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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实务争点解析 主讲人:邬砚 联系方式: 2019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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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归责原则的厘清 CONTENTS 目录 2 责任主体的确定 3 责任范围的界定 4 值得思考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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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归责原则的厘清 PART 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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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用优者负担原则对纯粹过失比较进行修正
一、归责原则的厘清 (一)机动车之间:过错责任原则 应当用优者负担原则对纯粹过失比较进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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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 01 02 03 一、归责原则的厘清 杨立新:过错推定责任 张新宝:无过错责任
(从2003年的第76条到2007年的第76条) 01 杨立新:过错推定责任 02 张新宝:无过错责任 03 王胜明:过错推定+10%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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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责任主体的确定 PART TW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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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责任主体的确定 (一)判断标准:二元控制理论 ·1955年日本《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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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责任主体的确定 (二)自驾游 应将参与自驾游的人视为一个运行整体,所有人均构成机动车方,共同承担责任。
1.无论是致人损害还是团体成员受到损害,均由团体担责任 2.驾驶人适当多承担责任 3.未成年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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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责任主体的确定 (三)挂靠与租赁的比较 (四)承包 对承包未作规定,应参照挂靠的规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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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责任主体的确定 (五)雇员构成职务侵权的责任主体 1.《侵权责任法》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进行了修正 2. 职务行为的三重界定标准
2. 职务行为的三重界定标准 3. 雇员行为构成犯罪的,仍成立职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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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责任范围的界定 PART TH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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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责任范围的界定 二 道交部门的安全保障义务 四 蛋壳头盖骨规则 好意同乘 一 交通事故中的“非本车人员”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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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责任范围的界定 六 被抚养人生活 费 八 残疾赔偿金的定型化赔偿 车辆贬值费 五 基本医疗保险费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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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责任范围的界定 十 精神损害抚慰金 十二 两车相撞致人损害的责任形态 残疾赔偿金与续医费的关系 九 非经营性车辆的停用损失 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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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好意同乘 三、责任范围的界定 1.比较法的考察
2.《解释(征求意见稿)》第20条第1款:“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交 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被搭乘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被搭乘方的责 任。” 3.《指导意见》第24条的例外:基于经营目的免费、按规定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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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道交部门的安全保障义务 三、责任范围的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年第1期:“江宁县东山镇副业公司与江苏省南京机场高速公路管理处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交通事故解释》第9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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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通事故中的“非本车人员” 三、责任范围的界定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2010年 第3集(总第43集)“指导性案例”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2010年 第3集(总第43集)“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2008年第7期的“指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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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蛋壳头盖骨规则 三、责任范围的界定 ·指导案例第24号:“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应否扩及至其他侵权行为类型?如医疗纠纷 ·应否扩及至所有损害类型?如倒车撞倒高龄试管婴儿孕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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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责任范围的界定 (五)车辆贬值费 ·《交通事故解释(征求意见稿)》曾经规定,用于销售的车辆在交 付消费者之前的,可以赔偿;除此之外,一律不予赔偿。后取消。 ·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信箱: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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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被抚养人生活费 三、责任范围的界定 1、规则的流变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侵权责任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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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被抚养人生活费 三、责任范围的界定 2.计算的标准
· 重庆法院系统掌握的标准:原则上以受害人的户籍所在地为标准。例外的,如受害人实际居住在城市、被扶养人也实际居住在城市的,按照城镇居民标准。 ·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标准:受害人的身份情况(实际生活居住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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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责任范围的界定 (七)基本医疗保险费 在三者险保险合同中,一般约定,“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 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对此,应当如何理解? 1.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3期“段天国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系格式条款,应采 不利解释。 2.市一中院的观点:系免责条款,应做特别提示。 3.解决之道:《保险法解释(三)》(法释[2015]21号)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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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残疾赔偿金的定型化赔偿 三、责任范围的界定
损害赔偿有客观赔偿模式与主观赔偿模式之分,我国对已经实际发生的损失采取主观赔偿模式(如医疗费),尚未发生的将来损失采取客观赔偿模式(如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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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残疾赔偿金的定型化赔偿 三、责任范围的界定 · 因交通事故致残,在起诉前死亡,一般按照实际存活期限计算(也会引发争议)
· 但在起诉后、一审判决前、二审判决前、二审判决后死亡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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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责任范围的界定 (九)残疾赔偿金与续医费的关系 · 二者并非总能并存 · 当二者发生冲突时,由受害人或赔偿权利人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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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责任范围的界定 1.赔多少? (1)重庆市法院系统的标准 (2)最近的趋势
(3)涉及刑事犯罪的,不得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针对非被告人的责任主体呢? (4)残疾赔偿金:《公报》2019年第3期“尹瑞军诉颜礼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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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责任范围的界定 2.受害人成为植物人的,有无精神损害赔偿?
