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 法律關係 財經法律系 楊東連 行政法第 6 回
行政法之法律關係 法律關係 公法權利 特別權力 當事人、發生原因 公權利、反射利益 特徵、理論 行政法第 6 回
行政法之法律關係 意義:存在於行政主體或其與人民之間, 以行政法上之行為所創設、變更或消滅之 權利義務關係。 當事人:國家、公共團體、公營造物、授 權行使公權力之私人、行政機關及私人。 法律關係 行政法第 6 回
行政法之法律關係 法律生效發生 機關決定發生 事實發生 對立合意發生 發生原因 法律創設 行政處分 行政契約 事實行為 行政法第 6 回
行政法之法律關係 發生原因: 法律規定創設:如稅法公布,產生納稅義務人 納稅義務之法效。 行政處分發生:如警察對闖紅燈之人,依法課 罰鍰。 法律關係 行政法第 6 回
行政法之法律關係 發生原因: 行政契約發生:如教育部與公費留學生間之權 利義務關係。 事實行為發生:如行政機關拆除違章建築等。 法律關係 行政法第 6 回
行政法之法律關係 法律生效發生 機關決定發生 對立合意發生 公權利 種類 反射利益 規範理論 行政法第 6 回
行政法之法律關係 意義:公法授與個人得向國家請求作成特 定行為之法律力量。 特徵: 公法規範賦予:法律之依據。 權利可以實踐:侵害之訴訟。 行政法第 6 回 公權利
行政法之法律關係 種類: 公法之請求權:請求特定相對人為一定行為之 權利。如社會保險給付請求權。 公法之形成權:直接使法律關係變更之權利。 如人民撤銷行政契約。 公法之支配權:得支配特定客體之權利。如公 物所有權。 行政法第 6 回 公權利
行政法之法律關係 反射利益: 意義:特定行政法規所設定之行政義務, 僅在於達成公共利益,但個別人民因之 間接獲得之利益。如公用道路利用通行。 特徵:無法訴訟實現,只能陳情表達。 行政法第 6 回 公權利
行政法之法律關係 公用地役關係僅為行政法上行政主體基於 行政目的,依法對私人財產賦予限制之關 係,一般不特定民眾利用具公用地役關係 之巷道通行,僅係反射利益,不得主張對 該土地有任何權利。 行政法第 6 回 公權利 最高行政法院 82 年 判字第 2279 號裁判
行政法之法律關係 人民對於建築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之遵守結果, 所造成他人利益之情形,究屬反射利益。而現行 法中,又無法律規定人民於第三人違反建築法第 二十五條之規定時,得由可能利益受影響之第三 人以主管機關為被上訴人,請求主管機關對於違 章之建築物予以拆除,或直接請求違反該規定之 人拆除之權利。 行政法第 6 回 公權利 最高行政法院 93 年 判字第 1585 號裁判
行政法之法律關係 公權利與反射利益之區理論: 保護規範理論(保護目的理論):經法 律解釋,探求其保護之目的,如保護及 承認特定個人利益為公權利;如保護公 益則為反射利益。 行政法第 6 回 公權利
行政法之法律關係 公權利與反射利益之區理論: 新保護規範理論:國家賦予行政機關之職權, 該職務之執行,與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等 重要法益有重要關係,為免此些重要法益遭遇 到不可回復之損害,乃賦予人民對此生職權之 行使有訴訟上之請求權。 行政法第 6 回 公權利
行政法之法律關係 法律規範保障目的之探求,應就具體個案而定,如法律明 確規定特定人得享有權利,或對符合法定條件而可得特定 之人,授予向行政主體或國家機關為一定作為之請求權者, 其規範目的在於保障個人權益,固無疑義;如法律雖係為 公共利益或一般國民福祉而設之規定,但就法律之整體結 構、適用對象、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及社會發展因素等綜 合判斷,可得知亦有保障特定人之意旨時,則個人主張其 權益因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而受損害者,即應許其依法請 求救濟。 行政法第 6 回 公權利 釋字 469 號
行政法之法律關係 特別服從關係 不受法治原則拘束 法治原則 身分關係與經營關係 特別權力關係 意義 特徵 修正理論 理論揚棄 行政法第 6 回
行政法之法律關係 意義:國家對特定相對人,存在不平等的 特別權力關係。 特徵: 當事人不平等性:一方有命令強制的權力。 義務不確定性:義務人負有服從不定量義務。 受制裁不能救濟:有爭執時不能以訴訟救濟。 行政法第 6 回 特別權力關係
行政法之法律關係 原告係被告官署之四等一般工程員,因故經被告 官署予以革職處分,依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 規定,其與國家間之關係,乃『特別權力服從關 係』,非一般統治權關係可比,而公務員受監督 長官之革職處分,亦與人民因中央或地方官署所 為處分迥異。原告如有不服,應向其上級機關陳 情,請求救濟或糾正,非屬行政爭訟之範圍。 行政法第 6 回 特別權力關係 民國 58 年行政法院 判字第 203 號
行政法之法律關係 理論修正: 理由:特別權力關係理論,違反法治原則,侵 害其訴訟權。 修正後理論: 基本關係受侵害:可以請求法院救濟; 經營關係受侵害: 不得請求法院救濟。 行政法第 6 回 特別權力關係
行政法之法律關係 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定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 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 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 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 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處分之學生於用 盡校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者,自得依法提起訴 願及行政訴訟。 行政法第 6 回 特別權力關係 釋字 382 號
行政法之法律關係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相關法規之 規定,對公務員所為之免職處分,直接影響其憲 法所保障服公職權利者,可訴願行政訴訟;但公 務人員考績法之記大過處分,並未改變公務員之 身分,不直接影響其服公職之權利,自不許其以 訴訟請求救濟。 行政法第 6 回 特別權力關係 釋字 243 號
行政法之法律關係 理論揚棄: 理由:特別權力關係理論,違反法治原則,侵 害其訴訟權,應完全符合法治原則。 回歸法治精神: 基本人權受法律保留原則及訴訟權保障。 行政法第 6 回 特別權力關係
行政法之法律關係 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 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 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 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 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 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 行政法第 6 回 特別權力關係 釋字 684 號
行政法之法律關係 羈押法 … 其立法之初所處時空背景,係認受羈押被告與看 守所之關係屬特別權力關係,如對看守所之處遇或處分有 所不服,僅能經由申訴機制尋求救濟。惟申訴在性質上屬 機關內部自我審查糾正之途徑,與得向法院請求救濟之訴 訟審判並不相當,自不得完全取代向法院請求救濟之訴訟 制度。是上開規定不許受羈押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 濟之部分,與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 違。 行政法第 6 回 特別權力關係 釋字 653 號
行政法之法律關係 大學生 A 與中學生 B 均因圖書館規定, 借書遲還一年而被學校罰 1000 元,並 附帶條件,如不繳交則記小過一次。 請問此項規定是否適法?如何救濟? 行政法第 6 回 評量
行政法 - 法律關係 課程的結束! 思考的開始! 行政法第 6 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