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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訓業務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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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考訓業務宣導

2 公務人員考績與實務 公務人員酒駕行政責任處理原則 重要業務宣導

3 考績考核

4 考績會與考核會比較 考績 考核 依據 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任期 1年(起迄各機關自訂)
1年,9月1日至8月31日 人數 5-23人 9-17人(校務會議議決) (考核人數不滿20人得降低,最低5人) 主席 機關首長指定1人(主席未能出席,得由 主席就委員中指定1人代理) 委員互推1人 當然委員 人事主管 教務、學務、輔導、人事主管、教師會代表 票選委員 每滿4人應有2人 當然委員以外均票選 指定委員 當然及票選委員以外 (含依規需有之協會代表) 性別比例 1/3 未兼行政 每滿3人應有1人 議決 過半數出席,半數以上同意 1/2以上出席,過半數同意;審議年考、另考、記大功(過) 2/3以上出席,過半數同意

5 公務人員考績區分 年終考績 另予考績 專案考績 現職經銓敘合格實授 年度內1月至12月均有任職事實者(以月計之)
須「連續」任職達6個月 留職停薪即視為年資中斷 同一年度以辦理一次另予考績為限 年終辦理;但撤職、休職、免職、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期間考績年資無法併計者,應隨時辦理 另予考績 專案考績 重大功過(一次記二大功、一次記二大過) 隨時辦理

6 公務人員考績注意事項 不得考列甲等的情事(考績法施行細則第4條) :
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 參加公務人員相關考試或升官等訓練之測驗,經扣考處分。 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 曠職1日或累積達2日。 事、病假合計超過14日。 辦理為民服務業務,態度惡劣,影響政府聲譽,有具體事實。 事、病假合計之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之及因安胎事由所請之事、病假(含延長病假)日數。

7 公務人員考績注意事項 不得作為考績等次考量之因素 依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或陪產假。
依法令規定給予之哺乳時間或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性別工作平等法:每日給予哺乳時間2次,每次以30分鐘為度;每天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以安胎事由所請之假。

8 公務人員考績注意事項 考績等次之例外情形 延長病假超過「6個月」 以考列丙等為宜。 因公請公傷假或因案受免職、停職處分,全年無工作事實者
不宜考列乙等等次 由權責機關斟酌其傷病事由予以考評 因公傷病原因屬冒險犯難情事者,全年無工作事實

9 公務人員考績結果 年終考績2年甲等或1甲2乙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一次記二大功: 一次記二大過:免職。 考績區分 獎懲結果
年終考績 晉本(年功)俸1級, 1個月俸給總額獎金。 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 者,給與2個月俸給 總額獎金。 半個月俸給總額獎金。 者,給與1.5個月俸給 留原 俸級 免職 另予考績 1個月俸給總額獎金 半個月俸給總額獎金 不予 獎勵 專案考績 一次記二大功: 晉本(年功)俸1級,1個月俸給總額獎金。 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2個月俸給總額獎金。 在同1年度內再因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不再晉敘俸級,改給2個 月俸給總額獎金。 一次記二大過:免職。 年終考績2年甲等或1甲2乙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10 教師成績考核區分 年終成績考核 另予成績考核 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1學年(8/31至7/1,以月計)
須「連續」任職達6個月 留職停薪即視為年資中斷 同一年度以辦理一次另予考績為限 應於學年度終了辦理之。但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者得隨時辦理。 另予成績考核 於考核年度內解聘或不續聘者,不再辦理考核。 因案停聘准予復聘人員在考核年度內任職達6個月以上者,准予辦理另予考核,其列冊事由並應於備考欄內註明。

11 教師考核條款及要件 四條一款(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 : 按課表上課,教法優良,進度適宜,成績卓著。 訓輔工作得法,效果良好。
服務熱誠,對校務能切實配合。 事病假併計在14日以下,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品德生活良好能為學生表率。 專心服務,未違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關兼課兼職規定。 按時上下課,無曠課、曠職紀錄。 未受任何刑事、懲戒處分及行政懲處。但受行政懲處而於同一學年度經獎懲相抵者,不在此限。 事、病假併計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請假之日數。

