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業務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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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業務研習

公教人員對於本人應支領之薪給,自應瞭然 最高行政法院以86年判字第1861號判決理由: 原告對於本人應支領之薪額以及研究費之數額,自應瞭然。乃其溢領上開研究費,被告承辦人員固有疏忽,原告亦難謂毫無過失。其取得溢領之研究費自不值得信賴保護。被告收回該原告溢領之研究費,與信賴保護原則並無違背。 教育部85年5月6日台85人一字第85034162號函釋:「公教人員待遇應以敘薪為前提,如超出核薪範圍,不依規定薪級支給時,執法上並無立場亦無裁量彈性。其多核薪級,在法律上實質上不合法,形式上亦有瑕疵,屬無法律原因之給付-不當得利,應予撤銷自始無效,其於誤核期間所溢支之薪給應予繳還。」。

教育部94 年 05 月 06 日台人 (一) 字第 0940048008 號 公立學校教師申請提敘薪級得否溯及原得辦理提敘之日生效,並補發薪給及考核獎金疑義一案,經轉准法務部本 (94)年4月11日法律字第 0940009461 號函復略以,「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惟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不適用行政序法第131 條第1項規定,應依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有關法規之規定,無相關法規規定者,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 (即縱使殘餘期間,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算較5年為長者,仍依其期間)。至關於消滅時效期間之起算點,應自該請求權得行使時起算,就具體個案判斷之。」茲以公立學校教師薪給之給付,係屬公法上職務關係所生之財產請求,其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之認定,在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者,依本部88年11月25日台 (88) 人 (一) 字第88145239 號函釋辦理。惟在行政程序法施行後發生之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之認定仍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辦理,本案請參酌上開規定秉權責卓處。

壹、教師敘薪相關依據 公教人員待遇應以敘薪為前提, 公立中小學教師應於到職後一 個月內敘薪,嗣後每年再依年 終成績考核結果晉敘(教師依 年終成績考核核予晉薪一級之 結果,於現支薪級往上增加其 薪級)。 公立中小學教師敘薪是依循教 育部訂定發布的「公立學校教 職員敘薪辦法」的規定辦理。 攸關薪級晉敘的是依循教育部 訂定發布的「公立學校教職員 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

名  稱: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民國 93 年 12 月 22 日 修正) 第 1 條 公立學校教職員 (以下簡稱教職員) 薪級之核敘,除專科 以上學校教員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 2 條 教職員薪額分為三十六級,其計敘標準,分別依所附教職 員敘薪標準表 (附表 (一) 及各級學校教職員薪級表 (附表 (二) 、 (三)、 (四)、 (五) 、 (六) 暨其所附說明辦理之。 第 3 條 教職員敘薪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國立學校為教育部,直轄 市立學校為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 (市) 立學校為縣 (市) 政府。 前項教職員之敘薪,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授權學校辦理 之。 第 4 條 新任教職員應於到職後一個月內,填具履歷表,檢齊學經 歷證件 (包括到職聘書或派令,教師須檢送教師資格登記檢定證件) 送由學校辦理敘薪手續。 第 5 條 學校收到新任教職員送繳敘薪表證,應即依照規定標準擬 定薪級,填具敘薪請示單 (附格式一) ,一併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敘定其薪級,並填發敘薪通知書 (附格式二) 。

第 6 條 新任教職員有正當事由不能依限繳齊證件辦理敘薪手續者, 得檢附履歷表申請展限,以本學期終了為限,逾期應予停止任用, 並照其擬任職務最低薪級核銷其墊支薪。 第 7 條 教職員轉任或調任同等級學校相等職務者,可憑敘薪通知 書或最後考核通知書銜接支薪,並由學校列冊報請核備 (附格式 三)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如發現疑義時,得函請檢證送核。 第 8 條 教職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敘其薪級: 一 對核敘薪級發生疑義者。 二 補送原填履歷表所填學歷證件者。 三 轉職在先其前職考核晉薪發表在後者。 四 敘定薪級後取得新資格者。 五 因資格不合暫准代用或代理,經積滿年資准予正式聘派用者。 六 因本辦法公布薪級計算標準不同有利於本人者。合於前項一、 二兩款規定者,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一個月內為之,但確因情形特 殊者,得報准延長其時限,均以一次為限。

第 8-1 條 教職員有未經採計提敘之職前年資,與現職職務等級相 當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按年採計提敘薪 級。前項未經採計提敘之職前年資,低於現敘薪級者,為職務等級 不相當。 第 9 條 教職員之起薪改支及保留薪級,依下列規定: 一、起薪:教師之薪給,自實際到職之日起支。 二、改支:因補繳學經歷證件或取得新資格申請改敘者,均自審定 改敘之日起改支。 三、保留薪階:新職核定薪級低於舊職核定薪級時,保留其舊薪級, 新職其經事先核准調任者,其原支年功薪,得繼續支給。 第 10 條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說明 教育部93.12.22日台參字第0930171496D號函修正 一、服務年資之計算,以任職學校校長暨教職員或與其性質有關公職為限。 二、畢業或服務之學校,以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為限。 三、學經歷證件應為原始證書或正式證明文件(其呈經主管教育機關業已採認學經歷證明保結所核計之薪級仍續予承認)。 四、教職員依其學歷核計起支薪級,並按服務年資,每滿一年,提敘一級,但受本職最高薪級之限制。 五、教師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時,得改按新學歷起敘,並採計不含進修期間之服務成績優良年資,在本職最高薪範圍內按年提敘。 但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日修正施行前,已在專科學校夜間部進修者,得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改敘。 六、表列各級學校,凡未特別註明畢業年限者,大學係指修業四年,專科係指修業二年畢業而言,如法定修業年限超過上述規定,每增一年提敘一級。

