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採購問題與對策 ~ 課程大綱 ~
2 一、一般性之問題 ( 一 ) 補助者與受補助者間之問題 ---- 放牛 吃草 ( 二 ) 濫用合作社 / 家長會名義辦理採購 ---- 規避採購法 ( 三 ) 採購金額、預算金額、預計金額認 定錯誤 ---- 故意或過失
3 ( 四 ) 採購案件屬性分類錯誤 ---- 故意或過失 ( 五 ) 上級機關之監辦權 ---- 過度授權下屬機 關自辦 ( 六 ) 監辦者盡責、過與不及 ( 七 ) 迴避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4 二、招標問題 ( 一 ) 第 22 條之誤用或濫用 ( 二 ) 第 22 條評選優勝廠商之評選及議價程 序 ( 三 ) 招標文件之內容 ---- 規格 / 資格 / 須知 / 契 約條款 / 各種標封 / 印鑑 / 切結書 / 授權書 / 廠商聲明書 / 印模單 / 電子領標憑據 / 招標 投標及契約三用文件 ( 四 ) 押標金與保證金之退與不退 21
5 ( 五 ) 投標文件之收與退 ( 六 ) 公告方式及公告途徑 條 1 項之誤 用 ( 七 ) 保密與洩密 / 公開與不公開 ---- 對 34 條之 正確認知 ( 八 ) 什麼是不分段或分段開標 ---- 與標封之 關係
6 三、決標問題 ( 一 ) 主動發現違法投標行為 ( 二 ) 開標審標決標階段易發生之問題 ( 三 ) 標價偏低之處理 ( 四 ) 評定最有利標及評選優勝廠商之公正 性 ( 五 ) 為什麼保留協商權利較佳
7 ( 六 ) 協商程序在評選過程之運作 ( 七 ) 工作小組成員之任務 ( 八 ) 評選委員會委員之任務 ( 九 ) 簽約程序 ( 十 ) 如何調整廠商標價之單價 【契約要項 第 30 點】
8 四、履約問題 ( 一 ) 品質偷工減料 ( 二 ) 履約進度落後 ( 三 ) 廠商原報工作團隊成員掛名 ( 四 ) 履約爭議:數量差異、金額加減、期 程落後、品質不符、物價上漲、減價 收受、欺騙機關、欺侮廠商 【契約要項 第 32 點】
9 五、違法事件之避免及處理 ( 一 ) 政府採購刑事/民事責任事件 ( 二 ) 政府採購行政責任事件 ( 三 ) 機關面: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 圖利、洩 密、未迴避、貪污、收賄、浪費公帑 等 ) ( 四 ) 廠商面:圍標、借牌、綁標、偽造文 件、賄賂官員、回扣等 ( 五 ) 廠商遭不起訴或緩起訴之後續處理
10 六、問題例 ( 於時間內研討用 ) ( 一 ) 最低標有底價之優先減價及比減價, 如何促使廠商減價 ( 二 ) 議價案有底價之洽減價,如何促使廠 商減價 ( 三 ) 最有利標之協商 / 洽減價,如何促使廠 商減價 ( 四 ) 底價以下如何情商廠商自願減價
11 ( 五 ) 情商廠商加料不加價 ( 六 ) 開標後打開底價封發現訂錯底價 ( 七 ) 開標後打開底價封發現漏訂底價 ( 八 ) 審標時發現招標規格有誤又不想廢標 重來 ( 九 ) 開標後發現合格最低標有採購法第 58 條總標價偏低情形
12 ( 十 ) 開標後發現預算 NT$60 萬而合格最低 標報價 NT$1 萬 ( 履約保證金 / 保固保證 金 / 逾期違約金 ) ( 十一 ) 開標後發現合格最低標總價 NT$1400 萬,大寫為 NT$140 萬,次低標為 NT$1700 萬,底價 NT$1750 萬 ( 十二 ) 開標後出席廠商要求主持人拒絕遲到 之其他廠商進場 ( 十三 ) 決標後發現尚有漏開之標封 ( 十四 ) 忙中有錯誤決標給次低合格標
13 ( 十五 ) 廠商在標場吵鬧 / 發飆 / 打架 ( 十六 ) 民意代表出現在開標標場 ( 十七 ) 媒體記者 / 攝影機出現在開標標場 ( 十八 ) 主持決標長官一時疏忽洩漏底價 ( 十九 ) 決標後發現得標廠商無意願履約 ( 二十 ) 履約期間施工廠商抱怨監造廠商指 定材料廠牌
14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15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公職人員 財產 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人員。 一 總統、副總統。 二 行政、立法、司法、考試、 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 三 政務官。 四 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 顧問及戰略顧問。 五 簡任第十職等或相當職等以 上各級政府機關首長;公營事 業機構相當 簡任第十職等以上 首長及一級主管。 六 公立各級學校校長。
16 七 少將編階以上軍事單位首長。 八 依法選舉產生之鄉 ( 鎮、市 ) 級 以上政府機關首長。 九 縣 ( 市 ) 級以上各級民意機關民 意代表。 十 法官、檢察官。 十一 警政、司法調查、稅務、關務、 地政、主計、營建、都計、證管、 採購之縣 ( 市 ) 級以上政府主管人 員,及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主管 院會同考試院核定有申報財產必 要之人員。
17 第 3 條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 範圍 如下: 一 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 之家屬。 二 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 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 之受託人。 四 公職人員、第一款及第二款 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 監察人或經 理人之營利事業。
