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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就医指南 (2015年度 第二版) (大中专院校学生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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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就医指南 (2015年度 第二版) (大中专院校学生篇)

2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以下统称大中专参保学生),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及科研院所等院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3 一、医疗保险凭证 一、广州市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 二、广州市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医保卡”)

4 领卡后的注意事项 核对社保卡或医保卡及存折上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如信息有误,请尽快按规定到相应的经办机构办理变更。

5 社保卡或医保卡的使用 1.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就医登记时必须出示社保卡或医保卡,在其出示有效医疗保险凭证前,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参保人自行承担。 急诊入院或者由于意识不清等情况不能当场出示的,应当在入院3日内补办示证手续。 备注:参保人员符合国家、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办理门诊产检登记或分娩、终止妊娠住院登记时,须出示有效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6 社保卡或医保卡的使用 2.社保卡或医保卡挂失 社保卡挂失、补卡等相关业务,可到社会保障(市民)卡中心服务网点办理(详询可查询社保卡服务网站 医保卡挂失、密码挂失、损坏卡重制等相关卡业务,到医保服务银行广州市区内相应协议银行任一营业网点办理,15个工作日后在同一网点凭《挂失申请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新卡;因变更个人参保资料的重制卡业务,应先变更资料后,再到制卡银行任一网点办理重制卡业务。 社保卡或医保卡遗失或重制期间,可暂凭挂失证明或重制卡回执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就医。

7 社保卡或医保卡的使用 3.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不建立个人医疗账户,没有个人账户资金划入社保卡或医保卡。
4.社保卡或医保卡由参保人自行保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冒用、涂改等。 5.医保服务银行服务电话。光大银行: 、 ;农业银行: 、 ;广州银行: ;广发银行: ;中国银行:95566;交通银行:95559;工商银行:95588;建设银行:95533。 社保卡服务电话:12343。

8 社保卡或医保卡的使用 6.特别提示: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因非本人原因未及时领取到社保卡或医保卡,可使用有效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来往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作为临时就医凭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领取到社保卡或医保卡后,临时就医凭证不再适用,须使用社保卡或医保卡就医。

9 (出示有效就医凭证,首次选点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就医流程 : 普通门诊、门慢、门诊产检、门特 收费处办理结账手续 (出示有效就医凭证) 检查、治疗、取药 住院 参保人员到定点(选定)医疗机构就医 挂号处挂号 (出示有效就医凭证,首次选点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诊室就诊 办理住院登记手续 (出示入院通知单、有效就医凭证等) 住院治疗 办理出院结算(出示有效就医凭证,核实身份) *首次进行普通门(急)诊、门慢、门诊产检、门特就医,请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0 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起始时间 参保人员类别 享受待遇时间 备注 按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参保缴费的学生 从当年1月1日开始享受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年度待遇享受至该城乡居民医保年度末 未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新入学学生 在当年12月20日前参保缴费到账的,从当年9月1日开始享受 春季入学的新入学学生 入学后三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的,从入学当月开始享受 其他年度中途参保缴费的学生 从缴费次月开始享受

11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标准 大中专参保学生可按规定享受普通门诊(含急诊,下同)、住院、门诊指定慢性病、门诊特定项目、指定单病种以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待遇。

12 普通门诊待遇标准(一) 方式一: 自主选择本校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学校选定医疗机构)为本校学生提供普通门诊医疗服务,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的大中专院校,其参保学生按以下方式享受普通门(急)诊待遇:

13 普通门诊待遇标准(一) 学校选定医疗机构按照普通门诊药品目录及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为大中专参保学生提供普通门诊医疗服务。大中专参保学生在学校选定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普通门诊专项资金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90% ;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普通门诊专项资金的支付比例由大中专院校自行确定。 大中专参保学生因毕业、退学等情况的,可到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普通门诊选定医疗机构手续后,按规定到其选定医疗机构享受相应的普通门(急)诊待遇。

14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标准 (二) 方式二: 其他大中专参保学生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急诊就诊,发生的属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以下规定支付: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年度最高 支付限额 基层选定 医疗机构 其他选定医疗机构 和指定专科医疗机构 80% 40%(直接就医) 1000元/人 50%(经基层选定医疗机构转诊30天内)

15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标准(二) 大中专参保学生在经卫生部门批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一般诊疗费按70%比例支付。

16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标准(二) 参保人员在患病住院治疗期间,不得同时享受普通门(急)诊统筹待遇;参保人员享受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统筹待遇的部分,统筹基金不再重复支付普通门(急)诊统筹待遇。

17 普通门诊选点流程 大中专参保学生应选择1家基层医疗机构及1家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普通门诊就医的选定医疗机构。在指定的专科医疗机构进行相应专科门诊就医不受选点限制。 大中专参保学生在选择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普通门(急)诊专科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前,须先选择1家基层医疗机构作为其普通门(急)诊就医的选定医疗机构。