七、大學及專科夜間部各科畢業者,比照日間部同科系法定修業年限計算。 八、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修習教育學科學分或專門科目學分達到規定標準者,得提敘一級,二者兼修者,仍予提敘一級為限。 九、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曾在專科以上學校肄業有正式證明者,得按其專科以上肄業年限每滿一年提敘一級,但現時正在肄業中者,不得採計。 十、【刪除】經繼續進修所取得較高學歷而其起支薪級低於原敘薪標準者,按其新取得學歷起敘標準改敘,但以本職最高薪級為限。(93.12.22修正合併於第五點,爰予刪除) 十一、應征退伍依限復職者,除其退伍當年在營年資併同在職年資參加該學年度之考成外,其餘在營年資,視同在職年資,每滿一年,提敘一級。 十二、代用教員薪級,高級中等學校按本表廿八級支給,國民中學按卅級支給,國民小學按卅三級支給。 十三、最高學歷與次高學歷之中間有服務經歷者,上述兩項學歷證件併送審核。 十四、持有銓敘機關核定證定者,任職員時准予採認。 十五、銓敘機採認有案之各軍事學校(科、團、班)暨中央警官學校(班、科)學歷,任職員時,准予比照採認。

註: 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2條規定:「教職員薪額分為36級,其計敘標準,分別依所附教職員敘薪標準表及各級學校教職員薪級表暨其所附說明辦理之。 」,次查「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說明」第10點修正前規定:「經繼續進修所取得較高學歷而其起支薪級低於原敘薪標準者,按其新取得學歷起敘標準改敘,但以本職最高薪級為限。」暨第5點修正前規定: 「學歷與經歷時間抵觸者擇一採認,…」,是以上開「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說明」乃「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 2條之內容(最高行政法院920430九十二年度判字第四七一號判決參照),所以該「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說明」第10點及第5點之規定,等同「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 2條之內容。 次查教育部93年2月22日台參字第0930171496A號令修正「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 3條、第8條之1、第9條條文及第2條附表說明第5點、第 10點規定,其中修正後之「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二條附表說明即修正後「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說明」第5點規定:「教師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時,得改按新學歷起敘,並採計不含進修期間之服務成績優良年資,在本職最高薪範圍內按年提敘。...」,另原附表說明第 10 點已刪除整合於第5點。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是我國教育人員任用的第一部法律,在此之前均以行政命令或辦法作為規範。 在任用條例的條文中,與敘薪有關的部分是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學校校長、教師之職務等級表,由教育部定之。」這是授權教育部訂定教師職務等級表的法源依據。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民國 95 年 02 月 03 日 修正)第40條 學校校長、教師及運動教練之職務等級表,由教育部定之;學校職員之官等、職等及職務列等,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 本條例施行前遴用之職員適用之原有薪級表,得配合相當職務列等予以修正。 目前使用的公立學校教師暨助教職務等級表,是教育部在民國 86 年 7 月 30 日修正發布的,原來的名稱為公立學校教師職務等級表。

教師依學歷敘薪 高中高職畢業120元 一般二專及五專畢業150元 三專、師院附設二專畢業160元 師資培育法公布(八十三年二月七日)前入學之師範校院畢業生(含大學校院畢業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任教職務之合格教師資格者(舊制)180元 師資培育法公布(八十三年二月七日)後入學之師範校院畢業生(含大學校院畢業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任教職務之合格教師資格者(新制)190元(87學年度起,具大學畢業學歷並依師資培育法規定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之中小學正式教師,自190元起敘) 碩士起敘245元 博士起敘330元

學術研究費↓及主管加給→ → → 職 稱 月支數額 校 長 30,560 教 師 支本薪475元以上者 支本薪350至450元者 職             稱 月支數額 校             長 30,560 教      師 支本薪475元以上者 支本薪350至450元者 25,570 支本薪245至330元者 22,520 支本薪230元以下者 19,570

地 域 加 給 服務地區 級別 支給對象 基本數額 年資加成 備考 山僻地區 偏遠地區 第一級 地 域 加 給 服務地區 級別 支給對象 基本數額 年資加成 備考 山僻地區 偏遠地區 第一級 服務於山地或平地偏遠地區,由服務處所至最近公共汽車招呼站或火車站須步行路程,山地地區未滿十五公里者或平地偏遠地區在五公里以上而未滿十五公里者。 3,000 10% 1.本表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3條規定訂定。 2.本表支給對象以各機關、學校編制內員工;或依業務需要經設置固定派出辦公場所,並實際長期派駐在本表各地區辦公達1個月以上之編制內員工為限。 3.本表各地區之基本標準僅能擇一支給,惟山僻地區之偏遠地區與高山地區競合時,其基本標準得合併支給,但年資加成部分,僅能擇優支給;另改支後基本標準如有差額,准予補足。 4.本表自民國79年7月1日起算,每服務當地時間滿1年,按俸額加2%計給,最高以本表所列各級最高比例為限;其服務於本表各山僻、離島地區之年資得合併採計。 5.本表山僻地區之偏遠地區支給對象所稱「山地地區」者,係以臺北縣鳥來鄉、宜蘭縣大同鄉、南溴鄉、桃園縣復興鄉、新竹縣尖石鄉、五峰鄉、苗栗縣泰安鄉、臺中縣和平鄉、南投縣信義鄉、仁愛鄉、嘉義縣阿里山鄉、高雄縣茂林鄉、桃源鄉、三民鄉、屏東縣三地門鄉、霧臺鄉、瑪家鄉、泰武鄉、來義鄉、春日鄉、獅子鄉、牡丹鄉、臺東縣延平鄉、海端鄉、達仁鄉、金峰鄉、蘭嶼鄉、花蓮縣秀林鄉、萬榮鄉、卓溪鄉等30個臺灣地區山地(原住民)鄉為限。 6.花蓮、臺東地區人員原支東臺加給每月630元,予以凍結,爾後不再調整。已支山僻地區、離島地區基本標準及年資加成者,不得再支給東臺加給。 7.表列基本標準係視地理環境、交通狀況、艱苦程度、氣候條件等因素訂定。 8.原「戰地加給」已納內地域加給離島地註區第四級內支給。 第二級 服務於山地或平地偏遠地區,由服務處所至最近公共汽車招呼站或火車站須步行路程,在十五公里以上而未滿卅五公里者。 4,000 20% 第三級 服務於山地或平地偏遠地區,由服務處所至最近公共汽車招呼站或火車站須步行路程,在卅五公里以上者。 6,000 30% 高山地區 服務於海拔一、○○○公尺至二、○○○公尺地區之人員。 1,000 服務於海拔二、○○一公尺至二、五○○公尺地區之人員。 2,000 服務於海拔二、五○一公尺至三、○○○公尺地區之人員。 第四級 服務於海拔三、○○一公尺以上地區之人員(中央氣象局玉山氣象站)。 8,000 離 島 地 區 服務於馬公、湖西、白沙、西嶼(漁翁島)、小門等離島地區之人員 4,500 服務於虎井、桶盤、吉貝、鳥嶼、員貝、大倉、望安、七美、龜山島、琉球鄉等離島地區之人員。 5,500 服務於東吉、花嶼、東嶼坪、西嶼坪、綠島、西吉、蘭嶼等離島地區之人員。 7,500 服務於東沙、南沙、彭佳嶼、目斗嶼、大小金門、馬祖、東引島、烏坵嶼、東椗島、北椗島、東莒島等離島地區之人員。 9,500

