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税务代理业务范围 第三节 税务代理制度 一、税务代理概述 三、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和终止 四、税务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代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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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务代理业务范围 第三节 税务代理制度 一、税务代理概述 三、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和终止 四、税务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代理责任

一、税务代理概述 ( 一 ) 税务代理的概念和原则 ( 一 ) 税务代理的概念和原则 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本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受纳税 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 称。

一、税务代理概述 ( 二 ) 税务代理人 ( 二 ) 税务代理人 税务代理人是实施税务代理行为的主体。税务代理人是指 具有丰富的税收实务工作经验和较高的税收、会计专业理论 知识以及法律基础知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省、自治区、 直辖市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批准,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 员 ( 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的人 ) 及其工作机构是按规定设立的 承办税务代理业务的机构。税务师必须加入税务代理机构, 才能从事税务代理。

一、税务代理概述 ( 二 ) 税务代理人 ( 二 ) 税务代理人 1. 税务师资格的取得 (1) 国家对税务师实行资格考试和认定制度。具备下列条件 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税务师考试: 具有经济类、法学类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经济、法律工作 3 年以上的;具有经济类、法学类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经济、 法律工作 5 年以上的;连续从事税收业务工作 10 年以上的; 国家税务总局认定具有同等学识能力和资格的。

一、税务代理概述 ( 二 ) 税务代理人 ( 二 ) 税务代理人 1. 税务师资格的取得 (1) 国家对税务师实行资格考试和认定制度。具备下列条件 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税务师考试: 具有经济类、法学类中等以上专业学历以及连续从事税收 业务工作 10 年以上的,可以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取得执业 会计师、审计师、律师资格者以及连续从事税收业务工作 15 年以上者,可不参加全国统一的税务师资格考试,其代理资 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考核认定。

一、税务代理概述 ( 二 ) 税务代理人 ( 二 ) 税务代理人 1. 税务师资格的取得 (2) 考核认定税务师必须经过专门的税务师资格培训。凡符 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税务师资格培训: 取得注册会计师、律师资格的;具有中等以上专业学历或 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连续在税务部门从事税收实务工 作 5 年以上的;已在税务咨询 ( 代理 ) 机构从事代理业务的。

一、税务代理概述 ( 二 ) 税务代理人 ( 二 ) 税务代理人 1. 税务师资格的取得 (3) 国家实行执业税务师审批制度。已取得税务师资格的人 员,要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必须向所在地的税务师资格审查 委员会提出执业申请。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由税务师资 格审查委员会核发税务师执业证书,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在 2 年以上的;从事税务行政诉讼业 务 2 年以上的;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2 年以上的;在税务部门连 续从事税收实务工作 15 年以上,并已不在税务部门担任职务 的。

一、税务代理概述 ( 二 ) 税务代理人 ( 二 ) 税务代理人 2. 税务代理机构资格的取得 税务代理机构是税务师从业的工作场所,税务师必须加入 税务代理机构才能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税务代理机构为税务师事务所和经国家税务总局及省、自 治区、直辖市税务资格审查委员会批准的其他机构。 经国家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税务咨询机构需要开展税务代理业务的,必须在本机构 内设置专门的税务代理部,配备 5 名以上经税务机关审定注 册的税务师,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 师资格审查委员会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 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

二、税务代理业务范围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税务代理人进行全 面代理、单项代理或临时代理、常年代理。

三、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和终止 ( 一 ) 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 ( 一 ) 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 税务师承办代理业务,由其所在的代理机构统一受理,并 与被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委托代理协议书的签订、 生效,标志着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 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应经双方同意,明确载明代理人、被 代理人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以及其他应明 确的内容,并由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代理机构和被代理人 签名盖章。 税务代理人应按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的代理内容和代理权 限、期限进行税务代理;超出协议书约定业务需代理时,必 须先修订协议书。

三、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和终止 ( 二 ) 税务代理关系的终止 ( 二 ) 税务代理关系的终止 1. 自然终止 税务代理期限届满,委托协议书届时失效,税务代理关系 自然终止。

三、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和终止 ( 二 ) 税务代理关系的终止 ( 二 ) 税务代理关系的终止 2. 特殊终止 遇有特殊情况,代理人、被代理人双方皆有权在委托期限 内单方终止代理关系。 (1) 被代理人单方终止代理关系的情形有 : 税务师已死亡; 税务代理人被注销其资格;税务代理人未按委托代理协议书 的规定理办代理业务;税务代理机构已破产、解体或被解散。 (2) 代理人单方终止代理关系的情形有 : 被代理人残废、死 亡或解体;被代理人授意税务代理人实施违反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被代理人提 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造成代理错误或 被代理人自己实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四、税务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 一 ) 税务代理人的权利 ( 一 ) 税务代理人的权利

四、税务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 二 ) 税务代理人的义务 ( 二 ) 税务代理人的义务

五、代理责任 对税务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 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补缴应 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以 2000 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