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 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台內童字第0930093916號令發布本辦法依兒少第五十一條規定訂定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及專業人員定義 一、教保人員、助理教保人員:指於托育機構提供兒童教育 保育服務之人員 保育服務之人員二、保母人員:指於托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照顧未滿二 歲兒童之人員 歲兒童之人員三、早期療育教保人員、早期療育助理教保人員:指於早期 療育機構提供發展遲緩兒童教育保育服務之人員 療育機構提供發展遲緩兒童教育保育服務之人員 四、保育人員、助理保育人員:指於 四、保育人員、助理保育人員:指於安置及教養機構提供兒 童生活照顧之人員五、生活輔導人員、助理生活輔導人員:六、心理輔導人員:七、社會工作人員:八、主管人員:指於機構綜理業務之人員。
教保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科、系、 所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者。 所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者。二、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修畢幼稚園教師教育學程 或教保核心課程者。 或教保核心課程者。三、高中(職)學校畢業,於本辦法施行前,已修畢 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乙類、丙類訓 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乙類、丙類訓 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於本辦法施行日 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於本辦法施行日 起十年內,得遴用為教保人員。 起十年內,得遴用為教保人員。四、普通考試、丙等特種考試或委任職升等以上考試 社會行政職系及格,並修畢教保核心課程者。 社會行政職系及格,並修畢教保核心課程者。
助理教保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高中(職)以上學校幼兒保育相關科畢業者。二、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並修畢教保核心課 程者。 程者。三、高中(職)學校家政、護理等科畢業,於本辦 法施行日起十年內,得遴用為助理教保人員。 法施行日起十年內,得遴用為助理教保人員。四、高中(職)學校畢業,於本辦法施行前,已修 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甲類訓練課 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甲類訓練課 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於本辦法施行日起十 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於本辦法施行日起十 年內,得遴用為助理教保人員。 年內,得遴用為助理教保人員。
保母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高中(職)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 護理相關科畢業,並取得保母人員丙級 護理相關科畢業,並取得保母人員丙級 技術士證者。 技術士證者。二、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修畢保母、 教保或保育核心課程,並取得保母人員 教保或保育核心課程,並取得保母人員 丙級技術士證者。 丙級技術士證者。三、其他於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保母人員 丙級技術士證者,於本辦法施行日起十 丙級技術士證者,於本辦法施行日起十 年內,得遴用為保母人員。 年內,得遴用為保母人員。
早期療育教保人員應具備資格之一 一、專科以上學校醫護、職能治療、物理治療、教育、特 殊教育、早期療育、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社會、社 殊教育、早期療育、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社會、社 會工作、心理、輔導、青少年兒童福利或家政相關科 會工作、心理、輔導、青少年兒童福利或家政相關科 、系、所、組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者。 、系、所、組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者。二、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修畢學前特殊教育學程或早期 療育教保核心課程者。 療育教保核心課程者。三、專科學校畢業,依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專業人員遴用訓 練及培訓辦法取得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教保員資格者, 練及培訓辦法取得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教保員資格者, 於本辦法施行日起十年內,得遴用為早期療育教保人 於本辦法施行日起十年內,得遴用為早期療育教保人 員四、普通考試、丙等特種考試或委任職升等以上考試社會 行政職系及格,並修畢早期療育教保核心課程者。 行政職系及格,並修畢早期療育教保核心課程者。
早期療育助理教保人員具備之資格 一、高中(職)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 護理相關科畢業者。 護理相關科畢業者。二、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修畢早期療 育教保核心課程者。 育教保核心課程者。三、高中(職)學校畢業,依身心障礙福利 服務專業人員遴用訓練及培訓辦法取得身 服務專業人員遴用訓練及培訓辦法取得身 心障礙福利服務教保員資格 者,於本辦法 心障礙福利服務教保員資格 者,於本辦法 施 行日起十年內,得遴用為早期療育助理 施 行日起十年內,得遴用為早期療育助理 教保人員。 教保人員。
托育機構主管人員應具備之資格 一、研究所以上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畢業,且有二 年以上托育機構或幼稚園教保經驗者。 年以上托育機構或幼稚園教保經驗者。二、大學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 書,具教保人員資格,且有二年以上托育機構或幼稚園教 書,具教保人員資格,且有二年以上托育機構或幼稚園教 保經驗,並修畢主管核心課程者。 保經驗,並修畢主管核心課程者。三、大學畢業,具教保人員資格,且有三年以上托育機構或幼 稚園教保經驗,並修畢主管核心課程者。 稚園教保經驗,並修畢主管核心課程者。四、專科畢業,具教保人員資格,且有四年以上托育機構或幼 五、高中(職)學校畢業,具教保人員資格,且有五年以上托 育機構教保經驗,於本辦法施行前,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 育機構教保經驗,於本辦法施行前,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 人員訓練實施方案戊類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於 人員訓練實施方案戊類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於 本辦法施行日起十年內,得遴用為托育機構主管人員。 本辦法施行日起十年內,得遴用為托育機構主管人員。
專業人員訓練 1. 類別如下: ( 1 )職前訓練:對新進用之專業人員實施之訓練。 ( 2 )在職訓練:對現任之專業人員實施之訓練。 2. 職前訓練依機構特性辦理,訓練內容應包括簡介機 構環境、服務內容、經營管理制度及相關法令。 3. 在職訓練每年至少二十小時,訓練內容應採理論及 實務並重原則辦理。 4. 專業人員參加在職訓練,應給予公假。
幼稚園及托兒所在職人員修習幼稚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標準 民國 92 年 8 月 1 日公發布
1. 本辦法依師資培育法 第 24 條規定訂定之。 2. 師資培育法第 24 條所稱已從事幼稚園或托兒 所工作並繼續任職之人員,應符合下列資格 ( 1 )本辦法施行前已在立案之幼托機構從事 教學或保育工作,並繼續任職至本辦法 教學或保育工作,並繼續任職至本辦法 施行後仍在職者。 施行後仍在職者。 ( 2 )按月支領專任人員待遇,具備足資證明 ( 2 )按月支領專任人員待遇,具備足資證明 文件者。 文件者。 前項人員數,應依幼托機構向所在地主管機 關所報立案班級數之法定員額計算。 前項人員數,應依幼托機構向所在地主管機 關所報立案班級數之法定員額計算。
3. 幼托機構在職人員,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由 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幼稚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教 育專業課程及全時教育實習,提供其進修機會: ( 1 )具大學畢業學歷。 ( 2 )具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學歷,取得大 學學籍,並於大學修畢 32 個普通課程學分 學學籍,並於大學修畢 32 個普通課程學分 4. 幼托機構在職人員修習幼教專班,應修畢至少 26 個 幼教專業課程學分及半年之全時教育實習。在專科 及大學階段修習之相關科目,得抵免最多六學分。 幼托機構在職人員修習幼教專班年限,不得少於二 年。
5. 幼托機構在職人員修畢幼教專班者,由師 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 書。 6. 幼托機構在職人員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 證明書及大學畢業學歷者,依本法第 11 條 規定,參加教師資格檢定通過後,由中央 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