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年度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人事人員法令研習 教職員任免遷調與敘薪 二股 陳美芳.  教師敘薪  職員任用  職務代理  職期遷調  身障進用  不適任教師處理  代理甄選及聘期  教師遷調  兼課 ( 職 )  二股業務簡介 內容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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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任免遷調與敘薪 二股 陳美芳. ◆情境題演練 ◆解析 ◆延伸問題 ◆敘薪 ◆職務代理 ◆代理甄選及聘期 ◆教師遷調 ◆職員任用 ◆職期遷調 ◆不適任查詢 ◆二股業務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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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度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人事人員法令研習 教職員任免遷調與敘薪 二股 陳美芳

 教師敘薪  職員任用  職務代理  職期遷調  身障進用  不適任教師處理  代理甄選及聘期  教師遷調  兼課 ( 職 )  二股業務簡介 內容大綱

1. 正式教師: ( 敘至本職最高年功薪 ) ◆新進敘薪 ◆取得較高學歷改敘 ◆銜接支薪 2. 代理教師: ○ ◆含長代及短代 ◆具任教階段合格教師證:比照正式教師 ( 敘至本職最高薪 ) ◆無任教階段合格教師證:無比照正式教師適用 3. 代課教師: X 教師 ( 正式、代理 ) 敘薪

 依學歷起敘:依到職日已取得之學位為準。 § 學士: 180( 舊制 : 登字 ) 或 190 ( 新制 : 檢字 ) →450 →625 § 碩士: 245 → 525 → 650 § 博士: 330 → 550 → 680 §40 學分班: ~500→625  採計職前年資: § 職務等級相當、服務成績優良 § 每滿一年提敘一級 § 不同年資不予併計: ( 私校專任、代理、兵役、 ) 新進敘薪

 公、私立中小學及公立附幼代理 ( 課 ) 教師 —3 個月以上、公開甄選 [ 含再 ( 續 ) 聘 ] 、服務成績優良 —8 月 ~7 月 (1 年 ) 、 8~1 或 2~7 (1 學期 ) 、 ex ~9807 — 不限 “ 代理期間 ” 有教證  私校專任教師 — 職務等級相當、服務成績優良 — 限 “ 任教期間 ” 有教證 職前年資

 分界點 : 教證取得途徑有異 ( 師資培育法 ) ( 登記制 / 檢定制 ) 登記制 : 分發實習 ( 有考核不晉級 ) 再取證, 實習年資可採 檢定制 : 實習 1 年 ( 不予考核 ), 初檢、複檢再取證, 實習年資不採 實習 0.5 年, 檢定考試再取證, 實習年資不採  前 “ 實習年資 ” 得予採計提敘薪級 ( 以 180 起敘 )  後 “ 實習年資 ” 不予採計, “ 折抵教育實習年資 ”( 係指以代理年資抵實習年資 ) 不予採計提敘薪級 ( 以 190 起敘 ) 實習年資

 學經歷擇一 ( 進修期間年資不予採計提敘 )  進修期間 : 指入學至畢業 ( 含論文寫作期間 )  本職最高薪限制  休學年資 ( 可採計提敘 ) : § 同一學年度考核服務成績優良 § 不同年度休學年資不予併計 : 例 98 上 +99 下 ≠1 學年  核敘有案職前年資 (ex. 逢進修期間也要扣除 ) 取得較高學歷改敘

 轉任或調任同級學校 § 係指市外他校經公開甄選調入本市 § 離職證明書 ( 各校核發時間不一, 衡酌辦理 ) § 敘薪通知書或最後考核通知書 § 由學校列冊報局核備  減班超額移撥、市內介聘、他縣市介聘 § 離職證明書 ( 各校核發時間不一, 衡酌辦理 ) § 敘薪通知書或最後考核通知書 § 免列冊報局核備 銜接支薪 — 現職教師調動

