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學年度 教師正向管教宣導 訓導處 桃園市新屋國民小學 桃園縣新屋國民小學 桃園縣新屋鄉中正路196號 www.snwes.tyc.edu.tw
教師輔導管教辦法 不得因個人或少數人之錯誤而處罰全班學生。 不得以對學生財產權之侵害(如罰錢等)作為輔導與管教之手段。但要求學生依法賠償對公物或他人物品之損害者,不在此限。
教師輔導管教辦法 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 教師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 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 口頭糾正。 調整座位。 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 教師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 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 口頭糾正。 調整座位。 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
教師輔導管教辦法 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罰其打掃環境)。 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要求靜坐反省。 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君毅
教師輔導管教辦法 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 教師得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 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或教師發現,學生身體確有不適,或確有上廁所、生理日等生理需求時,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處罰。
教師輔導管教辦法 教師之強制措施 學生有下列行為,非立即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不能制止、排除或預防危害者,教師得採取必要之強制措施: (一)攻擊教師或他人,毀損公物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二)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三)有其他現行危害校園安全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
教師輔導管教辦法 學務處(訓導處)及輔導處(室)之特殊管教措施 依第二十二點所為之管教無效或學生明顯不服管教,情況急迫,明顯妨害現場活動時,教師得要求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派員協助,將學生帶離現場。必要時,得強制帶離,並得尋求校外相關機構協助處理。
教師輔導管教辦法 教師與學校不得搜查學生身體及私人物品(書包、手提包等) 若有合理懷疑,得在第三人陪同下進行。
桃園市新屋國民小學 104學年度 友善校園宣導 2/15-2/19
教育部對校園霸凌的定義 10 10
易受凌對象與成因分析 易被霸凌的三類學生 言行失當者:言語/行為/態度失當而激怒他人 弱勢族群:言語溝通、動作反應、身材屈居劣勢 愛說八卦、說壞話、愛嗆人、叫囂、口無遮攔 亂瞪、亂惹人、毛手毛腳、品行不佳、做作、白目 自以為是、囂張狂妄、耍老大、愛炫耀、逞強耍狠 弱勢族群:言語溝通、動作反應、身材屈居劣勢 身心障礙 :身障、過動、精神病、學習障礙 內向順從 :老實乖巧、木訥寡言、膽小退縮 身材劣勢 :個子小、體弱多病、肥胖遲緩 異類學生:長相、條件、言行舉止與眾不同的學生 成績特異、表現好壞、長相美醜、家庭狀況、言行奇特、愛打小報告、衛生不佳、性取向、男人婆、娘娘腔、轉學生、復學生、原住民等。 11 11
特定人員審查會議 一、開學第一週清查人員 二、類別: 1、曾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行為之各級學校學生(包括自動請求治療者)。 2、各級學校之未成年學生,於申請復學時,認為有必要實施尿液採驗者。 3、有事實足認為有施用毒品嫌疑之各級學校學生。 4、前三款以外之未成年學生,各級學校認為有必要實施尿液檢驗,並取得 其父母或監護人同意者。 5、各級學校編制內校車駕駛人員。 三、發現學生施用或持有不明藥物、有精神或行為異常,經觀察或以其他方式認為有施用毒品嫌疑者。
防震防災演練校園人為災害應變處置演練 完整計畫公佈於行政公佈欄 3月15日(二)上午8:00~8:05 就地避難掩護 3月15日(二)上午8:00~8:05 就地避難掩護 3月17日(四)上午8:00~8:20 全校疏散練習 計畫、任務編組掛於行政公佈欄。 家庭防災卡填寫
桃園市新屋國民小學 104學年度 交通安全委員會會議
姓 名 職 掌 備註 主任委員 校 長 吳振世 綜理本校交通安全教育一切事宜。 委 員 教務主任 高麗敏 襄助主任委員策劃推動各項教學活動。 新屋國小104學年度交通安全教育委員會組織 職 稱 現 職 姓 名 職 掌 備註 主任委員 校 長 吳振世 綜理本校交通安全教育一切事宜。 委 員 教務主任 高麗敏 襄助主任委員策劃推動各項教學活動。 訓導主任 林明輝 襄助主任委員策劃推動各項宣導活動。 總幹事 家長會長 許嘉豪 協助學校推動交通安全教育。 總務主任 顏靜芳 交通安全教育器材提供及環境佈置。 委 員 輔導主任 陳喜蓮 生教組長 楊夢萍 負責交通安全教育各項工作之執行。 秘書 衛生組長 游郁蘋 協助交通安全偶發意外事件之處理。 教學組長 陳湘敏 負責各科教學之配合及教案編訂、審察。 教師代表 各年級學年主任 交通安全宣導活動推動諮詢與執行 科任學年主任 顧 問 新屋分駐所所長 林文章 提供學區交通安全教育諮詢服務 二、 教育與宣導方面:
導護工作 總導護、桃客、西側巷口、校門口(原東側門) 時間:早上7:10至7:45 , 中午、下午:提前就位。 (週四中午不用) 各路口老師站在攔學生的位置,有時配合志工。
導護工作 交接時間:原則星期五下午第二節下課 工具:背心、旗子(雨天:雨衣、雨傘) 補休:導護值勤完後,補休時數定為4小時 若導護只站3日或4日,為湊足補休時數,學期中若有臨時狀況,將請當週導護老師協助導護工作。
『105年2月份學生通學方式調查表』填報
放學交通路隊表 104學年度新屋國小_年_班放學交通路隊表 路隊一:(EX往中正路) 路隊二:(EX:中山路) 路隊三:(EX:西側路口) 104學年度新屋國小_年_班放學交通路隊表 路隊一:(EX往中正路) 路隊二:(EX:中山路) 路隊三:(EX:西側路口) 路隊四: (EX:東側門—中興北路) 路隊五:(EX:家長接送) 路隊六:(EX:安親班接送) 吉的堡:紘偉:何老師:劉老師:夏恩:台大:喬登:新奇屋:群堡:威齊:學習工廠:
桃園市新屋國民小學 104學年度 性別平等教育宣導
性平事件 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 性平法第21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性平委員:校長、主任、各學年代表:林淑蘭、黃沛儀、林靜婷、黃美圯、呂京燕、謝木川、教師會代表:范姜仲宇、科任代表:吳俊炫 第 25 條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屬實後,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予以申誡、記過、解聘、停聘、不續聘或其他適當之懲處。 性平委員:校長、主任、各學年代表:林淑蘭、黃沛儀、林靜婷、黃美圯、呂京燕、謝木川、教師會代表:范姜仲宇、科任代表:吳俊炫
請假生病外出規定 請假逾三日者,事假於請假日前完成請假手續,病假於返校後再行補填請假單。 若孩子需要從學校外出者,請家長利用聯絡簿事先告知導師,導師填寫外出單後,安排學生於下課時間在警衛室等待家長接回。另外,若孩子臨時因病或因傷需要離開學校者,由老師或護士填寫外出單,學校警衛依據外出單方能放行。
學生在校使用手機申請 原則一學年申請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