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區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會考及特色招生 報 告 人:王俊哲 校長 報告日期: 103 年 3 月 6 日
( 四 ) 國中會考三等級積分換算 國中教育會考是能力檢核 的測驗,成績粗略分為精 熟、基礎及待加強 3 個標準。 也就是說:考 95 分 和 85 分可能都是同 屬於精熟等級,不 用分分計較,所以 考試壓力就會降低。 為什麼國中教育會考 可以降低考試壓力? 國中會考 30 分 精 熟:每科 6 分 基 礎:每科 4 分 待加強:每科 2 分
( 六 ) 國中會考標示積點換算 2016/8/33 精熟 A++ 7 點 A+ 6 點 A 5 點 基礎 B++ 4 點 B+ 3 點 B 2 點 待加強 1點1點 五科總標示合計上限 35 點 2 根據出題單位心測中心初估,答對題數在 80 %至 85 %以 上是精熟、 30 %至 45 %以上是基礎、 30 %以下是待加強。
( 六 ) 國中會考標示比例 精熟 A++ 精熟 A+ 精熟 A 精熟等級前 25% 精熟等級前 26%~50% 精熟等級後 50% 基礎 B++ 基礎 B+ 基礎 B 基礎等級前 25% 基礎等級前 26%~50% 基礎等級後 50% 待加強 C
102 學年度高雄區國中教育會考等級一覽表 等級標示國文數學英語社會自然 精熟 (6 分 ) A A A 基礎 (4 分 ) B B B 待加強 C
102 學年度高雄區國中教育會考積分統計表 序號總積分人數比例%累計人數累計比例%
102 學年度高雄區國中教育會考積分統計表 序號總積點人數比例%累計人數累計比例%
超過 當報名人數超過學校招生名額,而且最低錄取 總積分相同者,才需要比序! 五、超額比序使用時機 例如: *鳳山高中免試入學招生名額 100 名。 *現報名鳳山高中之人數為 120 人。 *排序前 99 名之分數為 92.1 分。 *第 100 名為 92 分,且有 5 人同分,才須進行 超額比序。
六、超額比序順序 -1 總積分 多元發展 總積分 ( 上限 40 分 ) 多元發展 總積分 ( 上限 40 分 ) 志願序 積分 志願序 積分 國中會考 總積分 超額比序方式是先比總積分;若同分再比多元發展項目總積分; 倘若再同分再比志願序積分;若還是同分再比國中會考總積分; 若還是同分再比國中會考標示總積點。 國中 會考 標示 總積 點
超額比序說明 學生總積分 多元 發展 志願序 國中 會考 甲生 乙生 丙生
增額錄取增額錄取 國文標示積點國文標示積點 數學標示積點數學標示積點 英語標示積點英語標示積點 社會標示積點社會標示積點 自然標示積點自然標示積點 國文等第積分國文等第積分 數學等第積分數學等第積分 英語等第積分英語等第積分 社會等第積分社會等第積分 自然等第積分自然等第積分 寫作測驗寫作測驗 當國中會考標示總積點仍同分時,依國中會考成績各科分數、 國中教育會考各科標示之優先順序進行比序。 國中會考各科分數國中會考各科標示 六、超額比序順序 -2
七、超額零抽籤的處理方式 2016/8/312 免試入學最後比序結果仍超額部分, 由特色招生考試分發或單獨招生核 定名額內調整。 調整後仍超額者,報各該主管機關 核准,增加錄取名額。 有辦理特色招生 考試分發或單獨 招生之學校 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增加錄取名額。 未辦特色招生考 試分發入學之學 校 經比序後仍超額時,不予抽籤
103 年度免試入學本校核定名額 高雄 中學 高雄 女中 鳳山 高中 鳳新 高中 文山 高中 ≧1≧1 ≧1≧ 鳳山 商工 三民 家商 136
伍、高中職特色招生辦理情形
一、特色招生的種類 2016/8/315 適用音樂、美術、舞蹈、戲劇等藝術 才能班、體育班、高職職業類科、高 中科學班等 藝才班、體育班及高職類科招生未額 滿班級,得辦理續招 甄選 入學 適用一般學術性特色課程班級 招生未額滿班級,不得辦理續招 考試分 發入學
二、特色招生的比率 2016/8/316 本局及各主管機關審核通過,申辦特色招生學校 共計 28 校,佔總招生比率 7.67% 。 依教育部規定,高雄區特色招生總名額不得超越 各公私立高中職校總招生名額之 25% 。
三、特色招生的名額 2016/8/317 音樂班: 90 ˙ 美術班: 90 舞蹈班: 30 ˙ 體育班: 739 雄中科學班: 30 中山工商(餐飲、美容、資訊、汽車、 機電):每科 50 名,共 250 名 甄選 入學 1229 名 雄中: 600 ˙ 雄女: 600 附中: 70 ˙ 鳳山: 84 ˙ 鳳新: 84 瑞祥: 80 ˙ 三民: 80 ˙ 前鎮: 40 福誠: 40 ˙ 文山: 40 ˙ 雄工: 80 立志中學: 50 ˙ 中山工商: 50 考試分 發入學 1898 名
四、特色招生 - 考試分發入學 2016/8/318 以學科考試為主 高雄區以聯合招生方式辦理 辦理方式 含國文、英文、數學、社會、自然等 5 科 委託師大心測中心辦理測驗命題工作 測驗內容 每年 7 月辦理學科考試 每年 7 月底前辦理分發作業 辦理時程 以考試成績及學生志願作為分發入學依據 各校得依發展特色擇科採計測驗或加權計分 錄取方式
入學重要日程表 日期辦理事項 103/3/3 ~ 103/3/7 藝才班術科測驗報名 103/3/13 ~ 103/3/15 國中教育會考集體報名 103/4/11 寄發國中教育會考准考證 103/4/12 ~ 103/4/20 藝才班術科測驗 103/5/1 ~ 103/5/2 體育班術科測驗報名 103/5/10 體育班術科測驗 103/5/12 體育班放榜
入學重要日程表 日期辦理事項 103/5/17 ~ 103/5/18 國中教育會考 103/6/5 國中教育會考成績網路查詢 103/6/6 寄發國中教育會考成績單 103/6/11 ~ 103/6/12 第一次免試入學集體報名 特色招生甄選入學報名 103/6/20 第一次免試入學放榜 103/6/23 第一次免試入學報到 103/6/27 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報名
