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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 107年採購及經費支用業務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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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報銷及注意事項 主計室 日期:107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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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述大綱 壹、經費動支 貳、代墊規定 參、經費預借 肆、其他注意事項 伍、經費報銷 陸、經費報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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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經費動支 注意事項: 一、動支前應查明有無編列預算。 二、10萬元以下之經費動支: 請各單位自行依內部核准程序辦理,但辦理計畫、研討會等活動,支出項目超過1項以上之案件複雜或特殊情形,應簽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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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經費動支 注意事項: 三、逾10萬元之經費動支: 以簽案、採購申請表或共同供應契約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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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代墊規定 除下列情形外,逾1萬元之公款應逕付廠商,非經專簽,不得代墊: 1.國外資料檢索費。 2.國外論文編修費、編稿費、潤稿費、翻
譯費、發表費、刊登費。 3.國外研討會報名費、註冊費。 4.國外購置圖書費、軟體、儀器及耗材費 用。 5.研究計畫所需相關之倫理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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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代墊規定 符合上述代墊情形,請購時,應於請購單註明代墊原因。 薪資、臨時工資、工讀費及獎助學金等不得代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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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經費預借 一律專案簽准。 人事給付之預借,待校長核准後,影印完整核准簽案逕送主計室辦理預借。
事務性採購之預借,待校長核准後,影印完整核准簽案並檢附由會計請購系統列印之「預借申請」,及廠商報價單,逕送主計室辦理預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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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其他注意事項 因舉辦活動而簽辦之公文,如有涉及活動經費之支用,請避免使用「分會」,以免於經費有疑義時,無法退還承辦人補件。
工讀生/臨時人員的出勤明細表IP位址應以校內為原則,除校外辦理活動或蒐集資料等,並於工作內容翔實填寫者,可於校外簽到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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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其他注意事項 為因應校務基本資料庫新增學生兼任助理勞健保資料填報,凡申請本校學生助理(含工讀生)薪資時,請於會計網路請購系統之印領清冊「職別」欄位,增填「學生兼任助理」字樣,俾利擷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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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其他注意事項 印製文宣品若有涉及政策宣導部份,請依預算法第62條之1規定,標示「廣告」並揭示本校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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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經費報銷 一、網路請購系統操作簡介 二、經費報銷應有之注意 三、取據原始憑證應注意事項 四、支出憑證遺失之處理方式 五、錯誤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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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網路請購系統操作簡介 1、操作概要 2、請購系統操作注意事項 1-1.請購系統首頁。 1-2.取得請購系統的帳號、密碼。
1-3.登入系統 1-4.修改密碼。 2、請購系統操作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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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請購系統首頁 請購系統位址: (1)本校首頁→教職員→會計網路請購服務系統 (2)本校首頁→行政單位→主計室→網路請購 (3) 註:請購系統僅提供校內使用,無法於校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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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取得請購系統的帳號、密碼 下載主計室線上請購授權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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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取得請購系統的帳號、密碼 填寫主計室線上請購授權申請書,並送至主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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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登入系統 *申請書回到使用者後,主計室會提供一組帳號及 預設密碼,請先使用該帳號、密碼登入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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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修改密碼 *申請人第一次上線後,如需修改密碼,請使用請 購系統內〔輔助項目服務〕→〔修改密碼〕,進 行修改。 *使用者若日後忘記請購系統密碼,敬請洽詢主計 室協助重設密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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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請購系統操作注意事項 (1)填入「發票/收據號碼」及「發票/收據日期」: 收到廠商提供之發票,且款項需由學校逕匯廠商 ,編輯受款人時,「發票/收據號碼」及「發票 /收據日期」請務必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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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請購系統操作注意事項 (2)填入受款人代碼: 個人:身份證字號 廠商:廠商統一編號 ※若不知道受款人代碼,可點選〔查受款 人〕。 ※若查無受款人,請逕洽出納組幫忙建立受款人 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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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請購系統操作注意事項 (3)網路請購系統操作手冊下載: 本校首頁→行政單位→主計室→請購流程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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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費報銷應有之注意 報銷各項費用前,所需檢附之附件,請先參閱本校 主計室網站公告之「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各項支 出執行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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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費報銷應有之注意 款項支用,除零用金限額以下之小額付款得由 相關人員墊付外,其餘均應逕付受款人,不得
