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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5 病人自主權利法之 倫理與臨床意涵 醫學倫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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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自主權利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406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9條;並自公布後三年施行 第19 條
本法自公布後三年施行。 所以這部法律會在2019年1月6日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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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後會有什麼影響 目前只有末期病人可以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及維生醫療。以後只要符合病人自主權利法的法定要件,非末期病人也可以不施行心肺復甦術維生醫療。 目前告知病情,可以告知病人或家屬。病人自主權利法則是必須告知病人本人。 根據病人自主權利法的規定,病人不但可以拒絕心肺復甦術,甚至可以拒絕輸血、鼻胃管、點滴等治療。但只有本人簽署才有效。家屬不能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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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米?這麼寬鬆喔! 這樣是不是形同鼓勵安樂死!? 這個法是台灣特有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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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相關法律 1976 年美國紐澤西州最高法院判定,植物人Quinlan(代理人為其父親)有拒絕任何醫療的權利,包含了撤除維生所需的人工呼吸器,且病人拒絕醫療的決定高於醫師的行善義務 1990 年聯邦法院判決植物人Cruzan有權拒絕任何醫療措施,包含了水分及營養的維持。 同一年,美國的國會也通過了《病人自決法》(Patient Self-Determination Act),保障病人有拒絕醫療的權利,並確立了預立醫囑(advance directive)的法律地位,以確保病人在失去行為能力後仍能貫徹其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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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自孫效智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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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知詳情 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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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自主權利法概觀 擴大非末期病人「本人」拒絕治療的權利 擴大病人可以拒絕的醫療項目 修改了告知、討論病情的主要對象
賦予了預立醫療決定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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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還在喔 只是兩部法律相輔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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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自主權利法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有什麼不同
一、可以簽署的人不一樣 二、適用的病人族群不同 三、可以拒絕的治療,範疇不同 四、對病情告知的規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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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以簽署的人不一樣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中,拒絕施行心肺復甦術和維生醫療,可以是病人本人簽署。可以是病人委託的醫療委任代理人簽署。也可以由最近親屬簽署。 但在病人自主權利法裡面,只有病人本人簽署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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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的病人族群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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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只保障末期病人之拒絕治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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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三條第二項 末期病人: 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 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 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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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自主權利法 還多了其他四類病人 拒絕治療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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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 病人符合下列臨床條件之一,且有預立醫療決定者,醫療機構或醫師得依其預立醫療決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 一、末期病人。 二、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 三、永久植物人狀態。 四、極重度失智。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 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 形。 前項各款應由二位具相關專科醫師資格之醫師確診,並經緩和醫療團隊至少二次照會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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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以拒絕的治療,範疇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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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歲外籍人士,因種種因素導致植物人狀態,其兒子提出病人之預立醫療指示,要求停止管灌飲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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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三條第四項 維生醫療:指用以維持末期病人生命徵象,但無治癒效果,而只能延長其瀕死過程的醫療措施。
管灌飲食算不算維生醫療,可能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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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自主權利法第三條 一、維持生命治療:指心肺復甦術、機械式 維生系統、血液製品、為特定疾病而設 之專門治療、重度感染時所給予之抗生 素等任何有可能延長病人生命之必要醫 療措施。 二、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指透過導管或其 他侵入性措施餵養食物與水分。 所以病人可以明確表示病人在特定情況下 拒絕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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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病情告知的規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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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歲肝癌病患,一發現即18公分,合併進行性之肝衰竭,經告知家屬後,妻子及兒女均表示希望隱瞞病情,堅拒醫師告知本人病情。病人多次憤怒表示,「我到底怎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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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八條 醫師應將病情、安寧緩和醫療之治療方針及維生醫療抉擇告知末期病人或其家屬。但病人有明確意思表示欲知病情及各種醫療選項時,應予告知。 病人沒說要知道的話,告知家屬也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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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自主權利法第五條第一項 病人就診時,醫療機構或醫師應以其所判斷之適當時機及方式,將病人之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等相關事項告知本人。病人未明示反對時,亦得告知其關係人。 所以在病人自主權利法,就要直接告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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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自主權利法第五條第二項 病人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受輔助宣告之人或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時,醫療機構或醫師應以適當方式告知本人及其關係人。 萬一病人如上,沒有了解病情的能力,那才可以不經病人同意告知其他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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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自主權利法的其他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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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障醫護人員因個人之宗 教、道德信念,不協助病 人撤除治療之自主權
一、保障醫護人員因個人之宗 教、道德信念,不協助病 人撤除治療之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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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 醫療機構或醫師依其專業或意願,無法執行病人預立醫療決定時,得不施行之。 前項情形,醫療機構或醫師應告知病人或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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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障病人撤除治療後, 免於痛苦之善終權
二、保障病人撤除治療後, 免於痛苦之善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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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6條 醫療機構或醫師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時,應提供病人緩和醫療及其他適當處置。
醫療機構依其人員、設備及專長能力無法提供時,應建議病人轉診,並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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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障醫療團隊依法執行 之法律免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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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 醫療機構或醫師依本條規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不負刑事與行政責任;因此所生之損害,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且違反病人預立醫療決定者外,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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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歲以下兒童不能簽自己的 預立醫療決定怎麼辦?
關於兒童的自主權 18歲以下兒童不能簽自己的 預立醫療決定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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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青少年的醫療自主權 新生兒、嬰兒的醫療決定固然由其父母親或法定代理人為其做決定。
但當孩子進入兒童、青少年期,隨著認知及決定能力之成熟,在醫療照護上,醫療團隊及家長要更能傾聽孩子自己的自主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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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了解末期病情及參與決策的意義 藉由讓病童參與決策,有助分擔家長一肩扛下所有決策過程及後果的壓力,有助於彼此告別及心願完成。更能在未來的日子裡,給予家長繼續往前走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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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for your attention!
願 上帝賜福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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