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政策辅导 201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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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政策辅导 2014年2月

汇算清缴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通告》(青岛国税通告【2014】1号)

汇算清缴的范围 1、凡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含查账征收企业和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无论是否在减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办理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总机构在我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应按照总机构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在我市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省内跨市总机构在我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由总机构负责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的期限 纳税人应在2014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2014年税总考核指标之一:汇缴率达到100%} 1.2014年3月底前,2013年度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和2013年度营业收入为零的查账征收纳税人以及2013年度不需要出具所得税签证报告的查账征收纳税人汇缴申报完毕 2.2014年4月底前,中小税源纳税人汇缴申报完毕 3.2014年5月25日前,所有纳税人汇缴申报完毕

汇算清缴应报送的资料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财务会计报表(已出具鉴证报告的不报送) 3、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

总分机构均在青岛市内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应报送所属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只填写主表1至13行次)。 4、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企业,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5、有备案业务情形的企业,包括税收优惠备案、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或专项申报、特殊性重组备案、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备案等,应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备案事项报送资料的公告》(青岛国税公告【2012】第5号)要求报送资料。

6、享受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免税收入优惠的企业,凡被投资企业(分配股息、红利企业)位于我市辖区内的,应按《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享受税收优惠管理的公告》(青地税公告【2011】第5号)规定,报送《企业利润分配证明单》。

7、居民企业,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外,应报送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1)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间不足6个月的企业 (2)年度内营业收入在3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 (3)年度内营业收入在20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 (4)年度内营业收入在100万元以下的其他企业 除享受免税收入、小型微利企业优惠之外,享受其他税收优惠的企业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无论是否符合上述条件,均需按要求出具鉴证报告。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 在进行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纳税申报时,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格式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分支机构在办理年度所得税应补(退)税时,应同时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

申报方式和流程 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电子申报方式。 纳税人通过远程申报系统或青岛国税网站国税办税厅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在申报完成后五日内,向办税服务厅报送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纳税申报方式和流程 纳税人可以从青岛国税网站获得相关税收政策、业务流程、纳税申报表等相关信息。 网址: http://www.qd-n-tax.gov.cn/

纳税申报方式和流程 1、为帮助纳税人减少在汇算清缴申报中因填写错误而造成的纳税风险,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已设计开发了所得税相关涉税风险事项的自动提醒功能。纳税人完成年度申报后,系统会自动结合历史储存的相关对申报的部分内容进行校对,对有违逻辑关系的,系统将自动推送疑点提醒信息。纳税人应注意查收12366发出的手机短信,并按照提醒及时查阅税企邮箱的具体详细内容。对提示疑点事项或栏次进行重新审查核对,如确有错误请及时到办税服务厅进行修改申报,以避免为此接受税务调查评估,造成不必要追究风险。

纳税申报方式和流程 2、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如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未涉及多缴税款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涉及多缴税款的,应在汇缴期结束后进行补充申报。纳税人办理更正申报、补充申报时,均应重新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

纳税申报方式和流程 3、总、分支机构均在青岛市内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一并进行所属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只填写主表1至13行次)的电子申报。

纳税申报方式和流程 4、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青岛国税公告【2011】第6号)的规定,发生各类资产损失的居民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一并办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电子申报

纳税申报方式和流程 5、青岛市局于2013年对网上申报系统(包括网页申报和客户端申报两种方式)进行升级,享受税收优惠须备案的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一并办理各类税收优惠的备案表、《税收优惠年度审核清算表》、《信息采集表》电子申报。

纳税申报方式和流程 6、根据综合征管系统和网上申报系统升级的时间安排,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和跨地市汇总纳税的总机构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功能将于2014年4月1日启用,在此之前网上申报系统和办税服务厅不受理跨地区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汇算清缴申报。

2012年度汇算清缴存在的问题 1、预缴税款比例未达到85%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   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85%。 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规定进行处理。

《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纳税人进行虚假申报,且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后果,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2年度汇算清缴存在的问题 2、系统提示申报错误的疑点企业: 11类问题每年汇缴都出现,请高度关注。 {2014年税总考核指标之一:差错率< 2%} 11类问题每年汇缴都出现,请高度关注。 (1)收入审核类_不征税收入: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已作纳税调减,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未做相应调增。 (2)收入审核类_所得税与流转税营业收入比对:企业流转税营业收入【增值税:xx,地税:xx】大于所得税营业收入【xx】xx元

