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工程发包与承包法规 教学目的: 掌握、承发包的一般规定、、招标、评标、定标的主要法律规定、合同的订立和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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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工程发包与承包法规 教学目的: 掌握、承发包的一般规定、、招标、评标、定标的主要法律规定、合同的订立和合同内容 教学目的: 掌握、承发包的一般规定、、招标、评标、定标的主要法律规定、合同的订立和合同内容 教学重点:承发包的一般规定、招标、评标、定标的主要法律规定 教学难点:对发包相关概念的理解、评标、合同的内容 教学课时:8 教学方法:案例教学 课堂讨论法

第一节发包与承包概述 一、概念 二、发包的内容 1、可研 2、勘察设计 3、材料与设备采购 4、施工 5、监理 6、项目管理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霍布斯

三、承包与发包方式 (一)招标发包 中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发改委负责; 城乡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由建设部门管理; 铁路、公路、港口、机场、水利等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管理; 进口机电设备的招标,由对外经贸部门进行管理, 机械成套设备的招标,由国内贸易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直接发包 1、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 2、涉及国家秘密项目。 3、抢险救灾的项目。 4、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项目。 5、不适用招标的其他情况

案例:民营企业招投标是否适用招投标法? 托普公司登出招标公告修建办公楼,经组织评标后,A公司被确定为中标人。双方签订合同,后托普公司致函A公司,以招标未经备案程序不合法为由要求终止合同。 1、合同是否属于强制招标范围? 2、是否适用招投标法? 3、合同没备案是否无效?

四、立法现状 《合同法》 《建筑法》 《招标投标法》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问:示范文本是不是法律?

五、发包行为规范 1、应发包给合格的承包人 例:某公司将办公楼的修建工程承包给王某(无建筑资质),王某在主体工程竣工后又将装饰工程交给李某组织施工。李某组织胡某等人进行施工。胡某在施工过程中不慎从楼上摔下达七级伤残, 问:此案中有哪些法律关系?发包人、王某李某是否应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 1、雇主依法对雇员受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2、王某将装饰工程承包给李某后未尽到严格的管理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故对胡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某公司应对王某承担的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胡某在施工的过程中不听劝阻擅自在刚砌好的扶栏处倒垃圾摔下受伤,其行为具有一定过错,故应依法减轻李某的赔偿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特级可承担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资质标准 : 1. 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 2. 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 3. 企业近3年年平均工程结算收入15亿元在上。 4. 企业其他条件均达到一级资质标准。

一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1) 40层及以下、各类跨度的房屋建筑工程; (2) 高度24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 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挂靠是指没有资质的施工人或资质低的施工人(即挂靠人)借用有资质或资质高的施工企业(被挂靠人)的名义承揽工程并向其交纳管理费的行为 。 2、禁止挂靠 挂靠是指没有资质的施工人或资质低的施工人(即挂靠人)借用有资质或资质高的施工企业(被挂靠人)的名义承揽工程并向其交纳管理费的行为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对是否有劳动关系的举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注意:(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1)主体不同:挂靠人一般不是被挂靠企业的内部职工,而内部承包人必定是与企业有行政隶属关系的职能部门或职工个人; 挂靠与内部承包的区别 (1)主体不同:挂靠人一般不是被挂靠企业的内部职工,而内部承包人必定是与企业有行政隶属关系的职能部门或职工个人; (2)职责不同,挂靠人以被挂靠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办理有关手续,但被挂靠企业不对实际施工活动实施管理,而内部承包的发包人负责财务,并对工程质量、技术、安全等进行统一监管;

(3)挂靠人在形式上表现为被挂靠人的内设机构,但实质上二者在财务、人事、社会保险、产权关系上完全独立;而内部承包下的项目部成员与发包人之间完全是劳动关系 (4)效力不同。 (5)法律后果不同。挂靠人、被挂靠人就建设工程质量对原合同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内部承包人就承包工程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发包人承担。

3、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受贿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具体量刑比照贪污: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总承包结构图

肢解发包 (1)概念 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2)法律后果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如何理解应当由一个承包商完成的建设工程 1、理解项目的构成 (由大到小): 单项工程、 单位工程 、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2、了解各地的不同规定 上海:设计业务最小的发包单位为单项工程、施工业务最小的发包单位为单位工程

单项工程由单位工程组成,是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在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效益或生产能力的独立工程。如:一个仓库、一幢住宅。 单位工程是不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的,但有独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图纸的工程。如:土建工程、安装工程。 分部工程:按工程的种类或主要部位将单位工程划分为分部工程。如:基础工程、主体工程、电气工程、通风工程等 分项工程: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构造及规格将分部工程划分为分项工程。如土方工程、钢筋工程、给水工程中的铸铁管、钢管、阀门等安装。

福建规定:“下列房屋建筑分部分项或专业工程可以单独发包: (一) 单项施工预算造价大于200万元或1 4层(42米)以上高层建筑的桩基工程; (二)单项施工预算造价大于200万元或者不与主体结构工程统一设计、施工的装修工程; (三)建筑高度24米及以上且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建筑的消防工程; (四) 冷冻机组制冷量30万大卡及以上的中央空调系统; (五)建筑智能化工程、电梯工程; (六) 工程项目前期‘三通一平’工程。”

提问:1、某办公楼建设项目中业主将土石方工程、打桩工程发包给甲施工单位,将主体土建工程发包给乙施工单位,将机电安装工程发包给丙施工单位,将精装修工程发包给丁施工单位。问是否是肢解发包? 2、某高速公路施工项目分为几个标段,分别发包给了几家施工单位,问这是不是肢解发包?

肢解发包案例一 某道路工程的发包方是乡政府,承包方为某路桥公司,但路桥公司只做了水稳和铺油工程,而部分路基、桥梁部分工程、涵洞都是陈某个人承包,砌路缘石和粉刷路缘石则是李某个人承包的。乡政府分别与无资质的陈某和李某签订承包合同。后李某非法雇佣无证驾驶人员用机动三轮车运送作业工人上下班导致安全事故。 问:乡政府是否应承担受伤工人的损失?

