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萍、龚念诉五月花公司 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 助教:王轶晗 主讲人:何涛 参与讨论人:文静 单韵曲 郑健 钱尼樟
原告:李萍 龚念(系李萍之夫) 被告:广东五月花饮食有限公司 第三人:龚硕皓(原告之子)
1999 年 10 月 24 日傍晚 6 时左右,原告李萍、龚念夫 妇二人带着 8 岁的儿子龚硕皓,与朋友到被告五月花公 司经营的五月花餐厅就餐,由餐厅礼仪小姐安排在二楼 就座,座位旁边是名为 “ 福特 ” 的餐厅包房。 “ 福特 ” 包房 的东、南两墙是砖墙,西、北两墙是木板隔墙,龚硕皓 靠近该房木板隔墙的外侧就座。约 6 时 30 分左右, “ 福特 ” 包房内突然发生爆炸,李萍和龚硕皓随即倒下不省人 事,龚念忍着伤痛拖开被炸倒下的包房木板隔墙,立即 将龚硕皓往医院抢救,李萍也被送往医院。龚硕皓因双 肺爆炸伤外伤性窒息,呼吸、循环衰竭,经抢救无效死 亡。李萍的左上肢神经血管损伤,腹部闭合性损伤,失 血性休克,肺挫伤,进行了左上肢截肢术及脾切除术, 伤愈后被评定为二级残疾。龚念右外耳轻度擦伤,右背 部少许擦伤。
五月花餐厅的这次爆炸,发生在餐厅服 务员为顾客开启 “ 五粮液酒 ” 盒盖时。伪装成 酒盒的爆炸物是当时在 “ 福特 ” 包房内就餐的 一名医生收受的礼物,已经在家中放置了一 段时间。 10 月 24 日晚,该医生将这个 “ 酒盒 ” 带入 “ 福特 ” 包房内就餐,服务员开启时发生 爆炸。现在,制造这个爆炸物并将它送给医 生的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抓获,正在审 理之中。
一、五月花饭店使用不合格的装修材料 没有尽到保障消费者安全的义务 相关法条: 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宾馆、商场、 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 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二款:经营者对消 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 担侵权责任。
二、五月花应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三款:消费者在接受服 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2.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3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 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 失。 4. 《民通意见》第 157 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 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 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 补偿。
综上所诉 我方要求五月花公司赔偿我方 损失共计人民币 6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