(1)站在实际损害的角度,植物人没有精神痛苦,不应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允许植物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其理论依据在于客观赔偿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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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非经营性车辆停用期间的损失 三、责任范围的界定 ·《交通事故解释》所采取的表述是“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 对此,应当理解为一般群众选择的出行工具,而非受害人原本的出行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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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两车相撞致人损害的责任形态 三、责任范围的界定 · 如A车与C车相撞,导致行人甲受伤,应当如何确定A车与C车的责 任?
· 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为直接结合的共同侵权,适用连带责任 · 按照《侵权责任法》第12条的规定,为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适用按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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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值得思考的几个问题 PART FO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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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值得思考的几个问题 (一)什么是“交通事故”? (三)如何界定自动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四)名为助力车实为机动车的责任界定
(二)私家车用作网约车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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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值得思考的几个问题 (一)什么是“交通事故”? 1.公共汽车的车门开启、关闭致人摔倒? 3.起重机的长臂在转向过程中致人损害
2.停靠路边的汽车发生溜滑致人损害? 4.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自燃致人损害? V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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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值得思考的几个问题 (一)什么是“交通事故”? 1.常见的两种限定:“运行中”、“道路” 2.发动机说、行走装置说、固有装置说
3.车库到车库说 4.危险性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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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值得思考的几个问题 (二)私家车用作网约车的保险责任
· 仇国明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易家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17)京02民终5754号] 1.车主将私家车用于提供网约车服务,保险公司只承担交强险责任,不承担商业险责任。 ·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诉杨乔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2017)沪01民终6503号] 2.车主将私家车用于从事网络拼车的,不应认定为营运行为,保险公司需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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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界定自动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四、值得思考的几个问题 (三)如何界定自动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 如特斯拉Model S自动驾驶汽车导致他人损害的,应当由谁承担责 任? · 我国学界的普遍观点是:如果汽车处于自动驾驶状态,则由汽车制造 商承担;如果汽车处于人为操作状态,则由驾驶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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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值得思考的几个问题 (三)如何界定自动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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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界定自动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四、值得思考的几个问题 (三)如何界定自动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 加拿大:责任者是汽车的主人或者是当时的驾车者。 · 日 本:与普通汽车一样,车主将对汽车处于自动驾驶模式时的交通 事故担责,可以由政府强制购买的汽车险理赔。只有在车辆存在缺陷 的情况下汽车厂商才需要担责。保险公司将开发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 新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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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值得思考的几个问题 (四)名为助力车实为机动车的责任界定
· 如甲车撞伤乙,而甲车名为助力车(其购买发票、使用说明书等 可以证明),但甲车的实际性能达到了机动车的标准。 · 如认定为助力车,为一般侵权,按过错大小赔偿,且无交强险; 如为机动车,则为特殊侵权,实行无过错责任,必须有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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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值得思考的几个问题 (四)名为助力车实为机动车的责任界定
· 观点一:购买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 反之,按照一般侵权处理。 · 观点二:按照无过错责任处理,但无交强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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