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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發工業區勞工安全衛生促進會 及區域聯防會議
教育訓練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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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規章修正一覽表(107/01) 資料庫 修訂/發布 日期 法規 名稱 修正 條文 備註 勞動部 訂定「指定長期夜間工作之勞工為雇主應施行特定項目健康檢查之特定對象」,自108年1月1日施行至109年12月31日 本公告指定之特定對象,為在職勞工於同一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期間,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工作日數: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區間工作三小時以上之工作日數,達當月工作日數二分之一,且有六個月以上。(含不連續單月) (二) 工作時數: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區間工作之工作時數,累計達七百小時以上。 環保署 訂定「應進行流向追蹤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自107年8月1日生效 訂定「應進行流向追蹤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生效。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九條之一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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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規章修正一覽表(107/01) 107-1-11 訂定「環境檢驗測定機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裁罰準則」 107-1-22
資料庫 修訂/發布 日期 法規 名稱 修正 條文 備註 環保署 訂定「環境檢驗測定機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裁罰準則」 訂定發布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交通部 修正「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 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及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二;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廢止「事業廢棄物妥善處理紀錄文件格式」,自即日生效 廢止「事業廢棄物妥善處理紀錄文件格式」,並自即日生效。 經濟部 修正「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修 正發布第 11 條條文 公用天然氣事業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定天然氣售價及基 本收費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十八萬元。 勞動部 勞動基準法條文 修正公布第 24、32、34、36~38、86 條條文;增訂第 32-1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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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規章修正一覽表(107/02) 107-2-12 修正「火警受信總機認可基準」,自107年8月1日生效
資料庫 修訂/發布 日期 法規 名稱 修正 條文 備註 消防 修正「火警受信總機認可基準」,自107年8月1日生效 修正「火警受信總機認可基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生效。 環保 修正「海域環境分類及海洋環境品質標準」 修正發布第 4~7 條條文 勞動部 訂定「指定交流電焊機用自動電擊防止裝置列入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八條第一項之型式驗證設備」, 「指定交流電焊機用自動電擊防止裝置列入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八條第一項之型式驗證設備」,自107年7月1日生效 訂定高雄市水區及地面水體分類標準 訂定高雄市水區及地面水體分類標準共6條 修正「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修正發布第 2、5、8、18、21~33、37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修正發布第 20、22、24-1、37 條條文;增訂第 22-1~22-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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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規章修正一覽表(107/03) 107-3-02 訂定「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審查收費標準」
資料庫 修訂/發布 日期 法規 名稱 修正 條文 備註 勞動部 訂定「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審查收費標準」 發布全文 6 條;並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經濟部 訂定「省水標章使用許可規費收費標準」 發布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環保 修正「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發布全文 2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毒性化學物質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管理辦法」 發布全文 15 條;除第 3~7、12、13 條條文自發布後一年 施行外,其餘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能源供應事業及能源用戶達應辦理能源管理法規定事項之能源供應數量、使用數量基準及應儲存之安全存量」自107年1月1日生效 依 據:「能源管理法」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二條、第十六條與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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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新/修訂 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條文 發布日期: 107-1-31 發布機關:勞動部 異動性質:增訂並修正 重點摘要:
修正公布第 24、32、34、36~38、86 條條文; 增訂第 32-1 條條文; 自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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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新/修訂 法規名稱: 發布日期: 107-2-14 發布機關:勞動部 異動性質:修正 重點摘要:
訂定「指定交流電焊機用自動電擊防止裝置列入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八條第一項之型式驗證設備」,自107年7月1日生效 發布日期: 發布機關:勞動部 異動性質:修正 重點摘要: 訂定「指定交流電焊機用自動電擊防止裝置」列入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八條第一項之型式驗證設備」。 貨品分類號列: 電弧(包括電漿弧)金屬熔接機及器具,非自動者。 驗證標準:國家標準CNS 4782(交流電弧銲接電源用電擊防止裝置)。 產品驗證方案:ISO/IEC 17067(2013)之5.產品驗證方案之5.2 產品驗證方案之功能與活動之表一產品驗證方案型式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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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新/修訂 法規名稱: 發布日期107-02-27 發布機關:勞動部 異動性質:修正 重點摘要: 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增訂延長工作時間時數、更換班次休息時間及例假調整相關規定,修正雇主應公告周知有關工作時間調整範圍。(修正條文第20條) 增訂之延長工作時間但書規定,定明每三個月之計算方式。(修正條文第22條)。 新增備查機制,定明雇主僱用勞工滿三十人之計算方法、當地主管機關定義,及增訂雇主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之期限。(修正條文第22-1條) 定明補休之方式、補休期限及未補休完時數所折算工資之給付期限。(修正條文22-2條) 定明例假安排之細節。(修正條文第22-3條) 定明勞工應優先請休經遞延之特別休假,及遞延至次一年度因屆期或契約終止仍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計算標準。(修正條文第24-1條) 定明本法第70條雇主僱用勞工滿三十人之計算方法,使雇主有所依循。(修正條文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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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新/修訂 法規名稱: 修正「毒性化學物質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 107-3-8 發布機關:環保署
異動性質:發布全文 15 條;除第 3~7、12、13 條條文自發布後一年施行外,其餘自發布日施行 。 重點摘要: 第 2條:增訂用詞定義說明。 第 3條:規定運作場所備置個人防護設備及供氣式空氣呼吸防護器之數量。 第 4條:增訂運作毒性化學物質氰化氫及氟,應有安全阻絕系統及外洩處理系統等,以降低災害風險。 第 5條:規定毒性化學物質於廠(場)外輸送管線之流量設備,並於流量異常自動發出警報訊號。 第 6條:增訂運作人應定期檢討或更新報請備查應變器材、偵測及警報設備之設置及操作計畫書內容規定。 第 7條:增修偵測及警報設備具備構造及功能規定。 第 12條:增修應變器材、偵測及警報設備須進行測試及校正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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