貳、起敘 教師聘任到職後,按其所具資格條件(以學歷為主),依教師暨助教 職務等級表之規定,認定其起支薪級標準者,稱為起敘。 自87學年度起,依師資培育法之規定,於大學校院畢業並修畢師資職 前教育課程,經初檢、教育實習、複檢程序,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 於擔任中小學教師時,自190元起敘(舊制依師資培育法施行前的中 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以登記方式取得教師證書者自180元起薪)、 碩士起敘245元、博士起敘330元。 就是因為教師是以學歷支薪為原則且公立各級學校之間教師轉調服務 或離職(退休、資遣)後再任或公立幼稚園教師轉任公立各級學校教 師時,其薪級均予銜接支薪。此外,公務人員或職業訓練師轉任公立 學校教師,得以其銓敘審定或審定有案之薪級銜接支薪。 所以,辦理教師薪級之核敘時,應檢視教師之學歷證件、教師證書、 經歷證件(包括成績考核通知書、離職證明書等),才可以決定起敘 之薪級 。

貳、起敘(銜接支薪1) 公立學校教師轉任同級或不同級公立學校教師之情形: 1、公立高級中學以下學校教師薪級之核敘,係依教育部訂頒之「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及其依職權作成之解釋性令函,作為薪級核敘之基準。 2、查「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七條規定:「教職員轉任或調任同等級學校相等職務者,可憑敘薪通知書或最後考核通知書銜接支薪,並由學校列冊報請核備。主管教育行政機構,如發現疑義時,得函請檢證送核。」暨教育部88年5月6日台(88)人(一)字第88048881號書函規定「公立國中教師轉任公立國小教師需否重辦理敘薪一案,依現行規定,公立中小學教師間之轉任,或公立中小學校教師與公立大專校院教師間相互轉任,其原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有案之薪級,得在轉任後所任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銜接支薪。」, 依上開規定,係規範公立學校教師間之轉任得予銜接支薪。

貳、起敘(銜接支薪2) 原任公務人員,後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後,有兩種方法來銜敘支薪。 以學歷來起敘,再採計公務人員職務與現職教師職務的等級相當以及服務成績優良的年資來提敘。 以公務人員銓敘審定之薪級,銜接薪級支薪。 如果以第一個方法來起敘,所得的薪級比第二個辦法低的話,那就可以採用第二個方法─銓敘審定來起敘,意即可以擇優採用。 以考試及格資格起敘者,考試及格前之年資不予採計。 舉例來說,高考及格後,依照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的敘薪標準表來看,起敘薪級為230元。此薪級由於是考試及格後的起敘薪級,不能再採計考試及格前的年資來提敘,只能採計考試及格後的年資。 假如教師辭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後,再回到中小學擔任教師,其薪級核敘的辦法有二: 按辭職前已經敘定有案之薪級銜接支薪。 按其最新取的較高學歷起敘後,再採計職前合於採認的服務年資,按年提敘薪級。同時仍須具備職務等級相當、服務成績優良的規定來辦理。

貳、起敘(銜接支薪3) 職業訓練師: 經甄審合格的職業訓練師具有教師資格者,在轉任學校教師時,其甄審合格後在職業訓練機構之專任教學年資,依「職業訓練師與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及待遇比照辦法」之規定予以採計。即以學歷起敘後,採計與教師職務等級相當、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一年提敘一級。另外教育部91.9.23台(91)人(二)字第91131695號令規定,經採計服務年資後之薪級如低於原任職業訓練師審定有案之薪級時,得依原核定之薪級核敘。 所以職業訓練師與原任公務人員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相同,有兩種方法來銜敘支薪。 以學歷來起敘,再採計公務人員職務與現職教師職務的等級相當以及服務成績優良的年資來提敘。 以職業訓練師審定之薪級,銜接薪級支薪。 如果以第一個方法來起敘,所得的薪級比第二個辦法低的話,那就可以採用第二個方法─銓敘審定來起敘,意即可以擇優採用。

貳、起敘(高雄縣政府相關規定 PARTⅠ) 本縣目前授權各校自行核定教師敘薪項目,由學校自行核定發給敘薪通知書 實習期滿公費分發教師。 甄試錄取者,無職前年資之教師。 甄試錄取者,以代理(課)教師年資折抵實習後,已無職前年資之教師。 甄試錄取者,為「現任公立學校教師」。 縣內外介聘教師。 四十學分班結業提敘教師。 完全中學(含國、高中部)新進及現職 教師之提敘或改敘薪級由各校自行核定。 代理(課)教師。 公立幼稚園教師轉任公立各級學校教師。

