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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 桐庐县实施细则》 政策解读. 新政策出台的主要背景和依据 我县基本医疗保障在制度模式、基金筹措、 待遇享受等诸多方面与杭州市及周边县市 存在较大差异,在基金运行、广大群众对 医保待遇的诉求等方面也逐渐凸现出一些 问题。 我县基本医疗保障在制度模式、基金筹措、 待遇享受等诸多方面与杭州市及周边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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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 桐庐县实施细则》 政策解读

2 新政策出台的主要背景和依据 我县基本医疗保障在制度模式、基金筹措、 待遇享受等诸多方面与杭州市及周边县市 存在较大差异,在基金运行、广大群众对 医保待遇的诉求等方面也逐渐凸现出一些 问题。 我县基本医疗保障在制度模式、基金筹措、 待遇享受等诸多方面与杭州市及周边县市 存在较大差异,在基金运行、广大群众对 医保待遇的诉求等方面也逐渐凸现出一些 问题。

3 新政策出台的主要背景和依据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明确要求: 各统筹地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 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经同级人民 政府核准后实施。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明确要求: 各统筹地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 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经同级人民 政府核准后实施。

4 《实施细则》调整完善的主要内容 一、职工医保 1 、归并了医保类型 老政策:职工医保根据单位和个人缴费比 例不同,分为统账结合类医保和单建统筹 类医保。 老政策:职工医保根据单位和个人缴费比 例不同,分为统账结合类医保和单建统筹 类医保。 新政策:取消单建统筹类医保,实行统一 的缴费标准。 新政策:取消单建统筹类医保,实行统一 的缴费标准。

5 缴费标准 单位缴费标准: 单位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企业按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10% 缴纳职 工医保费;机关事业由单位按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 10% 缴纳职工医保费,编制外劳动合同制职工,由单位按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之和的 10% 缴纳职工医保费。 用人单位:企业按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10% 缴纳职 工医保费;机关事业由单位按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 10% 缴纳职工医保费,编制外劳动合同制职工,由单位按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之和的 10% 缴纳职工医保费。 在职职工:按其个人缴费基数 ( 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 的 2% 缴纳职工医保费。其中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个人缴 费基数按上年度省平工资确定。 在职职工:按其个人缴费基数 ( 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 的 2% 缴纳职工医保费。其中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个人缴 费基数按上年度省平工资确定。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 以上年度省平工资的 7.5% 按月缴纳职工医保费。 以上年度省平工资的 7.5% 按月缴纳职工医保费。

6 个人账户 在职职工: 在职职工: 个人账户当年资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个 人缴费基数的 2% ,由个人按月缴纳;另一部 分根据不同年龄段,按个人缴费基数的一定比 例按月划入。具体划入比例为: 35 周岁(含) 以下 0.4% ; 35 周岁以上至 45 周岁(含)以下 0.7% ; 45 周岁以上 1.0% 。 个人账户当年资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个 人缴费基数的 2% ,由个人按月缴纳;另一部 分根据不同年龄段,按个人缴费基数的一定比 例按月划入。具体划入比例为: 35 周岁(含) 以下 0.4% ; 35 周岁以上至 45 周岁(含)以下 0.7% ; 45 周岁以上 1.0% 。

7 个人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 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以上年度省平工资为基数, 根据不同年龄段的一定比例按月划入。具体划 入比例为: 35 周岁(含)以下 2.4% ; 35 周岁以 上至 45 周岁(含)以下 2.7% ; 45 周岁以上 3.0% 。 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以上年度省平工资为基数, 根据不同年龄段的一定比例按月划入。具体划 入比例为: 35 周岁(含)以下 2.4% ; 35 周岁以 上至 45 周岁(含)以下 2.7% ; 45 周岁以上 3.0% 。

8 个人账户 退休人员: 退休人员: 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以上年度省平工资为基数, 根据不同年龄段按一定比例按月划入,其中本 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高于上年度省平工资的, 按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的一定比例划入。具 体划入比例为: 70 周岁(含)以下 3.7% ; 70 周 岁以上 4% 。 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以上年度省平工资为基数, 根据不同年龄段按一定比例按月划入,其中本 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高于上年度省平工资的, 按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的一定比例划入。具 体划入比例为: 70 周岁(含)以下 3.7% ; 70 周 岁以上 4% 。

9 个人账户 企业退休人员特别规定: 企业退休人员按其原统账结合类医保实际 缴费月数补建个人历年账户。补建标准按 实际缴费 1 个月每月划入 0.35 元确定,月划 入个人账户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 84 元。 企业退休人员按其原统账结合类医保实际 缴费月数补建个人历年账户。补建标准按 实际缴费 1 个月每月划入 0.35 元确定,月划 入个人账户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 84 元。

