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倫理
Outline 工程師對雇主 ( 業主 ) 的責任 工程師倫理守則 案例分享 孟加拉大樓倒塌 過勞死 舊金山灣區捷運系統
工程師對雇主 ( 業主 ) 的責任 真誠服務 互信互利
真誠服務 竭盡才能智慧 提供最佳服務 達成工作目標
互信互利 建立互相信任 營造雙贏共識 創造工程佳績
工程師倫理守則 以忠誠代理人或受托人的身份代表雇主或 客戶,執行專業任務 避免欺詐行為 為人處事誠實、負責、合乎倫理,並遵守 法律,以提升專業的榮譽與功用
以忠誠代理人或受託人的身分,代 表雇主或客戶,執行專業任務 工程師應該公開所有已知或可能或似乎影響到他們專 業判斷或品質的利益衝突。 工程師應該公開所有已知或可能或似乎影響到他們專 業判斷或品質的利益衝突。 工程師不得由同一專案中,接受不同單位的財物或其 他方式的報酬。 工程師不得由同一專案中,接受不同單位的財物或其 他方式的報酬。 工程師不得直接或間接地向與其所負責的工作相關的 個人或單位,索取財物或其它有價的報酬。 工程師不得直接或間接地向與其所負責的工作相關的 個人或單位,索取財物或其它有價的報酬。 工程師不應以公共機構的成員、顧問、政府或類政府 機關或部門雇員身份,參與與自身或組織業務相關的 公共政決策。 工程師不應以公共機構的成員、顧問、政府或類政府 機關或部門雇員身份,參與與自身或組織業務相關的 公共政決策。 如果所屬組織的主要股東或主管在政府機構擔任職務 時,工程師不得向該機構索取或承攬工程合約。 如果所屬組織的主要股東或主管在政府機構擔任職務 時,工程師不得向該機構索取或承攬工程合約。
避免詐欺行為 工程師不應偽造自己的經歷,也不應誤報自己 或同仁的經歷。不可誇大過去工作的專業職 責。應徵工作時,不應誤報有關雇主、雇員、 同仁、合夥者或過去成就的資訊。 工程師不應偽造自己的經歷,也不應誤報自己 或同仁的經歷。不可誇大過去工作的專業職 責。應徵工作時,不應誤報有關雇主、雇員、 同仁、合夥者或過去成就的資訊。 工程師不應直接或間接地提供、給付、索取或 接受任何獻金,以影響公共權責機構,授予合 約。不得提供任何禮品或有價物品,以換取 工作。除非是對所屬員工或所委托的商業或 市場促銷機構,不得支付佣金、回扣或經紀 費,以換取工作。 工程師不應直接或間接地提供、給付、索取或 接受任何獻金,以影響公共權責機構,授予合 約。不得提供任何禮品或有價物品,以換取 工作。除非是對所屬員工或所委托的商業或 市場促銷機構,不得支付佣金、回扣或經紀 費,以換取工作。
工程師對雇主之責任 工程師在未獲得過去或現在的客戶或雇主同 意,不應洩露過去所參與的商業事務或技術 程序的機密資料 工程師不得因利益衝突而影響其專業責任 ; 工程師應對自己的專業活動負責;然而,當 他們的利益未被保障時,可尋求賠償,但不 包括疏忽在內
案例分享 ( 一 ) :孟加拉大樓倒塌 發生時間: 2013/4/24 出事地點:達卡郊區沙瓦市 傷亡人數: 376 人亡、千餘傷 原因: 非法建築 ( 違反國家建築規章 ) 警訊 ( 一道裂縫 ) 官方回應:六人被逮捕 ( 工廠老闆、業主、工 程師 ) ,依過失致死罪函送
案例討論與心得: 對於這次主題來說這個案例就是最好的例子,這 次的孟加拉大樓倒塌,原因就是因為廠主與工程 師偷工減料,才使得這次有三百餘人喪生在這場 悲劇中,也許工程師們有對雇主盡到對雇主所要 的要求,但是卻沒有對社會大眾盡到責任,像這 樣的問題到底是該對雇主盡責還是要對社會大眾 盡責?老實說就要看個人的良心與道德了,不過 這次的案例工程師為了對雇主盡責而害了社會大 眾,這樣的工程師確實不是一個好的示範。
