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師:汪 海 清 ( 前 ) 中央投資公司總經理 1
一、大法官釋憲 696 號暨影響 (一) 大法官 696 號公布, 夫妻各類所得合併 計算稅額違憲,規定屆滿二年後失效,故近期財 政部已提案修法,自103年度起夫妻各類所得 均可比照薪資所得選擇分開計算,合併申報,財 政部初估將損失稅收160億元。 2
( 二 ). 分開計算,合併申報節稅實例: A夫妻擁有股票均登記在先生某甲名下,每年股 利所得總額達 4,500,000 元,適用邊際稅率 40%, 若 不考慮可扣抵稅額,最高可能要繳 1, 元的 綜所稅,若某甲將一半的股票過戶予其妻某乙, 則民國 103 年甲、乙將分別擁有股利所得總額 2,250,000 元, 分開計算,適用邊際稅率 20%, 剛好 可以降低一半的邊際稅率。 3
( 三 ). 哪些所得適合分開計算? 1. 第一類營利所得 ( 包括股利所得 ) ◎獨資合夥事業分開登記在先生、妻子名下, 股票、股權平均分配登記在先生、妻子名下。 2. 第四類利息所得 ◎存款分別存放在先生、妻子的名下。 3. 第五類租賃所得 ◎ 不動產平均分配在先生、妻子的名下。 4
二、夫妻間財產如何移轉 免 (一). 太棒了! 依據遺產贈與稅第 20 條規定,夫妻間財 產贈與免贈與稅。 5
( 二 ). 太棒了! 依土地稅法第 28 之 2 規定, 夫妻間土地贈與得申請不課土地增值稅。 ( 三 ). 有一點負擔! 夫妻間建物贈與要繳一點契稅。 6
( 四 ) 配偶間土地贈與申請不課土地增值稅, 只有暫時不繳稅效果! 7
三、夫妻財產制如何影響夫妻財產移轉規劃 ( 一 ) 捨不得? 雖然夫妻可以將股票、不動產財產移轉予另一方 再藉分開計算所得,合法降低綜所稅邊際稅率, 但若是夫妻基於財產所有權考慮而有顧忌。 因而 不願移轉財產,怎麼辦? ※ 靠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8
( 二 ) 現行夫妻財產制 分別制 A. 約定制 共有制 B. 法定制 婚前婚後財產制,如果夫妻 沒有約定財產制,就是採用 法定財產制。 9
( 三 ) 法定財產制下的夫妻財產分配請求權: 民法 1030 條之一規定;採法定財產制的夫妻, 在婚姻關係結束時 ( 離婚或一方死亡 ) ,任一 方有要求剩餘財產差額一半的權利。 10
( 四 )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實例 溫夫人溫世仁 4o 億 120 億 溫夫人於溫世仁過逝時,向法院申請行使 差額請求權,請求移轉溫世仁 40 億財產。 [ (120-40) ÷ 2 ] 11
( 五 ) 財產移轉不會損及夫妻任一方權益 夫妻如果採用法定財產制,則在剩餘財產分配請 求權保障下財產移轉在婚姻關係結束時仍得相互 請求,將不會損及任一方權益。如果擔心對方主 張係無償贈與, 不同意分配, 則可在給付時要求對方 書面承認該筆給付係依民法 1018 之 1 交付之自由 處分金, 自由處分金即可列入分配。 12
四、財產信託規劃如何影響夫妻財產移轉規劃 ( 一 ) 不放心? 雖然藉財產移轉分散所得,再藉分開計算、合併 申報可降低綜所稅邊際稅率,又有剩餘財產分配 請求權保障所有權,但是又擔心另一方亂搞怎麼 辦? ※ 靠財產信託規劃 13
( 二 ) 、不動產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信託 1) 委託人:先生或太太。 2) 受益人:太太或先生。 3) 受託人:台新銀行信託部。 4) 依遺產贈與稅法第 20 條規定,不課贈與稅 5) 依土地稅法第 28 之 3 條規定,不課土地增值稅。 6) 不動產產生的收益算受益人所得,因而有分散所得 降低綜所稅邊際稅率的好處。 14
( 三 ) 、不動產權利完整信託 1) 前述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信託,將來有可能被財政部依 稅捐稽徵法 12 條之一,實質課稅原則,否定信託效力, 故仍可採用將不動產權利全部信託予台新銀行,但保留 更換受益人權利。 2) 將不動產信託予台新銀行信託部的好處,除了享受台新 銀行信託部專業的服務外,還可避免配偶另一方取得不 動產所有權後,不妥善經營管理而損及委託人權益。 15
