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郁捷助理教授級
壹、導言 貳、違法運動訓練與體育教學類型 參、法律責任 肆、結語
運動訓練與體育教學是整體教育 重要的一部分。 訓練方法不當、教學過程疏忽、 體罰 刑事、民事與行政責任
一. 體罰-檢驗野蠻社會的指標 二. 過度訓練 三. 疏忽 四. 蓄意加害
( 一 ) 定義 綜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UNESCO) 、學者 及教育部之見解,試將「體罰」定義如下: 教練或教師於訓練或教育過程中,對運動員 或學生實施懲罰,不當使用器具或肢體, 施暴行於運動員或學生,造成運動員或學 生身體疼痛、受傷、自尊心受損之行為。
1. 教育基本法第 8 條第 2 項: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 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 造成身心之侵害。 2. 教育基本法第 15 條: 教師專業自主權及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 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遭受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時,政府應依法令提供當 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
3. 教師法第 17 條第 4 款: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輔導或 管教學生,指導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4. 其他 (1) 政府遷台前之教育部曾於 34 年 6 月 5 日訂定 「國民學校及中心國民學校管理規則」,其中第 7 條第 5 項規定:「國民學校及中心國民學校訓育 實施,不得施行體罰」。 (2) 前台灣省政府教育廳 67 年 11 月 20 日教字第 號函重申禁止國民中小學、私立小學、私 立初中實施體罰。
1. 西湖國中處罰學生交互蹲跳案 2. 女教練體罰學員案 3. 海山國中排球教練體罰隊員案
1. 原住民棒球發展協會理事長、 興農牛隊第四棒張泰山:「打罵 只會讓小朋友怕教練,只會造成 教育、訓練反效果。且處罰方式 很多,譬如罰跑步,可以避免受 傷又可以輔助訓練,沒有必要動 棍子。」
2. 統一獅隊外野手劉芙豪:「當年在 學校打球時,教練幾乎不會動手打 球員,頂多是學長罰我們跑步或做 伏地挺身。我們六年級生就已不太 能接受打罵教育,七年級以後更是 完全不能忍受,現在三級棒球教育 不應該再走回頭路。」
定義 教練或老師未能根據運動員、學生的學習 心理、身心特徵和需要,安排適當的教學 情境、提供適合的教材、運用妥善的訓練 方式或教法,在有目的、有組織、有計畫 的身體活動中,因勢利導,循循善誘,以 致運動員或學生在訓練與恢復之間出現不 平衡,產生心理與生理的異常徵兆,運動 能力與成績明顯退步。
具體案例 1. 消防隊員泳訓案 2. 加州健身中心案
定義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 節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 或雖預見能發生一定之結果, 而確信其不發生,謂之疏忽。
具體案例 1. 勤益技術學院體育教師過失致死案 2. 中國科技大學啦啦隊意外案
定義 行為人對於不法行為之事實, 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或對於構 成該不法行為之事實,預見其發 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
常見類型 1. 毆打。 2. 辱罵。 3. 性侵。 4. 放任霸凌。 5. 侵害隱私權。
具體案例 1. 台東體中霸凌案 2. 辱罵案 3. 高雄市蕭老師性侵案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者,應受刑事追 訴與處罰,稱為刑事責任者。 民事賠償,在於填補被害人所受之 損失。 違法行為,應受相關主管機關或其 服務單位給予一定的懲處或剝奪專 業資格,稱為行政責任。
( 一 ) 性侵 ( 二 ) 體罰 ( 三 ) 辱罵 ( 四 ) 過度訓練或疏忽
( 一 ) 成立要件 ( 二 ) 與運動訓練及體育教學有關的阻卻違法事由 ( 三 ) 侵害生命權的損害賠償 ( 民法第 192 條、第 194 條 ) ( 四 ) 侵害身體、健康的損害賠償 ( 民法第 193 條、第 195 條 ) ( 五 ) 侵害名譽權的損害賠償 ( 民法第 18 條、第 195 條 ) ( 六 ) 過失相抵 ( 民法第 217 條第 1 項 ) ( 七 ) 教練與所屬單位 ( 八 ) 國家賠償
行政責任有二,其一、由其 所服務之機關、學校給予相 應的懲處;其二、剝奪其教 練資格。
懲處 剝奪教練資格
代表國家執行運動訓練的教練或執行 體育教學的老師都應深切體悟自身任 務的重要性,看重自己的職業,因應 時代趨勢,莫將運動員或學生貶抑為 受支配的客體,應注意維護人性尊嚴, 若能奉行不渝,不僅可免惹禍上身, 更能贏得運動員與學生的愛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