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與法律 -5 課程設計: 財經法律系 楊東連
性別與法律 -5 親子關係 5-1 親子關係 親生子 收養子 收養子女的終止 非婚生子女的確認 婚生子女的推定 收養子女的要件
性別與法律 -5 親子關係 5-2 親子子女 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的擬制認領 推定的否認 受胎期間的推定 非婚生子女的認領
性別與法律 -5 親子關係 5-3 婚生子 意義: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民 法 §1061 ) – 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 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 – 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內或 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 (民法 §1062 )
性別與法律 -5 親子關係 5-4 婚生子 婚生子女之推定與否認:(民法 §1063 ) –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 為婚生子女。 –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 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 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 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性別與法律 -5 親子關係 5-5 非婚生子 準正:(民法 §1064 ) – 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擬制:(民法 §1065 ) –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 撫育者,視為認領。 –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 領。
性別與法律 -5 親子關係 5-6 非婚生子 強制認領:(民法 §1067 ) –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 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 起認領之訴。 – 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 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 管機關為之。
性別與法律 -5 親子關係 5-7 非婚生子 認領效力:(民法 §1069 、 §1070 ) – 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但第 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 – 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但 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不在此限。
性別與法律 -5 親子關係 5-8 收養子女 收養要件 收養效力 瑕疵:無效、撤銷、終止 消極要件:收養禁止 積極要件:收養要件 與婚生子女同
性別與法律 -5 親子關係 5-9 收養子 意義:(民法 §1072 ) – 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 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 形式要件:(民法 §1079 ) – 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 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 法院應不予認可。
性別與法律 -5 親子關係 5-10 實質要件:(民法 §1073 ) – 年齡: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 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 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 六歲以上,亦得收養。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 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 收養子
性別與法律 -5 親子關係 5-11 實質要件:(民法 § ) – 父母同意: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 但: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 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 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 收養子
性別與法律 -5 親子關係 5-12 實質要件: – 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 子女。(民法 §1075 ) –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一、夫妻之 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 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得單獨收養。 (民法 §1074 ) 收養子
性別與法律 -5 親子關係 5-13 實質要件: – 近親收養之禁止: 直系血親。 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 在此限。 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 輩分不相當者。 (民法 § ) 收養子
性別與法律 -5 親子關係 5-14 效力: –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與婚生子女同。 –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 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 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 收養者收養子女後,與養子女之本生父或母結婚時, 養子女回復與本生父或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 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民法 §1077 ) 收養子
性別與法律 -5 親子關係 5-15 親權 身分 財產 事務代理 教養、懲戒 姓氏、住所 財產管理
性別與法律 -5 親子關係 5-16 親子 姓氏:(民法 §1059 ) –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 母姓。 –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 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以一次為限。 – 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 姓。以一次為限。
性別與法律 -5 親子關係 5-17 姓氏:(民法 §1059 ) – 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 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 母姓: 父母離婚者。 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 親子
性別與法律 -5 親子關係 5-18 住所:(民法 §1060 ) – 未成年之子女,以其父母之住所為住所。 親子
性別與法律 -5 親子關係 5-19 教養:(民法 §1084 ) – 子女應孝敬父母。 –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 義務。 – 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 (民法 §1085 ) 親子
性別與法律 -5 親子關係 5-20 代理:(民法 §1086 ) –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 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 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 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親子
性別與法律 -5 親子關係 5-21 財產管理:(民法 §1088 ) – 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 財產,為其特有財產。 –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父 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 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親子
性別與法律 -5 親子關係 5-22 親權:(民法 §1089 ) –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 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 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 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 – 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聽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 構之意見。 親子
性別與法律 -5 親子關係 5-23 親權濫用:(民法 §1090 ) – 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 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 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 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親子
性別與法律 -5 親子關係 5-24 監護 未成年人 禁治產人 監護人權利義務 監護人種類
性別與法律 -5 親子關係 5-25 設置:(民法 §1091—93 ) – 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 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 – 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 定期限內,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 – 後死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 監護
性別與法律 -5 親子關係 5-26 法定監護:(民法 §1094 ) – 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 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 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 未能依前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或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法 院得依未成年子女、檢察官、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 關係人之聲請,就其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社會福利主管機 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或改定為監護人,並得指 定監護之方法。 監護
性別與法律 -5 親子關係 5-27 職務:(民法 §1097 ) – 監護人於保護、增進受監護人利益之範圍內,行使、 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但由父母暫 時委託者,以所委託之職務為限。 – 受監護人之財產,由監護人管理,其管理費用,由受 監護人之財產負擔。監護人管理受監護人之財產,應 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 監護
性別與法律 -5 親子關係 5-28 禁治產人之監護人:(民法 §1111 ) – 配偶。 – 父母。 – 與禁治產人同居之祖父母。 – 家長。 – 後死之父或母以遺囑指定之人。 – 由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之。 監護
性別與法律 -5 親子關係 5-29 禁治產人之監護:(民法 §1112 ) – 監護人為受監護人之利益,應按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 護養療治其身體。 – 監護人如將受監護人送入精神病醫院或監禁於私宅者, 應得親屬會議之同意。但父母或與禁治產人同居之祖 父母為監護人時,不在此限。 監護
性別與法律 -5 親子關係 5-30 扶養 扶養要件 扶養人 扶養權利人順位 程度:扶養人能力 要件:無資力、無勞力 扶養義務人順位
性別與法律 -5 親子關係 5-31 互負扶養之義務: (民法 §1114 ) – 直系血親相互間。 – 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 互間。 – 兄、弟、姊、妹相互間。 – 家長、家屬相互間。 扶養
性別與法律 -5 親子關係 5-32 扶養人之順序:(民法 §1115 ) – 直系血親卑親屬。(配偶間,親等近者為先) – 直系血親尊親屬。(親等近者為先) – 家長。 – 兄弟姊妹。 – 家屬。 – 子婦、女婿。 – 夫妻之父母。 扶養
性別與法律 -5 親子關係 5-33 被扶養人之順序:(民法 §1115 ) – 直系血親尊親屬。(配偶間,親等近者為先) – 直系血親卑親屬。(親等近者為先) – 家屬。 – 兄弟姊妹。 – 家長。 – 夫妻之父母。 – 子婦、女婿。 扶養
性別與法律 -5 親子關係 5-34 扶養要件:(民法 §1117 ) –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無資力且無勞力) – 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無勞力) 扶養限制:(民法 §1119 ) – 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 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扶養
性別與法律 -5 課程的結束! 思考的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