(3)税前扣除类_业务招待费:企业税前列支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大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xxx元 (4)税前扣除类_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企业为外资企业,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应为0 (5)税前扣除类_捐赠支出:企业本年度会计利润小于等于0,不应该有捐赠支出税前扣除;企业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金额超过本年会计利润的12%

(6)税前扣除类_职工福利费:企业税前列支的职工福利费金额大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xxx元;企业税前列支的职工福利费金额大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0元

(9)税前扣除类_罚款支出:企业附表二填报了罚款支出,没有进行纳税调整 (10)税前扣除类_固定资产折旧:企业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金额大于按照最低折旧年限计算的xx元;企业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金额大于按照最低折旧年限 (11)税前扣除类_其他支出:企业营业外支出中其他支出所占比重较大达到xx%

2012年度汇算清缴存在的问题 3、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1)所得税年度申报的销售收入额不得小于季度预缴申报全年累计销售收入额,否则会错误出现企业所得税应退税额; (2)企业变更税务登记或主营业务发生变化,请填写变更表等,同时调整主行业、主行业明细,变更所得税税种,调整应税所得率。

2012年度汇算清缴存在的问题 未及时备案,无法享受税收优惠。 4、享受税收优惠企业: 未及时备案,无法享受税收优惠。 提示:2013年度享受税收优惠须备案的企业,务必通过网上申报系统随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一并办理各类税收优惠的备案表、《税收优惠年度审核清算表》、《信息采集表》电子申报,并向纳税服务科报送各类税收优惠备案表、《企业所得税年度审核清算表》、《信息采集表》纸质资料。

2012年度汇算清缴存在的问题 福利企业:误将增值税退税收入申报为“不征税收入”,实际应为“免税收入——其他”。 农、林、牧、渔业:误将营业收入全额作为减免税项目所得;减免税项目所得 = 减免税项目收入 - 减免税项目成本及应分摊的费用 不征税收入:不符合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要求未及时调整。取得的政府补贴收入等作为不征税收入申报,对应不征税收入发生的支出没有单独核算,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该资金等等。

2012年度汇算清缴存在的问题 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存在从事直接研发和委托研发活动归集的产品检测费、差旅费、代理费、专利年费等项目不符合加计扣除规定。 免税收入:不符合免税收入确认条件,取得权益性投资收益申报免税收入未取得《企业利润分配证明单》。 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企业用废比例达不到70%而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政策,企业只取得增值税资源综合利用证书,却享受了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2年度汇算清缴存在的问题 5、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企业: (1)存在同一项损失既进行专项申报又进行清单申报。 (2)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只进行电子申报,未在汇缴期内报送税总2011年第25号公告规定的纸质资料。 (3)申报的财产损失不符合确认条件而在税前扣除。

2012年度汇算清缴存在的问题 6、关联交易的企业:(国税发【2008】114号) (1)关联关系表(表一):企业关联方是个人的,关联关系表中没有填报个人护照、身份证号信息。 (2)关联交易汇总表(表二):“本年度是否按要求准备同期资料”、“本年度是否签订成本分摊协议”选项填写不符合要求。如:企业不需准备同期资料、未签订成本分摊协议,但该选项仍选择“是”。 (3)购销表(表三):企业没有按要求填报一方占其出口销售总额10%(含)以上和占其进口采购总额10%(含)以上的境外关联和非关联交易对象的信息及交易情况;

2012年度汇算清缴存在的问题 (4)资金融通情况表(表七):企业只在相关栏目填报了与关联方直接融通资金情况,但未填报由关联方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第三方融资信息(如部分企业从韩国银行融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也就不准确。企业仅填报了实际收支利息的关联融通资金情况,但没有填报应计而实际未计利息的关联融通资金情况。 (5)对外投资情况表(表八):对于被投资外国企业情况,应填报的企业未填报。

2012年度汇算清缴存在的问题 同期资料:(细则第114条) 企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需准备同期资料: A 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 B 年度发生的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C 接受反避税调整的企业,在五年监控期内 D承担有限功能和风险的外资企业如出现亏损(国税函【2009】363号)

