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 計畫約用人員聘用 說明會 研發處學發組 104 年 8 月 13 日. 說明內容  一 、 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 注意事項修正重點說明  二 、 國立屏東大學科技部計畫約用人員約用 及管理要點  三 、 國立屏東大學學生兼任科技部研究計畫 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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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 計畫約用人員聘用 說明會 研發處學發組 104 年 8 月 13 日

說明內容  一 、 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 注意事項修正重點說明  二 、 國立屏東大學科技部計畫約用人員約用 及管理要點  三 、 國立屏東大學學生兼任科技部研究計畫 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細則 ( 草 案 ) 2

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 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 修正重點說明 3

修正重點 (1/3) ★科技部注意事項,自 起生效  為使執行機構於約用助理人員確實依相關法令 規範落實其相關權益保障,爰修正助理人員約 用資格條件及程序  依教育部 104 年 6 月 17 日公告之處理原則認 定屬學習範疇或僱傭關係  學生至大專校院以外之執行機構或至他校擔 任兼任助理,由學生就讀之大專校院所定相 關章則規定,認定是否屬課程學習範疇

修正重點 (2/3)  補助費用調整  勞工退休金 / 離職儲金、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 屬保險費 ) ,由管理費調整至業務費列支  其他依相關法令應支出,非屬經常性之人事 支出之費用維持於管理費列支  學生兼任助理認定屬學習範疇者,支給研究 津貼;認定屬僱傭關係者,支給工作酬金

修正重點 (3/3)  放寬專任助理可以同一機構數個計畫分攤經費  減省人事費用支出,提升人員進用的穩定性, 減少訓練成本  取消大專學生已執行大專學生研究計畫,如再 擔任研究計畫助理參與研究,不得再領取兼任 助理費用之限制  修正兼任助理費用支給標準表 - 附件 附件  將獎助單元上限,改為直接列出發給費用上限  明定非本部補助經費,不受本標準表限制

配套措施 (1/2)  本次修正前已核定之研究計畫所需助理人員費 用,請於原核定計畫總經費(含管理費)內勻 支,如計畫總經費不足支應且執行完畢後無結 餘款者,得於計畫執行結束後辦理經費結報時 一併檢具領款收據、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追 加經費明細表及彙總表申請追加差額。

配套措施 (2/2) 申請 調整計畫線上申請系統研究人力費填寫方式 專任助理 : 得申請編列勞工退休金 / 離職儲金 , 依選填之助 理級別 , 系統自動計算金額 兼任助理 : 增加兼任助理分類 , 選填僱傭關係助理者 , 依 填列之助理費用 , 系統自動計算勞健保費及勞工退休金 / 離 職儲金 核定 調整計畫經費核定清單呈現方式 - 附件 附件 僅核列一筆 「 助理人員費用 O 元 」, 不依助理類別分列細項 , 以利執行機構依研究需要核實約用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時期 100 年 1 月 5 日臺會綜二字第 號函 , 自 起停止適用 ) 管考計畫主持人於繳交研究成果報告時須填報計畫研究人力相關資 料 , 以瞭解實際約用助理情形 ★ 系統配套措施 , 預計自 上線 ( 經費核定清單部分 , 預計自 上線 )

本次修正相關資訊 ( 含問答集 Q&A ) 請參見科技部網站首頁 ─ 「專題研究計畫專區」 網址: p=1 p=1

10 Q1 :核定清單內專、兼任助理之變更是否需報科技 部 ?( 如助理類級別的變更 ) A1 :助理人員所需費用自 104 年 8 月 1 日起調整為核給一筆 總額,以增加經費運用彈性,執行機構約用助理人 員時,審核其資格並載明約用之類 ( 級 ) 別,依執行機 構規定之程序簽報核准後約用之,變更時亦同。 Q2 :執行機構是否一定要幫兼任助理辦理勞、健保 ? A2 :兼任助理屬僱傭關係者,執行機構須依勞工保險條 例或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為其辦理勞、健保,其 雇主應負擔部分,於業務費項下列支。 Q&A

11 Q3 :兼任助理月工作時數是否可由計畫主持人自行認定 ? A3 :僱傭關係之兼任助理每月工作時數,視計畫需要經 執行機構及助理雙方議定後於契約明訂之。 Q4 :同一計畫主持人所執行之不同計畫,可否約用同一 學生分別擔任計畫之兼任助理及臨時工 ?( 如:計畫 主持人所執行之 A 、 B 二計畫,約用甲學生於 A 計畫 擔任大專學生兼任助理,於 B 計畫擔任臨時工 ) A4 :於專題研究計畫中已擔任任一類助理人員者,不得 再擔任「同一計畫」之其他類之助理人員,如屬不 同計畫,且確為計畫所需者,由執行機構依個案實 質認定。

12 Q5 :一位學生於 A 計畫擔任兼任助理, B 計畫僱用為臨時工, 同一個月兩者總共支領工作酬金超過 1 萬元,是否符合科 技部規定 ? A5 : 1. 同一名兼任助理每月於科技部補助各專題研究計畫支領 兼任助理費用之總額,不得超過科技部規定之最高標準; 臨時工按日或按時支給臨時工資,依執行機構自行訂定 之標準按工作性質核實支給。 2. 同一人員於不同計畫下分別擔任兼任助理及臨時工,其 支領工作酬金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Q6 :一位學生可否同時擔任二件以上專題研究計畫屬學習範疇 之兼任助理,並同時支領研究津貼 ? A6 :如確為計畫所需者,同一位學生得擔任二件以上專題研究 計畫屬學習範疇之兼任助理,並同時支領研究津貼,惟其 每月支領費用總額合計不得超過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 兼任助理費用支給標準表所規定之上限。

