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書寫注意事項 報告人 許崑燈
上, 平, 下行文之判斷 稱謂語, 期望語之用語 簽, 函, 書函, 簽稿並陳, 以稿代簽之差別 復及依據之差異 數字之正確用法 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之差異 研習重點 2
報告大綱 公文書寫注意事項 實務演練 行政規則撰寫注意事項 結語 3
公文書寫 4
案件的來源 機關來文 長官指示 或會議決定 電話紀錄 輿論報導 民眾來信 案件 資料來源 : 鐘昱男 - 公文寫作簡報 5
案件的處理 函復 轉相關單位 查照或辦理 研訂法規 開會研議 請有關單位 表示意見 案件 存查 發布 新聞 報主管機 關請釋 ( 示 ) 資料來源 : 鐘昱男 - 公文寫作簡報 6
公文書寫原則 ( 人事時地物 ) 簡:主題簡單明瞭 淺:文義顯淺清楚 明:內容明確無誤 確:案件確實具體 林語堂說:「作文要像女孩子的裙子一樣, 越短越好。」範例 1, 範例 2範例 1 範例 2 7
公文撰寫次第 了解公文的架構及正確的用語與數字用法 決定以函, 書函, 先簽後稿, 以稿代簽, 簽稿並陳 何種方式辦理 1. 判斷是上行文, 平行文或下行文 ( 依隸屬關係判斷 ) 2. 使用適當用語與稱謂 ( 機關對機關, 機關對個人 ) 3. 正確使用依、依據或復 4. 數字使用避免錯誤(正確用法) 錯誤範例(正確用法) 錯誤範例 5. 二段式為主 6. 簡淺明確 7. 主旨, 說明勿重複 8
公文用語 ( 期望語 ) 上行文:請鑒核、請鑒核賜復、請核備、 請核轉、請釋示、請核准辦理、 請核示、請裁示、請核閱、請鈞參。 平行文:請查照、請查照惠復、請查照轉知、 請同意、請惠允、請查照惠撥、 請俞允、請察照、請惠予協助 下行文:請查照、請查照見復、請轉知查照、 請依規定辦理、請備查、請公告周知 錯誤範例1錯誤範例1;錯誤範例2;錯誤範例3錯誤範例2錯誤範例3 期望語,目的語及稱謂語均不用挪抬(無需空格)不用挪抬 9
間接稱謂: 稱全銜或簡銜, 首長職稱,均不空格。 公文稱謂語 本 鈞 ( 機關 ) 大 ( 機關 ) 鈞 ( 長官 ) 貴 ( 首長 ) 台端 ( 個人 ) 貴 貴 ( 機關 ) 貴 ( 機關 ) 資料來源 : 鐘昱男 - 公文寫作簡報 10
稱謂語: 上行文:鈞部。鈞府。鈞局。鈞長。 平行文:大部。大會。貴校。貴公司。 下行文:職。臺端。本校。 經辦語: 業經、業已、均已、諒達、諒察 引述語: 奉、敬悉、依據○○號函辦理、復○○號函。 期待語: 敬請、恭請、敦請、惠請、懇請 一般公文用語一般公文用語 錯誤範例1;錯誤範例2 錯誤範例1錯誤範例2 公文用語 期望語,目的語及稱謂語均不用挪抬(無需空格) 11
簽 制式簽 一段式 : 主旨一段二段式 : 分主旨, 說明兩段三段式 : 分主旨, 說明, 辦法 便箋 不分段 : 簡易案件,直接簽 擬處理意見 二段以上 : 每段冠以一、二、 三 …… 等序號 簽的格式 12
公文撰擬 - 簽、函稿 主旨 精要不超過 60 字 敘明行文目的 說明 緣由、案情分析 擬辦(辦法) 建議方案 單位主管核稿 重點提示 函稿以本校位階書寫 簽以上行文用語書寫 注意上下行文用語及 數字寫法 具時效性公文應追蹤 進度 13
簽的意義 函稿的意義 先簽後稿 簽稿併陳 以稿代簽 簽、函稿的意義 錯誤範例 14
簽、函稿擬辦方式 先簽後稿: 此係較正式之擬辦意見,即先上簽,待上級 有所增刪、修訂、核示後,再據以撰稿上 陳。通常以重大事件為主,如法令之制定、 修正及廢止、政策之重大興革、牽涉較廣 需多方會商者、以及重要人事案件、、等 等。 15
簽稿並陳: 簽文意見與撰稿同時陳閱,以便長官瞭解案 情據此判行。通常用於文稿內容須另加說 明者,或處理方式須加斟酌者。 以稿代簽: 不另行簽文,直接撰稿陳核,多使用於案情 簡單或一般例行業務者。 案例說明:正確範例,錯誤範例 1, 錯誤範例 2正確範例錯誤範例 1 錯誤範例 2 16
公文書寫常見錯誤 1. 上下行文用語錯誤。 2. 簽、函稿、簽稿並陳、以稿代簽,簽函稿混淆不清。 3. 數字使用錯誤。 4. 主旨與說明一模一樣。 5. 函稿文內寫明附件名稱,附件欄未書明附件名稱。 6. 正本受文者未書寫。 7. 正副本受文者有本校單位時未書寫本校 + 單位,未將 本校單位放在最後。 8. 未使用電子發文浪費郵資及影印費用。 案例說明:常見錯誤態樣常見錯誤態樣 17
公文書寫結語 清楚公文寫作時自己定位及意思表達 (公文是機關對機關, 個人) 了解公文格式、正確用語、數字用法 ( 參考公文程式條例及各類書籍 ) 做中學範例學習 ( 向優良範例學習或請教資深同仁 ) 錯誤中學習 ( 被修改時要了解錯誤何在,知其所以然) 18
實務演練 範例 1範例 1, 範例 2, 範例 3, 範例 4 範例 2 範例 3 範例 4 範例 5範例 5, 範例 6, 範例 7, 範例 8 範例 6 範例 7 範例 8 19
行政規則撰寫注意事項 20
法規名稱用語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 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7 條規定,機關可依其法定職權 ( 職權立 法 ) 或基於法律授權 ( 授權立法 ) 訂定法規命令,得依其性質, 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行政規則:係依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1 項規定,本於權限或 職權為規範學校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 範效力之一般、抽象規定,應冠以本校全銜,並依其性質以 要點、注意事項、作業程序、須知、原則、基準、規範定名 ;其性質特殊者,並得以章程、範本、方案、補充規定、表 ( 一覽表 ) 定名,此類具名稱之行政規則其格式亦常以條列方式 處理,但不用第○條,而是改以點方式表示。 21
