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衍生性商品的發展 Perspectives of Derivatives in Taiwan 引言人:林 象 山 2004/12/21
全球衍生性金融商品 ( )
期交所 1. 指數期貨 2. 利率期貨 3. 指數選擇權 4. 股票選擇權 1. 認購 ( 售 ) 權證 2. 利率交換 3. CB 資產交換 4. 利率選擇權 5. 結構型商品 6. 債券遠期交易 7. 債券選擇權 證交所櫃買中心 國內衍生性商品
期交所衍生性商品
證交所衍生性商品 ,000 10,000 15,000 20,000 25,000 30,000 35,000 發行檔數 發行金額 權證市場發行概況 ( 至 11 月底 ) 單位:百萬元
櫃買中心衍生性商品 CBAS- Bond CBAS- Option SP- ELN SP- PGN IROIRS 債券遠 期交易 債券 選擇權 OTC 衍生性商品成交金額 單位:億元 92/7/1 90/10/1891/6/2692/3/393/7/26 開放 時間 89/6/1791/6/ ~
交易量之交易人結構 93.01~93.11
現行衍生性商品課稅問題 從事國外衍生性商品交易之待遇優於從 事國內衍生性商品交易 對不同之衍生性商品採行不同的課稅方 式 對標的現貨商品與其衍生商品採行不同 的課稅方式,且對現貨之課稅待遇優於衍 生性商品
忽略衍生性交易具持有天數低之特性, 致使其實質稅負過高。 未依國際上避險會計之處理原則與慣 例: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損益與其避險部 位之損益無法合併計算。 現行衍生性商品課稅問題
以認購權證的稅負爭議為例 券商發行認購權證後,若標的股票漲 價,投資人獲得以固定價格認購標的股 票之利益,此一投資人之利益即為發行 券商之損失。 為規避此一標的股票漲價之風險,券 商須適度持有該標的股票,並依某一 delta 係數之變動,於標的股票漲價時加 碼買進,跌價時減碼賣出。
現行課稅方式 依所得稅法之規定,由於證券交易所 得稅停徵,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抵扣 課稅所得。 八十七至九十一年間,權利金之收入 若扣除 (1) 因避險所產生之證券交易損失 (2) 再買回權證時之價值變動損益 (3) 權 證到期履約損益及 (4) 交易稅、發行費用、 經手費等,淨收益僅為 億元,約 權利金收入之 22.46%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所得稅法制本身之最大特色,即是其 與民商法間有密切之關連性,事實上所 得稅法制上之「收入」定性,因為要考 究其經濟上之實質,所以定性標準實際 上是要以民商法為主要衡量因素,而不 是由稅法單獨決定。 財政部的意見表面上、形式上看來是 對法律的絕對尊重,實質上卻與所得稅 法制之核心價值 -- 量能課稅原則 -- 有相 當的差距
未來市場展望與建議 修訂「所得稅法二十四條之一」使之 與國際慣例接軌 修正「期貨交易稅條例」,除將現行 期貨商品之稅率向下調整外,亦將其它 期貨商品納入 積極引進法人進入市場 擴大店頭衍生性商品規模,符合投資 人多樣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