貳、起敘(一、甄試分發教師) 無職前年資之敘薪,係依學歷敘薪 大學畢業(舊制-師資培育法公布前,取得合格教師證):敘180元 (一)甄試分發教師之敘薪方式:已授權學校自行核定 無職前年資之敘薪,係依學歷敘薪 大學畢業(舊制-師資培育法公布前,取得合格教師證):敘180元 大學畢業(新制-師資培育法公布後,取得合格教師證):敘190元 碩士畢業:敘245元 博士畢業:敘330元 現任公立學校教師之敘薪,僅須依其「最後一年之考核結果」銜接薪資,授權由學校自行核發敘薪通知書。其他得在教師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銜接支薪者尚有 公立各級學校之間教師轉調服務或離職(退休、資遣)後再任。 公立幼稚園教師轉任公立各級學校教師時。 公務人員轉任公立學校教師得以其銓敘審定之薪級銜接支。 職業訓練師亦得以其審定有案之薪級銜接支薪。

貳、起敘(二、實習期滿公費生) (二)實習期滿公費生分發後之敘薪方式:已授權學校自行核定    自87學年度起依師資培育法公布後師大、師院結業生經教育實習期滿取得合格教師證之公費分發教師:敘190元

貳、起敘(三、甄試分發之非現職教師─1.有代課年資)  甄試分發之非現職教師,有職前年資之敘薪應檢附下列證件影本報縣府核薪: 曾任代理(課)三個月以上年資:服務成績優良、累計每滿一年提敘一級(若未連續一學年,惟每次代課或代理在三個月以上經累計積滿一年者,得依規定採計提敘一級),並受本職最高年功薪限制。(87學年度起,具大學畢業學歷並依師資培育法規定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之中小學正式教師,自190元起敘,而以代課、代理等教師年資折抵教育實習者,該已作為折抵之年資不得再予採計提敘薪級。) 應附證件如下: 畢業證書、教育專業學分證明書、參加教育實習期間之服務證明書 教師證(正、反面)、公務人員履歷表一份 曾任代理(課)之服務證明書內須具公開甄選、長期代理(三個月以上)、服務成績優良字樣。【註】職前代課(理)年資須係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開甄選進用、核備有案及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文件,考量教師取得相關證明文件或有困難,請按下列方式予以認定及協助: 一、凡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之代課(理)教師敘薪通知書,即可證明係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開甄選或由學校自行遴用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或核備有案。 二、代課(理)教師離職時如無不良紀錄,服務學校應主動開具服務成績優良證明。 三、代課(理)教師得以通信方式向以往所服務學校申請開具服務成績優良證明,代課(理)教師在校期間無不良紀錄者,原服務機關不得拒絕開具;原服務學校經合併者,由新合併之學校開具證明,已廢校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開具證明。

貳、起敘(三、甄試分發之非現職教師─2.有私校年資) 曾任私立學校代理或試用教師:服務成績優良、累計每滿一年提敘一級,並受本職最高年功薪限制(學士最高年功薪625元、碩士最高年功薪650元、博士最高年功薪680元),其應附證件如下 畢業證書 教育專業學分證明書 參加教育實習期間之服務證明書 教師證(正、反面) 公務人員履歷表一份 曾任代理(課)之服務證明書:須具公開甄選、長期代理(三個月以上)、服務成績優良字樣 。

貳、起敘(三、甄試分發之非現職教師─2.有私校年資) 曾任私立學校專任教師: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服務成績優良、每滿一年提敘一級,並受本職最高年功薪限制(學士最高年功薪625元、碩士最高年功薪650元、博士最高年功薪680元),其應附證件如下: 畢業證書            教育專業學分證明書 參加教育實習期間之服務證明書  教師證(正、反面) 公務人員履歷表一份 服務證明書:須具服務成績優良字樣

貳、起敘(三、甄試分發之非現職教師─3.有公務員年資) 曾任行政機關公務人員、公營事業機構人員、約聘僱人員、軍中聘任人員年資: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服務成績優良(考績或考成考列乙等以上)、每滿一年提敘一級、受本職最高年功薪限制(學士最高年功薪625元、碩士最高年功薪650元、博士最高年功薪680元)。 曾任後備軍人年資: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每滿一年提敘一級、受本職最高年功薪限制(學士最高年功薪625元、碩士最高年功薪650元、博士最高年功薪680元)。另自94年12月14日起已修正「後備軍人轉任教職員軍職年資比敘表」之說明,該表已包志願在營服役之預備軍官,所以有關預備軍官志願轉服役四年官預軍官改適用本項後備軍人年資採計規定。 曾任預備軍官役職年資: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在薪級230元範圍內,每滿一年提敘一級。 (中小學教師職前曾服務預備軍官役一年十個月之年資,得在相當委任230元薪級範圍內提敘一級支薪。 其中教師曾服預備軍官役四年原教育部87年11月11日台人(一)字第87129030號函係參酌上開規定,得在本薪230元範圍內每滿一年提敘一級,但已配合前項規定自94年12月14日起同時停止適用。)

貳、起敘(三、甄試分發之非現職教師─3.有公務員年資) 以上 (1) 至(3) 應付證件如下: 畢業證書            教育專業學分證明書 參加教育實習期間之服務證明書 教師證(正、反面) 公務人員履歷表一份 行政機關、公營事業機構之派令、考績通知書,軍職年資須附全部任官令及退伍令(軍中服務經歷證明)。 學歷 起敘 本職 最高 本薪 年功薪 學士 190元 450元 625元 40學分 500元 以下 最高提 四級 碩士 245元 525元 650元 博士 330元 550元 680元

