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土地行政管理
基本内容 一、土地行政管理 二、土地行政管理组织及其目标 三、土地管理的具体任务 四、土地征收
一、土地行政管理 土地行政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务员依据宪法、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务院赋予的职能范围内对于土地开发、利用、保护、改造等活动中的公共事务进行的管理 。 土地行政管理也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它的任务是维护统治阶段的土地所有制,执行国家的土地法令和政策,协调土地关系,解决土地问题。
二、 土地行政管理组织及其目标 (一)土地管理体制的含义 是土地行政组织的制度化 是土地管理机构设置、职权的划分与运行等各种制度的总称。
二、 土地行政管理组织及其目标 (二)土地管理组织结构 1、土地管理机构的设置模式 单独设置机构,直属各级政府领导 二、 土地行政管理组织及其目标 (二)土地管理组织结构 1、土地管理机构的设置模式 单独设置机构,直属各级政府领导 在某一部门内设置土地管理机构 不单独设置机构,土地管理职能分属若干职能部门 2、我国土地管理机构设置的历程
(1)政出多门,分散管理的体制(建国后-1986年) (二)土地管理组织结构 2、我国土地管理机构设置的历程 (1)政出多门,分散管理的体制(建国后-1986年) 隶属于某一职能部门: 建国后,内政部内设地政局,1954年撤地政局,同时在农业部设置土地利用总局 1956年,土地管理职能分散 有关荒地勘测调查和国营农场的土地利用规划工作归农垦部 有关水土保持工作由水利部牵头,农、林两部配合协办 有关城市的建设及其用地的规划、设计工作由城建部门负责 有关国家建设用地征用审批工作,由城建部门或农业部门负责
(1)政出多门,分散管理的体制(建国后-1986年) 1982年,隶属于某一职能部门 在农牧渔业部内设土地管理局,作为依法统一管理全国土地的职能机关。由于隶属于某一职能部门,级别低,权威性不高,难以协调、管理各职能部门用地问题,因此,土地权属混乱、乱占滥用土地等问题并未得到扭转
(2)集中统一管理阶段(1986年-现在) 1986年2月,国务院举行第100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全国土地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决定成立直属国务院的土地管理机构--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全国土地、城乡地政的统一管理工作 1986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以法律形式确认下来,我国土地管理由多头分散管理过渡到集中统一管理,土地管理工作进入依法、统一、全面、科学管理的新阶段 1986年8年,国家土地管理局正式成立,由局、司、室、处组成 1990年,全国初步形成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乡(镇)五级土地管理网络 1998年,组建国土地资源部
三、土地管理的具体任务 1、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方针,努力实现土地,特别是耕地供求的动态平衡 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转变用地方式,实行节约、集约用地,制约非农建设用地随意、无序地扩张 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理 提高土地质量和生产能力,建立土地数量、质量的调查、评价、监测和预警制度
三、土地管理的具体任务 1、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方针,努力实现土地,特别是耕地供求的动态平衡 2、控制“土地供给闸门”,参与宏观经济调控 3、加强土地资源的调查评价和科学规划 4、加强土地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信息服务社会化 5、深化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新体制,新机制 6、健全法制,依法行政,实现土地管理秩序的根本好转
四、 土地征收 (一)土地征收的概念 1、土地征收的涵义 ——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四、 土地征收 (一)土地征收的概念 1、土地征收的涵义 ——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2、土地征收的特征 公益性 强制性 补偿性 合法性
四、 土地征收 (二)征地补偿与安置标准 1.土地补偿费 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土地被征收而造成的经济上的损失的一种补偿 标准: 四、 土地征收 (二)征地补偿与安置标准 1.土地补偿费 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土地被征收而造成的经济上的损失的一种补偿 标准: 耕地补偿费=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6<补偿倍数<10) 其他土地补偿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制定
四、 土地征收 (二)征地补偿与安置标准 2. 青苗费 四、 土地征收 (二)征地补偿与安置标准 2. 青苗费 国家征收土地时,农作物正处在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国家应给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以经济补偿。 补偿金额视协商征地方案前地上青苗的具体情况确定。 只补一季,无青苗者则无该项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指房屋、水井、树木等,补偿金额视协商征地方案前地上附着物价值与折旧情况确定。 注:青苗费和附着物补偿费计算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一般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四、 土地征收 F= S × (4~6) ×P÷(P总/H) (二)征地补偿与安置标准 安置补助费 四、 土地征收 (二)征地补偿与安置标准 安置补助费 是指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国家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标准: F= S × (4~6) ×P÷(P总/H) S-被征收耕地前3年平均产值(元);P-征收耕地面积(公顷);P总-被征收单位的耕地总面积(公顷);H-被征收单位的农业人口数;P总/H-人均耕地面积
四、 土地征收 补偿费应归谁所有? (二)征地补偿与安置标准 安置补助费 四、 土地征收 (二)征地补偿与安置标准 安置补助费 是指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国家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标准: (1)(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 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5 (2)(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 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被征地块需安置人数 补偿费应归谁所有?
