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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个人所得税政策 嘉定区税务局所得税科2014.2. 一、本市残废、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 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 一、本市残废、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 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 相关文件: 沪财税( 2014 ) 7 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4 年第 2 号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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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4 年个人所得税政策 嘉定区税务局所得税科2014.2

2 一、本市残废、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 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 一、本市残废、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 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 相关文件: 沪财税( 2014 ) 7 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4 年第 2 号 相关文件: 财税( 2013 ) 103 号; 税总发( 2013 ) 143 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4 年第 1 号 二、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

3 第一部分 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继 续实行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适用时间 旧政 2011 年 1 月 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新政 2014 年 1 月 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4 二、政策变化 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不变) 适用人群 劳动所得是指,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 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 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变) 可减征 所得范围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提高至每年减征 4500 元 ( 变化 ) 减征幅度 按纳税期限每月 / 每次可减征税额由 300 元提升至 375 元,增加按季申 报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 经营所得处理方式(变化) 申报方式

5 三、申报方式 工资、薪金所得 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 375 元(含)以下的,据实 免征; 375 元以上的,定额 减征 375 元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所得 对按月申报纳税的,其当月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 375 元(含)以下的,据实免征; 375 元以上的,定额减征 375 元 对按季申报纳税的,其当季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 1125 元(含)以下的,据实免征; 1125 元以上的,定额减征 1125 元。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每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 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 收入为一次)应纳个人所得 税税额在 375 元(含)以下 的,据实免征; 375 元以上 的,定额减征 375 元

6 四、审批程序 由纳税人本人或扣缴义务人事前申请,税务机关即 时审批,在实际申报时自动扣减 对已办理过减免税手续的,如果申报信息发生变化 ,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其他则不需要重新办理 流程 : 大厅受理 审批组终审并打印减免税通知书

7 四、审批程序 需提交材料如下: (一)《上海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申 请表(扣缴义务人专用)》(附件 1 )或《上海市残疾、孤老 人员和烈属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申请表(自行申报纳税人专用 )》(附件 2 ); (二)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三)经国家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和民政部门认定出具的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8 五、清算 由税务机关统计数据后告知纳税人退税 (一)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超过 4500 元,但实际减征税款 不足 4500 元的,其未享受足的定额减征税款部分予以退还; (二)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不足 4500 元,其实际已缴的税 款予以退还。

9 第二部分 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 税有关问题 一、年金的概念 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 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 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

10 第二部分 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 税有关问题 二、年金的运作 年金进行市场运作,以基金形式进行投资,以 达到资金的保值增值。 为了确保年金资产和运营的安全,目前国内企 业年金运营采取规范的信托模式,即通过四方 角色(受托人、投管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 )的通力合作来完成,任何一家公司都无法单 独完成。

11 第二部分 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 税有关问题 二、年金的运作 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 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法人受 托机构)或者企业年金理事会。 账户管理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 账户的专业机构。 托管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的商业银行。 投资管理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 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12 第二部分 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 税有关问题 三、税收政策 财税( 2013 ) 103 号 递延纳税,是指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 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 际领取年金的环节,也称 EET 模式( E 代表免税, T 代表 征税)。

13 四、计税方式变化 年金领取环节 不缴纳 按照 “ 工资、薪金所得 ” 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 得 年金基金投资环节 不缴纳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年金缴费环节 个人缴费部分、企业缴费部分均在此环节作为工资、 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 仅对超标准的个人缴费、企业缴费部分并入本月工资、 资金计算个人所得税 原政策新政策

14 年金缴费环节 1. 企业缴费部分不超过国家有关政策规 定的办法和标准的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 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 计税基数的 4% 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 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本人缴费工资 计税基数 3. 超过上述标准部分并入当期工资、薪 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15 个人缴费部分标准 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 工资(按国家统计局 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 计的项目计算) 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 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2012 年本市职工平 均工资为 56304 元 / 年, 4692 元 / 月) 两者孰低

16 年金领取环节 1. 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 “ 工资、薪金所得 ” 项目 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 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 领取额全额按照 “ 工资、薪金所得 ” 项目适用的税率, 计征个人所得税 3. 因出国定居或个人死亡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按 12 个 月分摊到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 “ 工资、薪金所 得 ” 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4. 因其他原因一次性领取的年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 资薪金所得,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17 新旧政策衔接 —— 已按旧政策缴纳过个 人所得税的处理 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在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 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 的部分,就其余额计算个人所得税 在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按新政策实施之前缴 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 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18 计算举例 某人开始领取年金时,其年金账户余额 20 万,其中 2014 年 1 月 1 日之前缴付入年金账户且已按旧方法缴 纳过个人所得税的年金金额 2 万 则领取时可以减除的部分为 2 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年金金额 18 万 若其分期领取年金,则每期可减除金额为当期领取 金额 x2 万 /20 万=当期领取金额 x10%

19 五、缴费环节申报 2014 年开始使用新版本的个人所得税代 扣代缴软件(上海税务网 1.23 日更新) ,申报表中增加 “ 企业年金缴费(税延 ) ” 和 “ 个人年金缴费(税延) ”

20 六、领取环节申报 年金账户管理人向托管人提供个人年金 缴费及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托 管人按照规定计算扣缴应纳税款,向托 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21 七、年金计划备案 备案时间: 新设立年金计划的企业: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 15 日 内办理备案手续 已建立年金计划的企业: 2014 年 6 月 30 日前办理备案 手续 备案流程: 大厅受理 — 审批所审核 — 区局终审

22 七、年金计划备案 报送材料: 1.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计划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登记 备案申请表》 2. 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 函、计划确认函以及相关受托管理合同 3. 分(子)公司参与总(母)公司年金计划的,还应 报送经人社部门或总(母)公司确认的参与年金计 划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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