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說明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1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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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說明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103.09.

哪些食品需要進行營養標示? 散裝食品不強制標示營養標示,包裝食品才須營養標示。 散裝食品:陳列販售時無包裝,或雖有包裝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食安法施行細則第19條) 不具啟封辨識性 不具延長保存期限 非密封 非以擴大銷售範圍為目的

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 修訂101年8月9日公告 「應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之食品類別」

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 103年6月10日公告 (部授食字第1031301291號) ,即日生效 未有營養宣稱之下列包裝食品,得免營養標示: 飲用水、礦泉水、冰塊。 未添加任何其他成分或配料之生鮮、冷藏或冷凍之水果、蔬菜、家畜、家禽、蛋品和水產品。 沖泡用且未含其他原料或食品添加物之茶葉、咖啡、草本植物等。 非直接食用之調味香辛料、調理滷包。 單方提香用之調味香辛料。 鹽及鹽代替品。 非直接販售予消費者之食品原料。 如欲提供營養標示,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

內容大綱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市售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方式及內容標準 市售包裝食品營養宣稱規範 案例分享 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草案修正方向 市售包裝食品營養宣稱規範 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草案修正方向

法源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二十二條 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 下列事項: 第二十二條 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 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 別標示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 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或臺灣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規範」 於103年4月15日公告修正為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訂於104年7月1日施行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103.4.15公告 (部授食字第1031300670號) 104.7.1施行 (以產品製造日期為準)

法源依據 一、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 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該規定係依據20多次學者專家討論會議之各項共識決議,及參酌相關食品公會所提供意見而擬定之。

名詞定義 二、 本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反式脂肪:指食品中非共軛反式脂肪(酸) 之總和。 (二)碳水化合物:即醣類,指總碳水化合物。 (三)糖:指單醣與雙醣之總和。 (四)膳食纖維:指人體小腸無法消化與吸收之三個以 上單醣聚合的可食碳水化合物及木質素。 (五)營養宣稱:指任何以說明、隱喻或暗示方式,表 達該食品具有特定的熱量或營養素性質。

標示內容 三、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方式,須於包裝 容器外表之明 顯處依附表一之格式提供下列標示之內容: (一)「營養標示」之標題 。 (二)熱量 。 (三)蛋白質含量 。 (四)脂肪、飽和脂肪、反式脂肪含量 。 (五)碳水化合物、糖含量 。 (六)鈉含量。 (七)其它出現於營養宣稱中之營養素含量。 (八)廠商自願標示之其他營養素含量。 自願標示項目如為膳食纖維,則得列於碳水化合物項下縮 一排,於糖之後標示;膽固醇得列於脂肪項下縮一排,於反式 脂肪之後標示。

Q4.7:新增標示項目「糖」,包含哪些?送檢驗 時該驗哪些項目? A:「糖」指單醣與雙醣之總和,主要有葡萄糖 、果糖、蔗糖、麥芽糖、乳糖及半乳糖。送 檢驗時以此6項單醣與雙醣為主。 「糖」之標示值包含額外添加的糖及原料含有的糖,亦即最終包裝食品中所含之全部糖含量。

標示基準與格式 四、包裝食品之熱量及營養素含量標示,除第 二項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擇一辦理: 一、以「每一份量(或每份)」及「每一00公克(或毫升)」 標示,並加註該產品每包裝所含之份數。 二、以「每一份量(或每份)」及其所提供「每日參考值百分比 」標示,並加註該產品每包裝所含之份數。對訂定每日營養 素攝取參考值之營養素,應另註明所標示各項營養素之每日 參考值;對未訂定每日營養素攝取參考值之營養素,應於每 日參考值百分比處加註「*」符號,並註明「*參考值未訂 定」字樣。 未滿一歲嬰兒食用之食品,應以前項第一款之格式標示;食品型 態為錠狀、膠囊狀(不包含糖果類食品)應以前項第二款之格式標示。

