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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 区 政 策 ——苏州工业园区社保(公积金)政策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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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园 区 政 策 ——苏州工业园区社保(公积金)政策简介

2 主要内容 简介 01 个人保障待遇分账户情况介绍 02 模板来自于 转移 03 2

3 一、园区公积金 园区公积金是一个很大的范畴,除了住房公积金以外,还包含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
园区公积金分为甲类计划和乙类计划。 在2011年7月之前参加园区公积金并且属于但是A类综合保障计划且社保保险关系保留在园区的员工才能参加甲类计划 甲乙类计划的比例和保障项目是一样的。 甲乙类计划区别

4 园区社保基数上下限 类型 2015年度 2014年度 (2015.7.1-2016.6.30) (2014.7.1-2015.6.30)
下限(元) 上限(元) 甲类综合保障计划 2697 17700 2387 17300 乙类综合保障计划 16738 16208 住房公积金

5 甲类计划比例 原公积金A类(交社保和公积金)会员(账户未做过转移和提取)
时间 缴费比例 账户设置及入账比例 总比例 单位 个人 个人账户 统筹账户 养老 医疗 住房 特殊补充 工伤 失业 生育 补充 47 28 19 2 6 3 16 12.5 2.5 1 46.5 18.5 11 4 0.5 开始 9.5 5.5 个人承担2.5% 企业承担0.5%

6 乙类计划比例 原公积金B、C类会员,2011年7月新参保
缴费比例% 账户设置及入账比例% 个人账户 统筹账户 养老 医疗 失业 大病 生育 工伤 30.5 20 10.5 8 3 15 1 2 0.5 个人承担2.5% 企业承担0.5%

7 主要内容 简介 01 个人保障待遇分账户情况介绍 02 模板来自于 转移 03 7

8 个人保障待遇分账户介绍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住房保障

9 养老保险 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 退休待遇领取地确认在园区的参保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和本人均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十五年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 单位或参保人员应当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三个月,准备相关退休审批材料,至公积金中心申请退休资格,中心审核通过后在退休当月办理养老待遇核定,从退休次月起每月发放养老金。

10 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如何确认在园区? 待遇领取地按照户籍地优先、缴费年限从长、从后的原则确定。 确认在园区的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园区户籍,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园区。 (2)非园区户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园区,且在园区累计缴费 年限满10年。

11 医疗保险 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 : ★ 在职员工按规定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次月起享有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在职员工按规定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次月起享有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参保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自办理退休手续后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 员工患病时,须持规定的市民卡到园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就诊、配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园区定点医院、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名单请见公积金网站)

12 苏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 苏州工业园区在2014年底启用社会保障·市民卡,新的社会保障·市民卡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金融服务和电子钱包三大功能。 原在市区(含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参保并领到过市区发放的社会保障·市民卡的参保人员,园区不再制发新卡。

13 医疗保险 苏州市民卡(医保卡): 首次在苏州参保的员工,在员工按照要求提交照片后,自网站公布制卡日期起30天公司统一领卡。

14 医疗保险 门诊及门诊补助标准: 支出 类型 人员类别 在职 退休 门诊 入账方式 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逐月入账 70周岁以下
70周岁(含)以上 1200元 1400元 结付比例 100% 列支渠道 医疗个人账户 补助 自负金额 600元 400元 补助限额 3800元 4500元 补助医院 60% 70% 补助社区 80% 90% 大病统筹基金

15 医疗保险 门诊及门诊补助标准: 实例:2016年3月,会员医疗账户余额为100元,当月发生可列入医疗赔付的费用为500元;2016年4月,单位为会员缴纳当月费用后,医疗账户入账金额为100元,之后会员又发生可列入医保赔付的费用为1000元。 会员在2016年的3月和4月发生的医疗费用结付情况如下: FESCO建议: 不管公积金医保账户里是否有余额,就医时最好刷公积金会员卡, 否则可能无法享受园区公积金门诊医疗补助。 (1300-600)x 60%=420元----门诊补助定点医院 (1300-600)x 80%=560元----门诊补助定点社区

16 医疗保险 门诊特定项目: 门诊特定项目: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重症抑郁症、伴有精神病症状的躁狂症、双相情感障碍症、精神发育迟滞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单纯性老年白内障超声乳化人工晶体植入手术。 备注:门诊特定项目需事先至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后,刷卡结算时方可按此类项目的结付规定享受此待遇。未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参保员工发生此类费用将仍按普通门诊进行结算。

