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六章 培育职业精神 树立家庭美德. 2 主要内容 第一节 职业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 第二节 大学生择业与创业 第三节 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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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六章 培育职业精神 树立家庭美德

2 主要内容 第一节 职业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 第二节 大学生择业与创业 第三节 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

3 第一节 职业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 一、职业与道德和法律 职业道德:是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职业生活中应 当遵循的具有职业特征的道德要求和行为准则。 职业生活中的法律:是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履行 本职工作中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法律规范。

4 职业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的共同特征 鲜明的职业性 明确的规范性 调节的有限性

5 职业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的区别 具体内涵、调控手段 自律意识、他律要求

6 职业发展、分化过程与职业道德和法律 职业发展、分化是一个历史过程,职业活动中的道 德和法律也有一个发展过程。 一方面,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的细化,职 业领域越来越广,相应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生活中的 法律也必然会越来也多; 另一方面,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同一职业活动的内 涵、职责也会发生变化,从而使得同一职业领域的 道德和法律的内容也会发生相应的改变。

7 二、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职业道德具有时代性和历史继承性。 行规被看成是最早的职业道德的表现形式。 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时代,职业道德的调控作用 得到了强化,甚至上升到了制度和法律约束的层 面。 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职业道德也进入了新的发 展阶段。 社会主义的职业道德既继承了传统职业道德的优 秀成分,又体现了社会主义职业的基本特征,具 有崭新的内涵。

8 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爱岗敬业 诚实守信 办事公道 服务群众 奉献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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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河南女环卫工人朱和平 案 例 -- 朱和平 朱和平是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 区垃圾清运公司一名普通的女环 卫工人 , 2000 年当选为全国劳动 模范。 2006 年 2 月 3 因患慢性重症 肝炎医治无效,不幸逝世。她每 天清晨三四点钟,从家中骑车 40 分钟赶到垃圾清运公司,只要没 有病倒,刮风下雪从不中断。与 朱和平共事 20 多年的王玉庭感叹: 开垃圾车连男司机都受不了,但 朱和平一直干到她退休的前两年, 还是因为视力原因而不得不转岗 到垃圾中转站。

15 朱和平 朱和平收入不高,生活俭朴, 但她对别人却十分大方。她 带头捐款 1000 元为 10 名重 残患者购置了轮椅;她自己 拿出 2000 元替一个孤儿补办 了户口 …… 朱和平或许没有想到,作为 一个在垃圾清运一线干了 30 年的普通环卫工人,离世后 会引起这样大的社会反响; 虽然她是个孤儿,但追悼会 上能有数千人为她送行,她 并不孤独。 离世时数千人送行

16 生死天平

17 三、职业生活中法律的基本要求 (一)了解职业生活中的主要法律 与职业生活相关的法律:《劳动法》、《公务员 法》、《教师法》、《律师法》、《法官法》、 《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 职业生活中最重要的法律: 《劳动法》和《公务 员法》。

18 《劳动法》 《劳动法》于 1994 年 7 月 5 日由八 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 议通过,自 199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包括总则、促进就业、劳动合同 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 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 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 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 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及附则,共 13 章 107 条。

19 《劳动法》 《劳动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 益、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 适用范围是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 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 役军人等以外的所有劳动者。

20 《公务员法》 《公务员法》于 2005 年 4 月 27 日 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 次会议通过,自 2006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公务员法》分为总 则、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 利、职务与级别、录用、考核、 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 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 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 申诉控告、职位聘任、法律责 任和附则,共 18 章 107 条。

21 《公务员法》 《公务员法》是我国第一部属于干部人事管理 总章程性质的重要法律,在我国干部人事制度 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适用于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 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包括国家 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和 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法官和检察官等。

22 (二)坚持职业生活中的法律的基本原则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相结 合的原则 按劳分配与公平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标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23 (二)坚持职业生活中的法律的基本原则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法制的原则 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原则 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分类管理和效能原则 《公务员法》的基本原则:

24 (三)明确职业生活中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休息休假的权利; 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权利:

25 (三)明确职业生活中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完成劳动任务; 提高职业技能; 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义务:

26 (三)明确职业生活中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 辞退或者处分; 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参加培训; 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提出申诉和控告; 申请辞职;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的权利:

27 (三)明确职业生活中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 率;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 和命令; 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的义务:

28 (四)依法处理职业生活中的纠纷 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定途径: ( 1 )协商 ( 2 )调解 ( 3 )仲裁 ( 4 )诉讼

29 协商、调解 ( 1 )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劳动争议,但协商不是处 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不愿协商的,可以申请调 解。 ( 2 )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 调解。但调解也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当 事人任何一方不愿调解的,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调解原则也适用于 仲裁和诉讼程序。

30 ( 3 )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县、市、 市辖区设立的裁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的组织机构。 ( 4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 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 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 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诉讼

31 处理人事争议的法定途径: ( 1 )申诉。 ( 2 )控告。 ( 3 )仲裁。 ( 4 )诉讼。

32 申 诉 ( 1 )申诉。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 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 30 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 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 日起 15 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 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 30 日 内直接提出申诉。这些人事处理包括:处分;辞退或 者取消录用;降职;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免职;申 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 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 其他情形。 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 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33 控告、仲裁、诉讼 ( 2 ) 控告。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 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 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 理。 ( 3 )仲裁。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 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 60 日 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生效 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执行。 ( 4 )诉讼。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 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34 四、大学生职业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的培养 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储备,专业技能的锻炼和提高,都是大学 生从事未来职业活动所必需的。还需要有意识地、认真地培 养和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 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是个人通过教育、职业实践和自我 修养等途径而逐渐形成和提高的。需要着重抓好如下环节: (1) 努力学习职业道德和职业生活中的法律知识 (2) 努力提高职业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 (3) 努力锻炼实际履行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