由承辦人或機關人員代領轉付,若有特殊情況 ,須先行預借或墊付者,應循內部行政程序簽 准後辦理。 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親屬應迴避進用,勿虛報工 資、稿費或研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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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取據原始憑證應注意事項 3-1、領款收據 3-2、統一發票 3-3、普通收據 3-4、郵資 3-5、國外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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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領款收據 所屬時間:發生債權債務期間,並非領款時 間(計畫執行期間內)。 摘要 應領金額:大寫(即核銷金額,應含代扣所
得稅;如有修改,由領款人簽章 以茲證明)。 範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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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據各欄均請完整填列 指發生債權債務期間, 並非領款時間, 須為計畫執行期間 金額以中文大寫方式填寫,如有修改由領款人簽章以茲證明 請本人簽名且為正楷,不可打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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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統一發票 買受人:「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 收銀機或計算機開立之統一發票,應 輸入本校統一編號(03729807),若未輸
入統一編號,應請營業人加註買受機關 (本校)名稱或統一編號後,加蓋統一發 票專用章。 日期:買賣行為履約日(計畫執行期限內) 名稱、數量、單價及金額:採購名稱若以代號或外文填寫,應由經手人加註貨品名稱並簽名,如其他相關憑證已記載採購事項及貨品名稱者,得免加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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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統一發票 請注意廠商是否蓋上「統一發票專用章」,詳列 營業人之名稱、地址及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紙本式電子發票核銷時,須註明發票字軌。 網路下載列印電子發票,應由承辦人簽章。 統一發票大寫金額書寫錯誤者,請廠商重新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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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統一發票 名稱、數量、單價及總價等欄位記載不明應通知請廠商補正、不能補正者,應由經手人詳細註明並簽名或蓋章證明。
二聯式統一發票:應檢送收執聯 三聯式及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應同時檢送收執聯及扣抵聯。 範例說明 收銀機統一發票 三聯式發票 二聯式發票 紙本電子發票 電子計算機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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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數量只寫 ”一批” ,可以另加明細表貼於發票或收據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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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名若為代號或外文填寫, 應由經手人加註貨品名稱並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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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輸入統一編號,應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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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銷時須註明發票字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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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普通收據 買受人:「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 日期、品名、數量、單價、總價及大寫金額。 商店店章:需有統一編號之商店店章。
大寫金額書寫錯誤、塗改,應請廠商重新開立。 日期、品名、數量、單價及總價等欄位記載不明,得由經手人補正並簽名或蓋章證明。 範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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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無此商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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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郵資 無論購買郵票或郵寄物品(包含快捷)均須取得郵局開立之「購買票品證明單」 範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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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填老師個人名字或系所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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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國外收據 若係國外收據或無法取得憑證時,請填寫支出證明單,由經手人及單位主管簽章。(國外單據應註明折合率,必要時需取兌換水單或附單據發生日期之銀行匯率表) 範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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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證明單各欄均請完整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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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支出憑證遺失之處理方式 請向廠商索取存根聯影本,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並請廠商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或店章)並註明無法提出正本之原因。