附表一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格式(一) 營 養 標 示 每一份量 公克(或毫升) 本包裝含 份 每份 每100公克 (或每100毫升) 熱量 每一份量 公克(或毫升) 本包裝含 份 每份 每100公克 (或每100毫升) 熱量 大卡 蛋白質 公克 脂肪 飽和脂肪 反式脂肪 碳水化合物 糖 鈉 毫克 宣稱之營養素含量 公克、毫克或微克 其他營養素含量

註:得適用於總表面積小於100平方公分之包裝食品 營養標示 每一份量○公克(或毫升),本包裝含○份。每份(每100公克或每100毫升):熱量○大卡(○大卡)、蛋白質○公克(○公克)、脂肪○公克(○公克),飽和脂肪○公克(○公克)、反式脂肪○公克(○公克)、碳水化合物○公克(○公克)、糖○公克(○公克)、鈉○毫克(○毫克)、宣稱之營養素含量(○公克、毫克或微克)、其他營養素含量(○公克、毫克或微克)。

附表一 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格式(二) 營 養 標 示 每一份量 公克(或毫升) 本包裝含 份 每份 每日參考值百分比 熱量 大卡 % 每一份量 公克(或毫升) 本包裝含 份 每份 每日參考值百分比 熱量 大卡 % 蛋白質 公克 脂肪 飽和脂肪 反式脂肪 * 碳水化合物 糖 鈉 毫克 宣稱之營養素含量 公克、毫克或微克 %或* 其他營養素含量 *參考值未訂定 每日參考值:熱量2000大卡、蛋白質60公克、脂肪60公克、飽和脂肪18公克、 碳水化合物300公克、鈉2000毫克、宣稱之營養素每日參考值、其他營養素每日參考值。

註:得適用於總表面積小於100平方公分之包裝食品 營養標示 每一份量○公克(或毫升),本包裝含○份。每份(每日參考值百分比):熱量○大卡(○%)、蛋白質○公克(○%)、脂肪○公克(○%),飽和脂肪○公克(○%)、反式脂肪○公克(*)、碳水化合物○公克(○%)、糖○公克(*)、鈉○毫克(○%)、宣稱之營養素含量(%或*)、其他營養素含量(%或*)。*參考值未訂定

Q5. 2:產品的營養標示一定要完全依照「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來標示嗎 A:是的。均須依照「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 事項」所規定標示,不可自行多加格線、不 可擅自創造設計格式、不可擅自變動標示項 目的順序,該縮排標示的項目就要縮排,熱 量計算方式及小數點可標示到幾位,通通都 必須完全依照該標準之規定。

份量訂定 五、包裝食品各類產品每一份量之重量(或 容量),應考量國民飲食習慣及市售包 裝食品型態之一般每次食 用量。 食品型態為錠狀、膠囊狀(不包含糖果類食品)應以建議食用量(須為整數)作為每一份量之標示。 可參考「 食品營養標示份量參考值指引表 」(非強制性) (103.4.15公告,亦可參見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標示專區”資訊)

份量參考值指引(非強制性) 食品營養標示份量參考值指引表 本指引表提供不同包裝食品之份量參考值,作為廠商依產品特性,訂定合理份量值之參考依據,以執行市售包裝食品之營養標示,讓消費者於選購市售包裝食品時能有比較一致的參考基準。上述份量參考值係考量國民飲食習慣與市售包裝食品型態,所訂定各類包裝食品之一般每次食用量。

份量參考值指引-標示原則 附表 市售包裝食品類型 每一份量之重量(或容量)標示原則 產品重量(或容量)小於「食用份量參考值」 該產品之重量(或容量) 產品重量(或容量)大於「食用份量參考值」,且無預先分成數個等量個別單位之包裝食品 介於「食用份量參考值」之100%~200% 具預先分成數個等量個別單位(如片、個、條、塊、包等)之包裝食品 個別單位之重量(或容量)小於「食用份量參考值」者 個別單位之重量(或容量)介於「食用份量參考值」100%~200%之範圍者 該個別單位之重量(或容量) 個別單位之重量(或容量)大於「食用份量參考值200%者 Ex: 一小包20 g < 50 g 50 g ~ 100 g  一份設為60 g (推估飲食習慣約一次吃3小包)