肢解发包案例二 某房地产公司与某施工企业签订总包合同,施工内容包括:桩基、围护等土建和室内电话排管、排线等安装工程,但又在合同中约定,大部分安装工程和一部分土建工程可以指定分包,分包违约,总包违约,总包可收2%的配合费,后房地产公司将24项工程另行发包:“铝合金门窗、铸铁栏杆、防水卷材、保温工程、防火防盗门、消防室内立管、大理石、伸缩缝不锈钢板、屋顶水箱、污水处理池、底层公用部位地砖、下水道、绿化、配电箱、小区道路。

承包商如何应对肢解发包 (1)应在投标时或者中标后签约前,提出支付施工管理费和配合费的要求,并书面告知业主将不承担被肢解部分其他承包商的工期、质量责任。 (2)签约后,业主未经总承包商同意单方面肢解发包,属于严重违约行为,总承包商除要求增加施工管理费和配合费外,并可以进一步主张被肢解部分工程的预期利润。

平行发包 是指发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的采购其中之一项或多项分解,分别发包给一个以上的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单位和供应商。 肢解发包与平行发包的区别:在于工程是否是可分解

平行发包模式

分包 (1)概念 (2)分包法律关系 A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B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C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因违反连带债务或共同实施侵害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各个责任人之间对外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

(3)分包的限制 A分包单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 B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C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D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E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提问:1、什么是主体结构? 下列属于主体结构的有( ) A基础、B梁、C承重墙、楼梯间、D屋面、E墙体 F屋面造型 G防水工程 2、实际施工人能否起诉发包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指定分包 (1)概念 (2)产生原因 因某部分施工的工作内容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要求,但以一个单独的合同对待又限于现场的施工条件或合同管理的复杂性,工程师无法合理地进行协调管理,为避免各独立合同之间的干扰,则指定分包.

(3)与普通分包的区别 A选择分包单位的权利不同 B分包合同的工作内容不同 指定分包工作不属于合同约定应由承包商必须完成范围之内的工作,即承包商投标报价时没有摊入间接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的工作,因此不损害承包商的合法权益。

C工程款的支付开支项目不同 给指定分包商的付款应从暂列金额内开支 D业主对分包商利益的保护不同 承包商如果没有合法理由而扣押了指定分包商上个月应得工程款,业主有权按工程师出具的证明从本月应得款内扣除这笔金额直接付给指定分包商。

(4)指定分包处理的法律依据 《建筑法》: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禁止指定分包。但是其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FIDIC合同条件》:指定分包商须在与总包签订的分包合同中承诺:使承包商免除其就分包商的工作而对业主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以及凡是由之引起的或与此相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费用,包括分包商、其代理人、工人和服务人员的任何疏忽造成的损失,以及一切索赔。

总承包商是否对指定分包商承担责任 某合同中约定:由b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承建由a公司开发的某项目,承包范围是地下二层,地上24层的土建、采暖、给排水等工程项目,其中,玻璃幕墙专业工程由a公司直接发包给c公司,工程款按工程进度支付。同时约定,由b公司履行对玻璃幕墙工程项目的施工配合义务,由a公司按玻璃幕墙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3%向b公司支付总包管理费。 由于c公司自身原因,导致玻璃幕墙工程不仅迟迟不能完工,且已完工程也存在较多的质量问题。

A公司以B公司为第一被告、C公司为第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有三项: 1)请求判令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共同连带向原告承担由于工期延误所造成实际损失和预期利润; 2)请求判令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共同连带承担质量的返修义务; 争议焦点:本案是否属于指定分包?总承包单位B公司是否有责任?什么 是“总包管理费”?

总包配合费 含提供水电接口、提供垂直运输、土建收口、施工脚手架、竣工资料归档、成品保护、平行交叉影响、铁件预埋等总包单位的服务和配合管理责任。通常按3%-5%计取。 其与总包管理费的区别:总承包人对该专业工程项目是否有发包权。

原告高速公路公司将某路段发包给A公司,同时指定将工程一部分分包给B公司,后某高速公路公司以超付施工款为由,起诉A公司和B公司,要求返还多付款。A公司认为,原告未通过A直接向B公司拨付工程用料及借款,导致超付B公司工程款280余万元。原告应对其自身指令和行为承担后果。A不承担责任。B公司辩称,原告与B公司没有合同关系,起诉B集团没有依据。

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劳务分包 (1)概念 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2)特点 A以提供劳务为目的,是承包人内部劳务清包(即包人工)的一种形式 。 B无需经过发包人或总承包人的同意

工程内容 与总包管理关系 业主认可 总包管理费 普通分包 部分非主体工程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防水工程、送变电工程等60种方式。 以自己的劳动力、设备、原材料、管理等独立完成 需要 收取 劳务分包 工程中的劳务。为木工作业、砌筑作业,抹灰作业、土石方作业、油漆作业等13种方式 承包单位提供机具设备、原材料技术和管理 无需 不收取

管理关系方面 管理费用 结算款性质 行为法律性质 劳务分包 总承包单位提供机具设备、原材料技术和管理 不收取 劳务分包商收取工时费、人工费 合法 转包 不提供不管理 收取 转包方收取非法所得 违法

转包 (1)概念 指承包单位不履行义务,将工程转让给他人或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的行为。 (2)转包的形式 A承包单位不履行义务,将工程转让给他人 B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的行为 C分包工程发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3)法律责任  A将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B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C承包单位对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转包与内部承包 企业内部承包是指施工企业与其内部的生产职能部门、分支机构、职工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就特定业务及相关经营管理达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特征 (1)承包主体的特定性 (2)是由施工企业全面负责财务、工程质量、技术、安全等方面的监管,承包人则在许可的资质使用范围内组织人、财、物,负责具体的施工等事宜; (3)内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包人向企业缴纳一定的管理费。

某公司与其职工王某签订一份装饰工程内部专业承包合同,公司将自己承揽的某办公楼装饰工程发包给王某施工。合同主要约定:上缴管理费基数包干;营业税、劳保基金由公司代扣代缴;公司先行扣出项目风险金、工程保修款,剩余利润全部留给王某作为工程综合费用和参与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工程款专款专用,优先向王某提供公司设备工具,维修费由王某处理。

内部承包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 2002年7月,某建筑公司与孟某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约定建筑公司将承包的部分工程包给孟某施工。后孟某与王某亦订立了协议书将部分工程转包给王某。工程完工后,孟某未依约向王某偿付人工费。王某要求某建筑公司偿还 法院经审理认定孟某系职务行为,判决该建筑公司偿还王某人工费13万余元。建筑公司与孟某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虽不能对抗第三人,但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建筑公司有权依据内部承包协议向孟某行使追偿权。

工程内部承包后出现安全事故如何处理? 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A公司与B建设公司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其后,经A公司同意,B公司分别与C设计院和D建筑公司签订了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合同。约定由C设计院对A公司的办公楼、给水排水、空调及煤气管线工程提供勘察、设计服务,由D公司根据C设计院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问:B公司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如果因设计不合理造成质量缺陷,A公司可以以谁为被告?

1、下列行为中,符合《建筑法》关于建筑工程发承包规定的是(    )。 (A)甲具有三级资质建筑施工企业承揽了一座88层商务公建工程 (B)乙建筑施工队挂靠丙建筑施工企业承揽工程 (C)丁建筑施工企业与戊建筑施工企业联合承揽工程 (D)戌建筑施工企业允许个体户王某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甲施工单位与乙施工单位联合承包某机场工程,双方约定各方的工作范围并要求各方对自己施工的工程质量承担全部责任。在施工过程中,乙承揽的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给建设单位造成5万元损失,对该损失的处理方法正确的表述是(   )。 (A) 乙承担全部责任            (B) 乙承担主要责任,甲承担次要责任 (C) 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D) 由双方协商责任的分配

第二节招标投标法规 一、招投标法的适用范围 与政府采购法的关系 二、招标 (一)基本原则 1、公开 2、公平 3、公正 4、诚实信用

问题:1、另一家投标人参与招标文件中图纸的编制,是否违反公平原则? 2、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对于外省投标人采用了相对于本省投标人苛刻的评标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这种行为违反了(  )原则 A公开     B公平   C公正         D诚实信用 3、招投标中能否有居间活动?

