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 相关政策
什么是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新老政策有何不同 企业年金新政如何具体操作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13 〕 103 号 企业年金递延纳税政策的主要内容
什么是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0 号)的规定, 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 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 是否 年金由人社部门备案函为准) 企业团体年金等商业养老保险不适用本政策。
什么是企业年金? 年金基金是如何组成的? 企业年金基金由单位缴费、个人缴费、年金 基金投资运营收益三部分组成。年金基金实 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
什么是企业年金? 年金运营的当事各方有哪些? ( 1 )委托人,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单位。 ( 2 )受托人,受托管理年金,受托人可以是单位 成立的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 人受托机构。 ( 3 )帐户管理人,具有资格的年金帐户管理机构, 由受托人委托负责管理年金帐户。 ( 4 )投资管理人,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由 受托人委托负责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 ( 5 )托管人,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 构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年金基金。
企业年金新老政策有何不同 老政策 新政策 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 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 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 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 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 4% 标准 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 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 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 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 “ 工资、薪 金所得 ” 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 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 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 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 2009 〕 694 号) 2014 年 1 月 1 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9 号) 2014 年 1 月 1 日起废止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按月 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 “ 工资、薪金所 得 ” 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 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 “ 工资、 薪金所得 ” 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 所得税。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 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3 〕 103 号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 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 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 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年金递延纳税政策的主要内容 ( 1 )在年金缴费环节,对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 定为职工支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在计入个人账 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 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 税基数的 4% 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额中扣除。 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 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 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 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 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 费工资计税基数。
企业年金递延纳税政策的主要内容 ( 2 )在年金基金投资环节,企业年金或职 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 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年金递延纳税政策的主要内容 ( 3 )在年金领取环节,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 年金或职业年金,按照 “ 工资、薪金所得 ” 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 所得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 额按照 “ 工资、薪金所得 ” 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单位和个人在 2014 年 1 月 1 日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 2014 年 1 月 1 日 之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在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 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 征税。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按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 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 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 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 允许领取人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 12 个月分摊到 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 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则不允许采取分摊的方 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 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年金新政如何具体操作 就年金所得来看,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涉及纳税 义务主要集中在缴费和领取两个环节。在年金缴 费环节,由个人所在单位在其缴费时,对超出免 税标准的部分随同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算 代扣个人所得税,并向其所在单位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缴纳; 在年金领取环节,由托管人在为个人支付年金待 遇时,根据个人当月取得的年金所得、往期缴费 及纳税情况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托管人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企业年金新政如何具体操作 ( 1 )单位建立年金计划后,应在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 15 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 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年金方案、受托人、托 管人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 15 日内重新向其主 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供税务部门登记备案。 ( 2 )单位和托管人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必须按照税法 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 3 )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 人之间要及时传递纳税相关的信息。受托人负责统筹协调 并督促有关机构依法向税务部门办理扣缴申报及提供涉税 资料。
举例 例 1 :某企业建有年金计划,职工赵某 2014 年 1 月工资 7000 元,假定当月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部分是 300 元 且未超过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标准、个人缴费部分是 200 元, 另外还有 70 元年金基金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赵某 2014 年的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是 6000 元。(不考虑社 保和公积金) 解析:职工赵某 2014 年 1 月个人账户中未超标的企业缴费 部分 300 元和运营收益 70 元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缴 费部分 200 元允许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未超过 6000×4% = 240 元),其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 额= 7000 - 3500 - 200 = 3300 元。
举例 例 2 :某企业建有年金计划,职工徐某将于 2014 年 10 月到龄退休,退休后徐某除每月可以领取社 保支付的养老金 2500 元以外,还可以按月领取年 金 1200 元。 解析:徐某退休后,养老金 2500 元不征收个人所 得税,按月领取的年金 1200 元应全额按照工资薪 金所得项目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1200×3% = 36 元。
举例 例 3 :某企业建有年金计划,其中职工张某 2014 年 1 月取 得工资 5000 元,其 2013 年的月平均工资为 6000 元;职工 李某 2014 年 1 月取得工资 元,其 2013 年的月平均工 资为 元。该企业所在设区城市 2013 年度职工平均工 资为 元。 解析:该市 2013 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 48000÷12 = 4000 元,超过 300% 应为 4000×300% = 元以上,超过部 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因此该企业职工张某 2014 年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 6000 元,而职工李 某 2014 年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 元。
举例 例 4 :江苏省苏州市某企业建有年金计划,职工王某 2014 年 1 月工资 元,假定当月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 部分是 1000 元(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标准是 700 元)、个人 缴费部分是 600 元,王某 2014 年的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是 8000 元。(不考虑社保和公积金) 解析:职工王某 2014 年 1 月个人账户中超标的企业缴费部 分 1000 - 700 = 300 元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 所得税,个人缴费部分 600 元允许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8000×4% = 320 元,其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 + 300 - 3500 - 320 = 6480 元。
举例 例 4 :江苏省苏州市某企业建有年金计划,职工王某 2014 年 1 月工资 元,假定当月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 部分是 1000 元(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标准是 700 元)、个人 缴费部分是 600 元,王某 2014 年的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是 8000 元。(不考虑社保和公积金) 解析:职工王某 2014 年 1 月个人账户中超标的企业缴费部 分 1000 - 700 = 300 元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 所得税,个人缴费部分 600 元允许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8000×4% = 320 元,其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 + 300 - 3500 - 320 = 6480 元。
举例 例 5 :某企业建有年金计划,职工孙某将于 2014 年 10 月到龄退休,退休后孙某可以按季领取年金 6000 元。 解析:孙某退休后,按季领取的年金 6000 元可以 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税 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 6000÷3×10% - 105 ) ×3 = 285 元。 孙某之前任职企业的年金基金托管人(具有资格 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应作为扣缴义务人 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举例 例 6 :陈某将出国定居,其之前任职企业建有年金计划, 陈某可一次性从年金个人账户领取资金 元。 解析:陈某因出国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 元允许按 12 个月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照工资薪金所 得项目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 60000÷12×20% - 555 ) ×12 = 5340 元。 陈某之前任职企业的年金基金托管人(具有资格的商业银 行或专业托管机构)应作为扣缴义务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解缴。
举例 例 7 :某企业自 2000 年就建有年金计划,职工夏某将于 2014 年 10 月到龄退休,退休后夏某可以按月领取年金 2000 元。在 2014 年 1 月 1 日前,夏某的年金个人账户均按 照原有政策规定进行了税务处理,假定其 2014 年 1 月 1 日 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为 90% 。 解析:夏某退休后,按月领取的年金 2000 元原本应全额 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但是, 由于在 2014 年 1 月 1 日前,夏某的年金个人账户均按照原 有政策规定进行了税务处理,其按月领取的年金 2000 元 可以按照 2014 年 1 月 1 日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 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夏某按月 领取年金 2000 元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0× ( 1 - 90% ) ×3% = 6 元。 夏某之前任职企业的年金基金托管人(具有资格的商业银 行或专业托管机构)应作为扣缴义务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解缴。
L/O/G/O 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