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 行为目的类税法
学习目标 知识目标: 掌握行为目的税法各税种的基本概念和特点; 掌握行为目的税法各税种的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 重点掌握行为目的税法各税种计税依据的确定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了解行为目的税法各税种的有关减免规定; 掌握行为目的税法各税种申报缴纳程序。 技能目标: 熟练掌握本章所讲各税种的适用范围; 熟练本章各税种的计算方法。 能力目标: 实地调研印花税、车辆购置税征收与缴纳中所存在的问题; 调查某企业对行为目的税的认识。
10 11.2 车辆购置税法 10.3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10.4 教育费附加
10.1 印花税法 10.1.1印花税概述 10.1.2印花税的基本法律内容 10.1.3印花税税额的计算 10.1.4印花税的征收管理 10.1.5证券交易印花税 10 10
10.1.1印花税概述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印花税征收与缴纳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它的基本法律依据是1988年8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10.1.2印花税的基本法律内容 10.1.2.1.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印花税对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不征收。 11.1.2.2.印花税的纳税人 印花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所称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10.1.2.3.印花税的税目与税率 ⑴ 印花税的税目 印花税的税目实行正列举法,即列入税目的征税,未列入税目的不征税。印花税共有13个税目 ⑵ 印花税的税率 印花税的税率设计,遵循“税负从轻、共同负担”的原则。设有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 11.1.2.4.印花税的优惠政策 ⑴ 对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税。 ⑵ 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税。 ⑶ 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家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税。 ⑷ 对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税。
10.1.3印花税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定额税率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金额(或应税凭证件数)×适用税率(或单位税额)
10.1.4印花税的征收管理 10.1.4.1.印花税的纳税办法 印花税的纳税办法,是根据税额的大小、贴花次数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分别采用以下三种纳税办法: ⑴ 自行贴花办法 ⑵ 汇贴或汇缴办法 ⑶ 委托代征办法 11.1.4.2.对违反税法规定行为的处罚
10.1.5证券交易印花税 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是印花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证券交易印花税开征于1992年,其现行税法除印花税基本税法规定外,还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体改委发布的《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等。 按照规定,股份制试点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适用税率缴纳印花税。目前,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的适用税率为4‰。
10.2 车辆购置税法 10.2.1车辆购置税概述 10.2.2车辆购置税的基本法律内容 10.2.3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0.2.4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
10.2.1车辆购置税概述 车辆购置税是在中国境内购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车辆购置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车辆购置税征收与缴纳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它的基本法律依据是2001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10.2.2车辆购置税的基本法律内容 10.2.2.1.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10.2.2.2.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购买应税车辆的单位个人,均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10.2.2.3.车辆购置税的税率 现行车辆购置税实行单一比例税率,即10%。 11.2.2.4.车辆购置税的优惠政策 ⑴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⑵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⑶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⑷有国务院规定免税或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减税。
10.2.3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法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10.2.4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 10.2.4.1.车辆购置税的纳税期限 纳税人购买的应税车辆,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在投入使用前60日内申报纳税。 10.2.4.2.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办法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课征制,即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税。
10.3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10.3.1城市维护建设税概述 10.3.2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的基本法律内容 10.3.3城建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0.3.4城建税的征收管理
10.3.1城市维护建设税概述 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实缴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与缴纳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它的基本依据是1985年1月国务院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10.3.2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的基本法律内容 10.3.2.1.城建税的纳税人 城建税的纳税人,是指负有缴纳“三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10.3.2.2.城建税的征税范围 城建税征的税范围不仅包括城市和县城、镇,还包括城市和县城、镇以外的地区。或者说,只要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地方,通常都属于城建税的征税范围。 10.3.2.3.城建税的税率 城建税的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设置了3档差别比例税率。即:(1)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2)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10.3.2.4.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 10.3.2.5.城建税的优惠政策 城建税原则上不单独减免,但因城建税具有附加税性质,当主税发生减免时,势必要影响城建税而相应发生税收减免。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缴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 10.3.3城建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建税的应纳税额,是由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决定的8。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缴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
10.3.4城建税的征收管理 10.3.4.1.城建税的纳税地点 城建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与“三税”同时缴纳,因此纳税人缴纳“三税”的地点即为缴纳城建税的地点。 10.3.4.2.城建税的纳税期限 由于城建税是由纳税人在缴纳的“三税”时同时缴纳的,所以其纳税期限与“三税”的纳税期限一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和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10.4 教育费附加 10.4.1 教育费附加概述 10.4.2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及计算依据 10.4.3 教育费附加计征比率 10.4.4 教育费附加的计算 10.4.5 教育费附加的减免规定
10.4.1 教育费附加概述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10.4.2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及计算依据 教育费附加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为计征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同时缴纳。
10.4.3 教育费附加计征比率 教育费附加计征比率曾几经变化。1986年开征时,规定为1%;1990年5月《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规定为2%;按照1994年2月7日《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的规定,现行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但对生产卷烟和烟叶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
10.4.4 教育费附加的计算 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一般单位和个人;二是卷烟和烟叶生产单位。
10.4.5 教育费附加的减免规定 1.对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正收教育费附加。 2.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得教育费附加。 3.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5年12月31日前,暂免征收教育费附加。
本章小结 ●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对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不征收,具体征收范围分为5大类。印花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印花税的税目实行正列举法,即列入税目的征税,未列入税目的不征税,印花税共有13个税目。印花税的纳税办法,是根据税额的大小、贴花次数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分别采用三种纳税办法。 ● 车辆购置税是在中国境内购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购买应税车辆的单位或个人。现行车辆购置税实行单一比例税率,即10%,车辆购置税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公布。纳税人购买的应税车辆,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在投入使用前60日内申报纳税。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课征制,即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实缴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城建税的纳税人,是指负有缴纳“三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城建税征的税范围不仅包括城市和县城、镇,还包括城市和县城、镇以外的地区。城建税的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设置了3档差别比例税率。城建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与“三税”同时缴纳,因此纳税人缴纳“三税”的地点即为缴纳城建税的地点,但是,也有例外情况。由于城建税是由纳税人在缴纳的“三税”时同时缴纳的,所以其纳税期限与“三税”的纳税期限一致。 ●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教育费附加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为计征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同时缴纳。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一般单位和个人;二是卷烟和烟叶生产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