超過7年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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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 實證分析 實際的有效稅率從5% 到最高約20% , 而32.5萬英鎊以下資產稅率為0 較高稅率的資產也享有較多的稅負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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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 實證分析 在房價增長的這幾年內,遺產稅稅收是跟著增長的。 因此,在32.5萬起徵點外,多給17.5萬的家庭住房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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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未來發展趨勢 比較我國與各國制度 扣除額對生活之影響 廢除遺贈稅後之國家發展 遺產稅的 檢討與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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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未來發展趨勢 廢除或降低遺產稅已成為國際趨勢,特別是已開發國家 遺產稅的徵收不利於吸引大量的投資和人才流入
廢除或減輕遺產稅已經成為國際新趨勢,尤其是已開發國家和地區。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義大利、新加坡都相繼停徵了遺產稅。美國總統川普也在備受矚目的"美國稅改法案"中主張取消了美國的"遺產稅",雖然最終沒有取消,而是調高免稅額。但就連最主張社會平等的瑞典人,都已經廢除了他們的遺產稅。而廢除遺產稅的理由有三: 不同國家與地區對於課徵遺產稅的標的與稅率不同,會導致投資人對於高稅率地區望之卻步。從而無法鼓勵國外的投資者到該國或地區投資,促進其經濟發展。事實上,就有一些國家和地區為了吸引外國人投資,有意不設置遺產稅(如賽普勒斯,摩納哥),或者效仿吸納移民的競爭對手國,將原有的遺產稅取消(如香港,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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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未來發展趨勢 遺產稅並未真正有效提高財政收入, 促進社會公平的效果也變弱 取消遺產稅可以減輕小企業主和農場主的負擔, 促進經濟發展
促進社會公平的效果也變弱 取消遺產稅可以減輕小企業主和農場主的負擔, 促進經濟發展 不論台灣或是美國,遺產稅的數量在全部收入中的百分比不斷下降,而人均財富卻在驚人的增長。因為富豪大都可以通過不同方法,生前就把資產轉移到海外那些不收遺產稅的國家去,這就導致政府資產流失,而最受傷的依然是中產階級,反而造成了社會更大的不平等。 而且,隨著人均壽命的提高,遺產稅在促進社會公平方面的原有效果也在減弱。那些富豪之家的子女,在父母生前就可以通過更好的教育和成長環境,掌握社會優質資源,繼續坐穩上層階級的位置,遺產稅也只能是通過"劫富"安撫窮人的一個出氣口而已。 以美國為例,在修法之前對於中小企業主來說遺產稅還是對其財產管理有所影響,因此如果取消遺產稅的話,不但可以減輕他們的負擔,也能把省下來的錢做更多的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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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與各國遺贈稅現行制度 公平 所得重分配 量能課稅 扣除額 效率 降低工作及儲蓄誘因 重複課稅、稽徵成本、逃漏稅誘因
所得重分配:促進財富平均、每人機會均等,降低世代財富累積效果對努力的價值得打擊。 量能課稅:我國目前採三級累進的稅率,符合量能課稅的原則,認定遺贈財產價值較高者擁有較高的負擔能力。 扣除額:扣除額之設計在於保障受贈者未來基本生活需求與稽徵成本,各國之差異大,且配合不同稅率結構效果亦不相同。 目前台灣稅率扣除額不算高,重點是稅率級距低很多,20%稅1億相比他國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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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與各國遺贈稅現行制度 簡單 稅率結構 扣除額 稅制 財政收入&稽徵成本 各國遺贈稅占總稅收比例 Year 丹麥 法國 日本 韓國 英國
財政收入&稽徵成本 各國遺贈稅占總稅收比例 Year 丹麥 法國 日本 韓國 英國 美國 新加坡 OECD平均 台灣 2015 0.5 1.2 1.3 0.7 0.0 0.4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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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扣除額對生活之影響 免稅額、扣除額 👉 基本生活需求、稽徵成本 新加坡 自用住宅(900萬)+其他資產(60萬)=960萬
免稅額、扣除額 👉 基本生活需求、稽徵成本 新加坡 自用住宅(900萬)+其他資產(60萬)=960萬 其他資產(60萬)= 60萬 日本 基礎扣除額(3000萬)+其他扣除額(800萬)=3800萬 因為每個國家的法規差異很大,扣除額的名目眾多,實在無法一一列舉情況,不管如何假設皆有其漏洞,但是我們一一檢視法條,並挑選出數字重大、經常且容易使用到的扣除額,降低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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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扣除額對生活之影響 美國 免稅額(580萬) 英國 免稅額(90萬) 台灣 免稅額(1200萬)+不計入遺產總額 (139萬)
