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最新函令解釋 104 年 8 月 林伶君視察 賴素娟專員 0
公司法相關法令修正議題 (1/2) 1 、員工加薪議題 公司法新增訂第 235 條之 1 並修訂第 235 條及第 240 條 ( 公布 ; 施行 ) ・ 2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 5 章增訂第 13 節節名及第 356 條之 1 至第 356 條 之 14 條條文 ( 公布 ; 施行 ) *「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公司之登記及認 許辦法及公司登記表」 開會研商修正 ・ 3 、有限合夥法 ( 公布 ; 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之 ) ・ 4 、企業併購法修正 ( 公布 ; 施行 ) 1
有限合夥與閉鎖性公司之比較說明 (1/4) 2 有限合夥 閉鎖性公司 使商業組織型態多 元化,滿足不同 投資人需求。 具法人格。以契約 約定成員間權利 義務。 立法目的立法目的 使公司型態多元化, 滿足不同投資人 需求。 具法人格。但得排 除現行公司法之 部分規定。
有限合夥與閉鎖性公司之比較說明 (2/4) 有限合夥閉銷性公司 至少 2 名合夥人組成 普通合夥人:對合夥 之債務負無限責任,有 合夥事業經營之決策權。 有限合夥人:對合夥 之債務負有限責任,無 經營決策權限。 定義定義 仍屬於公司型態一種 不得超過 50 人 股東具有一定程度信 賴關係,股份轉讓受限 制。 企業經營與所有結合, 簡化股東會及董事會權 責。 3
有限合夥與閉鎖性公司之比較說明 (3/4) 有限合夥閉銷性公司 專案型的事業。 創投業、影視文創產 業等 。 ・得約定存續期間 適用對象適用對象 多數新創階段的事業均 可適用, 科技業等 期望擴大事業經營,保 有未來上市 (IPO) 的 可能性。 ・以永續經營為原則 4
有限合夥與閉鎖性公司之比較說明 (4/4) 有限合夥或閉銷性公司 普通合夥人得以現 金、 現金以外財產、信用 或勞務出資 ( 負無限責任 ) 有限合夥人得以現 金、 現金以外財產出資 ( 負 有限責任 ) 一年可多次分派盈餘 相關規範相關規範 發行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及具 有特定事項否決權之特別股 資本一定比例內得以信用勞 務出資 可發行無面額股票 每半年分派盈餘 得以視訊會議召開股東會 ․ 僅得洽特定人發行新股 ․非閉鎖性公司需經全體股東 同意變更為閉鎖性公司;閉 鎖性公司需經股東會特別決 議變更為非閉鎖性公司 ․不得為公開發行公司 5
商業組織型態之比較
公司法新增訂第 235 條之 1 並修訂第 235 條及第 240 條 說明 7
修法說明 因應員工分紅費用化 與商業會計法第 64 條規範一致 盈餘分配 ( 含股息及紅利 ) 對象, 僅限股東, 不含員工 由修正前稅後分配概念, 轉化成稅前薪資分 配的精神 1 、以當年度獲利作為分派基準 2 、仍保持現金與發行股票彈性 1 8
公司法第 235 修正條文 股息及紅利之分派,除章程另有規定外, 以各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為準。 *比較 - 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 101 條有限公司章程必要記載事項 第 1 項第 5 款規定, 應載明「盈餘及虧損分派比例或 標準」。 9
公司法增訂第 235 條之 1 (1/3) 第 1 項 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 「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但公司 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 第 2 項 公營事業除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 於章程訂明分派員工酬勞之定額或比率外,不 適用前項之規定。 10
公司法增訂第 235 條之 1 (2/3) 第 3 項 前二項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 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 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 報告股東會。 11
公司法增訂第 235 條之 1 (3/3) 第 4 項 章程得訂明前項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 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 之從屬公司員工。 第 5 項 本條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12
公司法第 240 修正條文 第 1-3 項維持 以股息及紅利發行新股應經股東特別決議為原則 刪除原第 4 項 員工紅利分配成數 第 5 項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股息及紅利之分派,章程訂明 定額或比率並授權董事會決議辦理者,得以董事會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依第 一項規定,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 行新股或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13
「獲利狀況」之定義 當年度獲利為基準 稅前利益扣除應分派員工酬勞 ( 董監酬勞 ) 前之利益 會計師查核簽證 ( 實收資本額 3 千 萬元以上 ) 或董事會決議編造之財 務報表為準 14
分派員工酬勞適用對象 (1/2) 股份有限公司 1 年分派 1 次, 發放給員工時, 可採 1 次全額 發放或分次發放 有限公司準用之 (§ V) 僅得以現金為之。 15
分派員工酬勞適用對象 (2/2) * 無員工編制, 可不提列 公司認定無員工時, 其依章程規定成數分派 之員工酬勞, 於年度決算後應 歸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項下 ( 經濟部 經商 號函 ) 16
員工酬勞分派方式 (1/2) 決議機關:董事會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 過半數同意, 並報告股東會 決議內容: 1. 發放方式 ( 股票或現金 ) 2. 發行數額 ( 總金額 ) 3. 發行股數 17
員工酬勞分派方式 (2/2) 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其發行價格及股數之計算,以前一年度財務報表之淨 值作為計算基礎。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原則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規定辦理 1. 上市上櫃以前一日收盤價 2. 興櫃以前一季財報淨值 18
