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政策 税政管理一科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 研究开发费用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 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 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 开发费用的 50% 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 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 摊销。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 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 ( 2011 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 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 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 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 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 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 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 奖金、津贴、补贴;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 者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 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 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 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或租赁费、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 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 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 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九)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论证、评审、 验收费用。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 发 的通知》(国税发〔 2008 〕 116 号) 《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有关的问 题的通知》 财税( 2013 ) 70 号
报送资料: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 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加盖公章的 复印件);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 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 单;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 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 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 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 协议(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 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七)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注意问题: 实行专账管理,且能准确归集; 一个纳税年度内,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 应按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 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 的研发费分别加计扣除 委托开发的项目,由委托方加计扣除,受 托方不得进行加计。委托方必须提供研发 费用明细情况,否则对委托开发项目的费 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 准确使用《归集表》
中关村园区内企业.jpg 中关村园区内企业.jpg 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 集表.doc 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 集表.doc
存在问题: 一、《归集表》使用错误 二、归集不准确,将研发以外的各项费用 进行分摊归集,如餐费、电话费、差旅费、 会议费等。 三、随意增加《归集表》行次,如:在 《归集表》中增加 “ 其他 ” 行,把不能归集的 费用,填入 “ 其他 ” 行。
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 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 2008 〕 172 号)规定 条件的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 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 并购等方式,或通过 5 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 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 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 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 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30% 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 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10% 以上;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在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和其他 技术活动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 183 天以上的 人员。 研发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 研究人员:是指企业内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 专业人员。 技术人员:具有工程技术,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 与研发的人员。 如:关键资料的收集整理、进行实验测试和分析、 为实验测试和分析准备材料和设备、记录测量数 据进行计算和编制图表、从事统计调查等。 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熟练技工。
研究开发人数的统计,主要统计企业的全 时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 动合同来鉴别。对于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 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 183 天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 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 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 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 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 5,000 万元的企业,比 例不低于 6% ;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5,000 万元至 20,000 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4% ;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20,000 万元以上的企 业,比例不低于 3% 。
举例:以 2013 年度汇算清缴为例,如果企业 年销售收入为 1000 万元, 2011 、 2012 年销售收入均为 2000 万元,每一年度的研 究开发费用发生额为 45 万元、 60 万元和 80 万元。 根据 “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 5,000 万元的企 业,比例不低于 6% ” ( ) / ( ) *10 0%=9.7%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 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 收入的 60% 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 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 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国科发火〔 2008 〕 362 号)的要求。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科技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国科发火〔 2008 〕 172 号)、《关于印发 的通知》(国科发火〔 2008 〕 362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 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 〕 203 号)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 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 的通知》(京地税企[ 2010 ] 95 号)、《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 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0 ] 157 号)
报送资料: (一)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公章 的复印件);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 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三)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四)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五)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 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 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六)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注意问题: 一、人数比例: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 当年职工总数的 30% 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 总数的 10% 以上;行政人员 二、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 183 天 以上。 三、研发费用占比的计算 四、研发费归集范围:其他费用不得超过开发总费用的 10% 。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 技研发保险费等。 四、高新证书有效期:如 2011 年 6 月 年 6 月 可以享 受税率优惠的年度为 2011 、 2012 、 2013 年
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