(二)强制招标的范围 例:A公司向B公司、C公司、D公司和E公司发出了“吉斯达服饰港(工程施工招标条件”,上述公司向A公司发出了“投标书”。市招投标办公室接受A公司的委托,委派三位专家评委参与评标:D公司为评标第一名。议标后,A公司并未当场定标。嗣后也未在四单位中确定中标者。同年2月9日,A公司却向未参与投标的F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于2月15日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

后A公司诉至法院, 认为合同确立前,F未参与工程的招投标,故中标无效,承包合同也无效。请求被告退还预付款。 F辩称:A为外企,工程非强制进行招标,故即使被告不是通过招投标取得中标书,但原告选定被告并签约,合同仍然有效。 问:大家如何看这个问题?

(三)招标方式的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信息发布的要求 国家发改委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五)招标公告的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3)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4)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5)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6)对招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六)禁止歧视性待遇 (1)不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同样提供与招标项目有关信息的; (2)不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定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的; (3)以获得特定区域、行业或者部门奖项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 (4)对不同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审查或者评审标准的; (5)要求提供与投标或者订立合同无关的证明材料的; (6)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者生产供应者的; (7)限制投标人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的; (8)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七)保证合理作标时间 (八)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九)招标人与招标代理 (十)招标方式 我国招投标可有议标? (十一)招标程序

资格审查 (一)预审和后审 (二)资格审查内容: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发售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于所附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投标人退还设计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退还押金。

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的内容 (1)应写明招标人对投标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包括: ① 投标须知 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还应包括工程技术说明书;即用文字说明工程技术内容的特点和要求,通过附工程技术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等对投标人提出详细,准确的技术要求. (2)招标文件中应当包括招标人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参考:《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

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是由招标人按照“计价规范”附录中统一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

作用: ①工程量清单是编制招标工程标底价,投标报价和工程结算时调整工程量的依据。 ②工程量清单必须依据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及计算单位的规定,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情况和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 ③工程量清单应由具体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④工程量清单在当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标底 (1)概念 是指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编制标底资格和能力的中介机构编制,并按规定报经审定的招标工程的预期价格 。 (2)目的: 一是招标人发包工程的期望值,二是评定标价的参考值, (3)对标底的编制要求

市建设局委托市液化气管理站向公开招标建两座液化气储配站。7月11日,市液化气管理站在《闽东日报》上刊发公告,公告规定的报名截止日期为2003年7月14日上午11时,投标截止日期为2003年7月14日下午5时30分。7月15日,宁德市液化气管理站又在《闽东日报》上发布补充公告,将报名及投标截止日期延长至2003年7月17日下午5时30分,开标日期确定为2003年7月18日上午8日30分。 问:投标截止时间规定是否合法?市液化气管理站是否具备代理招投标的条件?

要求交100万元押金外,同时投标参与者每标收取1000元材料费用,无论中标与否均不予退还。 省物委明文规定:规定收费标准:文件在100页A4纸以下的,每份按50元收取,超过100页的,超过部分按每2页1元收取,并着重说明上述招标文件编制成本费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 市液化气管理站将投标金额限制在30—60万之间,谁的投标离标的最接近就中标。

三、投标 (一)投标人 1、概念 2、条件 3、联合体投标 4、投标文件 5、投标担保 投标保证金: (1)金额或数额 (2)投标保证金的没收和退回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投标函格式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 (a)根据规定签订合同 (b)根据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例:购买招标文件的是三家单位,但到开标截止时间,有一家单位打电话告知投标代理公司,不参加投标了,这个标自然也就无法开啦。 请问:这一家的投标保证金是否可以没收?

投标保函 (1)概念 投标保函是指银行应投标人的请求,向招标方作出的保证承诺,保证在投标人报价的有效期限内,如投标方中标后撤销投标书、擅自修改报价,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签订招投标项下的合同,银行将根据招标方索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的书面保证。 (2)适用对象 适用于所有公开招标、议标时发标方要求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的情况。

(4)特点 1)对投标人益处 ①减少因交纳现金保证金引起的资金无偿占用,获得一定的资金收益。 ②与交纳现金保证金相比,可使有限的资金得到优化配置。 2)、对招标人益处 ①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避免了投标人不负责任的随意投标。 ②避免办理收取、退回保证金的烦琐程序,提高了工作效率。 (5)保证费用=保函金额×费率 境内保证:一般为保证金额的1.5‰~2‰,并通常限定一个最低收费标准。 境外保证:一般为保证金额的3‰~4‰,并通常限定一个最低收费标准。

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日期起至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止。通用期限一般为90~120天。 作用: 约束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能随意更改和撤回投标; 促使招标方加快评标、定标和签约过程,减少投标人的风险。

6、投标要求 (1)时间 (2)投标行为要求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温州市政工程串标案 (3)投标人数量要求

四、开标、评标与定标 (一)开标 1、概念 2、时间与地点 某公司投标被门卫误拦,迟到10分钟,后门卫也作证有此事,但被业主拒绝。 3、开标主持人,参加人 4、标书密封的现场认定 5、当众宣读、记录备查 6、无效投标文件的原因

某项目开标会前3分钟,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人发现某公司已经递交的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于是,负责人决定让该公司项目经理取回投标文件,不得参与开标会。项目经理请求立即重新密封投标文件,参与开标会。设备公司项目经理认为,其公司的投标文件是否合格,应在开标会开始后,由投标人代表或在场公证人员检查后决定,其公司有权参加开标会。 请谈谈你对此事件的看法。

报价单没有单独密封引发争议 在某次公开招标中,当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在宣读报价的时候,发现A供应商没有报价单,A供应商说:“报价单与投标文件一同密封在一起了。”采购中心人员表示,招标文件上规定了报价单要单独密封,这位供应商未响应文件要求,如果其他供应商不反对,可以参加开标。这时,一位供应商代表提出反对。采购中心人员只好当场宣布A供应商为无效标。

某供应商没有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把开标一览表、投标保证金和投标文件密封在了一起。后被宣布投标为无效投标。

(二)评标 1、评标委员会构成 某个项目评标委员会由该市财政等8个政府部门的人员及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专业人员组成,共10人。对13家投标单位投标文件进行审阅,10家通过合格性审查。问是否合法?