18 第 4 條 本法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 及非 財產上利益。 財產上利益如下: 一 動產、不動產。 二 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 券。 三 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 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 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非財產上 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 係人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 公營事業機構 ( 以下簡稱機關 ) 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 事措施 。
19 第 5 條 本法所稱利益衝突,指公職人員執 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 接 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 益者。 第 7 條 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 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 益 。 第 8 條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得向機關有關 人員關說、請託或以其他不當方法, 圖 其本人或公職人員之利益。 第 9 條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 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 買 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20 第 10 條 公職人員知有迴避義務者,應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 民意代表,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 關議案之審議及表決。 二 其他公職人員應停止執行該項職 務,並由職務代理人執行之。 前項情形,公職人員應以書面分別向 公職人 員財產申報法第四條所定機關 報備。 第一項之情形,公職人員之服務機關 或上級 機關如認該公職人員無須迴避 者, 得命其 繼續執行職務。 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知有應自行迴避 而未迴 避情事者,應命該公職人員迴 避。
21 第 14 條 違反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者, 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 以下罰鍰; 所得財產上利益, 應予追繳。 第 15 條 違反第九條規定者,處該交易 行為金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 第 16 條 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者,處 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 下罰鍰。
22 第 17 條 公職人員違反第十條第四項或 第十三條規定拒絕迴避者,處新 臺幣一百五 十萬元以上七百五 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 18 條 依前二條處罰後再違反者,連 續處罰之。
23 三用式招決標文件 範本
24 文件說明 --1 本文件為機關或機構 ( 以下簡稱 機關 ) 依政府採購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招標、廠商投標及機關決標後簽訂 契約三用文件。招標時由機關使用 招標欄位並備齊招標文件後依規定 招標;投標時由廠商使用投標欄位 並備齊投標文件後依規定投標;決 標後由機關使用決標欄位並附具必 要之招標、投標及決標文件依規定 蓋章後即完成與得標廠商之簽約手 續,不必再經得標廠商簽名或蓋章, 並以機關蓋章之日為簽約日。
25 文件說明 --2 本文件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之規 格標與價格標及限制性招標之通用文件。 以公開評選、甄選、徵求或其他方式辦 理者,得參酌使用。
26 招標機關應填事項 --1 以下各項由招標機關填寫並簽署招標 一、 採購案號: 二、 招標機關名稱: 三、 招標機關地址: 四、 招標機關聯絡人 ( 或單位 ) : 電話: 傳真: 五、 招標標的名稱及數量摘要:
27 招標機關應填事項 --2 六、 收受投標文件場所之地址: 七、 收受投標文件之截止期限:民國 年 月 日 午 時 分止。 八、 其他事項如附件。 招標機關蓋章: 日期:民國 年 月 日
28 投標廠商應填事項 --1 以下各項由投標廠商填寫並簽署後 投標 一、 投標廠商名稱: 二、 投標廠商地址: 三、 投標廠商負責人: 四、 投標廠商聯絡人: 電話: 傳真: 五、 投標廠商營業登記統一編號 ( 無 者免填 ) :
29 投標廠商應填事項 --2 六、 投標總標價: ( 招標文件允許以外幣報價或以單價決標者, 請自行調整 ) 七、其他事項如附件。 投標廠商章及負責人章(外國廠商則由有 權人簽署): 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新台幣新台幣 億 千萬千萬 佰萬佰萬 十萬十萬 萬千百十元 整
30 招標機關決標簽約應填事項 --1 以下各項由招標機關填寫並簽署後完成 簽約 一、 契約編號 ( 無者免填 ) : 二、 決標標的名稱及數量摘要: 三、 履約期限:
31 招標機關決標簽約應填事項 --2 四、契約金額: ( 招標文件允許以外幣報價或以單價決標 者 , 請自行調整 ) 五、其他事項如附件。 招標機關蓋章: 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新台幣新台幣 億 千萬千萬 佰萬佰萬 十萬十萬 萬千佰十元 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