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新闻自由与社会控制 一、新闻自由 二、社会控制
一、新闻自由 1 、含义: 国家法律赋予的公民和传媒进行新闻传 播活动的权利 主体:公民 新闻传媒机构和从业者的特殊性,以实 现公民的新闻自由为前提。
2 、历史 新闻自由是现代民主国家的产物 诞生于资产阶级革命 目前得到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承认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 立国教或禁止宗教的自由;剥夺言论自由和 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政府请愿申 冤的权利。
新闻自由包括: 免于政府检查与许可的出版自由 免于被限制或强迫表达某种言论的自由 免于由政府主导言论环境的自由 不受限制地接近新闻源和获得有效传播渠道的自由
3 、意义 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是现代化国家的标志 新闻自由是民主的基础 新闻自由是基本人权
4 、表现 公民借助新闻传媒实现知情和表达 ( 1 )知情权:国家法律赋予公民获取公共事 务以及与本人相关信息的权利 公众借助新闻传媒实施知情权 知情权是民主的基础和前提 “ 知情 ” 是参与、判断、行动的前提
( 2 )表达权:国家法律赋予公民通过口头、 书面或特定行为表达意见的权利 公民借助新闻传媒实施表达权 表达权是民主参与的直接体现
5 、新闻自由的复杂性 ( 1 )绝对和相对 任何国家都不存在绝对新闻自由 新闻自由是相对的,有所限制 ( 2 )积极和消极 积极的自由:实施的可能 —— 有做 …… 的自由。 消极的自由:免于控制的自由。
二、社会控制 1 、五种控制力量 法律:新闻法规 行政:新闻政策 经济:资本 舆论:公众评价 自律:新闻传播业行业规范
2 、新闻法规 世界新闻法规的三种形式 ( 1 )专门法:欧洲大陆 ( 2 )判例法:英美 ( 3 )适用其它法律:日本、中国
无论采用哪种形式,新闻法规所要处理 的一个核心问题都是:保护新闻自由,同时 必须防止滥用新闻自由,从而在确保国家利 益、公众利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鼓励新闻 媒介满足公众需要,促进国家发展。
3 、新闻法规的主要方面 ( 1 )国家安全 威胁国家安全 新闻传媒不得以任何形式 泄露国家机密 煽动推翻合法政府 煽动国家分裂
( 2 )公民隐私权 私人区域 私人物品 私人姓名、肖像 未经本人同意,传媒不得进入或公开传播 特殊问题: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 3 )名誉权 新闻诽谤 报道不真实 含有主观恶意 特殊问题:新闻传媒监督政府
案 例 声 明 以下材料仅作教学用途
案例 1 人造美女 ” 打赢新闻侵权官司 报社败诉 来源:江南时报 这是一宗极其典型的新闻侵权官司,常见的侵犯公 民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本案全部涉及。 21 日,广 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宗一度引起社会轰动的新 闻侵权官司 ——“ 人造美女 ” 案,进行终审宣判,判令广东 某报登报予以道歉并赔偿 1 万元的精神赔偿。至此, “ 人造 美女 ” 案尘埃落定,报社一二审官司均败。
“‘ 人造美女 ’ 想嫁整容医生,中山一女孩 3 年花费 10 多 万元整容 12 次。 ”——2003 年 12 月 18 日,广东某报以整 版方式,刊登了一篇人物专访,在当地引起轰动。该报 道称,吴晶(刘某的化名)从 2000 年起的 3 年时间里已 连续整容 12 次,包括:眼睛做过双眼皮,眼袋也做过; 抽过三次脂,隆过鼻子 …… 记者问吴晶想嫁个什么样的 人,吴晶回答: “ 如果可以选择的话,我想嫁个整容医 生。 ” 该报在显著位置上刊登了两张刘某的大幅照片,左 侧照片下配注 “ 整容前,吴晶就是个容貌俏丽的姑娘 ” ,右 侧照片配注 “ 整容后,吴晶自认为美上加美了 ” 。
看过报道,刘某很气愤。 2004 年 1 月 7 日刘某向中山市人 民法院起诉,她认为报道严重失实,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 肖像权、隐私权,并提出 3 万元精神损失赔偿。同意拍照为 何还侵犯肖像权?刘某原本是同意记者对其进行采访拍照 的,如此好事,怎么还会与新闻媒体对簿公堂呢? 据刘某称,所谓 “ 整容前 ” 的相片,不是她提供给记者的, 是记者盗取的,此照片原是放在自己桌子上的一张合照。 刘某认为,记者汪某私自盗用自己整容之前的照片用于刊 登,并违背其承诺,不当使用整容之后的数码照片而没有 打上任何马赛克标志,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