貳、起敘(三、甄試分發之非現職教師─4.代理(課)教師)     代理教師敘薪,應先檢證陳報高雄縣政府教育局(國小:長短代均須報教育局,國中:長代報教育局) 核符資歷後再行聘任,並依規定自行敘薪。代理(課)教師一律以學歷支薪,不採計職前年資。辭職或退休教師擔任代理(課)教師亦同。 高中高職畢業120元 一般二專及五專畢業150元 三專、師院附設二專畢業160元 國內外大學畢業、師專畢取得合格教師證170元 師資培育法公布(八十三年二月七日)前入學之師範校院畢業生(含大學校院畢業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任教職務之合格教師資格者(舊制) 180元(新制未取得任教職務之合格教師資格者亦同) 國內外大學畢業修畢教育學分取得合格教師證(新制)190元 碩士起敘245元 博士起敘330元

參、提敘 教師於起敘薪級之後,具有曾任其他機關學校職務且合於採認之年資,或在職期間因核准參加進修取得相關學分,依規定於現支薪級之上增加薪級者,稱為提敘。 簡言之,教師於擔任現職之前,有合於採認併計之其他工作年資如公務人員、公私立學校教師等工作經歷,如與教師之職務等級相當(註:職務等級相當:教師在擔任現職之前,曾任其他機關學校之職務,該職務之等級與現職教師現敘之薪級相當相當或以上之薪級者。),且服務期間經考核結果成績優良,並持有證明文件者,可以採計提敘。 本職最高年功薪依學歷分別為:學士最高年功薪625元,碩士最高年功薪650元,博士最高年功薪680元。 680 625 650 學士 博士 碩士

參、提敘(原則規定1) 有關提敘時的教師職前年資採計,自85年4月13日以後,原規定受「本職最高薪」限制者,修正為受「本職最高年功薪」之限制。同時停止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說明的第四點規定。 職前年資之採計,以考核年度為原則,且須符合與教師職務等級相當、服務期間成績優良的規定,得以按年提敘。 提敘之原則:(職前年資、等級相當、成績優良、本職年功薪範圍內) 職前年資:教師於擔任現職之前,曾任其他機關學校職務之年資,譬如:公務人員、公營事業機構人員、職業訓練師、公私立學校校長及教師、約聘僱人員、軍職等等,具有任職證明文件者,都屬於職前年資。這些也都是合於採認併計之年資。 ps:教育部函86年5月12日臺(86)師(三)字第86048332號函規定: 私立中學專任不合格教師案經本部召開會議研商決議略以:私立學校未依規定自行進用渠等未具備教師資格擔任專任教學工作 ,已屬違反法令規定。不得列為職前年資或逕採認為代理代課年資予以採認併計。

參、提敘(原則規定2) 職務等級相當:職務等級相當是指教師在擔任現職之前,曾任其他機關學校之職務,該職務之等級與現職起敘薪級相當或以上之薪級,或與教師現敘之薪級相當者。教育部前以85.7.27函釋,有關教師曾任各種職前年資提敘薪級規定,現職教師如有未經採計提敘薪級之年資,且低於目前所敘薪級者,應認定為職務等級不相當,不予採認提敘。 服務成績優良:教師在擔任現職之前,曾任其他機關學校之職務,依該職務之年終考績、考成或成績考核之結果,列為乙等或相當乙等以上,亦即考核結果為晉支薪級或發給獎金者。 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有關提敘時的教師職前年資採計,自85年4月13日以後,原規定受「本職最高薪」限制者,修正為受「本職最高年功薪」之限制,同時停止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說明的第四點規定。

參、提敘(例外規定) 提敘之例外規定: 三個月以上代理(課)年資(不含已作為折抵教育實習之年資)累計積滿一年,得於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提敘。 代課老師的代課年資有三個月以上與三個月以下之分。依照教育部訂定的「中小學代理、代課、兼任教師的聘任辦法」規定,三個月以上的代課教師,須經過公開甄選、經過一定程序的核敘薪級,然後按月支薪的年資,才能採計提敘。只要每三個月的年資,累計起來達一年時,就可以在本職最高年功範圍內提敘薪級,並不需要用學年度來計算,也無職務等級相不相當的限制。(不含已作為折抵教育實習之年資) 【註】代理(課)之服務證明書內須具公開甄選、長期代理(三個月以上)、服務成績優良字樣。因職前代課(理)年資須係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開甄選進用、核備有案及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文件,考量教師取得相關證明或有困難,得按下列方式予以認定及協助: 1.凡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之代課(理)教師敘薪通知書,即可證明係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開甄選或由學校自行遴用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或核備有案。 2.代課(理)教師離職時如無不良紀錄,服務學校應主動開具服務成績優良證明。 3.代課(理)教師得以通信方式向以往所服務學校申請開具服務成績優良證明,代課(理)教師在校期間無不良紀錄者,原服務機關不得拒絕開具;原服務學校經合併者,由新合併之學校開具證明,已廢校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開具證明。

參、提敘(軍職年資1) 原任軍職後轉任公立中小學任教後,其可採計的軍職年資有兩種。一種為預備軍官的年資,另一種是常備軍人的年資。 預備軍官年資: 指義務役或是國防部歸類成短期的預備役或預備軍官的年資。 其年資自任官以後開始算起,得於本薪230元範圍內採計提敘一級。至於下士的年資,因與職務等級不相當,所以無法採計提敘薪級。 常備軍官年資: 根據「後備軍人轉任教職員軍職年資比敘表」的規定來採計年資。 後備軍人是以學歷或考試及格資格起敘後,按照比敘表的規定,來採計與現職等級相當之軍職年資,按年提敘薪級,但仍受教師的本職與軍職的最高薪級之限制。