2、废标的几种情况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 (2)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3)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7)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8)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或者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其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 拒不按照要求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9)投标文件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

某项目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技术标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档案格式装订。为了确保万无一失,D公司编标人员不仅查阅了相关书籍,还特定咨询了法律专家。最后采用了线装订。而招标方实际想要的是用铁装订夹。因此发生争议。

3、投标偏差 (1)重大偏差 ①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②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③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④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⑤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⑥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⑦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2)细微偏差

细微偏差案例 某项目采购招标。参考品牌为A、B、C等外国品牌,15家投标商参与,经评审,各投标供应商的得分位次基本排定,过细审查发现得分排在第一位的供应商所投品牌为A,其投标文件特别加注所投产地均为美国,采购人代表讲招标文件并未要求标注产地 。后查明所有的产地均为国内。采购人于是始终要求投标人必须无条件兑现其投标文件中标注的产地。

细小项目影响投标效力 ①投标书未按照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封记的; ②未全部加盖法人或委托授权人印签的,如未在投标书的每一页上签字盖章,或未在所有重要汇总标价旁签字盖章,或未将委托授权书放在投标书中; ③投标者单位名称或法人姓名与登记执照不符的 ④未在投标书上填写法定注册地址的; ⑤投标保证金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的; ⑥投标书的附件资料不全,如设计图纸漏页,有关表格填写漏项等; ⑦投标书字迹不端正,无法辨认的; ⑧投标书装订不整齐,或投标书上没有目录,没有页码,或文件资料装订前后颠倒的等。

某工程招标文件规定,中标价=(标底-暂定价)×中标下浮率+暂定价,要求下浮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有一家投标人的报价为14 某工程招标文件规定,中标价=(标底-暂定价)×中标下浮率+暂定价,要求下浮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有一家投标人的报价为14.2525%,保留了小数点后4位。在开标时,A对此投诉,要求作废标处理。但评标委员会没采纳,后A继续投诉,招标人根据具有监管部门的处理决定, 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结果拟确定的中标人为A,并在网站发布中标公示。后来,在未有任何否定前述拟中标人或撤销评标结果的情况下,招标人在同一网站又发布了同一项目的 “复评结果公示”,公示中拟确定的中标人变更为B公司,变更的理由是“公示期间有投标单位投诉,有关主管部门调查后认为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程序不到位,责令复评。

某招标人通过国际竞争招标采购发电机组,有23家投标人进行了投标。在收到的23份标书中,有7份标书的情况如下: 投标人 国家 报价(千美元) 备考 A 日本 825 未提交投标保函 B 法国 976 以固定价格报价,同时要求价格可调整 C 美国 958 10个月内交货(招标文件要求6个月交货) D 德国 874 技术说明用德文(招标文件要求用英文) E 西班牙 987 价格可调整(招标文件要求以固定价格报价) F 英国 966 保修期15个月(招标文件要求18个月) G 英国 838 未按要求在每一页上签字

格力电器案 招标文件:应满足带有‘★’号的室外机模块化设计应至少拥有5种不同规格模块(8匹、10匹、12匹、14匹、16匹),并可任意搭配,最大能做到四个模块组合,冷量以2匹为单位递增,单套系统制冷量应满足设计图纸最大系统要求。 格力的标书中,虽然在此项条款上写了“满足”二字,但在其紧跟的表格中只标明了两个8匹,未单独写出16匹。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细节不注重被判废标 一工程项目的开标现场,参加竞标的江苏龙升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几乎是“胜券在握”,但就在登记标书资料时,被发现标书封底纸张的颜色与规定不符,结果被判废标 有一水电工程投标,某投标人的报价为:210000元,但是在“投标报价书”这页上,由于投标人的疏忽大意,填写的是“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贰拾壹万 万元的投标总报价...”,就是多写了个“万”字,在“工程量清单合计”和“投标报价汇总表”上都是写的“210000元”,请问,作为业主在公开开标现场,可以将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为废标处理吗?

能否二次评标? 评标委员会评标后,A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向采购人签发了评标报告。公告期间,排名第二位的B公司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反映A提供的资质、业绩不实,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了第二次评标,发现B反映的情况属实,评标委员会将A公司作废标处理,并重新进行评标,C公司成为了第一中标候选人。B公司认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被废标后,B公司应顺延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因此,对评标委员会第二次评标的合法性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了质疑,

(三)中标 1、中标条件: (1)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2、中标通知书:性质是什么? 3、签订承包合同 思考:法律禁止修改合同的规定,有无界限?其立法目的是什么?在实践中如何处理该禁止性规定与合同自由的关系? 4、提交招投标报告 (四)履约担保与支付担保 (五)招投标的管理监督

某房地产公司公开招标. 广东某建筑公司及另外三家建筑公司参加了该次工程招标,经评议,原告被确定中标 某房地产公司公开招标. 广东某建筑公司及另外三家建筑公司参加了该次工程招标,经评议,原告被确定中标.被告由市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见证, 向原告正式发出中标通知书. 并要求原告于1993年2月25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同年12月28日开工. 被告指令原告先做开工准备工作,再签合同.原告按被告要求平整了施工场地,开进了桩架等开工设备.并如期于12月28日打了二根桩,至此完成了工程开工仪式.不料,工程开工后,被告却借故迟迟不同意签订承包合同. 1994年3月1日,被告声称“将另行落实施工队伍”. 问:要不要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

某房地产公司公开招标,A公司和B公司均为投标人。A建筑公司在标书中作出工程造价不超过500万元的承诺,B建筑公司投标数额为450万元。两家的投标均低于标底B建筑公司因价格更低而中标,并签订了总价包死的施工合同。该工程竣工后,房地产开发公司与B建筑公司实际结算的款额为510万元。A建筑公司得知此事后,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未依照既定标价履约,侵害了自己的权益,遂起诉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在投标过程中的支出等损失。

谁来宣布标书无效? 某工程公开招标,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日(4月5日)前,四家投标人都递交了投标文件。开标时投标人D因其投标文件的签署人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而被招标管理机构宣布为无效投标。 评标委员会于4月15日经评标确定投标人A为中标人,并于4月26 日向中标人和其他投标人分别发出中标通知书和中标结果通知,同时通知了其他招标人。 发包人与承包人A于5月10 日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的不含税合同价为6948万元,工期为300天; 请指出该工程在招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1、下面行为中,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是( ) A评标委员会未经其他标准的评审,将报价最低的投标人确定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B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发觉自己投标报价计算有误,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C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第10天,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D招标人仅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而没有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2、某投标人于2005年5月3日收到了中标通知书。但是在2005年5月10日却收到了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通知。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 A招标人有权改变中标结果,不需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B招标人应当为擅自改变中标结果承担违约责任 C招标人应当为擅自改变中标结果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招标人由于在投标有效期前发出通知,因此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招投标案例 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招标选择了一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施工招标代理和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并在监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45天,与该监理单位签订了委托监理合同。之后双方又另行签订了一份监理酬金比监理中标价低10%的协议。 在施工公开招标中,有A、B、C、D、E、F、G、H等施工单位报名投标,经监理单位资格预审均符合要求,但建设单位以A施工单位是外地企业为由不同意其参加投标,而监理单位坚持认为A施工单位有资格参加投标。 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1人、建设单位代表1人、政府提供的专家库中抽取的技术经济专家3人。

