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登记科业务讲解 社保局 倪峻
参保科主要的业务 全县社会保险参保业务,包括 1 、企业和机关事业养老、医疗、工 伤、生育、失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增减变动业务; 2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转移、 登记及到账业务; 3 、退休人员医保待遇征缴、核定;
社会保险参保范围对象 我县境内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在华工作 的外籍人士、佛教人士、机关事业单位及 其工作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
企事业参保 新办理的企业参保需提供:单位的营业执照、税 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及复印 件各一份;再填报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 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参保人员需提供:单位正式调 令,区分编制;新增退休人员需提供:退休工资 审批表;区分公务员医疗补助; 企事业人员增减变动需在每月 23 日前到县社保局 业务大厅填报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
参保的险种和缴费比率的确定 各类企业参加社保是五险捆绑参保,即:养老、 医疗、工伤、生育、失业。 优先工伤参保条件:五费合征参保率在全县平均 参保率之上的用人单位,允许优先为农民工参加 工伤保险。 企业养老缴费比率是 14%+8% ;个体是 10%+8% ; 医保分 : 建个账 8%+2% 和不建个账 5%+1% ; 工伤比率按经营范围定一类是 1% ,二类是 1.8% , 三类是 2.2% ; 生育是 0.7% ; 失业是 2%+1% 。 事业养老缴费比率是 21%+8% ,工伤是 0.5% 。
参保人员的确定和延缴问题 企事业参保,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均可以参加社保,即男不满 60 周岁,女不满 50 周岁。文件规定的特殊群体除外如: 221 , 144 。 我县户籍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可以单独参加养老保险,但不允许单独参加医疗保险(市县有明确文 件规定)。 原则上户籍不在我县的不允许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 15 年的,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 15 年的, 可以缴费至满 15 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 5 年后仍不足 15 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 15 年;补缴基数为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 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灵活就业人员费率。 事业养老:本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职工;自收自支、 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乡镇(街道)事业综合中心人员及农、 林、水各员; 公务员目前只参加医疗保险,机关工伤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其被羁押或 在监所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能参加社保。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 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的人员符合浙江省参保条例的,可 以参加社保。
参保缴费基数确定 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参保职工的缴费基数按照本 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 职工月平均工资 60% 的按 60% 确定;高于 300% 的 按 300% 定。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省统计部 门核定。( 4-6 月)问题 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是按照当地在岗职工月 平均工资的 80%—300% 确定。由当地统计部门核 定。 社保年度为每年的 7 月 - 次年的 6 月。
社会保险的征缴 社保费统一由地税部门征缴,用人单位每 月 20 日前按规定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职 工个人应缴的社保费由用人单位代扣并向 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灵活就业人员在社保机构办完社保登记手 续后,须和地税部门签订代扣协议。并每 月足额将社保费存入相关银行。( 2 月问题)
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时间 性 医疗保险参保后,门诊是次月生效(报销 范围 元),建个帐按缴费基数的 3% 返还,退休按 3.5% , 70 周岁以上按 4% ; 住院统筹连续缴费满 6 个月,第七个月生效; (本年度已经缴纳新农合的)不设等待期。 工伤保险次日生效 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 6 个月,在享受待遇期 间必须连续缴费 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中断续保解释 一、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 6 个月以上,以及参保人员连续欠费超过 6 个月视同中断参保缴费关系的,续保缴费后需连续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满 6 个月,方可重新按规定享受住院统筹待遇;无论补缴与否,均不享受和欠费 期间的医疗待遇,补缴的医疗保险费只计算缴费年限。 二、参保人员中断缴费 6 个月内续保缴费的,按不同情况处理: 1 、在办理中断手续月份的次月续保缴费的,各项医保待遇从办理续保手续 的当月起享受。 2 、中断缴费 1 个月以上 3 个月内续保缴费并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的,补 缴后不设住院待遇等待期,中断期间的住院统筹待遇正常享受。补缴的医保 个人账户按规定补划入。 3 、中断缴费 3 个月以上 6 个月内续保缴费并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的,补 缴后不设住院待遇等待期;补缴的医疗保险费只计算缴费年限,不享受中断 期间的医疗待遇。 4 、中断缴费后 6 个月内续保缴费但选择不补缴中断年限(月份)医疗保险费 的,续保缴费后设住院待遇等待期。 三、参保人员续保缴费后,门诊统筹待遇从办理续保手续的次月起享受;新 产生的个人账户在缴费的次月划入,按月顺延。 四、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后无论续保或补缴与否,医保个人账户余额均可继续 使用。
社保关系转移接续 社保关系转移主要是养老和医保 转移区域分省内和省外,本市统筹区内的 转移以及军人退役、随军家属养老保险转 移。 除了港澳台,全国皆可转移接续; 明文规定,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 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本统筹区内转移接续 本统筹区是指衢州地区 参保人员只需到各社保局办理参保或中断 手续即可。 每月初参保科将上月在统筹区内流动就业 的人员转移结算单送至财务,由财务根据 结算单将转移金额汇至统筹区内各社保局。
省内外转移接续手续的办理 转入:应首先在本县参加社会保险,并提 供本人身份证、户口册原件及复印件、转 出地社保机构出具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缴费凭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 保凭证》。 转出:请携带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 户口册原件及复印件到县社保局开具《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
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转移 问题 原先我县实行的是部里的文件: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退休手续 由其最后参保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办理,并由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国家和我省现行养老保险政策有关规定,省内外流动就业参加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不足 15 年的,按下列规定衔接处理: 1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 2 、最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不在户籍地,且累计缴费年限满 10 年的,本 人可选择户籍地或最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作为继续缴费地。 3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 缴费年限不满 10 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 10 年的 原参保地办理相关手续,也可以把户籍地做为继续缴费地。 4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 满 10 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继续缴费 地为户籍地。 5 、按上述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继续缴费地只能由本人选择一次),继续 缴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办理延缴手续(包括将其所有基本养老保险 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至继续缴费地);本人延缴至累计缴费年限满 15 年时, 享受继续缴费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从 2012 年 7 月起,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 保障)机关财务部门依据军人退役命令或 者复员命令,开具转移凭证,将退役养老 保险补助通过银行汇至本人退役时户籍所 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凭证和银行 汇款凭证复印件一并交给本人,按规定办 理转移接续手续。在办理转移的同时,可 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理。
退休人员一次性补缴医保年限 参保人员( 1997 年 12 月 31 日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 缴费的, 1998 年 1 月 1 日后退休的人员简称 “ 中人 ” 和 1998 年 1 月 1 日首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简称 “ 新人 ” )退 休以后要继续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项统筹项目待遇应 符合下列缴费年限条件之一: 1 、 2010 年 6 月 30 日前,已经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 “ 中 人 ”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项统筹 项目实际累计缴费年限满 10 年; “ 新人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各项统筹项目累计实际缴费年限满 15 年。 2 、 2010 年 7 月 1 日后,首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 “ 中 人 ”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项统筹 项目实际累计缴费年限满 15 年; “ 新人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各项统筹项目累计实际缴费年限满 20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