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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學年度第1學期 新進教師研習會 會計業務報告 主計室 黃惠專 報告 104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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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4學年度第1學期 新進教師研習會 會計業務報告 主計室 黃惠專 報告 104年9月8日

2 報告大綱 一、主計室分工 二、校務基金簡介 三、會計年度作業 四、經費核銷程序 五、常見經費報支規定(差旅費)

3 主計室分工 主計室主任 一組 二組 1.概(預)算編製 1.月報、半年報與決算編製 2.預算(分配)與審核管控 2.委辦補助計畫審核管控
3.場地、捐贈、利息收入審核 管控 4.設備審核、保留及補辦預算 5.校管會行政業務 6.會計系統、網頁與人事等 一組 1.月報、半年報與決算編製 2.委辦補助計畫審核管控 3.推廣收入審核管控 4.統計年報編製 5.審計查核缺失彙整簽覆 6.傳票製作與帳務處理 二組

4 校務基金簡介 校務基金來源: 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不包括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之收入) 學雜費收入 推廣教育收入 產學合作收入
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受贈收入 投資取得之收益 其他收入

5 校務基金簡介 校務基金有關年度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但自籌收入,不在此限。
國立大學校院應針對自籌收入自行訂定收支管理規定,並依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受教育部之監督 (可至「主計室網頁-法令規章-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規定」查閱)

6 會計年度作業 會計年度為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作業流程如次: 概算 決算 預算 分配與執行 各單位提出需求, ,主計室彙編後送
主計室依年度預算書 辦理收支估計,並辦 理校內預算分配,各 單位據以辦理預算執 行。 分配與執行 主計室依行政院核定額 度,編訂年度預算,經 校長核定,報送教育部 轉行政院核定,並經立 法院審議,據以執行。 預算 主計室彙整各單位 之執行結果,依教育部 與校內規定辦理關帳, 並編製年度決算書。 決算 各單位提出需求, ,主計室彙編後送 教育部、行政院核 定。 概算

7 會計系統申請帳號及使用 臺北大學主計室網頁 表單下載 請購系統 會計線上請購系統帳號申請書 會計網路請購系統操作手冊

8 會計作業講習會 一般業務:5-6月 計畫作業:9-10月 (歷年講習資料請至主計室網頁=>表單下載=>會計業務講習查詢)

9 經費核銷 法令依據 年度預算-依據行政院、教育部等政府相關法令 委辦補助計畫--依據委辦補助機關之法規及其核定之契約書(或預算表)
自籌收入—依據本校訂定「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規則」 審核標準不一??經費來源不同,報支規定不同

10 經費來源 T基金 A建教合作 B科技部 C推廣教育 D其他(A版) E其他(B版) F捐贈款項 I其他補助 J代收款 K權利金計畫(先期技轉
H建教合作(管理費與結餘款) I其他補助 J代收款 K權利金計畫(先期技轉

11 經費核銷程序(1) 款項支付 編製傳票 核銷 請購

12 經費核銷程序(2) 先提出採購申請單並至會計系統登帳,由採購組辦理採購。 先提出採購申請單並至會計系統登帳,採購作業授權使用單位自辦
超過10萬元 先提出採購申請單並至會計系統登帳,由採購組辦理採購。 逾1萬元-10萬元 先提出採購申請單並至會計系統登帳,採購作業授權使用單位自辦 1萬元以下 免送採購申請單,至會計系統登帳,逕行辦理核銷。

13 經費核銷程序(3) 凡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採購,請交由採購組下訂單,勿自行採購 採購作業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規定辦理
(採購作業詳細內容,請洽詢總務處採購組) 凡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採購,請交由採購組下訂單,勿自行採購 採購作業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規定辦理

14 經費核銷程序(4) 加會保管組 購置設備 加會圖書館 加會人事室 購置圖書 國內外出差
取得原始憑證,並檢附相關資料至會計系統登帳(取購案編號)列印粘存單粘貼。 憑證(含附件)經由系所、總務處核章後,送主計室審核,並經校長(或校長授權代簽人)核准。 加會保管組 購置設備 加會圖書館 購置圖書 加會人事室 國內外出差

15 發票不會變鈔票,請務必將審核過的單據送出
經費核銷程序(5) 發票不會變鈔票,請務必將審核過的單據送出 經校長核准之憑證,送還經辦單位 零用金(1萬元以下):請至 總務處出納組領取現金 超過1萬元:請擲送主計室開立傳票 由出納組支付款項-匯款、支票

16 僅列貨品代號,應由經手人加註貨品名稱,並簽名或蓋章
收銀機統一發票 本校統一編號 (民生) (三峽) 僅列貨品代號,應由經手人加註貨品名稱,並簽名或蓋章

17 國外單據 與計畫直接有關且於執行期限內,檢據核實報支 請附外幣兌換水單或信用卡帳單影本。
有記載事項足資證明支付事實之電子憑證者,可由經手人列印該電子憑證並簽名,作為報支之憑證 無單據,填寫「支出證明單」

