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会计机构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 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 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 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一般而言,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主要取决于下 列三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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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说明:  本培训内容根据 2001 年注册会计师考 试辅导教材《会计》一书和《企业会 计制度》(财会[ 2000 ] 25 号)相关 内容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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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会计工作组织与职业规范 第一节 会计工作组织的意义和要求 一、会计工作组织的意义 合理组织会计工作,是做好会计工作的前提,有利于提高会计工 作的质量合理组织会计工作,有利于加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提高经 济 效益合理组织会计工作,有利于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维护财经纪 律 二、组织会计工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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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会计、审计、统计法. 实例分析 该高校校长是否应该承担会计法上的责任? 某高校财务处长挪用学校资金 7000 万元, 用于炒股,结果给学校造成了重大的损失, 对此事该校校长并不知情,问:其是否应 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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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第 二 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本章内容提示 会计机构设置的法律规定 会计人员的法律规定 总会计师设置的法律规定 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 术资格 复习思考题 掌握会计机构、会计岗位 和总会计师设置的法律规 定 掌握会计人员任职的要求 、 代理记账的相关规定、会 计人员回避制度的主要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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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会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学习目标 主要知识点讲解 课后习题 参考资料.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件 中华会计函授学校增城分校 200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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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会计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吴芃.
第十一章 会计工作组织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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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会计工作组织 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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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国际会计 第五章 会计职业道德 吴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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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单元十 会计工作的组织 会计工作组织,从广义上讲,包括组织会计工作有关的一切事情。从狭义上讲,会计工作组织应该包括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法规的制定与执行和会计档案的保管。 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 会计法规 会计档案 会计电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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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会计职业道德   第一节 会计职业道德概述   一、职业道德的概念和主要内容   (一)概念(了解)
第一章第五节 《会计工作岗位及回避制度》.
内容讲解 第五节 会计法律规范体系 一、会计法律 二、会计法规 三、会计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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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会计工作的   管理与组织 2017/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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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2 审计基本法律制度 一、审计机关制度 (一)国家审计机关:是代表国家执行审计监督职权的专门机关。在审计体系中占主导地位,是审计制度的核心。 机构:(1)中央审计机关(审计署);(2)地方审计机关(分为省级、设区的市或自治州级、县级,乡镇不设审计机关,只设审计员);(3)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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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2017年4月13日星期四.
教学单元十 会计工作的组织 会计工作组织,从广义上讲,包括组织会计工作有关的一切事情。从狭义上讲,会计工作组织应该包括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法规的制定与执行和会计档案的保管。 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 会计法规 会计档案 会计电算化.
第二章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的法律规定 【本章学习目的】
会计法规及职业道德.
活动1.1.1 岗前培训 学习要点 企业的创办 1 企业经营过程 2 会计的工作内容、过程及方法 3 会计机构、人员及职能 4.
职业教育课程改革创新教材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第十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记账凭证的填制 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管理工程系 姚雪超.
7.2.4 证券投资基金券的发行 一、证券投资基金券的发行人 二、证券投资基金券的发行条件 证券投资基金券的发行人是:基金财团。
第十一章 会计工作组织.
9.1.3 财经监控法的体系 一、财经监控法体系的涵义 二、财经监控法体系的构成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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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会计机构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 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 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 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一般而言,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主要取决于下 列三个因素:( 1 )单位规模的大小;( 2 )经济业务和财 务收支的简繁;( 3 )经营管理的要求。从会计实务来看, 大多数单位尤其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 都应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应 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如一些财务收支数额不大,会计业务比较简单的企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和个体工商户等。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 计人员的单位,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帐许 可证的其他代理记帐机构进行代理记帐。

二、会计工作的组织形式 企业单位或其内部机构按其核算 关系的性 质不同,一般可分为独立核算单位和 非独立核 算单位。非独立核算单位又可分为半 独立核算 单位和报账单位。

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工作的组织形式,有集中核算 和非集中核算两种。 集中核算又称集中核算制,是指整个单位的会 计工作主要集中在会计部门进行的核算组织形式。 非集中核算又称分散核算或分散核算制,是指 将会计工作分散在单位内部所属单位、部门进行 的核算组织形式。