份量參考值指引-標示原則 附表 市售包裝食品類型 每一份量之重量(或容量)標示原則 非屬「食用份量參考值」產品類別之包裝食品 食品型態為錠狀、膠囊狀 (不包含糖果類食品) 應以建議食用量作為每一份量之標示。 其他產品型態食品 建議之使用方式一小包、一小匙或其他之一單位小容器,並註明每一份量之重量(或容量)

份量參考值指引-食品類別 食品類別 :十八類別 一、五榖根莖類 二、乳製品及仿乳製品類 三、肉製品類 四、水產類 五、蛋及其製品類 六、豆類及其製品 七、麵筋類製品 八、蔬果類 九、烘焙及糕餅食品

份量參考值指引-食品類別 食品類別 :十八類別 十、零食 (休閒食品) 類 十一、甜點類 十二、糖及糖果類 十三、飲料類 十四、油脂類 十五、種子及堅果類 十六、調味料類 十七、湯類 十八、調理食品類

營養標示之單位 六、包裝食品營養標示之單位,應依 下列規定 辦理: (一)固體(半固體)以公克表示,液體以毫升標示。 (二)熱量以大卡標示。 (三)蛋白質、脂肪、脂肪酸、碳水化合物、糖、膳食 纖維以公克標示。 (四)鈉、膽固醇、胺基酸以毫克標示。 (五)維生素、礦物質之單位標示應以附表二規定辦理。 (六)其他營養素以通用單位標示。

營養標示之單位 需經復水之食品,如有營養宣稱,且其宣稱基準以復水後之營養素含量計算時,應以復水後為標示基準; 如未營養宣稱,得以復水前或後為標示基準。 其沖泡方式應於營養標示格式下方註明。 (杏仁茶粉、奶茶粉、咖啡調味粉…..)

熱量及各項營養素攝取參考值 七、包裝食品之每日熱量及各項營養素 攝取參考值,應依附表二規定辦理。

附表二 每日熱量及各項營養素攝取參考值 第二次 預告, 配合世 界衛生 組織之 鈉建議 攝取量 修正之 適用對象 項目 四歲以上 (無特定族群) 一歲至三歲 孕乳婦 熱量 2000大卡 1200大卡 2200大卡 蛋白質 60公克 20公克 65公克 脂肪 * 碳水化合物 300公克 330公克 鈉 2000毫克 1200毫克 飽和脂肪 18公克 膽固醇 300毫克 膳食纖維 25公克 15公克 30公克 維生素A(1) 700微克 RE 400微克 RE 600微克 RE 維生素B1 1.4毫克 0.6毫克 1.1毫克 維生素B2 1.6毫克 0.7毫克 1.2毫克 維生素B6 0.5毫克 1.9毫克 維生素B12 2.4微克 0.9微克 2.6微克 維生素C 100毫克 40毫克 110毫克 維生素D 10微克 5微克 第二次 預告, 配合世 界衛生 組織之 鈉建議 攝取量 修正之 *參考值未訂定

附表二 每日熱量及各項營養素攝取參考值 適用對象項目 四歲以上 (無特定族群) 一歲至三歲 孕乳婦 維生素E(2) 13毫克 -TE 維生素K 120微克 30微克 90微克 菸鹼素 18毫克 NE 9毫克 NE 16毫克 NE 葉酸 400微克 170微克 600微克 泛酸 5毫克 2毫克 6毫克 生物素 9微克 膽素 500毫克 180毫克 410毫克 鈣 1200毫克 1000毫克 磷 400毫克 800毫克 鐵 15毫克 10毫克 45毫克 碘 140微克 65微克 200微克 鎂 390毫克 80毫克 355毫克 鋅 氟 3毫克 0.7毫克 硒 55微克 20微克 60微克 註1:RE (Retinol Equivalent)即視網醇當量。 1 g RE=1 g視網醇(Retinol)=6 g -胡蘿蔔素 (-Carotene) 註2:-TE (-Tocopherol Equivalent)即生育醇當量。 1 mg -TE =1 mg -Tocopherol