參、提敘(軍職年資2) 曾任後備軍人年資: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每滿一年提敘一級、受本職最高年功薪限制(學士最高年功薪625元、碩士最高年功薪650元、博士最高年功薪680元)。另自94年12月14日起已修正「後備軍人轉任教職員軍職年資比敘表」之說明,該表已包志願在營服役之預備軍官,所以有關預備軍官志願轉服役四年官預軍官改適用本項後備軍人年資採計規定。 例如中學老師的起薪薪級是190元,軍職年資的部分就必須高於190元。如果是上尉退伍轉任教職時,由於上尉的軍職的比敘薪級範圍為245-430元,所以其軍職年資全部都可採計。如果是上士退伍轉任教職的話,上士的比敘薪級範圍是140元到275元。如果想採計上士的軍職年資,則須先扣除140元-180元的軍職年資後,190元以上的軍職年資方可採計提敘,並受教師最高年終薪的限制。 曾任預備軍官役職年資: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在薪級230元範圍內,每滿一年提敘一級。 (中小學教師職前曾服務預備軍官役一年十個月之年資,得在相當委任230元薪級範圍內提敘一級支薪。 其中教師曾服預備軍官役四年原教育部87年11月11日台人(一)字第87129030號函係參酌上開規定,得在本薪230元範圍內每滿一年提敘一級,但已配合前項規定自94年12月14日起同時停止適用。)

參、提敘(軍職年資3) 教育部書函中華民國85年9月18日臺(85)人(一)字第85080324號(職前曾服預備軍官役一年十個月之年資採計)本部76年11月7日台(76)人字第53624號函規定:「公立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服預備軍官期滿返校復職,得併同大專集訓時間,每滿一年提敘一級。」係指教師因留職停薪,入伍服役,依限返校復職者而言,惟上開函釋業於80年7月10日本部台(80)參字第35480號令修正發布「 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三條之規定而停止適用。至中小學教師職前曾服預備軍官役一年十個月之年資,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補充要點」第十六點規定:「服預備軍官役年資,得每滿一年提敘一級支薪。」規定,得在相當委任230元薪級範圍內,提敘一級支薪。 教育部87年11月11日台(87)人(一)字第87129030號書函(職前曾服預備軍官志願轉服役四年之年資採計)查銓敘部85年5月13日85台中甄一字第1248274號函規定,軍事學校專修班畢業服預備軍官役及大專畢業應召入伍復志願轉服四年制預備軍官役退伍者,於轉任公職時,如其官階性質與擬任職務相當,得依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2項規定採計提敘。復查本部85年9月18日台人字第85080324號函規定:「中小學教師職前曾服務預備軍官役1年10個月之年資,得在相當委任230元薪級範圍內提敘一級支薪。」參酌上開規定,教師曾服預備軍官役四年,其經授予官階後之服役年資,得在本薪230元範圍內每滿一年提敘一級。惟該函釋業經教育部94.12.14 台人(一)字第0940151536號令修正並自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生效之「後備軍人轉任教職員軍職年資比敘表」說明,謂該部87年11月11日台(87)人(一)字第87129030號函有關預備軍官志願轉服役四年年資之採計規定,同時停止適用。(改適用「後備軍人轉任教職員軍職年資比敘表」)

參、提敘(私立學校1) 教育部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台人〈一〉字第0920141061A號令: 查本部八十一年一月三日台〈八一〉人字第00313號函規定:「為使私立學校任教年資採計更臻公平合理,各級公立學校教師採計職前私校任教年資,請依下列原則辦理:〈一〉私立學校教師轉任同級公立學校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得按年提敘薪級,並受本職最高薪級之限制。〈二〉私立學校教師轉任不同級公立學校教師時,因私立學校尚未建立與公立學校一致之薪給制度,故應依公立學校敘薪規定將其私校年資逐年轉換為同級公立學校之薪級後,再採計其與擬任教師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按年提敘薪級,並受本職最高薪限制。」復查本部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台〈八八〉人〈一〉字第八八一○九三八二號號函規定:「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七條有關『校長、教師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登記、檢定合格或核定有案者,於轉任公立學校核敘資格及薪給時,其服務年資得合併採計』之規定,就敘薪而言,係指公立學校教師得採計曾任私立學校教師年資提敘薪級,惟採計方式及認定原則,仍係按教師敘薪相關法令規定為準,而非單純按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七條辦理採計提敘薪級。」茲以本部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台〈八五〉人〈一〉字第八五○五一一七九號函曾規定:「現職教師如有未經採計提敘之年資,其低於目前所敘薪級者,應認定為『職務等級不相當』,不得辦理提敘」。有關私立學校專任合格教師轉任同級或不同級之公立學校專任合格教師,其私立學校專任合格教師年資之採敘,均有本部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台〈八五〉人〈一〉字第八五○五一一七九號函規定之適用,本部八十一年一月三日台〈八一〉人字第○○三一三號函有關公立各級學校教師採計職前私立學校任教年資提敘薪級規定,應予補充。

參、提敘(私立學校2)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0825- 93 ,訴,3022號判決理由:經查,私立學校教師敘薪及考核制度之訂定,係由各校參據公立學校教職員工薪級架構、起薪標準及考核晉級等規定自行訂定,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後施行,而教職員工職前曾任年資如何採計提敘薪級則由各校衡酌財務狀況,於敘薪辦法中規定,即各校得比照公立學校現行規定辦理,亦得另訂較嚴之規定,目前尚非強制規定一律比照公立學校辦理。是以私立學校教師敘薪制度係由各校自行訂定,與公立學校所適用之敘薪制度並非完全一致,故以現行敘薪法令規定,私立學校教師所敘定之薪級於轉任公立學校教師時,尚無法比照公立學校教師間轉任,予以銜接支薪。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0811-93 ,訴 ,3387號判決理由: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85號著有解釋。是以所謂平等原則,應係指相同之事件應為相同之處理,不同之事件則應為不同之處理,先予敘明。經查,私立學校教師敘薪及考核制度之訂定,係由各校參據公立學校教職員工薪級架構、起薪標準及考核晉級等規定自行訂定,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後施行,而教職員工職前曾任年資如何採計提敘薪級則由各校衡酌財務狀況,於敘薪辦法中規定,即各校得比照公立學校現行規定辦理,亦得另訂較嚴之規定,目前尚非強制規定一律比照公立學校辦理。是以私立學校教師敘薪制度係由各校自行訂定,與公立學校所適用之敘薪制度並非完全一致,故以現行敘薪法令規定,私立學校教師所敘定之薪級於轉任公立學校教師時,尚無法比照公立學校教師間轉任,予以銜接支薪