国税函【2009】363号 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有限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不应承担因金融危机带来的市场和决策等风险,根据功能风险与利润水平相配比的转让定价原则,这些企业应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 上述承担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均应在亏损发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并于次年6月20日之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013年度新所得税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布获得2013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3】69号)

2013年度新所得税政策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201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3】79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确认实事助学基金会201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3】22号)

2013年度新所得税政策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

2013年度新所得税政策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26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3】55号)

2013年度新所得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

2013年度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2013年度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一、问:企业为厂区绿化发生的购置草坪、树木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企业为厂区绿化发生的购置草坪、树木支出,税收上没有特殊规定,可以在该项支出实际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二、问:实物投资方式取得土地、房屋,能否根据评估价值和投资协议入账? 解答:企业以土地、房屋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投资企业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以及投资协议等相关证据确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四、问:企业为员工租用集体宿舍发生的房屋租赁费用以及相关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支出,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企业为员工租用集体宿舍发生的房屋租赁费用以及相关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支出,可按照税收规定在企业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五、问: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房屋的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暖气费、煤气费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但承租方收到户头为房东的发票,承租方能否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 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如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暖气费、煤气费等费用全部为承租方租赁的房屋或其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且与其取得收入有关、合理,可以凭相关发票原件及租赁合同等充分适当的证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问: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气等进行生产经营,无法分户取得水、电、气等发票的,如何税前扣除? 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可以双方的租赁合同、供水、电力公司、燃气等公司开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气等发票的复印件、按水电气等原价分摊方案(计算表格)、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用电、用气分割单(盖章)等凭据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七、问:租赁合同约定车辆的保险费、车船税和年检费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收到名称为出租方的票据,能否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 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如果双方租赁合同约定在车辆租赁费之外,承租方还承担因车辆而产生的保险费、车船税、年检费,可以凭相关发票、税票原件及租赁合同等充分适当的证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八、问:企业组织员工旅游,旅游费是否能税前扣除? 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组织本单位员工旅游的费用可以按照职工福利费进行处理。

十三、问:企业与政府签定的土地款是5000万元,企业支付土地款是分期支付,第一年只支付了3000万元,并按取得的票据记入无形资产,请问无形资产的摊销是按协议价计算,还是按已支付款的无形资产帐面数摊销? 解答:企业取得的土地应当按照实际购置价格作为计税基础,对尚未支付的土地价款可在实际支付后调整原资产的计税基础。

十五、问:一次支付国外较大金额佣金对应收入分属不同年度,佣金可否一次计入本年度费用? 解答:企业发生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文件规定的佣金支出,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列支年度,对各年度税收待遇一致的,也可以选择在实际支付年度进行税收处理。

十七、问:企业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是否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前提条件? 解答:(一)根据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企业劳动合同及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2]80号)、《关于切实加强企业劳动合同网上备案及工资税前扣除审核与监督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2013]83号)文件规定,用工企业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网络系统网上备案,其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准予税前扣除。

(二)企业用工情况未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网络系统网上备案,实际发生的下列支出应允许税前扣除: 1.企业返聘退休人员、退养人员应签订《劳动协议》,其支付的劳动报酬可据实税前扣除。 2.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加盖企业公章且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农民工本人签字或盖章,其发生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4.根据商务部《关于做好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工作的通知》(商合发[2008]382号)文件第一条“经商务部批准具备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必须在办理劳务招收备案手续后,才能招收外派劳务人员。”的规定,鉴于国家有关规定和外派人员的特殊性,如企业按照上述规定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了招收备案手续,其外派人员的工资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5.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下,以劳务派遣企业与用工企业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及发票作为实际用工企业税前扣除的凭据。 6.外籍人员可以将《就业证》、《专家证》视同劳动合同。 7.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由企业正式任命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

8.除上述情况外,其他未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网络系统进行网上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一经发现,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向当地劳动部门进行反馈,其中对用工企业与劳动者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凡企业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真实且已经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也应准予税前扣除。

三十一、问:企业当年度实际已发生但未取得发票的费用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因此,企业本年度实际已发生但未取得发票的费用支出,会计上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取得发票的,应作纳税调增处理,待取得发票时,应在该项成本、费用实际发生的年度可追溯纳税调减处理。 企业将没有取得合法凭据的成本费用申报税前扣除的,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依法进行处理。企业在以后纳税年度取得合法扣除凭据后,可以按照《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第十八问进行税收处理。