◆職務出缺 → 陞遷 (ex. 考試分發、免經甄審(選)之職缺 ) ◆ 考試分發 ◆陞遷 : 內陞 ( 依陞遷序列甄審 )+ 外補 ( 公開甄選, 公告逾 3 日 ) ◆首長圈選 : 職缺 1 人, 列 3 名 ; 職缺 2 人以上, 列 2 倍人選。 ◆得列備取 ( 至多為正取 2 倍,3 月內有效 ) ◆本機關同一序列各職務間之調任,得免經甄審程序 (eg. 組長 幹事, 組長 組長, 幹事 幹事 ) ◆ 陞遷 : 任現職滿一年 ( 外補陞任 ), 例外 (ref. 陞 §12-1-6) (eg. 幹事 組長 )— 同機關同一序列 ( 遷調 ) 職員任用 : 陞遷

 流程 : 查缺 → 填缺 → 分發 → 報到 → 訓練 → 考評 → 合格 → 請證 → 派用 → 送審 ◆查缺 : 人事行政總處 ◆填缺 : 上網填缺 ( 自考試日 ~ 及格人員分配完成前, 管制進用非現 職人員 ) ◆分發 : 考試及格人員 ◆報到 :10 日內 ◆訓練 : 基礎 + 實務 =4 個月 ( 縮短 5 週 →3 週 ∕4 個月 →2 個月 ) ◆考核及格 : 輔導員 ( 直屬及單位主管核章 )→ 陳首長核可 ◆ 考核不及格 : 輔導員 ( 直屬及單位主管核章 ) → 考績會 → 陳首長核可 ◆請證 : 訓練及格 → 繳費 → 保訓會 ◆派用 : 報局核派現職 ( 附請領及格證書清冊影本或及格證書影本 ) ◆送審 : 送銓敘部 ( 擬任人員送審, 非簡易動態 )∕ 訓練期滿翌日生 效 (eg 合格, 生效 ) ( 填具擬任人員及公務人員具結書 ) 職員任用 : 考試分發

 主管 ( 副 ) 人員 副 ( 非 ) 主管人員 ( 同單位 ) X ( 任用法 §18-3)  簡 ( 薦 ) 薦 ( 委 ) X  簡 ( 薦 ) 自願降調同意書 薦 ( 委 ) ○  同官等 低一職等職務 ○ ( 委四 → 委三 )  同官等 自願降調同意書 低職等職務 ○ ( 委五 → 委三 ) 職員任用 : 調任限制 (1)

限同校 :  組長 幹事 ○ ( 同序列, 動態備註二者無隸屬關係 )  組長、幹事 護理師  人、主、政 組長、幹事 職員任用 : 調任限制 (2) 具任用資格 / 甄審 免甄審 / 任免權責機關同意

 法令宣導  ◆進用府外公務人員,除考試分發外,報奉 市長專案核定: (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人事任免授權作業注意事項 §3-9) 1. 五十五歲以上 薦任第九職等以下者。 2. 簡任調任薦任 銓審高於擬 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者。 3. 薦任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 銓審高於擬 任職務所列最高 職等者。 ◆留職停薪人員 ( 先復職始得商調 ) ◆學校內部【薦七及師 ( 三 ) 級以下、 ( 非 ) 主管間 ) 】自行核辦、 派令副知局 ( 不含一級主管職務 ) eg. 組長 組長、幹事 幹事 ◆事務組長 :3 月內辦理財產申報 → 政風處 ( 室 ) 職員任用

◆ 所屬機關學校 所屬機關學校 ( ○○國小 ) ( ○○國中 ) ◆ 所屬機關學校 外機關學校 ( ○○國小 ) ( ○○區公所 ) ◆ 所屬機關學校 外機關學校 ( ○○國小 ) ( ○○縣政府 ) 職員任用 : 商調 7 職等以下 ( 不含社教一級主管 ) 授權學校, 學校派免建議函等函 局核派 學校派免建議函等陳報局商調 同意函復局, 局逕行核派 7 職等以下 ( 不含社教一級主管 ) 授 權學校核辦, 他機關發派副知局