18 普通门诊选点流程 需自行办理选点的大中专参保学生首次申办门诊选点的,请携带医疗保险凭证、有效身份证件等按规定在门诊选定医疗机构直接办理,填写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医疗待遇登记卡,并贴上近1年彩色小一寸照片一张,具体要求可到医疗机构前台或医保办咨询。

19 普通门诊改点流程 在一个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大中专参保学生未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普通门(急)诊记账医疗费用,需变更选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可到将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医保二级经办机构办理定点医疗机构改点并由参保人员签字确认。 大中专参保学生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成功就医结算1次后,在1个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原则上不予变更选定医疗机构。但如参保学生发生户口迁移、居住地变化、学籍改变、转学升学或者因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变化等情形需变更选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可到医保二级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并由参保人员签字确认。 选点变更即时生效,大中专参保学生可按规定在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20 门诊指定慢性病待遇标准 广州市门诊指定慢性病病种有以下16种:高血压病、冠心病、糖尿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帕金森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级以上)、心脏瓣膜替换手术后抗凝治疗、癫痫、、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阿尔茨海默氏病、情感性精神病(躁狂发作、抑郁发作及双相障碍)。

21 门诊指定慢性病待遇标准 大中专参保学生患有上述门诊指定慢性病的,须经具备诊断资格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登记后,可在具备治疗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相应专科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费,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如下:

22 参保人员最多可选择其中3个病种享受医保待遇
门诊指定慢性病待遇标准 定点医疗机构 类别 统筹基金 支付比例 最高支付限额 备注 基层医疗机构 70% 50元/病种·月, 不滚存,不累计 参保人员最多可选择其中3个病种享受医保待遇 其他医疗机构 50%

23 门诊特定项目待遇标准 统筹基金支付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应当符合我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药品目录及诊疗项目范围。

24 门诊特定项目的类别及登记 除急诊留观外,其余项目都须经登记,一般情况下,登记业务都在定点医疗机构完成。
*未经登记的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以及与所确诊的门诊特定项目不相关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家庭病床治疗期间转住院的,从住院之日起原家庭病床有效期即终止。

25 肾脏、肝脏、心脏、肺脏、骨髓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项目类别 就医地点 确诊与登记 登记有效期 尿毒症透析 指定的 定点医疗机构 在可开展相应项目的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办理 一年 恶性肿瘤化疗、放疗 二、三级 肾脏、肝脏、心脏、肺脏、骨髓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血友病 终身有效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 重型β地中海贫血治疗 慢性丙型肝炎治疗 六个月(最多登记三次) 慢性乙型肝炎治疗 (待定) 小儿脑性瘫痪治疗 耐多药肺结核治疗 艾滋病病毒感染治疗 急诊留院观察 无需指定医疗机构确诊并审核确认 / 家庭病床 三个月

26 门诊特定项目待遇标准 家庭病床按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比例,其余门诊特定项目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与对应级别的住院支付比例一致。
*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急诊留观直接转入本院住院治疗的,急诊留观的医疗费用并入住院费用一并结算。 *家庭病床起付标准每90日计算一次。

27 肾脏、肝脏、心脏、肺脏、骨髓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门诊特定项目类别 起付标准 每月最高支付限额 尿毒症透析 / 恶性肿瘤化疗、放疗 肾脏、肝脏、心脏、肺脏、骨髓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6000元 血友病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 重型β地中海贫血治疗 3000元 慢性丙型肝炎治疗 3500元 慢性乙型肝炎治疗 420元 小儿脑性瘫痪治疗 560元 耐多药肺结核治疗 艾滋病病毒感染治疗 家庭病床 300元/期 急诊留院观察 1000元/次·年度

28 指定单病种待遇 门诊接种狂犬疫苗,统筹基金按参保人员相应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支付,不设起付标准,每人每年最高支付200元。

29 产前门诊检查待遇标准 大中专参保学生在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期内,可在我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1家进行产前门诊检查。统筹基金支付产前门诊检查的具体项目,参照本市生育保险规定的诊疗项目执行,不分甲、乙类,统筹基金按如下比例支付: 定点医疗机构 基金支付比例 基金支付限额 个人选定1家 生育保险定点医院 50% 300元/每孕次

30 住院待遇标准 1.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应负担费用包括: 1)自费费用;
2)先自付费用(即在国家、省三个目录范围内,规定由参保人员先自付部分比例的费用); 3)超出住院检验检查费限额部分的费用; 4)起付标准及以下费用; 5)共付段自付费用; 6)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

31 住院待遇标准 2.大中专参保学生每次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共付段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 医院级别 起付标准 未成年人及中小学生
其他居民 一级 300元 85% 二级 600元 75% 70% 三级 1000元 65% 55%