10 一、职工医保 2 、优化了报销办法 老政策:在职人员 门诊、住院医保费用累 计 2000 元以上部分,退休人员门诊、住院 医保费用累计 1500 元以上部分分段按不同 比例报销。 老政策:在职人员 门诊、住院医保费用累 计 2000 元以上部分,退休人员门诊、住院 医保费用累计 1500 元以上部分分段按不同 比例报销。

11 起付标准 新政策: 新政策: 门诊起付标准:在职人员为当年个人账户 +1000 元, 退休人员为当年个人账户 +300 元; 门诊起付标准:在职人员为当年个人账户 +1000 元, 退休人员为当年个人账户 +300 元; 住院起付标准:一个年度内承担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县 外 800 元,县内县级 600 元,县内其他 300 元。 住院起付标准:一个年度内承担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县 外 800 元,县内县级 600 元,县内其他 300 元。 其中,长住外地人员及临时外出人员按其就诊的医疗机 构等级确定住院起付标准,具体为: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 800 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 600 元,其他医疗机构 300 元。 其中,长住外地人员及临时外出人员按其就诊的医疗机 构等级确定住院起付标准,具体为: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 800 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 600 元,其他医疗机构 300 元。

12 报销比例 新政策: 新政策: 在职:门诊、住院费用在各自起付标准以上 部分,按县外 75% ,县内县级 83% ,县内其 他 88% 的比例报销; 在职:门诊、住院费用在各自起付标准以上 部分,按县外 75% ,县内县级 83% ,县内其 他 88% 的比例报销; 退休:门诊、住院费用在各自起付标准以上 部分,按县外 80% ,县内县级 85% ,县内其 他 90% 的比例报销。 退休:门诊、住院费用在各自起付标准以上 部分,按县外 80% ,县内县级 85% ,县内其 他 90% 的比例报销。

13 一、职工医保 其他: ( 1 )死亡人员:当年出现的透支部分资金统一从 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中核销,不在其历年账户结余资 金中冲抵; ( 1 )死亡人员:当年出现的透支部分资金统一从 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中核销,不在其历年账户结余资 金中冲抵; ( 2 )补缴规定:补缴起始时间不得早于此类人员 按规定纳入职工医保的起始时间; ( 2 )补缴规定:补缴起始时间不得早于此类人员 按规定纳入职工医保的起始时间; ( 3 )在职期间有中断缴费的退休人员,不再扣点; ( 3 )在职期间有中断缴费的退休人员,不再扣点;

14 二、城乡居民医保 1 、起付标准 老政策:门诊,县外 300 元,县内 “ 0 ” 起付; 住院,县外 800 元,县内 600 元; 老政策:门诊,县外 300 元,县内 “ 0 ” 起付; 住院,县外 800 元,县内 600 元; 新政策:门诊, 300 元;住院,县外 800 元, 县内县级 600 元,县内其他 300 元。 新政策:门诊, 300 元;住院,县外 800 元, 县内县级 600 元,县内其他 300 元。

15 二、城乡居民医保 2 、报销比例 老政策:门诊按医疗费用及医疗机构分段设置不 同报销比例;住院,县内 50% ,县外 70% ; 老政策:门诊按医疗费用及医疗机构分段设置不 同报销比例;住院,县内 50% ,县外 70% ; 新政策:门诊,县外 25% 、县内县级 35% 、县内其 他 45% ;住院,县外 50% 、县内县级 75% 、县内其 他 80% 。 新政策:门诊,县外 25% 、县内县级 35% 、县内其 他 45% ;住院,县外 50% 、县内县级 75% 、县内其 他 80% 。

16 二、城乡居民医保 3 、其他 ( 1 )最高支付限额:门诊不设 ( 1 )最高支付限额:门诊不设 ( 2 )新建重大疾病补助资金,最高支付限 额以上住院医疗费,由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资金按照 50% 的比例予以补助。 ( 2 )新建重大疾病补助资金,最高支付限 额以上住院医疗费,由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资金按照 50% 的比例予以补助。 ( 3 )免缴对象:新增加《残保证》的人员 ( 3 )免缴对象:新增加《残保证》的人员

17 三、医疗困难救助 1 、救助资金的筹集 老政策:个人不缴费 老政策:个人不缴费 新政策: 新政策: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按每人每 月 1 元的标准缴纳;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按每人每 月 1 元的标准缴纳;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按每人每年 5 元 的标准缴纳 。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按每人每年 5 元 的标准缴纳 。

18 三、医疗困难救助 2 、救助对象分类 新政策: 新政策: 第一类: “ 五保 ” 、 “ 三无 ” 人员及《低保证》 《残保证》持证人员; 第一类: “ 五保 ” 、 “ 三无 ” 人员及《低保证》 《残保证》持证人员; 第二类:企业退休人员; 第二类:企业退休人员; 第三类:其他人员。 第三类:其他人员。