评标时发现: B施工单位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单位报价且未能合理说明理由; D施工单位投标报价大写金额小于小写金额 F施工单位投标文件提供的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H施工单位投标文件中某分项工程的报价有个别漏项; 其他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建设单位最终确定G施工单位中标,并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该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

问题: 1.指出建设单位在监理招标和委托监理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2.在施工招标资格预审中,监理单位认为A施工单位有资格参加投标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3.指出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并写出正确做法。 4.判别B、D、F、H四家施工单位的投标是否为有效标,说明理由。

1、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应该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天内签订施工合同,45天已明显超出规定期限。 2、资格预审不应该由监理单位进行预审,而是应该由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评标委员会进行。监理单位无权判定施工单位是否有权进行投标。 3、《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成员中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不能少于总人数的2/3,本次招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组成严重不能满足该项需求。 4、B施工单位的投标为无效标,有关法律规定,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且又不能说出合理的理由,其投标应做废标处理。D施工单位的报价可以由评委进行修正,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F施工单位的投标不能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应做废标处理,H施工单位的投标可以让其澄清与修正。

第三节建设工程合同法规 (一)概述 1、概念 2、种类 (1)固定价格合同 司法解释: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2)可调价格合同 浙江:规定合同没有约定情况,调价范围:工程重要材料(占造价1%以上)上涨>10%,其他材料上涨>20%,人工价格上涨>15%. (3)成本加酬金合同

总价合同 (1)概念 根据施工招标时的要求和条件,当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不发生变化时,业主付给承包商的价款总额就不发生变化的合同。 (2)分类 总价合同又分固定总价合同和变动总价合同两种。

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以下情况: 1.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施工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 2.工程设计详细,图纸完整、清楚,工程任务和范围明确; 3.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风险小; 4.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有充足的时间详细考察现场、复核工程量,分析招标文件,拟定施工计划。

某施工单位根据领取的200m2两层厂房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全套施工图纸,采用低报价策略编制了投标文件,并获得中标。该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8个月。 问  该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否合适?

某建设公司与一韩资企业厂房工程,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总价6000余万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工程量错算、漏算、材料涨价等因素,导致工程实际成本大大超过预算,公司因此要求追加工程价款,增加支付1000余万元,而业主则以合同是“固定总价”为由拒绝。

争议要点 1、“价差”争议,投标后,工程所在地的钢材上涨幅度达30%~50%,造成的损失高达400多万元。承包商认为此种涨价是其所无法预见的,发包商应当按实补偿。 2、“量差”争议,建筑公司在施工中发现工程量漏算、错算比较多,涉及造价近300万元。建筑公司认为业主只给了 7天的编标时间,客观上无法精确计算工程量,因此应以补偿。而发包人认为本工程为"固定总价",所有工程量计算疏漏均应由承包商自己承担后果,

如业主用初步设计资料招标,却要用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商应注意: (1)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只作为参考,对表中的数据承包商必须认真复核,避免承担工程量计算错误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  (2)承包商报价时必须审核图纸的完整性和详细程度,以保证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审查合同条件的完备性,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表达清楚、无疑义。  (4)除固定总价合同固有的风险分配外,是否详细规定具体的风险的分担和补偿范围。

固定总价合同能否适用情势变更 2009年合同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可调总价合同:合同价格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按照时价(Current Price)进行计算,得到包括全部工程任务和内容的暂定合同价格。它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等原因而使所使用的工、料成本增加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整。

单价合同 (1)概念 单价合同是承包人在投标时,按招投标文件就分部分项工程所列出的工程量表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合同类型。 (2)分类 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 固定单价合同:是指根据单位工程量的固定价格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合同的实际总价的工程承包合同。 投标的总报价不作为合同要求和具体结算依据

2月20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合同)。合同规定“价款采用固定价格方式确定。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国家法规或政策变化;市场材料、设备、人工价格的调整;承包人因工程量漏计等各种原因报价偏低、施工技术措施变化及相应增加的工程费用因素、施工期内特别气候因素的干扰等。 2月25日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又规定当发生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或经工程师确认、发包人签证认可的工程变更,可调整合同价格。” “甲、乙双方明确承诺以本补充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为执行依据。”

补充合同还在合同附件中约定“材料价格按04年第一期价格信息预算(其中钢材、水泥价格按照合同工期内前七期价格信息的平均值作决算调整。)”。 因为施工过程中材料价格上涨厉害B公司根据附件约定,增加了50万的工程款要求A公司支付。而A公司则主张:按备案合同办

焦点问题 该工程的工程价款是否是固定价?是固定单价合同还是固定总价合同?以及以哪份合同及文件作为结算该工程的依据, 意见一认为,应以备案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为依据来做决算。 备案合同是经过公示的,是得到招标办认可的,其效力应强于当事人私下签订的补充合同。 意见二:应以补充合同中的约定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可调单价合同 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物价发生变化等,可作调整。 有的工程在招标或签约时,因某些不确定因素而在合同中暂定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在工程结算时,再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合同单价进行调整,确定实际结算单价。

(二)合同订立 1、原则 2、程序 (1)要约 要约的概念、效力与条件 a内容具体确定; b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包含“本约请保留更改的权利 ” “本约请不负确定的责任” 是否是要约? 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销 要约失效

某施工企业参与了一个招标,向一个钢材供应商询问价格,表明他将以此参与投标。在该施工企业中标后,则供货人表示市场钢材价格上涨,不能按原报价履行合同。问:供货人是否受到其报价的约束?

建筑公司同时向A和B发出电报,称:“需要钢材1000吨,如有货,请速与我公司联系。” A与B 公司回电,都说备有此类钢材,并报了价。A公司在回电的第二天用车队先行载运200顿钢材送往建筑公司。建筑公司认为B厂的价格更优,于当天去电称向其购买1000吨钢材,请其速备货。B厂随即回电,有现货并于第三天将钢材送达。此时,A公司的车队已到,要求建筑公司收货并付款。建华公司当即函电B厂,请仅送800吨。B钢厂回电说,1000吨钢材已发。建华公司于是对A公司说,只收100吨,。A公司不服,认为其应当全部收下。建筑公司再次向B厂发电称,将仅收下其中900吨,对此造成的损失,由B厂负责。后B厂和A公司双双要求建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请问:建筑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为什么?