得以「0」標示 之條件 八、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之熱量、蛋白 質、脂肪、碳水化合物、鈉、飽和脂 肪、反式脂肪、糖含量,符合附表三 之條件,得以「0」標示。

附表三 得以「0」標示之條件 項目 該食品每100公克之固體(半固體)或每100毫升之液體所含該營養素量不超過4大卡 熱量 熱量及營養素得以零標示之條件 項目 得以「0」標示之條件 熱量 該食品每100公克之固體(半固體)或每100毫升之液體所含該營養素量不超過4大卡 蛋白質 該食品每100公克之固體(半固體)或每100毫升之液體所含該營養素量不超過0.5公克 脂肪 碳水化合物 鈉 該食品每100公克之固體(半固體)或每100毫升之液體所含該營養素量不超過5毫克 飽和脂肪 該食品每100公克之固體(半固體)或每100毫升之液體所含該營養素量不超過0.1公克 反式脂肪 該食品每100公克之固體(半固體)或每100毫升之液體所含總脂肪不超過1.0公克;或 該食品每100公克之固體(半固體)或每100毫升之液體所含反式脂肪不超過0.3公克 糖

數據修整方式 九、包裝食品營養標示之數據修整方式,應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包裝所含之份數、每日參考值百分比、鈉含 量,以整數標示。   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包裝所含之份數、每日參考值百分比、鈉含 量,以整數標示。 (二)每一份量、熱量、蛋白質、胺基酸、脂肪、脂肪 酸、膽固醇、碳水化合物、糖、膳食纖維,以整 數或至小數點後一位標示。當產品之份量值較 小,其熱量、蛋白質、脂肪、脂肪酸、碳水化合 物、糖含量,標示至小數點後一位時,仍無法符 合以「0」標示之條件時,得以至小數點後二位 標示。 (三)維生素、礦物質以有效數字不超過三位為原則。 (四)數據修整原則應參照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2925 「規定極限值之有效位數指示法」規定。

案例 5 0.04 0.8

Q6.4:請問營養標示數據修整之方式是如何進位 ? A:應參照中華民國國家標準總號CNS 2925,以『 四捨六入五成雙』的原則修整之(中華民國 國家標準總號CNS 2925,類號Z4007,規定極 限值之有效位數指示法)。 例如: 29.24則修整為29.2; 29.26則修整為29.3; 29.25則修整為29.2; 29.35則修整為29.4。

營養標示值產生方式及 誤差允許範圍 十、市售包裝食品各項營養標示值產生方式, 得以檢驗分析或計算方式依實際需要為之 ;其標示值之誤差允 許範圍應符合附表四 之規定。食品之特定營養素含量如依其特 性隨時間改變,得以加註標示特定營養素 含量之實際衰退情形。

Q8.1:什麼是誤差允許範圍? A:所謂誤差允許範圍,是指標示值與實際檢測 值兩者之間,所允許的誤差差距。並非指計 算出來的數值與標示值之間的允許差距。

營養標示值誤差允許範圍 項目 誤差允許範圍 蛋白質、碳水化合物 標示值之80%~120% (食品型態屬膠囊錠狀者 標示值 之120%) 附表四 營養標示值誤差允許範圍 項目 誤差允許範圍 蛋白質、碳水化合物 標示值之80%~120% (食品型態屬膠囊錠狀者 標示值 之120%) 熱量、脂肪、飽和脂肪(酸)、反式脂肪(酸)、膽固醇、鈉、糖  標示值之120% 胺基酸 維生素(不包括維生素A、維生素D) 礦物質(不包括鈉) 膳食纖維 其他自願標示之營養素  標示值之80% 維生素A、維生素D 標示值之80%~180% Ex: 標示 100 g 檢驗值不超過 120 g 檢驗值不低於 80 g

