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外單位(交通部、國防部)一個月內函復起造人、副知建管處) 雜項執照申請流程 起造人 建築師 (設計建築師應於掛號收件項目表及協審項目表簽證) 委託協審單位 依規定項目檢視書件是否齊全 收件 不合規定之處一次通知改正 不合規定之處一次通知改正 協審單位 不符合 不收件 確認收件標準項目 6個月內向協審單位完成補正 符合 (掛號且核准收件後採平行分會--設計人備齊相關文件後協審單位3日內辦理分會) 完成掛號 排定審查 2 會辦項目A組 發展局 會辦項目B、C組 相關局處 會辦項目G組 建管處 會辦項目D、F組 相關局處及外單位 協審 委託協審單位審查 (收件後5日內辦理初次審查) 4 1 依約定項目完成審查 (建管處輪值人員協助) 會勘(會議) 協審單位及建管處 設計人備齊相關文件後10日內辦理會議 (7日內函復協審單位) (府外單位(交通部、國防部)一個月內函復起造人、副知建管處) (水土保持一個月內函復起造人、副知建管處) 審查完成(核准/駁回/撤案)並作成紀錄送建管處 行政程序 建管處辦理行政程序/行政簽報 不合規定之處一次通知改正協審單位,請協審單位及協審人員通知建築師及起造人改正 簽辦事項 依標準作業 程序辦理 1.不合規定項目作成紀錄一次退請改正(7日內) 2.改正後申請復審可直接掛號繼續進行行政審查, 超過6個月案件應先送建管處簽報同意延審再續 予審查 3.供公眾使用或特殊案件10天 非供公眾使用者5天 需簽報局長者24天 4.於審查階段發現尚有應會辦事項時,應即通知設 計人備齊相關文件辦理分會,會辦事項取得各單 位回覆後應予復審 5.會辦項目分組另依會辦審查表辦理 *所載日數皆以工作天計之(會辦時間不予計入) 不符合 決行 3 符合 建築管理處 行政程序完成並核定 發照及製作副本 會辦項目E組 相關局處 申報開工 附件6 第1頁,共4頁
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流程 附件6 第2頁,共4頁 收件 不收件 協審 行政程序 決行 起造人 建築師 起造人 建築師 (設計建築師應於掛號收件項目表及協審項目表簽證) 委託協審單位 依規定項目檢視書件是否齊全 收件 不合規定之處一次通知改正 協審單位 不符合 不收件 確認收件標準項目 6個月內向協審單位完成補正 符合 (掛號且核准收件後採平行分會--設計人備齊相關文件後協審單位3日內辦理分會) 完成掛號 排定審查 2 協審 委託協審單位審查 (收件後5日內辦理初次審查) 4 會辦土地使用分區相關規定(本府相關單位) 會辦消防審查(消防局) 會辦管區、罰鍰、違建及其他事項(假處分、假扣押及限制登記等相關事項(建管處(建照科、使管科、查報隊)) 1 依約定項目完成審查 建管處輪值人員協助 (7日內函復協審單位) 審查完成(核准/駁回/撤案)並作成紀錄送建管處 不合規定之處一次通知改正協審單位,請協審單位及協審人員通知建築師及起造人改正 行政程序 建管處辦理行政程序/行政簽報 1.不合規定項目作成紀錄一次退請改正(7日內) 2.改正後申請復審可直接掛號繼續進行行政審查, 超過6個月案件應先送建管處簽報同意延審再續 予審查 3.10樓以下供公眾使用者8天 11樓以上供公眾使用者10天 非供公眾使用者5天 需簽報局長者24天 4.於審查階段發現尚有應會辦事項時,應即通知設 計人備齊相關文件辦理分會,會辦事項取得各單 位回覆後應予復審 *所載日數皆以工作天計之(會辦外單位時間不計入) 簽辦事項 依標準作業 程序辦理 不符合 決行 3 符合 建築管理處 行政程序完成並核定 發照及製作副本 附件6 第2頁,共4頁
