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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 国家的象征:国家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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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元首的基本知识 (一)国家元首的概念 国家元首这个专有名称的核心是“元首”。
1.在西方,国家元首在事实上的存在可以追溯到荷马史诗时代的巴息力斯和古埃及的国王法老。国家元首具有比较完备的形式是在罗马帝国的奥古斯都执政时期。 2.中国的典籍,较早出现“元首”一词的当是《尚书》。在《尚书·益稷》有这样的记载:“元首明哉,股肱良哉,庶事康哉。”这里“元首”的本义是指一个人的头部,借指治理天下的君主 。 3.元首一词在古代一般指国家权力的最高体现者君主。 也就是说指的是统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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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元首的基本知识 4.真正赋予“元首”一词近代意义的是西方。1831年比利时王国颁布宪法,明确规定国王是国家元首,未经两院同意,不得担任其他国家的元首。 5.随着西方宪政体制的建立与发展,国家元首的意义也发生了质的变化。这个变化就是“国家元首不再是指囊括全部国家最高权力的君主个人,而是成为国家机关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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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元首的基本知识 6.因此,我们今天所要界定的“国家元首”主要就是近代意义上。笼统地说,国家元首就是“在形式上对内对外代表国家的‘最高领导人’”. 7.西方人一般总是认为“国家元首的‘有效权力’——借用白哲特的用语——所具有的重要性要小于他的‘荣誉权力’所具有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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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元首的基本知识 (二)国家元首的产生 1.总体而言可以说有三种方式: 一是世袭。 二是选举。 三是任命。
2.除此之外,也有通过非常手段登上国家元首之位的,比如军事政变。 3.这三种形式,一般来说世袭适用于君主元首制,选举、任命适合于总统元首制或集体元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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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元首的基本知识 (三)国家元首的任期 一般来说,国家元首都是有任期的和有限的。 1.国家元首是君主的,通常是终身的。
2.作为总统元首或集体元首的任期,一般来说四到七年不等。但是,也有特殊的。由于国内形势的制约,突破法定的任期,比如美国的二战时期。 3.一般来说,国家元首都可以连任。但是,不同的国家情况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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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元首的基本知识 (四)国家元首的称号(头衔)
1.国家元首的称号,古往今来是很丰富的。比如皇帝、天皇、王、法老(古埃及)、沙(伊朗)、领袖(意大利)、元首(德国)、首领(西班牙)、总督。 2.现在,国家元首的称号比较通用的是国王,总统或主席。 3.不论国家元首的头衔如何,还有几种情况要清楚: 有的国家元首兼宗教领袖,比如约旦、文莱、苏丹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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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元首的基本知识 有的国家元首兼政府首脑,典型的是美国; 有的国家元首兼执政党的领袖,比如中国。 (五)国家元首确定的方式和类型
1.世界各国的宪法,一般来说都会对国家元首所属有所规定。大致有三种形式:一是明确规定由谁来任国家元首,比如意大利宪法规定:“共和国总统为国家元首”;二是不明确规定谁是国家元首,但明确规定谁代表国家,如奥地利宪法规定:“联邦总统对外代表共和国”。三是只规定国家元首的权力由谁行使,而不明确谁是国家元首或代表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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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元首的基本知识 2.国家元首的类型可以简单分为:一元元首制、二元元首制和集体元首制。
一元元首制就是指国家元首由一人独任的制度。这个在世界各国是比较普遍的。 二元元首制是指国家元首由二人共任的制度。比如圣马力诺共和国的国家元首就是由两名权力相等的执政官共同担任。 集体元首制是由二人以上地位平等的人共同担任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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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元首的基本知识 (六)国家元首的职权 一般来说,都有如下宣布性或礼仪性的权力:
公布法律的权力;召集代议机关会议的权力;最高级别的外交权力;最高级别的统率武装力量的权力;任免国家高级官员的权力;发布赦免令;授予国家最高荣誉的权力,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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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的国家元首:国家主席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这就说明,国家主席是中国的国家元首。
(一)国家元首制度的变迁 中国国家元首制度的变迁可以分为两大阶段四个时期。 所谓两个阶段,以1982年宪法颁布为界,之前为第一阶段,之后为第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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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国家元首:国家主席 1.第一个阶段包括三个时期:
1)第一个时期从1949年10月1日至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国家元首的职权是由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及其所领导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行使。我们姑且称之为“无其名有其实”的国家元首时期。 2)第二个时期从1954年宪法到1975年宪法。1954年宪法规定设立国家主席制度,国家主席拥有比较广泛的权力,当然,它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定行使这些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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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国家元首:国家主席 国家元首比较正常的运行到1965年11月,1969年11月,国家主席刘少奇含冤离世。此后的时期,中国国家主席的职位处于空缺状态,一直到1975年宪法颁布国家主席职位的被取消。在这期间,国家主席的职位空缺并不意味着国家元首的职权完全废止,而是或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或中共中央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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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国家元首:国家主席 3)第三个时期是从1975年宪法到1982年宪法。这一时期可以分为两个时段:
1975年到1978年宪法出台前,国家主席被废置,国家元首的职权行使处于无章可循的混乱状态;1978年宪法出台后为第二个时段,这个时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行使礼仪性的元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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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国家元首:国家主席 2.第二个阶段是1982年宪法公布以后,也是第四个时期。
首先是1982年宪法恢复了国家主席的设置以及职权;其次通过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宪法修正案,发展和完善了国家主席制度。我们可以称为“有名有实”的国家元首时期。 这个时期的国家元首制度有两个特点:一是逐步法制化、稳定化;二是国家主席形成了一正一副的固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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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国家元首:国家主席 (二)国家主席的若干问题 1.国家主席人选的条件
依据现行宪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国家主席人选的条件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具体来说是三点:一是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二是要有行使公民权利的能力;三是年龄必须45岁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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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国家元首:国家主席 2.国家主席的产生过程 1)依据宪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2)具体的产生程序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时,由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主席团会议; 主席团提出国家主席、副主席的候选人名单(一般是等额选举),经各代表团充分酝酿协商后,再由会议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最后由会议主席团把确定的候选人名单交付大会表决。 3)既然,国家主席、副主席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它们也可以为后者罢免(宪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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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国家元首:国家主席 3.国家主席任期及补缺
1)依据宪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这就是说,最多只能任两届十年。 2)关于国家主席的补缺问题,宪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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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国家元首:国家主席 4.国家主席的内外职权 国家主席的职权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1)对内职权,主要见于宪法第八十条。包括如下:
公布法律、发布命令。 公布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 荣典权。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代表国家向那些对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人授予勋章和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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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国家元首:国家主席 2)对外职权,主要见于宪法第八十一条。包括如下: 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
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签署驻外使节的到任国书和卸任状,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 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批准或废除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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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国家元首:国家主席 5.历任国家主席的分析 1)首先,浏览一下建国以来的历任国家主席、副主席人选:
时 间 人大届数 国家主席 国家副主席 一届人大 毛泽东 朱 德 二届人大 刘少奇 宋庆龄、董必武 三届人大 刘少奇 宋庆龄、董必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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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国家元首:国家主席 1983 六届人大 李先念 乌兰夫 1988 七届人大 杨尚昆 王 震 1993 八届人大 江泽民 荣毅仁
六届人大 李先念 乌兰夫 七届人大 杨尚昆 王 震 八届人大 江泽民 荣毅仁 九届人大 江泽民 胡锦涛 十届人大 胡锦涛 曾庆红 十一届人大 胡锦涛 习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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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国家元首:国家主席 2)其次,我们进行简要的分析: 第一点,从国家主席的人选来看,都是在国家和党内享有崇高威望的人方可出任。
第二点,担任国家主席的人选,往往还担任党、国家和军队等领域的重要职位,这就使得国家主席呈现一个明显的特征:一头多元。 第三点,从近年来看,国家主席由执政党的领袖担任,这就是使得国家主席的实际地位大于宪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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