案例分享 ( 二 ) : " 責任制 " 遭僱主濫用 過勞死頻傳 去年九月南亞的徐姓工程疑似過勞死、去年十二月 兩位台大醫師也一樣、還有上個月傳出的宏達電謝 姓工程師、接著又有姜姓保全員,他們都是長時間 工作、長期處在疲倦狀態、疑似過勞死的個案。不 管什麼行業,都有過勞的風險。 在韓國與日本,被抓到讓員工加班不給加班費,除 了罰款,企業負責人有可能得入監服刑。台灣企業 之所以濫用責任制,關鍵在於勞基法 84 條之一的規 定過於粗糙簡陋,企業無所適從。加上勞動檢查抓 到 1 次才罰 6 萬,「與企業動輒上百萬的獲利相比, 根本不成比例。」
律師建議,未來對僱主所課刑責,應依照不同情節區分 輕重程度,例如,情節輕處 6 個月以下刑期、僱主不必 坐牢,情節重者則處兩年以上刑責不可緩刑,透過檢察 官裁量,既可預防苛待員工的僱主,亦不至於因此干擾 公司治理,影響企業競爭力。 但若修法針對放任超時工作不管的僱主課以刑責,情況 就不同。 律師解釋,刑事責任牽涉舉證,勞委會已修改職業病認 定標準,將過勞死舉證責任轉移給資方,一旦勞工猝死, 資方就必須證明與過勞無關。例如,平日已嚴格命令勞 工不得超時加班,並透過管理程序嚴格要求,甚至在薪 資上做限制,「已盡到責任」,若無法證明就可能觸法。 一旦勞基法課僱主刑責,即使未來資方要求勞工都不必 到班打卡、都在家工作,檢察官仍可透過調閱勞動契約、 到班記錄、薪資資料,確定僱主是否對勞工提出不合理 工作要求,若證據顯示勞方超時加班是資方要求,不幸 發生過勞死的地點不是在公司,僱主也仍有責任。
案例討論與心得: 在聯合大學畢業的大家幾乎都是工學院出 身的,必定很多人會進科技業園區上班, 而這個例子就告訴了我們,沒錯,現在很 多園區的工作都是責任制的,但是工程師 們為了對雇主達到目的,而不惜賣命一天 可能十幾個小時都在拼命,但卻忘了顧自 己的身體,雖然對雇主的責任仍然重要, 但自己的身體才是以後賺錢的本錢,如果 自己的命都賠掉了,這樣要如何花自己賺 的這些錢呢?
» 案例分享 ( 三 ) :舊金山灣區捷運系統 » 開始時間 : 1970 年初 » 事情 : 舊金山灣區捷運系統( BART )已接近完工。 BART 的設計十分創新,應用高度自動化的無人操控系統, 以控制火車的行動。 » 發生時間 : 1972 年春天 » 事件 : 三名工程師懷疑自動控制系統的安全性,並且不 滿意控制系統的承攬商西屋公司的測試程序。 » 舉發 : 由於得不到直屬主管滿意的回覆,這三名工程師 以匿名的方式,向高層報告他們的關切,並且與一位 董事會面,討論實際情況。 » 結果 : 這位董事將這個訊息洩漏給媒體,結果這三名工 程師被 BART 革職
» 他們後來控告 BART ,並得到美國電子電機學會 ( IEEE )的協助。 IEEE 強調,他們盡了身為工程師 的倫理義務,以保障搭乘 BART 系統的大眾安全。 » 最後,這三名工程師被迫於庭外和解,只得到部分 補償。 » 討論與心得 : 三名工程師有對雇主表達專業判斷, 但雇主不接受,反而把他們裁員,工程師最基本的 權利是專業良知,包含履行個人責任時,行使專業 判斷的權利、及以合乎倫理的行為執行這些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