(十八)问: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未能在实际发生年度取得发票,在以后年度取得发票后,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解答: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未能在实际发生年度取得合法扣除凭据的,不得税前扣除。在以后纳税年度取得合法扣除凭据后,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相关年度税收待遇一致 企业可在实际取得合法凭据年度进行税前扣除,也可以在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二、相关年度税收待遇不一致 税收待遇不一致包括企业在不同年度在税收优惠、亏损弥补等对应纳税额计算产生差异的情形。 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必须还原到该项业务实际发生年度进行税前扣除。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

三十八、问: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有哪些规定? 解答: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时,发生的下列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文件规定, 从2013年度起,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支出也允许在税前加计扣除: 1.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3.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4.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5.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三)企业发生的下列研究开发费用不得税前加计扣除: 1.除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之外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的折旧费、租赁费等;

2.非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以及非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3.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 4.非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5.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

7.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且核算上划分不清的费用; 8.企业受托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支出; 9.企业取得财政专项拨款用于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 10.其他不符合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填制 申报表的整体结构 一般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分为1个主表和11个附表。 主表包括利润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和附列资料四个部分。

申报表主要逻辑关系 主表相应行次与附表一至附表六相应行次的逻辑关系,附表三相应行次与附表五至附表十一相应行次的逻辑关系。 一级附表4个(附表1-4);二级附表7个(附表6-11) 一级附表数字可直接填入主表,而二级附表数字大部分先填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通过附表三汇总后再填入主表,只有个别数据可直接填入主表。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填制 居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结构及逻辑关系 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附表七: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 附表一:收入明细表 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 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 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 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 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 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 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 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申报表的填制步骤 1、根据附表五、附表七、附表八、附表九、附表十一及财务报表等完成附表三主要部分项目的填报 2、填写附表一、附表二、附表六,在此基础上同步生成主表,在主表填写过程中仍有一些项目(如主表21行、24行)需要进行分析填写

第1行“营业收入” 对应附表一(1)第2行。 营业收入合计=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本项目一般应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对应附表一(1)第2行。  营业收入合计=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注意:销售(营业)收入合计=营业收入合计+视同销售收入

二、第2行“营业成本” 填报纳税人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发生的实际成本总额。本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一般企业通过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计算填列,对应附表二(1)第2行+第7行 。

三、第3行“营业税金及附加” 本项目应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企业会计准则下,填报纳税人经营业务应负担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小企业会计准则下,填报纳税人经营业务应负担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相关税费。

四、第4行“销售(营业)费用” 填报纳税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广告费等费用和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薪酬、业务费等经营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销售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它对应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第26行。 五、第5行“管理费用” 填报纳税人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根据“管理费用”科目实际发生额分析填列,对应附表二(1)第27行。

填报纳税人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对应附表二(1)第28行。 六、第6行“财务费用” 填报纳税人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对应附表二(1)第28行。 七、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 填报纳税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提各项资产准备发生的减值损失。根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八、第8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填报纳税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如交易性金融资产当期公允价值的变动额。 本项目应根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损失,本项目以“-”号填列。

九、第9行“投资收益” 填报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确认所取得的收益。包括债权、股权、基金等持有收益(利息、股息、基金分红),以及非金融保险企业从事股权、债券投资的实际转让收益或损失。 根据“投资收益”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损失,本项目以“-”号填列。 包括境外投资应纳税所得额

十、第10行“营业利润”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 - 营业成本 - 营业税金及附加 - 销售费用 - 管理费用 - 财务费用 - 资产减值损失 +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 投资收益

十一、第11行“营业外收入” 1.固定资产盘盈; 2.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 3.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 4.出售无形资产收益; 5.罚款净收入; 6.债务重组收益 7.政府补助收入 8.捐赠收入 9.其他

十二、第12行“营业外支出” 1.固定资产盘亏 2.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 3.出售无形资产损失 4.债务重组损失 5.罚款支出 6.非常损失 7.捐赠支出 8.其他

填报纳税人当期的会计利润总额。根据上述行次计算填列。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10行)+营业外收入(11行)-营业外支出(12行) 十三、第13行“利润总额” 填报纳税人当期的会计利润总额。根据上述行次计算填列。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10行)+营业外收入(11行)-营业外支出(12行)