參、提敘(約聘年資) 約聘、僱人員轉任公立中小學時,可採計年資情形如下: 聘用人員: 即約聘人員,是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按照條例的第三條規定,這些人員的進用應列冊送經銓敘部登記備查有案。 有經過銓敘部登記備查的年資,如果符合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轉任到公立中小學後,其年資是可以採計提敘的。 例如許多運動教練都是用約聘的方式來進用的,如果有經過銓敘部登記備查有案,則其擔任運動教練的年資是可以採計的。 約僱人員 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來進用。依法進用的約僱人員年資,如果具有服務成績優良之證明文件者,可視同委任的年資,得於本薪230元範圍內,每滿一年提敘一級。

參、提敘 曾任代理(課)三個月以上年資其服務成績優良、累計每滿一年提敘一級,並受本職最高年功薪限制。 曾任私立學校教師年資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服務成績優良、每滿一年提敘一級,並受本職最高年功薪限制。 曾任行政機關公務人員、公營事業機構人員、約聘僱人員、軍中聘任人員年資: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服務成績優良(考績或考成考列乙等以上)、每滿一年提敘一級、受本職最高年功薪限制。 曾任後備軍人年資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每滿一年提敘一級、受本職最高年功薪限制。 曾任預備軍官役職年資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在本薪230元範圍內,每滿一年提敘一級。 現職教師依規定參加大學研究所四十學分班進修,取得結業證書後,得於現支薪級之上,在本薪500元範圍內,最多增加四級支薪,惟不得超過本薪500元。另公立幼稚園教師亦得比照辦理。

參、提敘(研究所四十學分班提敘原則 PARTⅠ) 現職應為公立中小學教師(含校長);另公立幼稚園教師亦得比照辦理(教育部930615台人一字0930070660號令)。 進修時之職務應為公私立中小學教師(含校長)或教育行政人員或公立幼稚園教師(比照)。 ( 進修並應經本職機關學校首長推薦或同意者。 進修之班別,應為教育部委託大學校院研究所開辦之各該任教級別(國小、國中、高中職)教師在職進修班(含暑期班、週末班、夜間班及巡迴班),不含各公私立大學校院報經本部核准開辦之研究所推廣教育班次。中等學校教師並須符合「進修科別與任教科別相近」原則,且所稱教師「任教科別」以其教師登記合格科目為限。(例外:如因學校之特殊需要,經校長推薦進修者,雖其進修科別與任教科別並不相近,仍得於進修前,經學校詳述具體理由,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同意其於進修結業時,專案辦理提敘薪級暨提高本職最高薪,但以進修結業後繼續任教原校者為限。)

參、提敘(研究所四十學分班提敘原則 PARTⅡ) 教師「進修科別應與任教科別相近」方得提敘(例如:省公報88春9期刊教育部87.12.21台八七人一字第87141828號函釋以:教師進修國文研究所四十學分班應實際擔任國文科教師方能辦理提敘薪級及省公報87春8期刊教育部87.09.24台八七人一字第87101384號函釋以:教師進修國文研究所四十學分班惟現任職務為輔導教師且並未授課,不符「進修科別應與任教科別相近」原則,應俟改任國文科教師後方能辦理提敘薪級)。 提敘生效日分別為 (暑期班:凡於收到結業證書一個月內申請者,自當年九月一日生效;收到結業證書一個月以後申請提敘者,自審定之日生效。 (週末班、夜間班、巡迴班:凡於結業當年八月一日前申請者,自八月一日生效;八月一日以後申請提敘者,自審定之日生效。    依本原則申請提敘薪級者,每人以一次為限。

肆、改敘 教師於薪級核定之後,因對核敘之薪級發生疑義、取得新資格(或取得較高學歷)等,提出具體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經權責機關(或學校)重新審核後另行核定其薪級者,便是改敘。 申請改敘薪級之原因,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八條之規定,包括: 對核敘薪級發生疑義者,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一個月內為之。如確因情形特殊,得報准延長時限,以一次為限。 轉聘新職後,接獲原服務學校發給之成績考核通知書,考核結果晉支薪級者,自學年度開始之日起生效改敘。 薪級敘定後,補繳學經歷證件或取得新資格者,均自審定改敘之日起生效。薪級改支審定日係指主管機關核定之日,如核定日未予敘明,則以機關發文之日為生效日期。

肆、改敘(計算方式) 公立中小學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位,得以新學歷改敘,並按服務年資【服務年資除專指教師於擔任現職(公立學校教師)「到職後之任職年資」外,另其於到職起敘時曾依規定採計提敘有案之職前年資,均得於改敘時採計為服務年資】每滿一年提敘一級至本職最高薪(與提敘可至年功薪不同)為止,惟學歷與經歷抵觸者擇一採認。    公式 +       ≦ 最高敘至本職最高薪 以新學歷起敘 提敘年資 學士(舊)180元 學士(新)190元 碩士 245元 博士 330元 (服務年資-在職進修年資) 學士最高本薪 450元 碩士最高本薪 525元 博士最高本薪 550元

肆、改敘(重要原則1) 「薪級保障原則」: 教育部 92年8月28日台人(一)字第0920126328號函說明二略以:「查本部63年5月16日台(63 )人字第1282號函解略以,教師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應重新核敘,並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之規定起敘,惟重新核敘後比現支薪為低時,准維持其原支薪。 據此,公立中小學教師取得較高學歷改敘結果低於其原支薪者,依上開規定仍得支原薪。 「學歷與經歷時間牴觸者擇一採認原則」: 教師以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繼續進修取得較高學歷者,按其新取得學歷起敘標準改敘。以新取得之較高學歷起敘標準改敘後,並按其服務年資每滿一年提敘一級,但以本職最高薪為限。惟學歷與經歷時間牴觸者擇一採認 (夜間部除外),亦即應扣除進修期間之年資(包括取得碩士學位前,修讀學科及論文寫作期間)。即教育部93年2月22日台參字第0930171496A號令修正「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之「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說明」修正後第5點規定:「教師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時,得改按新學歷起敘,並採計不含進修期間之服務成績優良年資,在本職最高薪範圍內按年提敘。...」。 (修正前第5點規定為:「學歷與經歷時間抵觸者擇一採認,…」)