法規體例 (1) 一、法規命令:名稱為規程、規則、細則、 辦法、綱要、標準、準則之體例如下: ○○○辦法 ( 規程、規則、細則、綱要、準則、標準 ) ( 草案 ) 年 月 日 會議訂定 ( 修正 ) 第一條 。 第二條 。 ( 稱第二條第一項 ) 一、 。 ( 稱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 ) 二、 。 ( 稱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 ) ( 一 ) 。 ( 稱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 )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佈日施行。 22
二、行政規則:為要點、須知、實施規定、 注意事項之體例如下: ○○○要點 ( 須知、實施規定、注意事項 )( 草案 ) 年 月 日 會議訂定 ( 修正 ) 一、 。 二、 。 ( 稱第二點第一項 ) ( 一 ) 。 ( 稱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 ) ( 二 ) 。 ( 稱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 ) ( 三 ) 。 ( 稱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 ) 。 ( 稱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 ) 八、本 經 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法規體例 (2) 23
修正行政規則程序 一. 擬具提案,檢附修正對照表、修正後全規定 二. 簽請校長同意後提相關會議審議 三. 相關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發佈實 施,並刊登網頁供參。 24
訂定行政規則草案之說明 準備作業:政策形成、資料收集與整理、 訂定法規與否、訂定或修正。 ( 一 ) 決定訂定 ( 修正 ) 行政規則之依據 1. 依據上級主管機關訂定 ( 修正 ) 法規而據以配合訂定 ( 修正 ) 。 2.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之修正而據以配合訂定 ( 修正 ) 。 3. 依據本校相關會議之決議而據以訂定 ( 修正 ) 。 4. 參考其他學校之現行規定訂定 ( 修正 ) 。 5. 依據業務需求、主管指示或同仁反應而據以訂定 ( 修 正 ) 。 25
( 二 ) 決定行政規則名稱? 訂定行政規則常用之名稱有要點、注意事項、規定、基準 、須知、程序、原則、措施、範圍、注意事項、規範、計 畫、作業程序、範本、方案、守則、章程、表(一覽表) … 等,定名時應注意以下原則: 1. 非不得已,不用「及」、「暨」、「與」等連接詞。 2. 用字切勿冗長,並不得使用標點符號。 3. 在授權立法,行政規則名稱之擬定,應配合母法之規定, 不宜另行創設。 4. 行政規則內容須以點方式表示,即一、二、三 … 。不能以 條列(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方式表示 26
( 三 ) 、草擬作業: 1. 擬具提案 提案單位:○○○ 案 由:擬訂定「○○○○○」(草案),請審議。 說 明: 一、 ……… 。 二、檢附「○○○○○」(草案)逐條(點)說 明及草案全文各一份。 決 議: 27
2. 逐點說明範例 要 點說 明 一、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特訂定本要點。 一、揭示訂定本要點之目的。 二、為○○,爰訂定本要點,以為本校 處理○○○依據。 十、本要點經提行政會議審議通,陳請 校長核定,發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明定訂定與修正程序。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要點逐點說明 28
3. 修正行政規則草案對照表格式 修 正 名 稱現 行 名 稱說 明 ○○○○○ 要點 ○○○ 要點為 …… ,爰修正本要點名稱。 修 正 規 定現 行 規 定說 明 一、為 …… ,特訂定本要點。 一、本點新增。 二、為 …… ,爰增訂本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二) 一、本會之重要職掌如左列: (一) (二) 一、點次變更。 二、序言所定「重要」、 「列」等字刪除。本會為 任務編組,非正式單位, 故將「職掌」修正為「任 務」。 二、本會設 …… 。 一、本點刪除。 二、為 …… ,爰刪除本點。 三、 ※修正對照表,其標題名稱為 「○○○要點修正草案對照表」。(修正各點次已達二分之一以上時,為全案修正) 「○○○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草案對照表」。(修正各點次在 4 點以上,未達二分之一者) 「○○○要點第一點、第五點、第六點修正草案對照表」(修正各點次在 3 點以內者) ○○○要點修正草案對照表或(○○○要點第一點、第五點、第六點修正草案對照表) (○○○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草案對照表)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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