 代理校長 : 教 → 訓 → 總 → 輔  代理學校主任 : 教師 ? 職員 ? 教師  代理兼行政教師 : 級任 ? 科任 ? 職員 ? 兼行政教師 ? 兼行政教師 ( 依代理順序 ) 代理教師 ( 事先報局核准 ) 寒暑假無課務 ( 無外聘代理事由 → 校內人員代理 ) 職務代理 (1)

 護理師 (1 人 ): 衛生組長 ? 職員 ? 約聘僱 ? 183 代理 ? 約聘僱【 1 個月以下 ( 上 ) 】 183 代理 (1 個月以下 )  護理師 (2 人 ): 護理師 ? 職員 ? 約聘僱 ? 183 代理 ? 另 1 護理師 (1 個月以下 ) 、 183 代理 (1 個月以下 ) 約聘僱 (1 個月以上 )  代理組長 ( 控缺 ): 幹事【報局核准 ) 】 職務代理 (2)

◆園長、主任 : 組長 教師 → 教保員 ( 依序代理 ) ◆ 普幼教師 : 幼教教證人員 具教保員資格 ◆ 教保員 : 專科以上幼保 ( 教 ) 系畢或修畢幼保 ( 教 ) 輔系及學程 具助理教保員資格 ◆ 助理教保員 : 高中以上幼保科畢 ◆ 代理人請假時 : 同上 ◆ 以原有教保服務人員代理他人職務者,該幼兒園之 人力配比,仍應符合本法 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 ◆特幼教師 : 依聘任辦法 (3 階段 : 教證 → 修畢學程 → 大學 ) 職務代理 - 幼兒園 無組長 報局同意

【動動腦】  總務主任 8 年  教務主任 6 年  幹事 4 年  事務組長 6 年  出納組長 5 年 職期遷調

 處室主任 ( 一級主管 ):( 總務主任除外 ) 配合校長任期 4 年 1 任, 並得連任 1 次。 — 最長 8 年  總務主任 : 配合校長任期 4 年 1 任, 並得延長 2 年。 — 最長 6 年  採購人員 : 4 年 1 任, 並得延長 1 年。 回任限制 :2 年 / 本機關。  出納組長 : 6 年  二級主管 ( 組長 ) 或非主管 ( 幹事等 ) :( 事務除外 ) 滿 4 年, 每年檢討 (1/5):1-5(1),6-10(2)…… 職期遷調

義務機關  員工總人數 34 人以上 ( 義務 )  進用比 :3%  以每月一日公、勞保加保人數為基準 身障月報表 (ECPA)  每月 5 號前填報  以當月 1 號數據填報,2 號以後列次月 身障人員異動表 ( 含新進或離職、正式或約僱 )  電子檔 承辦人  於人事系統建檔後上傳人事處 身障進用

 教學不力 : 進入不適任輔導期, 核准申請留停, 復職應完成輔導, 期檢討 ◆涉性侵害 : 知悉 停聘 + 調查 解聘 ◆停聘 : 保留缺 復聘 ( 免報局 ) ◆教師行為不當 : 成績考核辦法 教師法  配合教師法修訂本局不適任教師處理作業流程圖刻正研議修 正。 不適任教師處理 1 月內教評會 審議通過 屬實, 免經教評會, 報局核准解聘 停聘原因消滅, 教評會通過 陳述意見 涉身分改變 書面陳述意見 審酌情節 性平會或另組 調查小組 (3 日 內 )

 聘任辦法 §11  3 個月以下 : 查證屬實 → 校長解聘  3 個月以上 : 查證屬實 → 教評會審議通過 → 報局核准解聘  代理教師 (14-1-9) 教學不力 : 有輔導必要, 期程限一週 不適任代理教師處理

◆ 依查詢辦法 :1 月、 3 月、 6 月、 7 月、 9 月 ( 當月 5 日前 ), 繕造名冊送局查詢 ( 二股 ) ◆依查閱辦法 : 不定期, 函報局轉本府警察局查詢 ( 三股 ) ◆全國不適任教師查詢系統 : 各校每月至少 2 次, 以防誤聘 不適任教師查詢