32 住院待遇标准 住院床位费每床日结算标准 定点医疗 机构等级 普通病房 监护室 层流病房 急诊留观 一级 29.6元 56元 224元 二级
33.3元 63元 252元 9元 三级 37元 70元 280元 10元

33 住院待遇标准 住院检验检查费限额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统筹基金 最高支付限额 500元 1000元 1500元

34 住院待遇标准(注意事项) (1)住院满90天或180天重新计算起付线的,重新计算检验检查费限额:住院治疗连续时间每超过90天的,须再支付一次起付标准费用。在专科医院连续住院治疗结核病的,每超过180天的,须再支付一次起付标准费用。

35 住院待遇标准(注意事项) (2)因精神病在本市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或指定综合性医疗机构精神病专区住院治疗的,不设检验检查费用最高支付限额。因精神病在本市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或指定综合性医疗机构精神病专区住院治疗的,无需支付起付标准。

36 住院待遇标准(注意事项) (3)住院治疗后符合出院标准的,应及时出院。凡应出院而不按规定出院的,自定点医疗机构医嘱出院日期的次日起,所发生费用须由个人支付。

37 住院待遇标准(注意事项) (4)出院后因病情需要,符合入院标准的可再次入院治疗,与出院时间长短无关。
(5)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我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项目和目录范围执行,但支付标准按上述规定执行。

38 基本药物待遇标准 参保人员在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了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使用基本药物发生的费用,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在相应规定标准基础上增加10%。

39 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人员住院、指定单病种、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普通门诊以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缴费基数的6倍。如:2015城乡居民医保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8.28万元。

40 大病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无需另行缴费,2015年度还可按规定最高享受12万元的大病医保待遇:
(1)参保人员住院或门特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中,属于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所对应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全年累计超过1.8万元以上部分由大病医保资金支付50%。 (2)参保人员住院或进行门特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全年累计超过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由大病医保资金支付70%。

41 零星报销 通常情况下,参保人应在我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属于基金支付的费用,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记账结算,无需办理报销手续。

42 办理零星报销范围 1.符合异地就医范围的基本医疗费用;
2.因待遇追溯、系统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正常结算,而定点医疗机构又不能通过系统补办结算的、已由参保人垫付的基本医疗费用; 3.参保人员确因患病急诊或抢救、以及病情特殊需要,经我市医保经办机构核准,在本统筹区内非我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急诊留观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 4.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43 零星报销所需资料 符合以上规定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应在结算医疗费用后6个月内携带以下资料,到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零星医疗费报销手续:
1.社会医疗保险凭证正、反面复印件; 2.财政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原件(加盖医疗机构的收费业务用章,背面需有参保人或代办人签名); 3.医疗费用开支明细汇总清单(含项目名称、剂型、剂量、规格及项目单价等,并加盖医疗机构收费业务专用章);

44 零星报销所需资料 4.不同就医类型的专项资料:
(1)办理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的,应提供疾病诊断证明材料(原件)、出院小结、病历首页(或入院记录)等住院病历复印件(需加盖医疗机构病历档案管理专用章或住院业务专用章); (2)办理急诊留观医疗费用报销的,应提供急诊留观病历复印件(需加盖医疗机构病历档案管理专用章或住院业务专用章); (3)办理普通门(急)诊费用报销的,应提供门诊病历封面及当次费用病历记录页复印件; (4)办理城乡居民医保产前门诊检查费用报销的,应提供产前门诊检查病历封面及当次费用病历记录页复印件,或提供《广州市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手册》封面及当次就诊记录页复印件; (5)办理门特(急诊留观除外)、门慢费用报销的,应提供已申请相应待遇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5.根据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报医疗费用的需要而要求参保人提供的材料。

45 零星报销 经审核结算后,属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将直接拨付到参保人社会医疗保险凭证中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超过1年未办理零星医疗费报销手续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46 就医管理 (一)参保人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须出示有效的医疗保险凭证,在出示有效的医疗保险凭证前,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参保人自行承担。
(二)参保人不得要求定点医疗机构降低入院标准入院或已达到出院标准后故意延长住院时间。 (三)参保人员在患病住院治疗期间,不得同时享受普通门(急)诊统筹待遇;参保人员享受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统筹待遇的部分,统筹基金不再重复支付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47 就医管理 (四)参保人不得伪造医疗机构的发票、费用明细清单、诊断证明等资料办理零星报销手续。
(五)参保人不得将本人的医保凭证借给他人或冒用他人的医保凭证办理医保就医、记账或费用报销。 (六)参保人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以违法行为涉及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8 温馨提示 (一)本指南提到的城乡居民医保年度是指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过程中的选点、确诊、审批等事项均可由医疗机构通过系统直接办理,大中专参保学生无需亲临我市医保经办机构。在就医过程中遇到问题,可直接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或医务部门咨询、反映。 (三)本指南未尽之处,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 1.网站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广州医保管理网: 2.省、市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33 3.亲临我市医保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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