2月21日,A向B发出一份报价单,在报价单中称:A愿意向B提供10万吨石灰石,每吨价格为10元,价格中包括运费在内,在合同成立后两年内运送。3月1日,B向A发出购买定单:要求B从3月11日开始提供石灰石,每天提供1000吨。按照该规定,100000吨石灰石应当在同年6月份运完。但由于各种原因,A直到10月份才全部交完货。 为此,原告以被告未能履约为由起诉。

(2)承诺 承诺的概念与条件 承诺的效力。 承诺生效的时间与合同成立、合同生效的区别 承诺的撤回 例:甲集团公司准备建一栋办公大楼,乙建筑公司在得知此情况后。就向甲公司发出一份详细的书面要约,并在要约中注明:“请贵公司于6月20日前答复,否则该要约将失效。”甲公司于6月22日向乙公司发出承诺,但其后未得到乙公司的答复。 问:若乙公司发出要约后想撤销该要约,其是否能行使撤销权? 甲公司发出的承诺属于什么性质?

3、缔约过失责任 概念 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过错而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情形 :见书P103 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1)保护利益不同 (2)责任发生的时间 (3)归责原则不同 (4)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同

(三)合同的履行 1、履行原则 2、履行中的担保 常见工程建设合同担保: 投标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付款担保。 传统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国际工程承包中银行保函具有独立性 (1)保证 一般保证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的区别 禁止作为保证人的机构、工程担保的保证人

(2)抵押 抵押物登记、哪些财产禁止抵押 (3)定金 定金的比例、定金与预付款、违约金的区别 (4)留置 特点:法定的担保权,适用于特殊的合同 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是否是留置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1)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思考:1.优先受偿权是否及于土地使用权? 2.是否及于装修工程? 3.勘察设计人是否是这里的承包人? 4.能否约定“承包人承诺放弃行使优先受偿权”? 5.建筑工程价款是否包括垫资款? 6.什么是 “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

一般以技术核定单和业务联系单的形式反映 3、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 (1)主体能否变更 (2)合同内容的变更 工程签证: 按承发包合同约定,一般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一般以技术核定单和业务联系单的形式反映

某工程款结算纠纷 争议①部分是指工程签证单有现场监理确认,有甲方(即发包人)现场工程师签字确认,但缺乏建设方认可的甲方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争议②部分是指签证单有现场监理确认,但没有甲方现场工程师和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盖章争议 ③部分是指未形成签证单形式,无法在现场体现,但施工方案和工程联系单记录中有反映的隐蔽工程部分,

经过招投标的合同能否变更? 2002年5月,某建筑公司通过工程招投标,和某开发商签订承建住宅楼施工合同,合同总价7000余万元,竣工日期为2003年7月30日,合同经招标投标办审查备案。 2003年2月,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竣工工期提前至2003年5月30日,后工程于2003年6月22日通过竣工验收。2005年3月,该建筑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项,开发商反诉称本案工程逾期竣工,建筑公司应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180余万元。

开发商:《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按照变更后工期条款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故建筑公司应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 建筑公司:《补充协议》中工期变更条款是原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其违背了《招标投标法》关于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案例:经过招投标程序,某开发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质保金为合同价款的3%。即320万元,开发公司从结算价中扣除;开发公司在工程质量验收满2年后第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和利息返还给建筑公司,但并不免除建筑公司在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 后双方签订补充合同,约定质保金待保修期结束后、双方结算完毕及建筑公司已经完成全部保修事项后,一次付清。保修期限从竣工验收合格文件发出之日起计,建筑公司免费保修一年,防水保修期5年;

工程于2003年5月12日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开发公司,并于2003年5月20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开发公司、建筑公司于2004年12月17日确认土建工程结算,2005年4月13日确认安装工程结算, 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应于2005年5月26日前将尚欠款项(保修金)全部支付给建筑公司,遂诉至原审法院,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2.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1)施工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5)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3合同的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及范围 (2)工期 (3)质量与验收 (4)合同价款与支付 (5)材料设备的供应 (6)设计变更 (7)竣工与结算 (8)质量保修 (9)其他

(1)工程概况及范围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某公司与中石油签订的合同纠纷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 

(2)工期 ★开工日期 出现开工日期争议主要根源在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与实际开工时间不一致。 冲突时确定顺序:开工令、会议纪要、施工许可证、合同约定开工时间。 如果无任何书面文件证明实际开工时间点,则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确认实际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工程的实际完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验收备案日期三者的区分。 承包商常主张完工时间即竣工日期或者认为发包人有擅自使用工程、拖延组织验收等情况; 发包人常认为有部分需要整改修复,不认可竣工;

《司法解释》 第14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什么是竣工验收合格?

延迟竣工 案 某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98年6月18,竣工日期B栋为 99年5月31 ,C1、C2栋 为99年2月15日。 如按期完工,则一次性奖励35万元。如不能按期完工,因施工方原因,按35万元处以罚款。延误工程1个月后,每天按合同价款千分之一罚款;

2001年10月12日,双方决算,确认工程总价款为6225万元。从1998年6月23日至2000年9月21日,业主共支付50208806 2001年10月12日,双方决算,确认工程总价款为6225万元。从1998年6月23日至2000年9月21日,业主共支付50208806.78元,尚欠12041193.22元。 业主:承包方逾期 竣工, 应支付违约金5280万元,并赔偿因此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承包商:业主未依约支付工程款,多次进行设计变更导致工程延期,工期应顺延。

争议焦点: 竣工日期。 业主:合同约定C1、C2栋竣工日期为1999年2月15日,而实际竣工日期为2000年1月8日,延误工期327天。 合同约定B栋竣工日期为1999年5月31日,实际竣工日期为2001年9月,延误工期85l天。

1、《 B栋竣工验收报告》:证明武建三公司于2001年8月20日申请B栋工程竣工验收,

4、《 B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报告》:写明“本工程施工时间为1998年3月至2001年9月”。证明业主于2001年9月8日就B栋工程向 市质监站 申请验收备案。

6、《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竣工验收日期一项写有2001年9月。承包商于2001年10月18日签署的意见是“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申请验收备案”。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均签字、盖章。 7、《竣工验收整改情况反馈》:证明承包商于2001年10月26日向有关单位提出报告,就B栋工程竣工验收之后,其完成的7项整改内容进行了说明。

8、《工程保修书》:首页上写明“交工日期2001年10月1日”, 竣工日期写明2001年9月。 9、《市建筑优质工程申报单》:证明承包商为B栋工程申报优质工程,在该表中写有“本工程2001.9竣工并通过验收。”。

承包商证据 1、《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等五个单位盖章)上“竣工时间’项 是2000年10月,但下面五栏有四个单位签字时间是在2001年8月1日,仅一个单位签字时间是在2001年10月16日。 2、《B栋竣工验收报告》中有“竣工日期推迟至2000年10月,现已基本具备整体竣工验收条件,特报请贵站办理验收备案手续”的字样。但落款时间是2001年8月20日。

3《B栋施工质量监理评估报告》第一部分写明“本工程施工时间为1998年3月一2001年10月”。另写明“装饰工程施工日期为1999年8月25日至2000年10月15日”。 最终法院认定竣工时间是2001年9月30日