Q9.7:依照「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第10點規定,食品之特定營養素含量如依其特性隨時間改變,得以加註標示特定營養素含量之實際衰退情形。這句話是指任何營養素都可以這樣寫? A:這條規定,主要是針對豆腐乳等發酵類別食 品,會因為放置時間長短或季節變化等因素 ,持續在進行發酵反應,而造成其中某些特 定營養素變動性大(例如假設因為持續發酵 反應而造成蛋白質含量衰退),所以用加註 方式標示實際衰退情形,例如:因產品發酵 作用,蛋白質含量每經過個月會降低公 克或%。惟該類發酵類別食品如欲這樣加註 標示時,應依據相關試驗報告(如衰退試驗 )如實加註標示之。

熱量計算方式 十一、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之熱量計算方式,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蛋白質之熱量,以每公克四大卡計算。 Ex: 碳水化合物5g (內含膳食纖維2g) 不標膳食纖維: 5x4=20大卡 標示膳食纖維: (5-2)x4+2x2=16大卡 熱量計算方式 十一、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之熱量計算方式,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蛋白質之熱量,以每公克四大卡計算。 (二)脂肪之熱量,以每公克九大卡計算。 (三)碳水化合物之熱量,以每公克四大卡計算,但加以 標示膳食纖維者,其膳食纖維熱量得以每公克二大 卡計算。 (四)赤藻糖醇之熱量得以零大卡計算,其他糖醇之熱量 得以每公克二‧四大卡計算;有機酸之熱量得以每 公克三大卡計算;酒精(乙醇)之熱量得以每公克七 大卡計算。並應將糖醇含量標示於營養標示格式中, 有機酸及酒精(乙醇)含量應於營養標示格式下方註明

有自願標示「膳食纖維、糖醇」,無標示「有機酸、酒精」 營 養 標 示 每一份量 50公克 本包裝含 2份 每份 每100公克 熱量 蛋白質 脂肪 飽和脂肪 反式脂肪 碳水化合物 糖 膳食纖維 鈉 糖醇 171.4大卡 1.0公克 1.2公克 0.8公克 0.2公克 40.0公克 1.8公克 1.3公克 18毫克 0.5公克 342.8大卡 2.0公克 2.4公克 1.6公克 0.4公克 80.0公克 3.6公克 2.6公克 36毫克 每份熱量 =1x4 +1.2x9 +(40.0-1.3-0.5)x4 +1.3x2 +0.5x2.4 =171.4 每100公克熱量 =2x4 +2.4x9 +(80.0-2.6-1.0)x4 +2.6x2 +1.0x2.4 =342.8 其他成分 : 膠原蛋白 400毫克 800毫克

有自願標示「膳食纖維、糖醇、有機酸、酒精」 營 養 標 示 每一份量 50公克 本包裝含 2份 每份 每100公克 熱量 蛋白質 脂肪 飽和脂肪 反式脂肪 碳水化合物 糖 膳食纖維 鈉 糖醇 171.9大卡 1.0公克 1.2公克 0.8公克 0.2公克 39.3公克 1.8公克 1.3公克 18毫克 0.5公克 343.8大卡 2.0公克 2.4公克 1.6公克 0.4公克 78.6公克 3.6公克 2.6公克 36毫克 有自願標示「膳食纖維、糖醇、有機酸、酒精」 每份熱量 =1x4 +1.2x9 +(39.3-1.3-0.5)x4 +1.3x2 +0.5x2.4 +0.4x3 +0.3x7 =171.9 每100公克熱量 =2x4 +2.4x9 +(78.6-2.6-1.0)x4 +2.6x2 +1x2.4 +0.8x3 +0.6x7 =343.8 其他成分 : 檸檬酸 0.4公克 0.8公克 酒精 0.3公克 0.6公克 膠原蛋白 400毫克 800毫克

Q4.1:如何清楚界定營養素的範圍,即營 養標示欄內得以標示哪些營養素? A:一般營養學上,營養素係指存在於食物內,能用於維持並建造身體組織、提供能源,調節新陳代謝者,故廣義而言,蛋白質類(各胺基酸)、脂肪類(飽和及不飽和脂肪酸、EPA、DHA、ω-3等)、碳水化合物類(單、雙、多醣類)、維生素類(VITAMIN A、類胡蘿蔔素、視網醇、D、E、K、C、B1、B2、B6、B12、菸鹼素、泛酸、葉酸、生物素、膽素、肌醇、葉黃素)、礦物質類(鈣、磷、鈉、氯、鉀、硫、鎂、鐵、碘、氟、鋅、銅、鉻、硒、錳、鈷、鉬、硼、鎳、矽、錫、釩)等均屬之。至於一般食品原料,屬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內容物」,應標示於內容物名稱欄位內。