日後若拾獲單據正本不得再重複報支,如有重複報支應負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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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錯誤態樣 錯誤態樣 採購(發票)日期早於請購日期。 所取得的憑證缺少買受人及日期或買受人多加了單位名。
三聯式統一發票,核銷金額應為含稅金額而非未稅金額。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之收據專用章為統一發票專用章者,應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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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錯誤態樣 憑證粘貼時常會重疊粘貼遮住金額、日期或抬頭等,使憑證無法完整程現。 若有會辦單位核章之簽案,請先送會辦單位後再送主計室。
規避採購法分批、分散採購(化整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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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經費報銷說明 1、業務費 2、國外差旅費 3、資本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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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臨時人員聘用程序 月底列印出勤明細表與印領清冊一併送出請款 校內外臨時人員請填寫 1.勞僱型助理人員及臨時人員定期勞動契約
2.專題研究計畫約用助理人員及臨時人員申請書 至教師學術系統或助理差勤系統登錄約用人員資料 約用人員助理差勤系統登錄出勤 月底列印出勤明細表與印領清冊一併送出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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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業務費-工讀費 工讀費 應於約用前辦妥約用程序。 已約用為按時計酬之臨時人員,於約用期間內, 不得再約用為按件計酬之臨時人員。
核銷時須檢附出勤明細表。 初次核銷需加附已核准之約用申請書。 登打印領清冊用途說明註記「○○○(人名)XX月份工讀費」 本校學生請於「職別」註記「學生兼任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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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業務費-出席費、諮詢費 出席費、諮詢費 每人每次最高以2,500元為支給上限。
檢附領款收據、簽到記錄(簽到記錄須註明服務單位、職級)。 由學校直接匯款者,得免附領款收據。 同一場會議之出席費請打在同1份印領清冊核銷,用途說明註記「○月○日○○會議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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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業務費-稿費及審查費 稿費及審查費 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辦理。 檢附領據、稿件樣張並詳述用途。
專家學者於出席會議前先行對相關文件所作審查,如係作為出席會議時發表意見之參考,則屬會前準備工作,與某些業務文件或資料,必須先經專家學者書面審查後再行開會之情況有所不同,不得在出席費外另行支給審查費。故應從嚴認定會前準備與實質審查之區別,於開會前確有實質書面審查之必要者,始得支給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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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業務費-講座鐘點費 講座鐘點費 授課時間每節為五十分鐘,其連續上課二節者為九十分鐘,未滿者減半支給。 支給標準:
內聘:1,000元/節。 外聘專家學者:2,000元/節。 國外聘請專家學者: 得由主辦機關衡酌國外專家學者國際聲譽、學術地位、課程內容及延聘難易程度等相關條件自行訂定,但每日支給上限不得超過行政院「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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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業務費-講座鐘點費 聘請之外聘講座,若由北北基交通便利處往返本校 ,不再支給交通費,外縣市聘請之外聘講座核實支
給往返交通費,由受領人簽收領據核銷,搭乘飛機 及高鐵者並應檢附票根。 外聘講座有以「QR code」代替高鐵票根者,承辦人應請其至高鐵站索取購票證明,並註明搭乘之起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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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業務費-講座鐘點費 國外聘請專家學者,必須是由其他政府單位、機關學校聘請來臺,本校藉此機會邀請至本校授課或演講。
國外聘請專家學者支給鐘點費,加計其他政府單位、機關學校之日酬或鐘點費,不得超過行政院「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之標準。 核銷時須檢附會議日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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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業務費-印製宣傳品 請避免浮濫印製日(週、月、年)曆、記事本等宣傳品,未編列預算,不得由相關經費勻支。
印製文宣品若有涉及政策宣導部份,請依預算法第62條之1規定,標示「廣告」並揭示本校名稱,若有免予適用情形,請於申請經費時,一併檢送「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免予適用預算法第62條之1簽辦表」陳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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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業務費-國內研討會報名費 於事前簽准辦理。 檢附報名費收據及會議議程或活動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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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業務費-文具用品費 依據105年12月14日行政會議決議。 委辦、產學合作等個人性計畫所需之文具用品,得由各計畫主持人自行採購。
筆、訂書針、立可白、修正帶……等總務處有提供之文具品項,各需求單位一律至總務處經營管理組領取,不得自行購買。(總務處提供之文具用品,詳見總務處物品領用明細表) 文具用品僅規範一般辦公室使用且總務處有提供,需向總務處領取,不得自行購買。若是辦理活動或教學使用,所需量較大時,請各單位自行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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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業務費-短程車資 短程車資 公出應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搭乘火車、捷運及公、民營汽車,其交通費均應以折扣後之票價計算。
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急要公務及攜帶重物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檢附發票或收據核銷,並註明搭乘原因。 本校各院、系、所辦理活動,因搬運重物往返校本部與城區部,應以本校公務車為優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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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業務費-海外學者來臺機票、日酬 事前: 海外學者來臺前,應專案簽辦。
簽案內應敘明來臺搭乘之飛機艙等、日酬標準,若有需要事前預借機票款及日酬,亦請一併於簽案內敘明。 簽案尚須檢附經費預算表、工作日程表及學者簡歷。 海外學者日酬請依行政院「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標準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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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業務費-海外學者來臺機票、日酬 核銷時應檢附: 護照影本、入出境章影本。 電子機票或購票證明。