常见工程延期抗辩理由 发包人未能按依约经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发包人未能按约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 工程师依约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不可抗力;见书P114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本案中是否存在合法的抗辩理由? 1. B栋基坑事故 专家:(1)土方开挖时间较早;(2)土方开挖方式不当;(3)水泥土桩施工未达到设计要求;(4)53号、78号桩的接桩深挖和塔吊工作的干扰加剧了东边转角部位局部坡段的变形;(5)自然灾害的影响;(6)监理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过早开挖和采用不合理的开挖方式是导致事故的首要原因,决策方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

基坑开挖决策方是谁? 承包商认为 决策方是业主、设计者和监理公司。 第一,开挖方案是在业主的要求下制订的,且得到设计单位的批准。 第二,在施工中,业主对所有问题都有决策权。监理公司代表业主拥有对乙方施工的全权监管权利。一旦出现违反设计方案,违反相关规定,或任何其他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监理公司有权要求停工、重做或返工,并下达监理通知书。基坑开挖过程中,甲方和监理公司均未提出过停工或下达任何书面通知。 第三, 在业主和监理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自己才开挖施工的。

法院: 决策方应以合同的约定、开挖方案的制订者是谁,谁负责具体开挖、调查报告的有关分析等为依据 。 依合同约定,基坑开挖和确保基坑开挖期间边坡稳定及工程桩安全均是承包商的合同义务,“基坑开挖”的含义应当包括根据什么方案开挖,何时开挖的内容,

是否存在设计变更 承包商证据,分为四类: 一是其发出的“工程联系单”和函件。 (1)施工中遇到的具体技术细节:如局部承台加宽、板盘的替换等。 (2)施工中要求对工程价款增加进行签证 (3)是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对诸如用什么砖、顶棚用什么材料、玻璃的厚度、管道的做法、吊顶的高度、灯的型号和装法等内容,要求业主、设计方监理公司给予答复。

二是设计单位发出的通知单、图、函。属于回复承包商提请答复的问题。 三是业主发给承包商的“工程联系函”。回复或通知承包商在施工中提出的具体施工问题,如女儿墙扶手、台阶牵边的做法,阳台顶、梯间项刷什么颜色。 四是监理公司发给承包商的备忘录。

法院:设计变更应是指对工程原设计方案及图纸的改变,承包商 证据涉及的主要是由各方对施工中的具体细节及工程价款确认的来往征询和答复的函件,不能证明工程设计发生变更,也不能证明工程量因设计变更导致增加及增加额度。 且没有证据表明.承包商因工程变更设计而提出要求顺延工期,更没有业主和监理方、设计方对改变工期的答复和认可的证据

本案中被法院认可的顺延工期理由 1.调查报告中认定基坑事故有不可抗力的因素和监理的原因,因此顺延100天 2.高考期间政府要求停工三天 3.政府要求防汛期间暂停挖沙的时间。

(3)质量与验收 ★工程质量等级约定 A公司在投标时,承诺保证该工程获得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并将300万元质押给业主,业主表示,如果工程获得鲁班奖300万元人民币质押(含同期银行利息)如数退还,再奖励300万元,并把它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后该工程落选。承包商向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申报了国家优质工程并获批,而业主并不认可(合同注明的“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是中国建筑业协会评审)

(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检查和返工 (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2)不合格,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发包人原因则相反 (3)检查检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A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B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C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D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某施工合同约定质量标准为合格,监理工程师在巡视时要求承包人“把活儿做得更细些,到时不会少了你们的”。于是项目经理在施工中提高了质量标准,因此增加了费用,则该笔费用应由(  B)承担 A发包人     B承包人     C监理工程师    D承包人和发包人共同

(4)合同价款与支付 A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B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C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D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E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F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G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H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I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J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工程量确认核实: A承包人依约→工程师提交报告→工程师7天内核实→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B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 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C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D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的默示。

(5)材料的供应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A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清点 B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C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D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

(6)设计变更 A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B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C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D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保险 (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建设工程一切险 保险公司责任范围: 一、物质损失 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  一、物质损失 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 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除外责任 (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6)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9)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被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二、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责任范围 与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 (二)除外责任 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及各种费用;由于震动及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以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  1)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2)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3)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 4)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总的除外责任 (一)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2)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3)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如央视火灾

(三)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四)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五)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六)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 (七)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按照“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包括( )。 A.领有公共运输执照施工车辆的损失 B.不可预料事件造成施工人员的人身伤亡 C.施工建筑物的损害 D.业主在工地的原有建筑物受到的损害 E.临时工程受到的损害

确定变更价款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见书P112 4、违约、索赔和争议. 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 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 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

中国工人在施工中掉了4颗钉子,外方马上派人拍照,并很快发来一封信函:浪费材料,索赔28万元:一个工作面掉了4颗钉子,1万个工作面就是4万颗。而钉子从买回到投放于施工中,经历了运输、储存、管理等11个环节,成本便翻了32倍。

某工程局小浪底项目部刘经理接到外商提供的模板后, 凭目测确定了一个混凝土浇筑仓位。外方一测,不合格。调整再测,仍不合格,如此循环,共返工8次。 为了不足一厘米的误差,何至于调8次? 不久 收到一撂外商的反计费信函。指出 8次调整除一次是合同规定的,其他7次均超出合同规定, 要求扣劳务费18万元。

违约责任形式 1、继续履行 2、修理、更换、重作 3、定金 4、违约金 5、赔偿损失 正大广场索赔案 注意:定金、违约金和赔偿损失三者的关系

1、某施工单位与采石场签定了石料供应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为确保合同履行,施工单位交付了3万元定金。由于采石场未能按时交货,根据合同约定应支付违约金4万元。则本案中采石场最多应支付给施工单位(  ) A10万元    B7万元    C6万元    D4万元 2、甲单位与乙设计院签订设计合同,约定设计费为80万元,甲向乙支付定金16万元,合同订立后,甲实际给付了12万元定金。乙收取定金后拒不履行合同,则甲有权要求其返还( )。 A12万元 B16万元 C24万元 D32万元

违约责任的计算实例 延期竣工纠纷 约定违约金:B栋合同约定的标的金额为32160519.72元, 32160519.72元×1‰×717天=23059092.64元。 C1、C2栋合同约定的标的金额为30089298.12元,30089298.12元×1‰×266天=8003753.30元。 23059092.64元+8003753.30元=231062845.94元,加上约定罚款70万元,共计31762845.94元。

实际给业主造成的损失 (1)已购买房屋的A公司退房,双倍返还定金为 (390万元×2=780万元) (2)已购买房屋的B公司退房,双倍返还定金为 (190万元×2=380万元) (3)房屋若能如果按期交房,参照附近租金标准计算,在房屋完全出租的情况下,B栋业主可得 :(30123㎡—7800㎡)×40元/㎡30天×717天=21340788元。C1、C2栋 :28183㎡× 40元/㎡30天× 266天=9995570.67元。 合计为31336358.67元。