( 四 ) 、股票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信託 1) 委託人:先生或太太。 2) 受益人:太太或先生。 3) 受託人:台新銀行信託部。 4) 依遺產贈與稅法第 20 條規定,不課贈與稅 5) 股票產生的股利所得為受益人所得,因而 有分散所得降低綜所稅邊際稅率的好處。 16
( 五 ) 、股票權利完整信託 1) 前述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信託,財政部已於 發佈 信託實質課稅規定,故有可能被否定信託效力,股利所 得仍然視為委託人所得,因而使得全案前功盡棄,故可 採用將股票權利全部信託予台新銀行。 2) 將股票信託予台新銀行信託部的的好處,除了享受台新 銀行專業管理的服務外,還可避免配偶另一方取得股票 的所有權後,不妥善經營管理而損及委託人權益。 17
( 六 ) 夫妻任一方是非居住者的財產規劃 1) 、 夫妻任一方如果是具有綜所稅「非居住者」身分,這一方原本 即可選擇與另一方合併申報綜所稅,或選擇自己單獨被就源 扣繳,不必再結算申報綜所稅。 2) 、「 非居住者」所得適用就源扣繳,扣繳率最高只有 20% ,所以 如果配偶之一方是「非居住者」,其名下所有財產產生之所 得最高邊際稅率為 20% ,因此除非確認財產移轉後,分開計 算邊際稅率可降至 20% 以下,否則財產置於「非居住者」名 下, 較具節稅效果。 18
五、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基本架構 19 課稅 年度 設算所得制 ( 公式 ) 核實課徵制 102 | 103 年 股價指數 8500 點以上, 以 1 千點為級距, 按賣股所得 就源扣繳課徵千分之 0.2 ﹑ 0.4 ﹑ 0.6 下列情形核實計算所得課稅 15%: 1. 未上市櫃股票 2. 出售興櫃股票 100 張以上 年後初次 IPO 後首次交易 (10 張以上 ) 4. 非居住者 104 年 取消設算所得制 ( 公式 ) 下列情況核實計算所得課稅 15%: 1. 未上市櫃股票 2. 出售興櫃股票 100 張以上 年後初次 IPO 後首次交易 (10 張以上 ) 4. 非居住者 5. 當年度出售股票 10 億元以上
六、證券交易所得課稅新制最大苦主 - 非居住者 ( 一 ) 改制以前非居住者享受待遇 1. 每年五月不必結算申報綜所稅, 避掉 最高邊際稅率 40%! 2. 不必申報最低稅負, 海外所得不課稅, 未上市櫃股 票交易所得一毛都不必繳 ! 20
( 二 ) 改制以後非居住者遭遇 1. 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改課綜所稅 ( 不課最低稅 負 ), 因此自 102 年度起賣 1 張未上市櫃股票賺錢 就要繳 15% 的稅。 2. 自 102 年度起賣 1 張上市櫃股票賺錢也要採核實 課徵制繳 15% 的稅, 不准用設算所得制公式。 21
( 三 ) 誰是居住者 1 、在 R.O.C. 有住所 ( 戶籍 ) And 2 、在同一課稅年度在 R.O.C. 住滿 31 天 Or 3 、在同一課稅年度在 R.O.C. 住滿 1 天以上未滿 31 天, 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 R.O.C. 境。 22
( 四 ) 誰是非居住者 1 、在 R.O.C. 無住所 ( 戶籍 ) and 在同一課稅年度, 在 R.O.C. 不住滿 183 天。 2 、在 R.O.C. 有住所 ( 戶籍 ), 在同一課稅年度, 在 R.O.C. 不住滿 31 天 or 住滿 1 天, 但未滿 31 天且生 活重心不在 R.O.C. 境內。 23
( 五 ) 何謂生活及經濟重心在 R.O.C. 境內 ? 1 、享有健保、勞保、國民年金保險或農保等社 會福利。 2 、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 R.O.C. 境內。 3 、在 R.O.C. 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 務、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監事或經理人。 4 、其他足資認定者 24