附件 - 兼任助理費用支給標準表 13 back

附件 - 經費核定清單修正示意圖 14 back

國立屏東大學科技部計 畫約用人員約用及管理 要點 15

計畫約用人員分下列三類 :  專任助理人員  兼任助理人員  臨時工 刪除助學生類型 16

屬性 依據教育部 「 專科以上強化學生兼任助 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 」 及本 校 「 學生兼任專題研究計畫助理學習與 勞動權益保障處理細則 」, 依其屬性分 為 「 學習型 」 與 「 勞僱型 」, 申請計畫 約用人員應於事前完成聘用程序及加保 事宜 , 並於核准後開始計薪 、 執行 , 聘 期不得追溯 , 同一工作聘期 , 各類計畫 約用人員僅得擔任一項勞僱型助理 專科以上強化學生兼任助 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 學生兼任專題研究計畫助理學習與 勞動權益保障處理細則 附件 : 學生兼任科技部計畫助理學習與勞僱型態同意書 學生兼任科技部計畫助理學習與勞僱型態同意書 17

研究成果著作權之歸屬  ( 一 ) 乙方在校期間所完成之報告或碩 、 博士學生 所 撰寫之論文 , 甲方僅為觀念指導 , 並未參與內容表 達之撰寫 , 而係由乙方自己撰寫報告或論文內容 , 依著作權法規定 , 乙方為該報告或論文之著作人 , 並於論文完成時 , 即享有著作權 ( 包括著作人格權及 著作財產權 ) 。  ( 二 ) 報告或論文 , 甲方不僅為觀念之指導 , 且參與內 容之表達而與學生共同完成報告或論文 , 且各人之 創作 , 不能分離利用者 , 為共同著作 , 乙方及甲方 為報告或論文之共同著作人 , 共同享有著作權 , 其 共同著作權 ( 包括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 ) 之行使 , 應經甲 、 乙雙方共同同意後 , 始得為之 。  ( 三 ) 雙方另自行簽訂契約  ( 四 ) 屬勞僱關係者 , 研究成果及專利權之歸屬 , 未約 定者 , 研究成果之專利權歸屬於甲方 18

 附件 :  國立屏東大學科技部計畫約用人員約用及管理要點 國立屏東大學科技部計畫約用人員約用及管理要點  國立屏東大學科技部計畫兼任助理人員申請表 國立屏東大學科技部計畫兼任助理人員申請表  國立屏東大學科技部計畫兼任助理人員定期勞動契約  國立屏東大學科技部計畫臨時工申請書  國立屏東大學科技部計畫臨時工定期勞動契約  加保申請書 加保申請書  加保計算範例 加保計算範例  勞健保勞退金個人及雇主負擔表 勞健保勞退金個人及雇主負擔表 19

國立屏東大學學生兼任科技 部研究計畫助理學習與勞動 權益保障處理細則 ( 草案 ) 20

類型  課程學習 : 配合協助教學 、 支援研究及社會 服務性質 , 規劃以學生學習為主要目的之學 習型課程 , 或訂定學位授予法規範之論文研 究 , 及各系所修業規定 ( 含必修科目表 ) 規 範屬畢業條件之學習活動 。 學習課程應依課 程屬性及本校學則等規定納入系所課程結構 , 依課程類別明確訂定課程大綱 ( 含評分標準 及課程內容等 ), 並依課程大綱規劃進行 。 21

 服務學習 : 學生參與學校為增進社會公 益 , 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之各項輔助 性服務 , 包括依志願服務法之適用範 圍 , 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主辦或經其備 查 符合公眾利益之服務 計畫 , 參與服務性社團或其他服務學 習課程或活動 。 22

研究成果 : 應事先協議  著作權歸屬 : 1. 研究報告或碩 、 博士論文 , 如指導之教授僅為觀念指導 , 並 未參與內容表達之撰寫 , 而係由學生自己撰寫報告或論文內 容 , 依著作權法規定 , 學生為該報告或論文之著作人 , 並於 論文完成時 , 享有著作權 ( 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 2. 研究報告或碩 、 博士論文 , 如指導之教授不僅為觀念之指導 , 且參與內容之表達而與學生共同完成報告或論文 , 且各人 之創作 , 不能分離利用者 , 為共同著作 , 學生及指導之教授 為報告或論文之共同著作人 , 共同享有著作權 , 其共同著作 權 ( 包括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 ) 之行使 , 應經學生及指 導之教授之共同同意後 , 始得為之 。 23

 專利權歸屬 : 依專利法第五條 第二項 , 學 生自身為發明人 、 新型創作人 、 設計人之情 形 , 對其所得之研究成果享有專利申請權 , 得依同條第一項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專利 。 但指導教授如對論文研究成果之產出有實質 貢獻 , 該指導教授亦得列為共同發明 人 。 第 5 條 專利申請權 , 指得依本法申請 專利之權利 。 專利申請權人 , 除本法另有規 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 , 指發明人 、 新型創作 人 、 設計人或其受讓人或繼承人 。 24

保障學生學習及勞動權益爭議 處理小組  處理教師 ( 單位 ) 與學生雙方關係之認定爭議 及勞僱型兼任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之申訴案件 。  處理小組置委員九至十三人 , 由行政副校長 、 教務長 、 學務長 、 研發長 、 總務長 、 人事室 主任 、 學生所屬學院院長 、 學生會代表及勞 動法專家或學者組成 , 並由行政副校長擔任 召集人 。 附件 : 國立屏東大學學生兼任科技部研究計畫助理學習與勞動 國立屏東大學學生兼任科技部研究計畫助理學習與勞動 權益保障處理細則 ( 草案 ) 25

謝謝參與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