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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十三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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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强化红线意识 2 、落实安全责任 3 、促进安全发展 4 、实现安全和 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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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安全生产法实施的背景 二、新法与旧法的对比 三、新安全生产的深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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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年 6 月 29 日, 《安全生产法》经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二十八次审议 通过,同年 1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旧法更加强 调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而对企业 主体安全生产责 任强调不够。 2014 年 8 月 31 日, 由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次会议通 过《关于修改 决定》, 修订后,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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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要点是 “ 八个增加 ” 和 “ 七个完 善 ” 八个增加 七个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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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八个增加 ( 1 )增加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 设的规定通过达标,改善安全 生产条件,提升企业的安全生 产水平,提高企业的安全保障 能力,有效防范和减少安全事 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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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增加安全生产规划的规定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 织实施。 通过安全生产规划,明确安全生 产长远目标、工作任务、重点工 程和保障措施,推进政府和企业 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升安全生 产基础保障能力。 目标 保障 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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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增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规定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 生产责任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 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 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把安全责任险引入企业,主要是 解决中小企业发生事故后,抢险 救灾费用和从业人员以外的第三 者赔偿由地方政府 “ 买单 ” 的问题, 减轻地方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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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增加了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规定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应当有注 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 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 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 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 部门制定。 有助于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专业化水平, 并引导安全管理人员队伍朝着职业化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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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增加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规定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 应急预案,提出进行应急演练的建议;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情况; (三)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 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日常管理; (五)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六)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及做好事故调查分析; (五)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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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增加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 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采取 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这一规定,把多年来坚持实行并 不断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上升为 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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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增加强制措施的规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依法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 止使用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 执行,有发生事故的现实危险的,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 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 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 物品等方式,依法强制生产经营单 位履行决定。 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存在重大安 全隐患企业拒不停产停业停工,继 续违法违规生产的问题,以防范可 能发生的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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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增加了严重违法行为公示的规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 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向社会公示, 并可以通报投资、土地、证券管理 部门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发挥公众和媒体的监督作用,形成 有关部门的联动机制,目的仍然是: 促进整改,防范事故。 公众公众 媒体媒体 违法行为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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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完善安全工作方针和机制 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方针: 将现行法规定的 “ 安全生产 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 防为主的方针 ” 。 修改为如下:安全生产 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 全第一、预防为主、综 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体责任,建立政府领导、 部门监管、单位负责、 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 工作机制。 2. 七个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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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完善建设项目 “ 三同时 ” 制度 矿山、金属冶金建设项目和用于生 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 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 全评价;有关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建 设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 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 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 “ 三同时 ” 对于保障建设项 目的安全条件,解决安全条件先天 不足的问题具有重要作用。新法将 金属冶炼和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 目纳入了审批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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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完善了事故应急救援的规定 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 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 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 伍。国家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 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提高 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安全生产的两大任务,一个是 预防事故,一个是事故应急救 援。通过应急救援,最大限度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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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完善了安全生产工艺设备淘汰 目录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 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国务院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淘汰工艺、设备目录。对于未列入 国家目录的工艺、设备,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本行 政区域内的淘汰目录。 明确了牵头部门,规定了目录管理, 切实落实淘汰制度;同时兼顾不同 地区的实际,对省级人民政府作出 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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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完善了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地下 挖掘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 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 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 全措施的落实。 这一规定,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 根据新情况、新问题确定危险作业的 新类型,强化现场管理,落实防范措 施。 作业高 度面 ● ● 坠落基 准面 ≥ 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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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完善了劳务派遣人员的权利义 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用 工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 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 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务派遣人员 与本单位从业人员具有相同的安 全生产权利义务,与《劳动合同 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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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完善了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 一是加大处罚力度,大部分条文不再 把 “ 逾期未整改违法行为 ” 作为罚款处 罚的前置条件。 二是对于拒绝、阻碍安全生产执法的 行为,设定了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等处罚。 三是做好行政处罚的衔接适用,对于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 危险物品的行为,依照有关危险物品 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安法》不再规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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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安全法的实施,各单位要严格落 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组织员工对新安 全法内容的学习。各单位要做到学习新法、 理解新法、落实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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