三、会计机构的岗位责任制 会计机构的岗位责任制,又称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是 指在会计机构内部按照会计工作的内容和会计人员的配备 情况,将会计机构的工作划分为若干个岗 位,按岗位规定 职责并进行考核的责任制度。建立会计机构的岗位责任制, 使每一项会计工作都有专人负责,每一位会计人员都有明 确的职责,做到以责定权、权责明确,严格考核,有奖有 惩。建立健全会计机构的岗位责任制,对于加强会计管理, 提高工作质量与工作效率,保证会计工作的有序进行,具 有重要的意义。 实行定岗定编,是建立会计机构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会 计人员的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主管、稽核、总账报 表、资金核算、财产物资核算、往来结算、工资核算、收 入利润核算、成本费用核算、出纳、会计档案保管等。这 些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各单位可以 根据各岗位业务量的情况来确定。但依据内部牵制制度的 要求,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 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对于规模大、业务 量大的单位,会计机构内部可以按经济业务的类别的业务 组有:综合财务组、财务结算组、资金会计组、成本会计 组、收入利润会计组、资产会计组等。

第三节 会计人员 一、会计人员从业资格 《会计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证明能够 从事会计工作的合法凭证。凡是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 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才能从事会计工 作。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一经取得,则全国范围内有 效。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 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会计 机构负债人(会计主管人员)负有组织、管理会计基础工作在 内的所有会计工作的职责。其素质的高低、能力的大小,直接 关系到有关单位会计工作水平的高低。因此,配备合格的会计 机构负责人对于一个单位来说至关重要。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 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必须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 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除此之外,还必须 业务水平,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 财务会计理论及本行业业务的管理知识;具有一定的领导才能 和组织能力;同时拥有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健康的体魄。

三、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1 、 爱岗敬业。爱岗敬业要求会计人员热爱会计工作,安心本职岗位,忠于 职守,尽心尽力,尽职尽责。 2 、诚实守信。 它要求会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讲求信用,保守秘密,以实 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真实、完整的会计核算,不搞虚假,不为利益所诱 惑,执业谨慎,信誉至上。 3 、廉洁自律。廉洁自律要求会计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公私 分明,不贪不占,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4 、客观公正。客观公正是会计人员必须具备的行为品德,是会计职业道 德规范的灵魂。 5 、坚持准则。坚持准则要求会计人员在处理经济业务过程中,严格按照 会 计法律制度办事,不为主观或者他人意志所左右。 6 、提高技能。提高技能要求会计人员在具有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能的意 识 和愿望、具有勤学苦练的精神和科学的学习方法的前提下,通过学习、培 训和实践等途径,达到和维持足够和专业胜任能力。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指会计从业人员在完成某以阶段专 业学习后,重新接受一定形式的、有组织的、知识更新的 教育和培训活动。 财政部 1998 年 1 月 23 日公布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 定》(财会字 [1998]4 号), 1998 年 11 月 9 日印发了《财政 部关于开展中央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 知》, 2006 年 11 月 20 日正式发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财会【 2006 】 19 号,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对 继续教育的管理体制 、继续教育对象 、继续教育的内容与 形式 、继续教育机构 、继续教育师资与教材及继续教育的 考核与检查 方式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五、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会计法》对会计人员工作交接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要求 “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 员办清交接手续。 ” (一)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情形 依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人员在调动工作或 离职时必须办理会计工作交接。依据《会计基础工 作规范》的规定,除以上情况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 接外,会计人员在临时离职或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工 作时,也应办理会计工作交接。

(二)会计交接工作的基本程序 会计交接工作大致可分为交接前准备、移交点收与监交、 移交点收后事项处理三个阶段。 1 、交接前准备工作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 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 盖经办人员印章。 (3) 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 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 计报表、印章、现 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 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 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 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 ( 磁带等 ) 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 容。

2 .移交点收与监交 (1) 移交点收。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 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 必须由有关负责人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 接手续。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 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 交,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 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 专人监交 为了明确责任,会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 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 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 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 同监交。

3 .移交点收后事项处理 移交点收有关财物、会计资料后,交接双方和 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 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 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 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 制一式三份,交换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 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移交人员 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 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