纳税调整(附表三) 收入类调整项目 1、视同销售收入(条例第25条、国税函【2008】828号) 条例第25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收入类调整项目 国税函【2008】828号: 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不视同销售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视同销售应区分不同情况确认收入。 条例第13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收入类调整项目 国税函【2010】148号: 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 国税函【2009】202号: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2、接受捐赠收入 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将接受直接计入资本公积核算,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都放在“营业外收入”核算,会计与税法没有差异。本行不必填写。

收入类调整项目 3、不符合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 填报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填报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销售退回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同(国税函【2008】875号)

收入类调整项目 4、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 条例第9条:  填报纳税人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但按照税收规定不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条例第9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收入类调整项目 国税函【2008】875号: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收入类调整项目 5、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 填报纳税人采取权益法核算,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的金额。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不填报

6、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 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确认为投资损失的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纳税人应分享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利润、确认为投资收益的金额。本行根据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分析填列。

7、特殊重组: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作为特殊重组处理,导致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8、一般重组(条例75条、财税【2009】59号、税总【2010】4号公告 )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作为一般重组处理,导致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9、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 主要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计税基础以及会计与税收差异。 财税【2007】80号: 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10、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 填报纳税人取得的不属于税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为递延收益,税收处理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应进行纳税调整的数额。

13、不征税收入(税法第7条、条例26条) (一)财政性资金 财税【2008】151号: 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

财税【2011】70号: 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 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 资金的专项用途;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 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二)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4、免税收入(税法26条、条例82—85条) 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行“免税收入”金额栏数据。 企业购买财政部发行的国家公债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15、减计收入 (1)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第99条、财税【2008】47号、国税函【2009】185号)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农村金融(财税【2010】4号)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6、减免税项目所得(税法27条、条例86-90条) (1)农林牧渔项目(财税【2008】149号、财税【2011】26号 )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内陆养殖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项目(财税【2008】116号、财税【2008】46号、国税发【2009】80号)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09】166号、财税[2010]110号 )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国税函【2009】212号: 具备条件:居民企业、规定的范围、科技部门认定、商务部门认定 计算方法: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享受技术让转免税优惠的范围(财税【2010】111号): 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规范技术转让收入计算(税总2013年第62号公告)

17.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税法31条、条例97条、国税发【2009】87号 ) 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9行“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金额栏数据。

注意一:条例102条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注意二:国税发【2008】111号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资质认定要求的,纳税人须先取得有关资质认定。 注意三:国税函【2009】255号 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

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对于年度纳税申报时事后的备案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青岛国税2012年第5号公告 企业所得税备案资料包括《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及其附列资料、《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年度审核清算表》、《信息采集表》。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应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及其附列资料,报送时间最迟不得晚于次年5月31日。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可以进行一次性备案。 经备案后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应在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年度审核清算表》以及《信息采集表》。

扣除类调整项目 工资薪金支出 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条例34条) 合理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 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 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 的工资薪金。(国税函【2009】3号)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职工福利费用 条例第40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税函【2009】3号: 企业职工福利费(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 内容。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对以前的财务规定进行调整: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已经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或提取,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再列作职工福利费管理。    2.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职工疗养费用、防暑降温费、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及维修保养费用、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调整纳入职工福利费范围。 3.对于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明确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4.其他属于福利费开支范围的传统项目,继续保留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比如: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工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职工困难补助、福利部门人工费用等。

5.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过去未明确纳入职工福利费范围,《通知》印发后,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作为“各种津贴和补贴”,明确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如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相关支出则调整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国税函【2009】3号 与财企【2009】242号的差异 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职工疗养费用 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独生子女费(个人所得税作为不征税所得)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有关支出,企业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开支。(财企【2009】242号) 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1)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2)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3)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4)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5)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财务通则第46条)

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税收处理: 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 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国税函【2009】98号)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财税【2008】1号、财税【2010】65号 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国税函【2009】98号): 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财建【2006】317号 职工教育经费提取和使用范围: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1.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不得在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的培训支出: 1.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2.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职工工会经费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的部分,准予扣除。 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总公告2010年第24号) 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税总公告2011年第30号)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5‰。{注:采取孰低原则} 业务招待费(条例43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5‰。{注:采取孰低原则} 最划算的业务招待费=销售收入×5‰÷60% =销售收入×8.33‰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国税函【2010】79号)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条例44条) 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国税函【2009】98号)