代課教師、代理教師性質 :( 兼代課聘任辦法 ) ◆相同性 : 處理因教師差假等原因所遺課務 可分為 : 1.3 個月以下【短期代理 ( 課 ) 】、免公開甄選 2.3 個月以上【長期代理 ( 課 ) 】、需公開甄選 教評會審議 3. 教證 → 修畢學程 → 大學 ( 限制 : 無人報名或未錄取 ) ◆相異性 : 代課 : 部分時間、按鐘點 ( 節 ) 支薪【 3 月以下 ( 上 ) 】 代理 : 全日、按日支薪 (3 月以下 ) 或按月支薪 (3 月以上 ) 代理甄選及聘期

 聘期 (3 個月以上長代 ) 一 、按職缺性質分 : ◆懸缺 ( 按學年度 ) ◆差假或留職停薪 ( 按學年度 ) ◆ 教育部編外 ( 按學年度 ) ◆增置員額教師 ( 按年度計畫 ) 二、 按職務性質分 : ◆ 兼行政 ◆未兼行政 ( 級任或科任 ) ◆ 專案計畫增置員額 代理甄選及聘期

未兼行政 ( 級任或科任 ): 1 、自 8 月起聘至翌年 7 月止 ( 各校自訂起迄日 ) 2 、初聘以 11 個月為上限、再聘則不受 11 個月限制 3 、第二學期聘任者 : 得開學前一週起聘 ( 視學校需要 ) 4 、學期中受聘依實際到職日起聘 兼行政 1 、依各校需要, 依實際到職日起聘 2 、不得早於 8/1 或 2/1 懸缺、差假、留停、教育部編外

 條件 : ◆原經公開甄選 ◆具合格教證 ◆服務成績優良 ◆經教評會審議通過  職缺 : 次學年度缺額、不限懸缺 ˇ 懸缺 ˇ 留停 ˇ 差假 ˇ 教育部編外 ˇ 增置員額 ( 依核定計畫 )  起聘日 : 懸缺以次學年度 8/1, 其他缺額亦得。 再聘 ( 二次為限 )

 減班超額教師移撥 : 超額學校提列名單 調整容納 ( 主任缺可 ) 後強制開缺 ( 不含主任缺 )  市內介聘 : 開列實 ( 懸 ) 缺的 4 分之 1, 不足 1 人以 1 人計 各校教評會決議是否委辦 : 不限開缺學校  他縣市介聘 : 各校教評會決議是否委辦, 不強制開缺 委辦情形如下 : ○ 開缺, 但無教師參加 ○ 無缺, 但教師參加 ○ 開缺, 教師亦參加 不委辦情形如下 : X 無缺, 亦無教師參加 教師遷調

 超額移撥 : 3 年內免列超額, 新學期開始前有缺, 教師同意原校得聘回 ( 函局 ) 市內介聘 X 他縣市介聘 ○ ( 由新校教評會同意 )  市內介聘 : 同校實際服務滿 4 學期 他縣市介聘 X  他縣市介聘 : 同校實際教學滿 4 學期, 同校滿 2 學期、結婚或生活不便 ( 具體事實 ) 學校同意 市內介聘 X ◆申請類科限制 ? 教評會審查 ? 留停人員 ? 教師遷調

◆同階段不同類科 ○ ◆ 不同階段 ○ 小特 小普 幼普 小普 ◆轉任條件 : 有教證 有缺 教評會審查通過 ◆轉任限制 : 減班作業期間 X ( 局發文日為準 ) 教師同校轉任

教育人員 : 兼課及進修二擇一 ◆校長兼課 : (4h/w)( 含上下班時間 ),2 週前報局 ◆教師 (6h/w) 、運動教練 (4h/w, 校內外 ) 、 公務人員 (4h/o.hours, 校內外 ): 兼課 ○, 服務機關同意 運動教練 : 校內代課 X 、 校外兼職 X ◆課照班, 攜手班客語生活學校班 : 得不受兼課 4→6 小時限制 ( 師資安排困難 ) ◆公務人員兼職 : 限 2 個 ( 不含法明定當然兼職 ) ◆教師任社團指導不計入兼課 6 小時限制 兼課、兼職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