不適用類別 十二、市售包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 疾病配方食品應符合本規定及「市售包裝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 食品應遵行事項」規定,其營養標示格式 及標示值之誤差允許範圍應以「市售包裝 食品應遵行事項」規定辦理。 健康食品仍適用於本標準。

不適用類別 十三、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 不適用本規定。 十四、包裝食品於本規定施行前製造者(以製造日 期為準),得不適用本規定。

一般食品 : 2種格式,可擇一 以高鈣餅乾為例 格式一 未滿一歲嬰兒食用之食品僅適用此格式 標題 須為整數 數據以整數或小數點後一位 營 養 標 示 每一份量 50公克 本包裝含 2份 每份 每100公克 熱量 蛋白質 脂肪 飽和脂肪 反式脂肪 碳水化合物 糖 鈉 鈣 (其他營養素含量) 32大卡 1.0公克 1.2公克 0.8公克 0.2公克 4.3公克 1.8公克 18毫克 120毫克 64大卡 2.0公克 2.4公克 1.6公克 0.4公克 8.6公克 3.6公克 36毫克 240毫克 標題 未滿一歲嬰兒食用之食品僅適用此格式 須為整數 數據以整數或小數點後一位 1.八大營養標示 2.宣稱之營養素含量 (高鈣) 須為整數 數據以有效數字不超過3位為原則 3.其他自願之營養素 45

格式二

Q3.2:在正式公告「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後,可以就先依據新標準更改包裝上的營養標示嗎? A:可以。在正式公告日到強制實施日期104年7 月1日(製造日期為準),業者可依照原「市售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規範」,亦可提前配合新 公告之「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更改包裝上之營養標示,但於104年7月1日(含 )起製造的產品,就必須完全符合新規定。

Q3.4:如果產品的包材在104年7月1日前已印行,但產品的製造日期在104年7月1日以後,請問包裝之營養標示是否可以用黏貼方式?黏貼位置有無限制? A:可以。須將舊有營養標示覆蓋,並具有不易 脫落之印刷及打印標示方式,且不得遮蓋到 其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所必須標 示之項目。

市售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方式及內容標準

膠囊錠狀食品之營養標示 及相關規範 膠囊錠狀食品如含有以營養添加劑作為來源之礦物質或維生素,則應依「市售包裝食品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方式及內容標準」之規定標示營養標示;若無,則依「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辦理。 作為營養添加劑 市售包裝食品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方式及內容標準 有添加維生素或礦物質 膠囊錠狀食品 無添加維生素或礦物質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市售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方式及內容標準 99年11月29日署授食字第0991302917號令發布 針對添加維生素或礦物質作為營養添加劑之錠狀、膠囊狀食品 標示項目 營養標示標題 各項維生素含量 各項礦物質含量 廠商自願標示之其他成分含量 營養成分(營養素)

範 例 * 52 警語 整數 單位 1.維生素 2.礦物質 整數 3.其他自願之營養素 *基準值尚未訂定 維生素A、維生素D及維生素E 含有營養添加劑作為礦物質或維生素來源之錠狀、膠囊狀食品 範 例 營養標示 一日請勿超過3顆 本包裝含100顆 每顆 每日基準值百分比 維生素B1 1.25毫克 96% 維生素C  120毫克 120% 維生素D 5微克(200IU) 100% 鈣 300毫克 25% 銅 1毫克 * -3脂肪酸 0.1公克 警語 整數 單位 1.維生素 2.礦物質 整數 3.其他自願之營養素 維生素A、維生素D及維生素E 須加註國際單位(IU) *基準值尚未訂定 52

市售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方式及內容標準 各項維生素、礦物質之每日基準值 (參考91年臺灣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