法院认定,业主可能失去的损失和可以获得的利益为780万元+380万元+18801815.20元=30401815.20元。 业主提出其投资被超期占用的损失法院认为,已经考虑了其租金损失,如果再考虑这部分损失,属于重复计算, 不予支持。 业主提出企业诚信损失,不予支持。

施工中证据的收集与整理 1、 工地(地盘)会议记录和有关工程的来往信件。 2、 各种施工进度表,包括业主代表和分包编制的进度表。 3、 施工备忘录(日记),影响工期和索赔有关的事项,都要及时做好记录并按年月日顺序号存档, 4、 做好建筑师和工程师的口头指示记录,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建筑师予以承认。按年月日顺序编号存档。 5、 工程照片照片都应标明拍摄的日期,将照片按工程进度整理编排。

6、 收集记录每天的气象报告和实际气候情况。 7、 整理保存工人和雇员的工资与薪金单据、材料物资购买单据,按年月日编号归档。 8、 完整的工程会计资料,包括工卡、人工分配表、工资薪金支票、材料购买定货单、收讫发票、收款票据、账目及有关图表、财务信件、经会计师核证的财务决算表等。 9、 所有的合同标书文件、合约图纸、修改增加图纸、计划工程进度表、人工日报表、材料设备进场报表及账单(工程付款单)

司法解释主要内容 1、无效合同解释 无效的原因 无效的处理 2、关于垫资和利息的解释 3、关于工程价款的解释 4、关于争议的解释 5、关于保修责任的解释

A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A总包承建某大厦(由两栋楼组成),并约定禁止转包。后A与B签订《分包合同》,约定将某大厦1号楼交由B承建。后,B按合同完成施工,A已付工程款为18,787643.20元。如果按照约定的合同价,A已付清工程款.但B认为分包合同属无效,请求A照司法鉴定报告审定的款额返还工程成本,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其资金占用损失。

分包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承包商承接的全部工程项目;按施工蓝图计算工程量,合同价款为基价直接费下浮2 分包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承包商承接的全部工程项目;按施工蓝图计算工程量,合同价款为基价直接费下浮2.8%,分包商承担施工期间的生产临时设施的修建和费用。承担生产生活用水电气、燃料、通信、安全保卫费用,承担业主施工现场各承包商按建安量分摊的直接用于工程的相应费用,承担其施工范围内的文明施工任务并承担文明施工发生的一切费用,自行完成竣工资料,接受承包商职工参与分包商的班组劳动;按80米以内计算建筑物垂直运输费超高人工、机械降效费;全部工程材料均由分包商提出材料采购计划,经承包商核定数量后由承包商负责采购,分包商办理领料手续;

争议焦点: 1、合同是否有效 2、工程款如何结算 A认为合同实为劳务合同。A公司在本工程中承担了除劳务以外的全部施工任务和管理工作,故该合同合法有效。 即使合同无效,B在投标报价书中承诺,合同价款为基价直接费下浮3.5%。且双方已履行完合同并已据此进行了结算的情况下,故合同中的计价约定属合同中独立存在的解决争议的条款,应以此确定应付款额。

法院判决 1、合同内容包括了工程范围、开竣工时间、工程造价、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等条款,完全符合施工合同的特征 ,因此不是劳务分包,而是分包合同。 由于电建公司将其承包的主体工程分包给长安建筑公司承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所签的分包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2、《分包合同》中约定价应作为衡量工程成本的重要参考依据,因其最符合建筑市场的行情,也最符合工程的实际价值。定额系政府指导价,不具有强制性,仅具有参考价值,而且在当前建筑市场上绝大多数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数额往往低于签约当地当时适用的定额标准,如果合同无效后按定额来计算发包方应返还的工程成本,则承包方在合同无效后获得的利益反而大于合同有效时的预期利益,这显然与规范整顿建筑市场的方针政策不符,亦与合同无效的法定处理原则相悖。

A公司、B公司作为一方,与由C公司、D公司和E公司组成的另一方 签订《合资合同》成立合资公司,开发房地产P项目。各方 约定如下事项:(1)在各方同意B公司作为总承包方的前提下,B公司向合资公司投资600万美元并成为其股东;(2)合资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总承包合同需采用A公司的格式文本(英文合同文本);(3)A公司为合资公司的项目管理公司;(4)项目总投资预算为1.8亿美元,超过部分应由出席合资公司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P项目属于强制招投标的工程;且北京建委 等相关部门只接受依北京建委颁发的合同文本(中文 )签署的合同进行备案。为满足此要求、办理开工许可证, 在小股东方委派到合资公司的管理人员知情的情况下,由B公司主要负责,合资公司委托专业招标代理公司进行了招投标程序,确定B公司为中标单位,并由合资公司和B公司签署了备案的施工合同 ,约定的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5.8亿元。

同时,依照原合资合同约定, 合资公司与B公司又采用A公司的格式文本(英文 )签订 合同 并通过若干次《工程变更通知单》的方式将工程总价款增至12亿元。 后P项目下所有工程均竣工验收合格。 合资公司与B公司签署了结算协议,且合资公司已将扣除了质保金后的剩余款项向B公司全部付清。 在合资公司的清算过程中,围绕建设安装成本过高和中英文两套建筑施工合同的问题,小股东方和A公司、B公司之间发生争议。

争议焦点: 1. 合资公司预先确定B公司为工程总承包方,之后又委托专业招标代理公司进行虚假招标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其随后签订的中文合同是否有效? 2、签订英文合同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其签订的英文合同是否有效? 3、 P项目工程价款的结算应以什么为依据?

施工合同常见问题有: 1、合同条款不全面有漏洞,没有将合同双方权利义务表达清楚,引发履行争执。   例如,缺少工期提前的奖励条款,缺乏材料差价调整是否包含所有材料的具体约定;缺乏通货膨胀条件下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的约定。 深圳学林雅苑、清华信息港“省优”争议 : 合同工程所在地的省优还是承包商注册所在地的省优

2、文字不严谨,书写不规范,前后冲突。 例如,发包商供货,没有写清送达地点,导致场内运输争议。 案例:某合同在合同承包范围中约定钢筋、水泥、木材以工程期间信息价的平均值计算,其他材料以98年3月信息价计算。同时, 在造价结算条款里,约定材料价格按工程期间同期信息价计算。两处材料差价的争议100多万。法院认为把材料价格的约定写在合同承包范围的条款里,书写不规范,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作业 甲方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因资金紧缺,无法如期支付工程款,口头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一个月。乙方亦口头答应。工程按合同规定期限验收时,甲方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要求返工。两个月后,返工完毕。结算时甲方认为乙方迟延交付工程,应按合同约定偿付逾期违约金。乙方认为临时停工是甲方要求的。乙方为抢工期,加快施工进度才出现了质量问题,因此迟延交付的责任不在乙方。甲方则认为临时停工和不顺延工期是当时乙方答应的。乙方应履行承诺,承担违约责任。 问: 该施工合同的变更形式是否妥当? 此合同争议依据合同法律规范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