12 教師考核條款及要件 四條二款(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 : 教學認真,進度適宜。 對訓輔工作能負責盡職。 對校務之配合尚能符合要求。
事病假併計超過14日,未逾28日,或因重病住院致病假連續超過28日而未達延長病假,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品德生活考核無不良紀錄。 事、病假併計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請假之日數。

13 教師考核條款及要件 四條三款(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 : 教學成績平常,勉能符合要求。 曠課超過2節或曠職累計超過2小時。
事、病假期間,未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未經校長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 品德生活較差,情節尚非重大。 因病已達延長病假。 事病假超過28日 因病已達延長病假之情形,不含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 事、病假併計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請假之日數。

14 教師考核條款及要件 不得作為考核等次考量之因素 考績等次之例外情形
依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或陪產假。 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請假之日數。 法令規定核給之哺乳時間、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或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考績等次之例外情形 教師請公(傷)假1學年如合於教師請假規則相關規定,仍准參加成績考核,但全年未到校上課,無實際成績可考,得酌列四條三款。請公(傷)假未滿1學年者,得依實際工作期間長短及服務成績辦理考核。

15 教師考核結果 教師成績考核結果應自次學年度8月1日執行。 考核區分 考核結果 四條一款 四條二款 四條三款 年終成績考核
晉本(年功)薪1級, 1個月薪給總額獎金。 已支年功薪最高級 者,給與2個月薪給 總額獎金。 半個月薪給總額獎金。 已支年功薪最高級 者,給與1.5個月薪給 留支原薪 另予成績考核 1個月薪給總額獎金 半個月薪給總額獎金 不予獎勵 教師成績考核結果應自次學年度8月1日執行。 考核獎金薪給總額,以次學年度8月1日之本薪(年功薪)及其他法定加給為基準計算。但 職務加給、地域加給,以考核年度7月31日所支者為基準計算。考核獎金由辦理考核學校 發給。 教師在考核年度內因職務異動致薪給總額減少者,其考核獎金之各種加給均以所任職務月 數,按比例計算。 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獎金,其薪給總額以最後在職日之本薪年功薪)及其他法定加給 為基準計算。

16 考績案例 Q:A君應93年四等特考交通行政職系考試及格,於93年8月26日分發甲機關任辦事員職務,93年12月26日審定先予試用,94年6月26審定合格實授核敘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280俸點,復應94年高考及格,於 分發其他機關以交通行政職系科員職務參加實務訓練,甲機關94年辦理A君年終考績。 A:甲係應93四等特考及格,在原分發機關任職未滿3年,於高考分發其他機關時,無法視同調任,是以其考績年資已中斷,故94年僅得以其特考資格任職滿6個月以上年資於原服務機關參加委任第3職等另予考績。

17 考績案例 Q:99年3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留職停薪5個月,99年度如何辦理考績? A:99年度無法辦理考績
理由:留職停薪前後任職年資合併雖達6個月,但非連續,依規定無法辦理另予考績。

18 考績案例 Q:99年7月8日至7月23日止計16天因個人因素辦理留職停薪,99年度如何辦理考績?
A:99年度無法辦理年終考績,但得辦理另予考績。 理由:留職停薪即視為年資中斷,因無連績任職之事實,自無法辦理年終考績,但得依有關規定辦理另予考績,同一年度並以辦理一次另予考績為限。

19 考績案例 Q:教師因安胎需要請事、病假(延長病假),會影響成績考核?
A:依公立高級中等以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請假之日數,不列入成績考核之事、病假併計日數。