市售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方式及內容標準 敘述維生素、礦物質之生理功能 每日最低攝取量達每日基準值15%以上 詳細請參考「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中第四、(二)一般營養素可敘述之生理功能例句 例如:維生素B2有助於維持能量正常代謝 不適用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規範及市售包裝食品營養宣稱規範 (高、富含….) 加註一日請勿超過O顆(或錠、粒)之警語 實施日期101年4月30日(產製日期為準)

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草案) 「市售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方式及內容標準」 增修訂99年11月29日發布 「市售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方式及內容標準」

2014年擬研修方向 103年6月3日預告(部授食字第1031301120號) ,104年7月1日施行(產製日期為準) 修正每日基準值,並增列1-3歲、孕乳婦兩個族群之每日基準值。 明定格式 增列營養標示值允許誤差範圍 配合市售包裝食品營養宣稱規範之修正,研擬其宣稱 (高、富含、含….)規範

草案格式 * 整數 單位 1.維生素 2.礦物質 整數 3.其他自願之營養素 警語 *基準值尚未訂定 一日請勿超過3顆 營養標示 本包裝含100顆 每顆 每日參考值百分比 維生素B1 1.25毫克 89% 維生素C  120毫克 120% 維生素D 5微克(200IU) 50% 鈣 300毫克 25% 銅 1毫克 * -3脂肪酸 0.1公克 單位 1.維生素 2.礦物質 整數 3.其他自願之營養素 維生素A、維生素D及維生素E須加註國際單位(IU) 警語 *基準值尚未訂定 每日參考值:維生素B1 1.4毫克、維生素C 100毫克、維生素D 10微克、鈣 1200毫克 一日請勿超過3顆

營養標示值誤差允許範圍 項目 誤差允許範圍 維生素A、維生素D 標示值之80%~180% 維生素(不包括維生素A、維生素D) 附表三 營養標示值誤差允許範圍 項目 誤差允許範圍 維生素A、維生素D 標示值之80%~180% 維生素(不包括維生素A、維生素D) 礦物質(不包括鈉)  標示值之80% 自願標示之營養素 蛋白質、碳水化合物、熱量、脂肪、飽和脂肪、反式脂肪、膽固醇、鈉、糖  標示值之120% 其他營養素

 市售包裝食品營養宣稱規範 何謂營養宣稱 指任何以說明、隱喻或暗示之方式,表達該食品具有特定的營養性質(例如:富含維生素A、高鈣、低鈉、無膽固醇、高膳食纖維等) 對食品原料成分所為之敘述(例如:該食品成分為麥芽糊精、玉米油、卵磷脂、碳酸鈣、維生素A棕櫚酸、維生素B2、維生素D3等),不屬營養宣稱 60

上列營養素項目才可做營養宣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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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70

案例: 宣稱之衡量基準 (102.3.8.FDA食字第1028002937號)

案例: 宣稱無糖 每100毫升之糖含量≦0.5公克,才能標示「無糖」

案例: 宣稱高鈣 190mg X 2.5=475 mg 100公克之鈣含量≧240毫克,才能宣稱「高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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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 則 如應標示而未標示、或標示不完整,可處3-300萬元(§47) 如標示不實可處4-400萬元(§45) 罰 則 如應標示而未標示、或標示不完整,可處3-300萬元(§47) 如標示不實可處4-400萬元(§45) 包裝食品如未標示、標示不完整或標示不實,應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或涉及醫療效能者,沒入銷毀之(§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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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資料查詢網址 法規: 台灣地區食品營養成分資料庫: 檢驗方法:(營養成分檢驗方法 ) 食品標示專區http://www.fda.gov.tw (首頁 > 業務專區 > 食品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容器具及食品 用洗潔劑標示專區 > 食品及食品添加物> 營養標示及宣稱) 台灣地區食品營養成分資料庫: http://consumer.fda.gov.tw (首頁 > 食在安心 > 營養與健康 > 食物與營養 ) 檢驗方法:(營養成分檢驗方法 ) http://www.fda.gov.tw (首頁 > 業務專區 > 研究檢驗 > 建議檢驗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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