19 三、医疗困难救助 3 、救助基数 新政策: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 病种门诊医疗费中个人负担部分 。普通门 诊费用不再列入救助基数。 新政策: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 病种门诊医疗费中个人负担部分 。普通门 诊费用不再列入救助基数。

20 三、医疗困难救助 4 、救助标准 第一类: 1 万元以下救助 50% , 1 万元以上部 分救助 60% ; 第一类: 1 万元以下救助 50% , 1 万元以上部 分救助 60% ; 第二类: 1 万元至 3 万元部分救助 50% , 3 万 元以上救助 60% ; 第二类: 1 万元至 3 万元部分救助 50% , 3 万 元以上救助 60% ; 第三类: 2 万元至 4 万元部分救助 50% , 4 万 元以上部分救助 60% 。 第三类: 2 万元至 4 万元部分救助 50% , 4 万 元以上部分救助 60% 。

21 三、医疗困难救助 5 、最高救助额 老政策: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额度最高不超 过 5 万元; 老政策: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额度最高不超 过 5 万元; 新政策:各类救助对象每人每年救助额度 不超过 8 万元。 新政策:各类救助对象每人每年救助额度 不超过 8 万元。

22 四、规定病种管理 1 、病种类别:新增儿童孤独症; 1 、病种类别:新增儿童孤独症; 2 、规定病种门诊费用结算:按住院医疗费 结算,但不设住院起付标准 ; 2 、规定病种门诊费用结算:按住院医疗费 结算,但不设住院起付标准 ; 3 、患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费用: 按《桐庐县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透析费用结 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算。 3 、患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费用: 按《桐庐县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透析费用结 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算。

23 门诊透析单病种结算 参保人员因患慢性肾功能衰竭须进行门诊 透析治疗的,实行定点管理。目前暂定桐 庐县第一人民医院、桐庐县第二人民医院 、桐庐县中医院为门诊透析定点医院。 参保人员因患慢性肾功能衰竭须进行门诊 透析治疗的,实行定点管理。目前暂定桐 庐县第一人民医院、桐庐县第二人民医院 、桐庐县中医院为门诊透析定点医院。 在透析定点医院治疗,纳入医保范围内的 门诊透析费用,参加职工医保的透析人员 个人承担 5%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透析人 员个人承担 10% 。 在透析定点医院治疗,纳入医保范围内的 门诊透析费用,参加职工医保的透析人员 个人承担 5%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透析人 员个人承担 10% 。

24 五、就医和结算管理 1 、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结算采用出院结算制, 其医保待遇按医疗费结算时可享受险种的规定执 行,待遇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不列入医保开支 范围。参保人员连续住院满 365 天的,应结算一次。 1 、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结算采用出院结算制, 其医保待遇按医疗费结算时可享受险种的规定执 行,待遇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不列入医保开支 范围。参保人员连续住院满 365 天的,应结算一次。 2 、参保人员因患疑难疾病,经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检查后无法确诊或确诊后无治疗条件的,应由该 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外诊治建议,经县社保经办 机构登记备案后可转上海、北京二级及以上定点 医疗机构就医。 2 、参保人员因患疑难疾病,经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检查后无法确诊或确诊后无治疗条件的,应由该 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外诊治建议,经县社保经办 机构登记备案后可转上海、北京二级及以上定点 医疗机构就医。

25 五、就医和结算管理 3 、长住外地 3 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应至社保经 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并约定不超过 2 家长住地定 点医疗机构 。其在约定的长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发 生的医疗费,由个人全额支付后,至县社保经办 机构按规定结算。 3 、长住外地 3 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应至社保经 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并约定不超过 2 家长住地定 点医疗机构 。其在约定的长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发 生的医疗费,由个人全额支付后,至县社保经办 机构按规定结算。 4 、参保人员临时外出期间,在当地的定点医疗机 构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急诊医疗费由个人 全额支付后,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报 销时先由个人自理 10% ,再按规定结算。 4 、参保人员临时外出期间,在当地的定点医疗机 构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急诊医疗费由个人 全额支付后,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报 销时先由个人自理 10% ,再按规定结算。

26 六、其他 1 、参保人员在救护车上发生的医疗费和在 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购药费,按照县内县 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的标准结算; 1 、参保人员在救护车上发生的医疗费和在 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购药费,按照县内县 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的标准结算; 2 、不能提供就诊医疗机构等级证明的,按 县外或三级医疗机构的结算标准执行; 2 、不能提供就诊医疗机构等级证明的,按 县外或三级医疗机构的结算标准执行; 3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不设门 诊、住院起付标准。 3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不设门 诊、住院起付标准。

27 谢 谢! 2014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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