20 考績案例 Q:教師因安胎需要請事、病假(延長病假)或接續請娩假致考核年度未到校上課無工作事實,其成績考核應如何辦理疑義?
A:教師倘於考核年度內因安胎需要請事、病假(延長病假)或接續請娩假,致全年度未到校上課無工作事實,得酌列第4條第1項第3款,以落實工作導向之考核制度。 (教育部100 年9 月1 日臺人(二)字第 號函)

21 實務案例 Q:教師102年10月中開始安胎待產到12月中生產,並接續請產假到學期末於103年2月1日起開始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半年(到103年7月31止),其成績考核應如何辦理? A: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3條規定,教師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應予年終成績考核,不滿一學年而連續任職已達6個月者,另予成績考核。如果103年2月1日開始留職停薪,則102學年度僅連續任職達6個月(102年8月至103年1月),依上開規定只能參加另予成績考核。

22 實務案例 Q:今年的5月至6月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7月回校就職,共計申請育嬰留職停薪2個月,到年底有“連續任職”達六個月嗎?可辦理成績考核嗎? A: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3條第4項規定:「教師另予成績考核,應於學年度終了辦理之。但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者得隨時辦理之。」依據上開規定,如於去年8月起至今年5月辦理育嬰留職停薪離職日止,連續服務滿6個月,即得於5月份離職時辦理另予考核。如當時未辦理,則8月份可辦理另予考核。

23 辦理考績常見錯誤 考績考列甲等人數比率調查表
請延長病假(扣除因安胎所請之假)日數超過「6個月」,係指考績年度內請延長病假不扣除例假日之日數超過180日。 本表係公務人員適用,包括已銓敘公務人員(含機關首長)、未銓敘公務人員及雇員。(政務人員、校長、教師、約聘僱人員、技工、工友、主計、政風、人事人員等,請勿填列。)

24 辦理考績常見錯誤 WebHR-考績人數統計表

25 辦理考績常見錯誤

26 辦理考績常見錯誤

27 辦理考績常見錯誤 WEBHR系統-考績資料維護-擬予考績-核定代碼錯誤

28 辦理考績常見錯誤

29 辦理考績常見錯誤

30 辦理考績常見錯誤 未確實執行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考績預審

31 辦理考績常見錯誤

32 辦理考績常見錯誤

33 辦理考績常見錯誤

34 辦理考績常見錯誤

35 酒駕行政責任

36 重要函釋 屏東縣政府102年8月1日屏府人考字第10221592200號函 一、為維護行政團隊良好形象,各機關學校應落實平時宣導教育
及督導,具體明確要求公務人員以身作則,貫徹政府杜絕酒 後駕車之決心,特訂定「屏東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 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處理原則」,自即日生效。 二、公務人員如有酒後駕車情事,請各機關學校本權責查證後, 參依本處理原則所定之懲處基準,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 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或各機關職員獎懲規定所訂標準,衡 酌事實發生原因、動機或對政府形象之影響程度予以嚴厲處 分。 三、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履行公務員服務法 第五條誠實之義務,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 單位。

37 行政懲處 未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申誡2次

38 重要業務宣導

39 性別主流化訓練情形調查 104年4月1日起移至「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管理介面「人事單位」項下「性別主流化訓練情形調查」功能內填報
填報日期 每年1月1日至15日填報前1年度第4季調查表(1-12月) 每年4月1日至15日填報當年度第1季調查表(1-3月) 每年7月1日至15日填報當年度第2季調查表(1-6月) 每年10月1日至15日填報當年度第3季調查表(1-9)

40 性別主流化訓練情形調查 路徑

41 性別主流化訓練情形調查 查詢性別主流化訓練情形資料

42 性別主流化訓練情形調查 新增性別主流化訓練情形調查表

43 性別主流化訓練情形調查

44 性別主流化訓練情形調查 編修性別主流化訓練情形調查表

45 性別主流化訓練情形調查

46 WebHR獎懲資料更新

47 WebHR獎懲資料更新

48 謝謝聆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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