七、核實課徵制最大的悲哀 ---- 損失只能自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 不得自以 後年度之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 ( 例 ) ( 一 )102 年 7 月 1 日買 A 公司股票 1 股 100 元 ( 二 )102 年 9 月 1 日停損賣出 A 公司股票 1 股 80 元 ( 三 )102 年 11 月 1 日再買 A 公司股票 1 股 70 元 ( 四 ) 結算 102 年證券交易損失 5 元 [80-(100+70)/2=-5] ( 五 )103 年 2 月 1 日再賣 A 公司股票 1 股 90 元 ( 六 ) 結算 103 年證券交易所得 5 元 [90-85=5] 要課稅. 但 102 年證券交易損失 5 元不能扣除。 25
八、核實課徵制IPO以外證券交易所得 計算方法 成本用加權平均法, 期間用先進先出法 ( 超難的 !) 。 ( 例 )( 一 )102 年 7 月 1 日買 B 公司股票 1 股 100 元 ( 二 )102 年 7 月 3 日再買 B 公司股票 1 股 110 元 ( 三 )103 年 7 月 2 日賣 B 公司股票 1 股 120 元 ( 四 )103 年證券交易所得為 15 元 [120-( )/2] 但因按先進先出法計算持有期間, 出售的是 102 年 7 月 1 日購買的股票, 故 持有期間滿一年, 減半課稅, 證券交易所得為 7.5 元 26
九、核實課徵制 IPO 證券交易所得計算方法 成本用加權平均法, 期間用先進先出法 ! ( 例 ) ( 一 )101 年 10 月 1 日買進亞太電信 ( 興櫃股票 )1 股 14 元 ( 二 )101 年 10 月 3 日再買進亞太電信 1 股 18 元 ( 三 )102 年 7 月 1 日亞太電信初次上市 ( 四 )102 年 10 月 2 日賣出亞太電信 1 股 20 元 ( 五 )102 年證券交易所得為 4 元 *20 元 -[(14+18)/2]=4 元 因持有期間採先進先出法, 故持有期間滿一年 ( 賣出 買進 ), 減半課稅, 故課稅證券交易所得為 2 元 但 IPO 以後取得之股票,採設算所得制者,不核實課稅也不列入 加權平均計算。 27
十﹑未上市櫃證券交易所得新制的衝擊 原本課最低稅負制時大家都享有新台 幣 600 萬的扣除額, 現在回歸綜合所得 稅, 扣除額不見了 ! 賺 1 塊錢也要分離 課稅扣 15% 。 28
十一﹑非居住者證券交易所得如何繳稅 現在還不知道耶 ! ( 一 ) 非居住者不能結算申報 ( 二 ) 非居住者依規定應採核實課徵制, 故無法採用就源扣繳方式完稅 ( 三 ) 非居住者基本上不在 R.O.C. 活動, 如果不回來 申報納稅, 財政部要如何課稅 ~ 現在還不知道耶 ! 29
十二﹑新制的豁免暨優惠 ( 一 ) 興櫃 100 張以內之證券交易所得稅免課 ( 二 )IPO 承銷 10 張以下之證券交易所得免課 ( 三 ) 持有滿 1 年以上減半課稅 ( 四 )IPO 上市櫃後繼續持有三年以上減 3/4 課稅 ( 五 ) 上市櫃股票採設算所得制者, 指數 8500 點以上才 課稅 30
十三﹑上有政策, 下有對策 ( 一 ) 不要自己找麻煩, 選用核實課徵制 ( 要先懂什麼是 加權平均先進先出法 ), 股價如果真的衝上去, 所得 分離課稅 15%, 會大於設算課徵制收入的萬分之二 到六。 ( 二 ) 成本偏高且只求解套的投資人可考慮採核實課 徵制 ( 平均成本在 8,500 點以上 ), 沒賺錢就不用繳稅。 31
( 三 ) 借殼上市避免 IPO ( 四 )IPO 後隨即辦理現金增資或盈餘轉增資, 採用設算所得制,新股就不用被課稅。 ( 五 ) 委託投信轉化為「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之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仍然課最低稅負制 享有 600 萬扣除額且非居住者不用申報最低稅 負。 32
十四﹑ 104 年 1 月 1 日起新制 ( 一 ) 取消設算所得制, 小老百姓買賣上市櫃證券交易 所得又不課稅了 ! ( 二 ) 核實課徵制加入新伙伴 - 當年度出售金額在 10 億元以上之個人,~ 大戶用人頭戶違反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3 新規定, 補稅送罰 !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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