相关法律链接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1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第2款规定:“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相关法律链接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6条进一步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但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自留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安置补助费归属问题 湘潭县响水乡和平村月塘组郭某原承包水田5.8亩,现因政府修湘潭四大桥,有2.77亩被征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其对该2.77亩还有25年的使用权。请问这2.77亩的安置补助费是否归其所得? 首先,按现行规定,征收土地中的补偿对象以集体经济组织为主,补偿标准仅与征用前的年产值与面积有关,而与承包地的25年使用权无直接联系。
安置补助费归属问题 其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需要安置的人员。。。。。。;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根据对这一条的理解,如果征收承包地后,集体经济组织没有进行调整承包地或以其他方式组织安置,也没有由其他单位进行安置,或者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那么安置补助费应发放给个人。 综上,如果承包地被征收后,村集体没有进行相应调地或其他补偿,也未通过其他单位安置或为承包者缴纳保险费用,那么,安置补助费应归承包者所得。
土地补偿费归属问题 第八村民小组的做法是否正确?? 林全录与林梅娟系夫妻关系,并有一子林耀耀。1981年,福建省龙岩市西山村第八村民小组将中学旁的0.72亩责任田发包给林全录的祖父林焕(1982年去世)与祖母郭金菊(1983年去世)及林梅娟、林耀耀四人。 1995年1月1日,林全录作为乙方代表与甲方西山村民委员会签订《合同书》,约定:“林梅娟将上述0.72亩责任田出租给甲方,甲方一次性补贴乙方7200元并每年给一定量的租金。。。。。。”。甲方收到该责任田后又交付给西山中学做操场。 2003年9月,龙岩市新罗区发展计划局发文同意为西山中学操场项目补办立项审批。 该村将18720元补偿费转到第八村民小组。该小组收到款后,即通知林全录夫妇领取青苗补偿费和属于林梅娟和林耀耀所分的责任田被征用而产生的土地补偿费6775.16元,但不同意支付原林焕与郭金菊所分的责任田被征用而产生的土地补偿费。 第八村民小组的做法是否正确??
土地补偿费归属问题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6条进一步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但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自留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所以通知林全录夫妇领取青苗补偿费和属于林梅娟和林耀耀所分的责任田被征用而产生的土地补偿费6775.16元,是正确的。 原林焕和郭金菊所分的责任田,在该二人去世后,西山村收回之前可继续耕种,但该责任田被征用后西山村无须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林全录夫妇,所以其要求支付原林焕和郭金菊所分的责任田被征用而产生的土地补偿费,没有法律依据。 第八村民小组的做法正确!!
四、 土地征收 (四)土地征用的程序 征用土地公告 用地预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用地申请与审查 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发布征地通告 四、 土地征收 (四)土地征用的程序 用地预审 用地申请与审查 发布征地通告 征询村民意见 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 征用土地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土地补偿登记 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
四、 土地征收 (四)土地征用的程序 用地预审 1)建设单位申请预审须提交的材料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四、 土地征收 (四)土地征用的程序 用地预审 1)建设单位申请预审须提交的材料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建设用地所涉及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基本农田保护图 涉及矿产资源开发的建设项目,应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评价报告 2)建设项目预审的内容
四、 土地征收 (四)土地征用的程序 用地预审 2)建设项目预审的内容 土地征收目的的合法性 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 土地征收 (四)土地征用的程序 用地预审 2)建设项目预审的内容 土地征收目的的合法性 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是否持有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 是否符合建设用地供应政策 投资强度和容积率是否达到要求
四、 土地征收 (四)土地征用的程序 用地预审 四、 土地征收 (四)土地征用的程序 用地预审 受理建设项目预审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天内完成预审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预审申请,应当出具建设项目预审报告,并将预审报告和有关资料抄送有权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国土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四、 土地征收 (四)土地征用的程序 2. 用地申请与审查 1)用地单位: 四、 土地征收 (四)土地征用的程序 2. 用地申请与审查 1)用地单位: 用地单位在预审完毕后,进行建设项目设计,编制设计任务书,经批准后,向用地所在地的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用地申请时,需提交资料: 建设用地申请表;建设单位有关资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建设项目预审报告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或其他批准文件;建设项目总体平面布置图;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耕地补充方案;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区的,必须提供地质危险性评估报告。
四、 土地征收 (四)土地征用的程序 2. 用地申请与审查 2)受理申请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四、 土地征收 (四)土地征用的程序 2. 用地申请与审查 2)受理申请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对用地是否进行预审、用地位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标准及占用耕地的,是否有补充耕地的措施,措施是否可行等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在30天内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 3.发布征地通告(批前公告)
四、 土地征收 (五)被征地农民有哪些权利? 补偿方案听证权 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 要求公告权和拒绝补偿登记权 预征知情权 调查结果确认权 四、 土地征收 (五)被征地农民有哪些权利? 补偿方案听证权 要求公告权和拒绝补偿登记权 要求公告权和拒绝办理补偿、安置手续权 对补偿标准争议权 拒绝履行政令权 恢复耕种权 违法举报权 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 预征知情权 调查结果确认权 申请预征听证权 参与报批权 批复结果知情权 土地补偿知情权 调查结果核准权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对征地的组织实施行为程序是否合法?
焦点评析 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案例来源 http://www.nmql.com/ShowArticle.shtml?ID=200792910391461573.htm中国农民法律服务中心 http://news.9ask.cn/tdjf/zhengshou/200908/224283.html中顾土地纠纷网 张洪甫主编,土地管理典型案例评析,中国大地出版社 , 2006 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国土资源部土地争议调处事务中心编,土地矿产争议典型案例与处理依据,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法律出版社法规分社编,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与案例,法律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