特殊规定(财税【2012】48号): 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捐赠资金用途(性质) 捐赠支出(税法第9条、财税【2008】160号 财税【2009】124号 )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1.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直属机构 (财税【2008】160号、财税【2010】45号) 捐赠途径: 1.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直属机构 (财税【2008】160号、财税【2010】45号) 2.公益性社会团体(财税【2008】160号、民发【2009】100号、财税【2010】45号 ) {名单:财税【2013】22 号、财税【2013】69号 } 3.公益性群众团体 (财税【2009】124号 ) {名单:财税【2013】79号 }

捐赠的票据: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应取得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才可以在税前扣除。 扣除标准: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企业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一般不能对外捐赠。(财企【2003】95号)

6.利息支出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条例37条) 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条例第38条) :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9】777号: ①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税法46条和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执行 ②企业向除以上人员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A.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B.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不得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1)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条例第49条) (2)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税函【2009】312号)

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企业所得税款; 税收滞纳金;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赞助支出;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五险一金: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条例第35条) 住房公积金的标准(建金管【2005】5号) : 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

商业保险: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条例第36条)

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财税【2009】27号)

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时,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分期摊销冲减财务费用的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和第3列“调增金额”需分析填列。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管理费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 ,不得扣除。(条例第49条) 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国税发【2008】86号)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条例第28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注意: 本行不含不征税收入形成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征税收入形成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折旧、摊销费用的纳税调整,通过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

加计扣除 国税发【2008】116号 、财税【2013】70号 (1)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税法第30条)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条例第95条) 国税发【2008】116号 、财税【2013】70号

(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在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财税【2009】70号: 注意享受优惠政策企业需具备的条件(四个) 注意政策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时间 注意按时办理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3)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再就业 财税【2010】84号: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注:山东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销售佣金和手续费( 财税【2009】29号) 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2.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4.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3.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4.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5.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6.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资产类调整项目 财产损失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财产损失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金额。(财税【2009】57号、税总公告2010年第6号、税总公告【2011】25号)

资产类调整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资产损失的证据范围: 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 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 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固定资产折旧 (1)固定资产残值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企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2)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 --房屋、建筑物,为20年; --火车、轮船、飞机、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火车、轮船、飞机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电子设备,为3年。 企业在确定折旧年限上的自主权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折旧年限的权力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4)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其他。

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 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按预计尚可使用年限摊销)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3.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按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从支出发生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低于三年。 开办费:两种方法自行选择 国税函【2009】98号

无形资产摊销 (1)摊销方法: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2)摊销年限: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3)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准备金调整项目 经核定的准备金: 金融(财税【2011】104号、财税【2012】5号) 会计上计提的各种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但税收上,未经核定的准备金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只有在资产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经审批后,方可在税前扣除。 经核定的准备金: 金融(财税【2011】104号、财税【2012】5号) 保险(财税【2012】23号、财税【2012】45号) 证券(财税【2012】11号)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税【2012】25号)

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 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利润率计算的预计利润的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将预售收入转为销售收入,转回已按税收规定征税的预计利润的数额。

房地产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按不低于30%、20%、5%、3%计算预计利润; 本期预收收入的预计计税利润(青国税发【2009】84号) 房地产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按不低于30%、20%、5%、3%计算预计利润; 预计利润额=预售开发产品收入×预计计税利润率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金额等于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第6行第10列,但不得超过本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减免所得税额 填列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包括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服务型企业、动漫产业企业、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等,其实际执行税率与法定税率的差额,以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本行金额等于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3行。

减免所得税额-小型微利企业 《企业所得税》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申报时,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与5%或15%的乘积,暂填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金额栏,主表28行“减免所得税额”。

举例:青岛M小型微利企业公司,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6万元,则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金额栏中填写6万元,第27行“应纳所得税额”金额栏中填写1.5万元(6×25%),第28行“减:减免所得税额”金额栏填写0.9万元( 6×15% ),第33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中填写0.6万元(1.5-0.9)。同时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栏填写0.9万元(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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