肆、改敘(重要原則2)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3.07.06教中人字第0930511262 號書函: 依現行規定公立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得以新取得學歷起敘,並按服務年資每滿一年提敘一級至本職最高薪止,惟進修期間之年資應予扣除。復依教育部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台人一字第0九二0一三九九二四A 號令規定,公立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改敘時,除到職後之任職年資屬服務年資外,其於到職核敘時曾依規定採計有案之職前年資均得於改敘時採計作為服務年資。故教師在職進修取得碩士學歷,得按新學歷改敘,並採計其不含進修期間之教師服務年資及到職時採敘有案之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公務人員年資,至本職最高薪範圍內按年提敘薪級。如經改敘結果所支薪級低於現支薪級者,准予維持其原支薪。 審定日(改敘生效日):審定日是指主管機關核定之日,如核定日未予敘明,則以機關發文之日為生效日期。「主管機關核定日」是指首長(校長)批定之日,並於改敘通知書內敘明為生效日期。 公立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生效日尚不得在畢業證書所載日期之前。(教育部95年1月20日台人(一)字第0950005660號書函)

肆、改敘(重要原則3) 公立中小學校長在職進修取得碩士學位辦理薪級改敘時,其進修期間曾辦理休學之年資採計(教育部920625台人(一)字第0920083890號書函) 依現行規定,公立中小學現職教師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得依其新取得學歷起敘,並按服務年資每滿一年提敘一級至本職最高薪為止,並受「學歷與經歷牴觸者擇一採認」原則之限制,即進修期間之年資均應扣除不得採計。復依本部87年11月23日台(87)人(一)字第87129726號函釋,以休學期間並無進修之事實,尚毋需計入進修期間。據此,教師於同一學年度同時有在職進修與休學之事實時,依本部88年2月23日台(88)人(一)字第88015296號函「教師在職進修改敘採計之服務年資,係以辦理成績考核之學年度為計算標準,尚無法就不同學年度之畸零月數合併計算」之規定,該學年度之服務年資尚無法採計提敘。 「服務年資計算原則」: 教育部92.9.25台人(一)字第0920139924A號令,自即日起,公立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辦理改敘時,除到職後之任職年資 屬服務年資外,在到職核敘時曾依規定採計提敘有案的職前年資, 均得於改敘時採計作為服務年資。

肆、改敘(取得學士學位)     以新學歷之起敘標準(學士舊制為180元、新制190元)重行改敘,再加上服務年資扣除在職進修年資後所餘年資以每滿一年提敘一級計算,最高敘至本職最高薪450元止(因學士本職最高薪為450元,如已超過450元,勿再報府核薪),辦理改敘時應備任免核薪請示單,並附下列證件: ‧教師證‧原學歷畢業證書‧最高學歷畢業證書‧歷年考績通知‧舊制實習教師派令或敘薪通知書‧復職公文‧留職停薪或同意進修簽(得以其他可資證明進修期間之文件替代) ‧生效日: 暑期期間在師院進修取得較高學歷者,需於備註欄中註明○師於取得證書一個月內提出申請,始可追溯自九月一日生效,否則自審定日生效。 非於暑期期間取得學士學位者,以審定日生效,因此取得學位後應即辦理申請並報府審定。

肆、改敘(取得碩士學位) 以新學歷之起敘標準(碩士為245元)重行改敘,再加上服務年資及扣除在職進修年資後所餘年資以每滿一年提敘一級計算,最高敘至本職最高薪525元止,辦理本項改敘時應備任免核薪請示單並檢附下列證件報府改敘(以縣府審定日生效,因此取得學位應即辦理申請並報府審定) 教師證 所有學歷畢業證書或結業證書(專科、大學、四十學分)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歷年考績通知書 舊制實習教師派令或敘薪通知書 •各種學歷改敘通知書 留職停薪或同意進修簽(得以其他可資證明進修期間之文件替代) 復職公文 生效日以本府審定日為生效日

肆、改敘(取得博士學位) 以新學歷之起敘標準(博士為330元)重行改敘,再加上服務年資及扣除在職進修年資後所餘年資以每滿一年提敘一級計算,最高敘至本職最高薪550元止,辦理本項改敘時應備任免核薪請示單並檢附下列證件報府改敘(以縣府審定日生效,因此取得學位應即辦理申請並報府審定) 教師證 所有學歷畢業證書或結業證書(專科、大學、四十學分、碩士)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歷年考績通知書 舊制實習教師派令或敘薪通知書 各種學歷改敘通知書 留職停薪或同意進修簽(得以其他可資證明進修期間之文件替代) 復職公文 生效日以本府審定日為生效日

四條一款 晉 級 四條二款 晉 級 四條三款 留支原薪 伍、晉敘 教師依年終成績考核,核予晉薪一級之結果,於現支薪級(本薪或年功薪),往上增加其薪級者,稱為晉敘。 教師因學年度終了,依成績考核之結果晉支薪級者,於現支薪級(本薪或年功薪)之上加一級支薪,並自次學年度開始之日起生效。但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不再晉敘。 四條一款  晉  級 四條二款  晉  級 四條三款  留支原薪

伍、晉敘 有關教師薪級晉敘之規定: 定義:教師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辦理年終成績考核,合於晉薪一級之結果於現支薪級(本薪或年功薪)之上,增加其薪級者。 執行日期:教師晉薪至次學年度開始之日(8月1日)起生效。但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不再晉敘。

陸、結 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