18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標準 職務等級 費別 特任級人員 簡任級人員 (第十至十四職等、薦任第九職等人員晉支年功俸) 薦任級以下人員(九職等以下包括雇員 、技工、駕駛及工友) 交通費 搭乘飛機、高鐵、船舶者並均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搭乘飛機者並須檢附登機證存根,覈實報支。其餘交通工具,不分等次覈實報支。 住宿費 2,200 1,800 1,600 檢據核實列支 未能撿據者,按二分之一列支 每日雜費 400 自行開車--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

19 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 出差人和具領人應為同一人 出差人核章

20 手機票證方式搭乘高鐵 手機票證方式搭乘高鐵 出站時臨櫃取得購票證明 網路下載購票證明 本誠信原則負真實性之責並簽名

21 手機票證方式搭乘高鐵 簽名

22 如何報銷國外差旅費 出差前:應先填寫出差申請單(含出差行程、日數與所需行政費用,如註冊費),經機關首長核准
填妥「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填報範例:主計室網頁-表單下載-一般表格-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 相關單據(以空白粘存單貼妥)及會議議程 未搭本國籍航空者:檢附「因公出國人員搭乘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申請書 」。 登打購案(手填簽案或請購系統-國外差旅費表單)取得購案編號辦理核銷

23 如何報銷國外差旅費 『賣出』『即期』美金參考匯率證明匯率:請檢附外匯兌換水單或出國前一天(係指奉派出差期間之前1日,如遇假日往前順推)臺灣銀行。 匯率查詢網址如下: 出差人員應本誠信原則,按實填報旅費報告表,並檢附支出憑證及證明文件,不得重複申領

24 國外差旅費報支標準 交通費 生活費 辦公費 出差人員搭乘飛機、船舶及長途大眾陸運工具所需費用。 住宿費(生活費日支數額之 70%)
膳食費(生活費日支數額之20%) (供膳未達三餐者,早、中、晚餐膳食費分別以生活費 日支數額4%、8%、8%計算,得補足未供餐之膳食費) 零用費(生活費日支數額之10%) 零用費:包括市區火車票費、市區公共汽車票費、 市區捷運車票費、個人信用卡手續費、洗衣費、小費 及其他與生活有關之各項費用。 生活費 辦公費 出差人員出國之手續費、保險費、行政費、禮品交際及 雜費。

25 國外差旅費-交通費 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 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足資證明支付票款之文件
登機證存根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航空公司所開立之搭機證明 其餘交通費: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26 國外差旅費-廉價航空 Q:出差人員搭乘廉價航空,其購票證明中除機票費外之其他相關費用可否於國外出差旅費「交通費-機票」項下報支? (104年7月13日) A:考量奉派出差人員搭乘飛機之基本需求,廉價航空機票之報支項目,應可比照一般航空機票內含之必要項目(行李托運費、餐飲費、非屬特殊需求之選位費及手續費)辦理,惟其報支總金額仍應低於一般航空機票款;至其餘可選擇項目(如選位費、毛毯、眼罩等),考量非屬搭乘飛機之必需,仍應本撙節原則不予報支

27 國外差旅費-生活費 類別 日支費 不供膳宿 全額 住宿免費宿舍、過境旅館 在搭乘之交通工具歇夜 30% 供膳宿 10% 返國當日 供膳不供宿
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 」 生活費(住宿費70%、膳食費20%(早4%、中8%、晚餐8%)零用費10%) 類別 日支費 不供膳宿 全額 住宿免費宿舍、過境旅館 在搭乘之交通工具歇夜 30% 供膳宿 10% 返國當日 供膳不供宿 80% 報名費附帶供膳(午、晚餐) 84% 供宿不供膳 飛機上供餐應否扣除膳食費?

28 國外差旅費-辦公費 手續費 含護照費、簽證費、結匯手續費等,檢據核實報支。 保險費
檢附保費單及保費收據,以最高保額綜合保險400萬元報支。(共同供應契約: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費 國外執行公務所需郵電、運費、報名、註冊等費用,出國前需循行政程序簽核後始得報支。(於國外出差申請單上之其他欄註明) 禮品交際及雜費 按出差日數檢附單據,每人每日新臺幣600元為限。

29 報銷國外差旅費-辦公費 出國前需事先繳交報名或註冊費者,以實 際支付日之匯率報支,如以信用卡支付, 以信用卡結算匯率報支。

30

31

32

33 出差人核章

34 如繞道其他地方,請旅行社另附公司函說明最直接行程機票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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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補助國內專家學者出席國際學術會議 ■上科技部網頁「學術研發服務網」線上系統繳交出席國際會 議報告。
■上科技部網頁「學術研發服務網」線上系統繳交出席國際會 議報告。 ■收支報告表(經機構首長及有關人員簽章)+學校領據+公文=>函 送科技部結報歸墊 ■出席人員出國經費未結報歸墊前,科技部不受理其出席會議 之申請案。

37 小叮嚀 本崇法務實之態度及誠信原則,辦理經費核銷作業 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小叮嚀  本崇法務實之態度及誠信原則,辦理經費核銷作業 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三點規定)

38 報告完畢 敬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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