一审中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诉争报道侵害了刘某 的肖像权。该报不服一审判决,在上诉中提出,为了进 行新闻报道而使用刘某肖像属于合理使用,不存在以营 利为目的,不构成违法行为。 中山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认为,公民肖像权的行使应受 到一定的限制,即当公民的权利与社会公德、社会公共 利益相冲突时,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中,报社在对刘某所作的人物专访并不涉及社会公 共利益,不存在合理使用肖像的情形。
没有污辱人格是否侵权名誉?刘某认为报道严重失 实,已侵害了她的名誉权,自己只是做过 4 次小的整容手 术而不是 12 次之多。她对 “ 人造美女 ” 称呼也大为不满, 认为只做了几次小手术,就是人造美女,心里不能接受。 该报记者则坚持称其报道是按刘某反映的内容写的,并 没有失实报道,记者汪某向法院提供了 4 页采访笔记。
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是否侵害名誉权,关键 是要看所报道的内容是否失实。由于该报持有录音资料 而拒不提交,可推定刘某主张成立。从报道内容看已严 重失实,远未达到新闻报道所要求的基本真实的程度。 受害人的名誉是否受损,应以社会评价是否降低为标准。 社会评价为社会上一般人的观念,由于目前在我国整容 (尤其是结构性的整容如隆胸)并未获得广大群众的普 遍认可,因而认定诉争报道确有导致刘某名誉受损之法 律后果。
但报道中关于 “ 人造美女 ” 的称谓,是对整形后女性形象 的特定称谓,并为社会上普遍接受及媒体广泛使用,不足 以认定带有歧视性,不构成对刘某名誉权的侵犯 。
案例 2 名誉权官司判决 田震胜诉将获精神抚慰金 3 万元 年 12 月 10 日 17 今天早上,北京朝阳区法院的大法庭里聚齐了京城各 大媒体,沸沸扬扬的田震名誉官司终于有了明确说法。法 院最终以《南京晨报》侵犯了田震的名誉权而要求其头版 致歉声明,并一次性支付田震精神抚慰金 3 万元,使得田 震胜诉。
8 月 27 日,《南京晨报》第 8 版显著位置刊登了《毛宁太 臭田震没艺德圈内人在宁话歌星》一文,其中一段的子标 题为《千万别和田震合作》。该段文章引用一位 “ 业内人 士 ” 的 话说: “ 田震是最没有艺德的艺人,简直不懂礼貌为 何物,请她来演出你能崩溃!一不高兴就说 ‘ 等会儿再演 吧 ’…… 上回 ‘ 拼盘 ’ 演出,她唱完了走回化妆间,啪啦一下 就把鞋给踢飞了在那儿晾脚,多恐怖啊!你请田震来演出 一回,就知道什么是痛苦的经历了。 ”
文章一出立刻引来了各界的强烈反响, 3 天后,田震 委托其律师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将该报告上了法庭。尽 管开庭前有若干业内人士曾劝说田震放弃打官司,不要 计较,但据田震本人表示由于自己因诽谤受伤太重无法 再忍受下去。另据田震的委托人田爱京律师称,由于受 《南京晨报》此文的影响,原定 12 月在南京举行的田震 个人演唱会已被迫搁浅。
在今天的法庭上,《南京晨报》指出的提供消息源 的郭姓先生并未到场,也就使《南京晨报》从被告阐述 到与原告律师的辩论中一直陷入了被动之中,由于无法 提供充足的证据,其准备的四条证据有三条被法院驳回, 认为不与此案构成直接联系,其中包括了一条引用众多 媒体形容田震个唱火爆,生活幸福并未受到该事件影响 的论点。
判决后,田震的音乐制作人张卫宁表示,对今天法院 的判决基本满意,实际上这次田震之所以要打这场官司 主要是因为要讨个公道,因为名人的名誉是决定其事业 的基本要素,对于当初提出的赔偿 120 万元精神损失费的 请求,主要出自对艺人自身价值的评定,对于真正赔款 的多少并没有太多的所谓。
《南京晨报》就 “ 田震本报名誉侵权案 ” 发表声明 年 12 月 10 日 13:07 新浪娱乐 今年 8 月 29 日北京喜洋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宣布,著名歌手田震将状告《南京晨报》侵害其 名誉权。此案已于今天正式开庭审理。作为被告 方的《南京晨报》就此案发表了如下声明:
新闻界各位同行: 感谢你们对 “ 田震本报名誉侵权案 ” 的关注, 本声明只向新闻界同行发布,希望你们传达我们 的声音。 客观真实、持论公正是《南京晨报》追求的 目标,我们对田震和对其他演艺界人员一样,不 存任何偏见。在此之前,我们对田震曾有大量报 道,充分肯定她在歌坛上的成就,我们对演艺界 不良现象及对个别演艺人员的批评监督,并非始 于田震。
本报声明: 引起田震诉讼的报道,第一,消息是有来源的, 并非记者凭空杜撰;第二,如果这篇报道内容失实,或 因没有足够的法律证据证实它的真实,本报负全部责任。 对田震形象构成损害,本报表示遗憾并致歉;第三,在 任何情况下,我们都不会披露向《南京晨报》提供消息 的相关人员的情况,保护采访对象是我们恪守的职业道 德;第四,我们将一如既往地捍卫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 新闻媒体的监督权,对演艺界的报道,保持我们新闻工 作者的正义和良知,决不放弃我们褒贬评判的权力。我 们不会因为这场官司的输赢,改变我们的初衷。 南京晨报 2001/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