入學重要日程表 日期辦理事項 103/7/7 寄發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准考證 103/7/12 ~ 103/7/13 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測驗 103/7/24 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成績網路查詢 103/7/25 寄發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成績單 103/7/30 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繳交志願卡 103/8/4 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放榜 103/8/5 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報到
入學重要日程表 日期辦理事項 103/8/9 前第二次免試入學報名截止日 103/8/14 前第二次免試入學放榜截止日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
Q&A 為何先辦理免試入學再辦理特色招生? ( 一 ) 貫徹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以免試入學為主的 目標 教育部自 99 年起擴大辦理免試入學,其辦理時 程優先於申請入學及登記分發入學。基於延續辦 理的精神,先辦理免試入學,再辦理特色招生, 當可收循序推動和變動最小的成效,並配合國中 適性輔導之落實,讓大部分學生安心就學。
Q&A ( 二 ) 採特色招生甄選入學的科(班、組),如藝術 才能班、體育班等提前與免試入學同時辦理 考量目前以甄選入學方式招收學生的科(班、組) ,多為藝術才能班、體育班等,且其招收對象皆為 性向明確學生。而此類學生在國中小階段已就其專 才進行長時間的學習或訓練,並投注相當的心力, 為使此類學生未來仍可依其性向持續發展。因此, 特色招生甄選入學提前與免試入學同時辦理。
Q&A ( 三 ) 國中畢業生可同時報名高中高職、五專的免試 入學及藝術才能班、體育班等特色招生甄選入 學,但錄取後僅能擇一校報到。 ( 四 ) 每位學生都可以報名參加免試入學和特色招生 ,經免試入學或特色招生甄選入學錄取報到學 生,未依規定時間放棄報到資格,不得報名特 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
Q&A ( 五 ) 免試入學如有餘額可辦理第二次免試入學,並 得與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同時辦理。 參加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學生若未錄取心中理 想學校,可參加第二次免試入學,並得透過同一分 發平臺進行統一分發作業,確保每一位學生有學校 可讀。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高雄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要點 學生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分為「定期評量」 及「平時評量」,各占學期總成績之 50 %。 – 定期評量每學期實施三次。 – 平時評量之次數及時間,由任課教師審酌教學 需求自訂之。 為瞭解並確保國民中學學生學力品質,應由教育 部會同直轄市、縣(市) 政府辦理國中教育會考 教育會考之結果不得納入在校學習評量成績計算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高雄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要點 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 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 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 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 2/3 以上,且經獎懲 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二、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 平均成績丙等 (60 分 ) 以上。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 101 年 8 月 1 日以後入學 國民中小學之學生 ( 國一、國二 ) 適 用之。
高雄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要點 適用國三學生 學生修業期滿,評量結果均符合下列條件時,准 予畢業,並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 一 ) 每學期均有二個以上學習領域達丙等 (60 分 ) 以上,或三 年級下學期有三個以上學習領域達丙等 (60 分 ) 以上者。 ( 二 ) 日常生活表現良好,每學期均符合下列規定,或三年級 下學期符合下列規定並經審查會審核通過者: 1. 曠課未超過 50 節。 2. 功過相抵後未超過三大過。 3. 事、病假及曠課節數合計未超過每學期上課節數 1/2 。 修業期滿評量結果不符前項規定者,發給修業證 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