17 医疗保险 转外医疗: 审批:必须由中心事先审批,未事先审批转外医疗的一律不予结付。
地点:原则上可转上海、南京、北京的当地三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 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最长为3个月,超过3个月的,需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备注:转外医疗手续一次有效,再次转外医疗需重新审批。因同一病种转外医疗且两次住院间隔不超过90天的,无需重新办理转外医疗手续。 参保人员患有经本市市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会诊仍未确诊 的疑难病症,或市级医院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 疾病,经审批备案后转外地更高一级医院住院治疗。

18 事先审批——现金结算——柜台报销(三个月内)
医疗保险 居外医疗: 审批:必须由中心事先审批,未事先审批转外医疗的一律不予结付。 医疗机构:参保员工可选择居住地1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2家定点医院作为本人居外医疗指定医疗机构。 备注:居住在高新区、吴中区以及相城区所属乡镇,且距离苏州城区较远的参保员工,可参照上述规定选择居住地1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1家定点医院。 长期(60天以上)居住苏州市城区以外的参保人员,包括异 地安置居住的公积金退休会员、长驻外地工作的公积金会员 以及异地居住的参保学生,经审批备案后可在居住地选定医 疗机构就医。 事先审批——现金结算——柜台报销(三个月内)

19 以下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照规定至中心办理现金结算:
因公积金会员卡损坏、遗失已经办理挂失手续,并在申请补办期间在定点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费用; 公积金会员卡计算机网络系统故障期间在定点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费用; 首次参保,按规定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日起至领取到公积金会员卡期间在定点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费用

20 医疗保险 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园区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对象为: 保费筹集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所有参保人员(包含已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不含缴费中断人员,下同); 2、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所有参保人员 保费筹集 园区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保费由“个人缴费+医保统筹基金划拨”组成。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元,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从其医疗个人账户中扣缴,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由个人(或家庭)缴纳;医保统筹基金的划拨金额按照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人数确定,并分别从职工医保及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中划拨。

21 医疗保险 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赔付条件和标准:
 1、赔付条件。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园区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和公立的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自付医疗费用累计超过6千元,即可享受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赔付。   2、赔付标准。参保人员在一个保险年度内的自付医疗费用累计满6千元后即可享受800元的赔付,并对其6千元以上的部分实行分段累进赔付,其中: (1)6千元以上至1万元以内部分,赔付40%;         (2)1万元以上至2万元以内部分,赔付50%;         (3)2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内部分,赔付60%;         (4)5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内部分,赔付70%;         (5)10万元以上部分,赔付80%。

22 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 公积金会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3 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 公积金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同工伤: 公积金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员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公积金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24 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用人单位应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鉴定为职业病30日内,向中心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遇重大事故的,需在发生事故当日24小时内至中心登记。 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员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内,可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醒:若发生工伤,请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如遇交通事故等情况,请记得报警。

25 生育保险 要求 享受福利 1.必须为满足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
2.在生育当月前在苏州园区连续正常缴纳满10个月(生育当月计算在内,补缴不算),可以享受生育保险。 3.若不满10个月,可以在生育当月后连续正常缴纳满10个月后(生育当月计算在内,补缴不算),在班里报销,可以享受生育保险。 享受福利 1.生育医疗费 2.一次性营养费补助和一次性餐前检查补贴 3.生育津贴

26 生育的医疗费 生育的医疗费。生育的医疗费用是指参保职工在妊娠和分娩住院期间,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其中,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按定额标准一次性补贴给职工个人,一次性产前检查补贴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因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的医疗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按定额标准结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职工生育时因并发以下疾病:羊水栓塞、难治型产后大出血、妊娠期急性脂肪肝、弥漫性微血管内凝血(DIC)、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征、重度妊娠合并肝内胆汁淤积症、妊娠合并心力衰竭、妊娠合并脑血管意外、妊娠合并重度血小板减少、重症产科感染、产科多器官功能衰竭,发生超过定额标准且符合生育保险基金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生育保险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因疾病、宫外孕、葡萄胎终止妊娠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27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   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是指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国家和省规定的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皮埋(取皮埋)术、人工流产术、引产术、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以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参保职工实施上述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按定额标准结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职工因实施前款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在手术和住院期间,发生超过定额标准的医疗费用,按生育保险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手术或者出院之后产生的上述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28 一次性产前检查补贴标准 生育类型 一次性产前检查补贴 一次性营养补助 顺产、难产、剖宫产、多胞胎、 妊娠满7个月引产 1000 1340
 生育类型 一次性产前检查补贴 一次性营养补助 顺产、难产、剖宫产、多胞胎、 妊娠满7个月引产 1000 1340 妊娠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 700 ——

29 生育保险 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生育类型 计发天数 顺产 128天 难产、剖宫产 143天 多胞胎生育 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 20天 妊娠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 30天 妊娠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 42天 妊娠满7个月引产 98天 男员工按规定享受护理假 10天 生育津贴以参保员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员工月平均缴费基数为计发基数,发放给单位