+扣除額(666萬)=20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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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扣除額對生活之影響 國家 免稅額+扣除額 等值美金 GDP(購買力平價) 免稅額(美金)/ SGP 600,000 430,000 63,432.40 6.78 9,600,000 6,900,000 108.78 JPN 38,000,000 400,000 43,278.99 9.24 USA 5,800,000 59,531.66 97.43 GBR 900,000 1,200,000 43,268.78 27.73 TWN 20,000,000 700,000 53,023.00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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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遺贈稅後之國家發展 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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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 2008廢除遺產稅 稅收穩定上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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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房價 2008年遭逢金融海嘯,各國房價皆有波動 但金融海嘯結束後,各國房價波動比例皆不及於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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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遺贈稅後之國家發展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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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2006年廢除遺產稅 稅收雖因金融海嘯下滑,但大致上成穩定上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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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固定形成資本總額 2006年後廢除遺產稅後固定形成資本總額呈現穩定上升 可以看出確實有吸引資金回流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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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房價與各國房價之比較 黑色為新加坡房價/紅色為香港房價 各國房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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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遺贈稅後之國家發展 紐西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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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西蘭 紐西蘭在1992廢除遺產稅 在2011年廢除贈與稅 稅收呈穩定上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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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西蘭房價與各國房價之比較 紐西蘭歷年房價 年各國房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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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西蘭房價與各國房價之比較 在廢除遺產稅與贈與稅時,紐西蘭當地房家開始飆升
各國房價雖皆有上升,然而上升之時間點,與紐西蘭不太相同,故可推測是稅制吸引資金流入房地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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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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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單一稅率 👉 三級累進稅率:公平、稽徵成本 朝美國遺贈稅制改革,變成終身遺贈稅制 贈與稅為遺產稅的輔助稅,本無區分之必要
單一稅率 👉 三級累進稅率:公平、稽徵成本 朝美國遺贈稅制改革,變成終身遺贈稅制 贈與稅為遺產稅的輔助稅,本無區分之必要 民國106年:單一稅率10% > 三級累進稅率,更為公平,三級稅率也不會使稽徵成本過高 然而,目前的制度還是不符合目前台灣的條件,因此我們認為應朝美國遺贈稅制的做改革,變成終身遺贈稅制。 因為贈與稅本為遺產稅的輔助稅,本無區分之必要。如果區分的話反而會造成有心人為規避遺產稅或贈與稅,容易形成個人利用贈與移轉財富之誘因,並在效率面帶來扭曲。因此可以改為終身遺贈稅制,並給定每年贈與免稅額和總遺贈免稅額,以此也可以避免重複課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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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全國法規資料庫,台灣遺贈稅法條。
朱澤民(2016)。我國「遺產及贈與稅稅制檢討」。 相続税の税額の計算方法 財政部統計資料庫 賓州大學 and-estate-taxation-a-status-report-and-directions-for-a-reform OECD Statis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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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分配 劉昱宏 黃楚軒 潘昱丞 新加坡、日本之遺贈稅 美國、英國之遺贈稅 台灣遺贈稅制度、歷史 書面報告整理、排版 書面報告整理 書面報告
投影片製作、排版 投影片製作 投影片整理、排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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