「定額」「比例」之定義 定額:一定數額,例如: 1 萬元 比例訂定方式 1. 固定數,例如: 2 % 2. 一定區間,例如: 2 %~ 10 % 3. 訂下限,例如: 2 %以上或不低於 2 % 19
計算及會計處理 (1/2) 以當年度獲利 ( 即稅前利益扣除應分派員工、董 監事酬勞前之利益 ) 扣除累積虧損後, 就餘額計算 員工、董監事酬勞 計算方式 EX: 當年度獲利 100 萬元、累計虧損 30 萬元、員工酬勞 10% 100 萬元 -30 萬元 =70 萬元 *10%=7 萬元 ( 員工酬勞 ) 100 萬元 -7 萬元 =93 萬元 ( 盈餘 ) 20
計算及會計處理 (2/2) 員工、董監事酬勞已費用化, 盈餘分配表不得再有員工、董 監事酬勞項目, 於當年度盈餘分配表下方以附註方式表達 ( 經濟部 經商字第 號函釋 ) 資本額變動表之科目表達方式 未分配盈餘 ( 股息紅利 ) ( 負債及業主權益之減項 ) 應付薪資 - 員工酬勞 ( 負債及業主權益之減項 ) 股本 ( 負債及業主權益之增項 ) 資本公積 ( 負債及業主權益之增項 ) 21
修訂章程時程 (1/2) 新設立公司 (104 年 5 月 22 日以後 ) 一律依新法訂立章程 已登記公司 最遲於 105 年 6 月 30 日前依新法修正章程 22
修訂章程時程 (2/2) 相關變更登記處理疑義 1. 期限內修章, 未依新法修正員工酬勞或員工紅利 之章程條文 考量股東會召開之困難及公司成本之增加仍請公司至 遲於 105 年 6 月底完成修章 ( 經濟部 104 年 8 月 12 日經商 號函 ) 2. 公司未依限完成修章 * 無罰則 *係因公司違反法律規定不作為造成員工損失, 屬私 權範圍, 循司法途徑解決 23
編造盈餘分派依據之章程函釋 董事會應依據已生效之章程編造盈餘 分派議案,提出於股東常會承認 (經濟部 89 、 4 、 20 經商字第 號函) 24
修法交替之分配依據 分配依據 104 年股東常會分配員工紅利 ( 依舊章 程 ) 105 年股東常會分配員工酬勞 ( 依新章程 ) 可先討論修正章程議案, 再依新章程進行 104 年度員工酬勞分派之報告案 25
章程範例 第 X 條: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 %( 或 ○○元 ) 為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 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第 X+1 條: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 繳 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 10% 為法定 盈餘公積,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 盈餘,再由股東會決議(有限公司為由 股東同意)分派股東紅利。 26
員工酬勞錯誤範例 (1/3) 第 X 條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 以往虧損,次提本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 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資總額時,不在此限,並 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迴轉 特別盈餘公積,就其餘額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案送 股東會決議,比例分派如下 : 1) 員工酬勞為百分之三,其中員工分配股票紅利之 對象,包括本公司及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 工,授權董事長擬定實際辦法後送董事會決議 2) 董事監察人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三。 3) 剩餘部分併同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紅利, 其中現金股利以不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十,惟此 盈餘分配案之種類及比率,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 及資金狀況經由董事會訂定及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27
員工酬勞錯誤範例 (2/3) 第 X 條 : 本公司年度如獲利,應提撥 5 % ~10 %員工酬勞,員工酬 勞得以現金或發行新股方式發放之,期發放對象得包括 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員工,該一定條件由董事會訂定之,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虧損數額。 第 X+1 條 :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 1) 應先提繳稅款 2) 彌補累積虧損 3) 提列 10 %為法定盈餘公積 4) 董事監察人酬勞金 1 % ~3 % 5) 其餘董事會依本條第二項股利政策,擬訂盈餘分配案, 提報股東會。本公司正處營業成長期,分派股利之政策, 須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 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 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每年依法由董事會擬具分派案, 提報股東會。 28
員工酬勞錯誤範例 (3/3) 第 X 條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 稅款,彌補往年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 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 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 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 其餘分派如下 : 1) 董事酬勞本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2) 員工紅利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3) 餘額並得加計以前年度之未分派盈餘, 由董事 會擬具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 分派之。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