(府外單位(交通部、國防部)一個月內函復起造人、副知建管處) 建造執照(變更設計)申請流程 起造人 建築師 (設計建築師應於掛號收件項目表及協審項目表簽證) 委託協審單位協檢 依表格規定項目檢視書件是否齊全 收件 不合規定之處一次通知改正 不合規定之處一次通知改正 協審單位 不符合 不收件 確認收件標準項目 6個月內向協審單位完成補正 符合 (掛號且核准收件後採平行分會--設計人備齊相關文件後協審單位3日內辦理分會) 完成掛號 排定審查 2 會辦項目A組 發展局 會辦項目B、C組 相關局處 會辦項目G組 建管處 會辦項目D、F組 相關局處及外單位 協審 委託協審單位審查 (收件後5日內辦理初次審查) 4 1 依約定項目完成審查 建管處輪值人員協助 會勘(會議) 協審單位及建管處 設計人備齊相關文件後10日內辦理會議 (7日內函復協審單位) (府外單位(交通部、國防部)一個月內函復起造人、副知建管處) (水土保持一個月內函復起造人、副知建管處) 審查完成(核准/駁回/撤案)並作成紀錄送建管處 行政程序 建管處辦理行政程序/行政簽報 不合規定之處一次通知改正協審單位,請協審單位及協審人員通知建築師及起造人改正 簽辦事項 依標準作業 程序辦理 1.不合規定項目作成紀錄一次退請改正(7日內) 2.改正後申請復審可直接掛號繼續進行行政審查, 超過6個月案件應先送建管處簽報同意延審再續 予審查 3.10樓以下供公眾使用者7天 11樓以上供公眾使用者10天 非供公眾使用者5天 需簽報局長者24天 4.於審查階段發現尚有應會辦事項時,應即通知設 計人備齊相關文件辦理分會,會辦事項取得各單 位回覆後應予復審 5.會辦項目分組另依會辦審查表辦理 *所載日數皆以工作天計之(會辦外單位時間不計入) 不符合 決行 3 符合 建築管理處 行政程序完成並核定 發照及製作副本 會辦項目E組 相關局處 開工/放樣/各樓版勘驗 附件6 第3頁,共4頁
拆除執照申請流程 附件6 第4頁,共4頁 收件 不收件 協審 行政程序 決行 起造人 建築師 起造人 建築師 (設計建築師應於掛號收件項目表及協審項目表簽證) 委託協審單位 依規定項目檢視書件是否齊全 收件 不合規定之處一次通知改正 協審單位 不符合 不收件 確認收件標準項目 6個月內向協審單位完成補正 符合 (掛號且核准收件後採平行分會--設計人備齊相關文件後協審單位3日內辦理分會) 完成掛號 排定審查 2 協審 委託協審單位審查 (收件後5日內辦理初次審查) 4 會辦土地及建物行政列管事項(本府相關單位及外單位,例如捷運局、文化局) 會辦建物其他事項(假處分、假扣押及限制登記等相關事項(建管處(建照科) 1 依約定項目完成審查 建管處輪值人員協助 (7日內函復協審單位) 審查完成(核准/駁回/撤案)並作成紀錄送建管處 行政程序 建管處辦理行政程序/行政簽報 不合規定之處一次通知改正協審單位,請協審單位及協審人員通知建築師及起造人改正 簽辦事項 依標準作業 程序辦理 不符合 決行 1.不合規定項目作成紀錄一次退請改正(7日內) 2.改正後申請復審可直接掛號繼續進行行政審查, 超過6個月案件應先送建管處簽報同意延審再續 予審查 3.辦理期限3日 4.於審查階段發現尚有應會辦事項時,應即通知設 計人備齊相關文件辦理分會,會辦事項取得各單 位回覆後應予復審 *所載日數皆以工作天計之(會辦外單位時間不計入) 3 符合 建築管理處 行政程序完成並核定 發照及製作副本 申報開工 附件6 第4頁,共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