30 生育保险 参保员工在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计划生育手术是指参保员工为实行计划生育而实施的避孕、节育手术。 计划生育手术
享受生育津贴天数 输卵管节育术 21 输精管节扎术 7 输卵管复通 输精管复通 14 宫内节育器放置术 2 宫内节育器取出术 避孕药皮下埋植 3 避孕药皮下埋植取出

31 失业保险 领取要求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且在失业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参保员工,可申请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的; 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的;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32 失业保险 待遇享受 领取期限按其累计缴费年限核定,缴费每满一年可领取2个月,最长期限不超过24个月,领取标准按其失业前累计缴费年限及缴费基数确定。 领取标准 根据累计缴费年限来定: 小于10年的,按其本人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 大于10年小于20年的,按其本人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 大于20年的,失业金按其本人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

33 二、园区住房保障 住房公积金贷款 1.缴费条件: ①甲类计划参保人员贷款:申请贷款当月之前已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账户满6个 月。
②乙类计划参保人员贷款:申请贷款当月之前已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账户满6个月。 2、自有资金支付房款不低于以下规定比例: 首套房 不低于房价的20% 二套房 不低于房价的30%

34 二、园区住房保障 住房公积金贷款 3、目前不在使用公积金相应账户偿还购房贷款 4、所有共有人均没有住房公积金债务
5、本次贷款前已留足或补足本人养老应计存款额 6.共同申请贷款的,按主借款人参加社会保险(公积金)综合保障计划的类型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额度和年限。 贷款额度:   甲类计划和乙类计划参保人员贷款额度均可按以下两种方法计算后,由借款申请人自主选择: ①个人可贷额度=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缴存社会保险(公积金)的缴费基数×35%(规定比例)×12(月)×贷款期限(年) ②个人可贷额度=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10(倍); 贷款年限按照月还款额度不应超过月缴存基数的50%确定。

35 二、园区住房保障 1、住房公积金贷款 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保障性住房申请贷款的,其贷款额度可适当上浮,最多不超过3万。
最高贷款额度及最长贷款年限 房屋类型 房屋情况 人数 最高贷款额度 新建普通住房或存量成套住房 首次住贷    面积≤90㎡且房价≤110万元 1人及以上符合条件 88万元 其他 1人符合条件 45万元 2人及以上符合条件 70万元 注:实际贷款额度为可贷款额度与最高贷款额度相比,取低。

36 二、园区住房保障 1、住房公积金贷款 最高贷款年限:
购买新建普通住房的,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购买二手房、自(翻)建住房的,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20年。借款申请人的借款年限可在法定退休年龄上延长5年。 借款人的申请期限短于规定的最长期限的,贷款期限以申请期限为准。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长年限将根据园区的住房价格、职工购买能力及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状况等情况适时调整。

37 二、园区住房保障 2、租房提取 未动用公积金购房或仅动用住房账户存储额购房的甲类员工和参加住房公积金的乙类员工,需租用住房解决住宿的,可按规定动用住房账户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额支付房租。 租房提取原则: 员工可提取住房账户或住房公积金账户以及普通专户在留(补)足本人养老应计存款额后的余额。 在有效的租赁协议期内凭税务部门开具的租房发票办理。 提取金额 月租金乘支付月数或者公积金相应账户余额,两者取其低。 提取方式 个人租房,一年两次提取;集体租房,按月提取。

38 主要内容 简介 01 个人保障待遇账户情况介绍 02 模板来自于 转移 03 38

39 社保转移与提取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参保人员的养老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统筹基金全部转入中心,其中,个人账户储存额由中心记入其本人社会保险(公积金)养老个人账户内,但金额不与园区缴费部分累加,办理退休或再次转出手续时进行计算;统筹基金计入园区养老统筹基金;缴纳年限累计计算

40 社保转移与提取 养老转入流程 原缴纳地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员工本人填写《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参保缴费凭证》,交至公积金中心
中心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社保缴纳地 《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将转入的个人账户存储额计入社会保险账户

41 社保转移与提取 住房公积金转入流程 参保人员至中心开具《住房公积金转入联系表》,交至原参保地住房公积 金经办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转出
参保人员原住房公积金转出地按有关政策的规定,将员工原住房公积金转入 中心的指定银行专户,同时参保人员将异地住房公积金经办机构开具的 《住房公积金销户通知书》交至中心财务科 中心财务科收取《住房公积金销户通知书》后统一汇总至单位 服务科办理转入基金业务,记入其住房个人账户内,与园区缴费部分累加

42 Thank You! FESCO Adecco Suzhou 免费咨询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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