會議日程表或工作紀要,研習會請檢附會議議程,內部會議請檢附開會通知單及簽到表。 領款收據。 已奉核之簽案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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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業務費-海外學者來臺機票、日酬 其他注意事項: 海外學者之日酬涉及綜合所得稅扣稅,請參閱總務處綜合所得扣稅標準。
給付海外學者日酬時,應先代扣所得稅並繳交至出納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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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業務費-國內差旅費 出差日數、行程與經費,應事先經過核准,可填具出差人員預定表(人事室網頁下載)或檢附已簽會教務處及人事室之核准公文。 核銷時,飛機、高鐵須檢附票根,其餘僅需註明搭乘車種及起迄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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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業務費-國內差旅費 支給標準 簡任 薦任 交通費 飛機及高鐵 (經濟艙) 檢據核實列支 其他 核實列支 住宿費 檢據
限額1,800元 限額1,600元 雜費 公差 400 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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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業務費-國內差旅費 奉派參加屬訓練或講習性質之各項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檢討會、觀摩會、說明會等活動,僅補助其於訓練或講習前後,由服務機關至訓練機構間之起、返程日交通費。 訓練機構未提供必要之住宿,於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住宿費每日上限數額內,補助其住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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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國外差旅費 出差日數、行程與經費,應事先核准;除有不可歸責於出差人員之事由外,非經事先核准,不得延期返國。 出國前應檢附之文件:
出差人員工作預定表 教職員出國(境)申請書 出國計畫書 以上1-2項,請至人事室網站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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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國外差旅費 出差人員於返國後十五日內,詳細分項逐日登載於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連同有關單據核銷。 國外差旅費之項目: 交通費 生活費
辦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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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國外差旅費-交通費 交通費 搭乘飛機、船舶及長途大眾陸運工具所需費用。 核銷機票時應檢附之單據:
旅行業代收轉附收據或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 電子機票或機票票根 登機證存根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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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國外差旅費-交通費 機票以外另有搭乘長途大眾陸運工具之交通費,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出國期間因故未搭乘本國籍航空班機者:核銷時需檢附「因公出國人員搭乘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申請書」(請至人事室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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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國外差旅費-生活費 生活費 住宿費、膳食費及零用費。 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列支。
大陸旅費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列支。 機上歇夜或返國當日,按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三十報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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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國外差旅費-辦公費 辦公費 手續費、保險費、行政費。
手續費包括護照費、簽證費、機場服務費,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覈實報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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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國外差旅費-辦公費 因公赴國外出差人員之保險費,僅有「因公赴國外出差或返國述職人員綜合保險」才可報支。
因每年承辦銀行不一,故出國前可先至共同供應契約查詢承辦銀行。 出國參加研討會、研習等,其註冊費、報名費須事前簽准才可報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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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資本門 依預算表內核定之設備,單價在新台幣壹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之各項設備。
執行期間因故需要變更設備項目者,得敘明理由循本校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變更。 如要動支資本門經費,必須是經總務處經營管理組分類為第二、三、四及五類、無形資產或遞延費用,才可動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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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法規連結 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http://law.dgbas.gov.tw/LawContent.aspx?id=FL017556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FL008371&KeyWordHL=&StyleType=1 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 ch&menu_id=f6d5c23c-b3ce-438e-911b-12a705dbac5a&vie w_mode=list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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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法規連結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http://law.dgbas.gov.tw/LawContent.aspx?id=FL017585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各項支出執行標準表: unhs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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