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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运用 第八章 证据的运用 第一节 证据体系的结构及运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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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据体系的组成 又称为证据规格,即是指每个案件要达到的证据的量与质的要求。 证据体系的内容和要求一般是由实体法和程序法所规定的。
一、证据体系的组成 又称为证据规格,即是指每个案件要达到的证据的量与质的要求。 证据体系的内容和要求一般是由实体法和程序法所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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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犯罪构成规定,案件成立的条件分为: 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要件、量刑情节
刑法犯罪构成规定,案件成立的条件分为: 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要件、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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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规定: 立案;证据种类;收集证据的主体、方法;证据运用的法定原则;证据证明要求。
刑事诉讼法规定: 立案;证据种类;收集证据的主体、方法;证据运用的法定原则;证据证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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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标准问题 证据确实充分 主体、主观方面 客体、客观方面 何人:犯罪主体 刑事案件的证明对象 何时:犯罪时间 何地:犯罪地点
何事:犯罪性质 为何:犯罪目的 证据确实充分 何为:犯罪行为 如何:犯罪过程 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 何果:犯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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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运用 二、刑事案件的证明要求 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 单个证据: 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证据体系: 整体性、一致性、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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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确实 证据充分 证据运用 证据质的要求:客观真实,能真实地再现案件事实或者情节 定案的证据必须有 充足的数量 关键是已有的证据是否
从证明内容看,应具有足以证明涉及定罪量刑问题的各种证据材料 定案的证据必须有 充足的数量 关键是已有的证据是否 达到“排他”的程度 从证据种类理解,应具有多种证据,从各个角度证明案件事实(孤证不能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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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审证据 第二节 证据运用的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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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原则(刑诉法第48条) 二、证据要确实充分才能定案的原则(刑诉法第53条、160条、274条)
证据的运用 一、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原则(刑诉法第48条) 二、证据要确实充分才能定案的原则(刑诉法第53条、160条、274条) 三、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刑诉法第53条) 四、被告人不承认有罪,证据确实充分即可定案原则(刑诉法第53条) 五、证据质证与有限的直接言词证据原则(刑诉讼第59条、第190条) 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诉讼第5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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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关于““毒树之果”理论 绝对排除 相对排除
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关于““毒树之果”理论 绝对排除 相对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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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范围 物证、书证 在勘验搜查的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陈灼昊案中扣押物品)
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的; 或者更改有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王朝案中的指纹、话费清单) 其副本、复制件不能与原件及其内容相对应的; 在勘验搜查的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陈灼昊案中扣押物品) 未附笔录或者清单,并且来源证明不明的;(王朝案中手机) 对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王朝案话费清单) (清单未签名、物品特征等注明不详、未注明制作过程 复制品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原件存放处) 现场提取的可疑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未经指纹、DNA鉴定 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作同一认定的(赵作海、佘祥林案) 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经过辨认、鉴定等方式依旧属于来源不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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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范围 勘验、检查笔录 侦查实验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 并且不能进行补正解释说明的。
(没有见证人、勘查等相关人员未签名、违反回避规定) 侦查实验笔录 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 或者存在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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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范围 鉴定意见 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 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精神病、食品药品、电子数据)
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 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 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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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笔录 非法证据范围 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单独辩认)
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 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混杂辩认) 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自主辩认) 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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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 非法证据范围 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 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
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 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 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经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 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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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范围 被告人供述 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获得的供述 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
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 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 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 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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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载明该电子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对象、制作人、 非法证据范围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真伪不明,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 来源不明,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存疑的, 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要求:载明该电子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对象、制作人、 制作过程及设备情况 制作、储存、传递、获得、收集、出示等程序和环节合法, 取证人、制作人、持有人、见证人等签名或者盖章; 视听资料完整性 非法证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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