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园安全的法律责任 及风险防控策略 赵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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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园安全的法律责任 及风险防控策略 赵光 律师

目 录 一、中小学教师应具备教育政策法规知识素养 二、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 三、中小学校园安全问题分析 四、教师常见法律风险行为及其预防 目 录 一、中小学教师应具备教育政策法规知识素养 二、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 三、中小学校园安全问题分析 四、教师常见法律风险行为及其预防 五、总结

一、中小学教师应具备 教育政策法规知识素养 (一)现代教育者学习教育法规知识的必要性 (二)现代教育者应具备的教育法律素养 1、教育法规知识 2、教育法律意识 3、运用教育法规的能力和遵守教育法规的习惯 (三)现代教育者提高法律素养的方法

(一)现代教育者学习 教育政策法规知识的必要性 1、是适应教育改革发展实践要求的需要 2、是树立权利义务意识(法律意识)、维护自身权利和明确自身义务的需要 3、是促进学校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的需要 4、是学校提高法制教育效率、把年轻一代培养成为守法公民的需要 5、风险预防的必要

(三)现代教育者 提高法律素养的方法 1、理论联系实际地系统学习有关理论知识和教育法规 2、提高对教育法律现象的敏感度 3、开展案例研究,在实践中提高教育政策法规的适用能力

二、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 1、《学位条例》(1980.2.12公布,1981.1.1生效) (一)我国现行有效的教育法律 1、《学位条例》(1980.2.12公布,1981.1.1生效) 2、《义务教育法》(1986.4.12公布,1986.7.1生效; 2006.6.29修订通过,2006.9.1生效) 3、《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9.4公布,1992.1.1生 效;2006.12.29修订通过,2007.6.1生效) 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6.28公布,1999.11.1生效) 5、《教师法》(1993.10.31公布,1994.1.1生效) 6、《教育法》(1995.3.18公布,1995.9.1生效) 7、《职业教育法》(1996.5.15公布,1996.9.1生效) 8、《高等教育法》(1998.8.29公布,1999.1.1生效) 9、《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9公布,2003.1.1生效)

(二)与中小学教师工作有关的主要教育行政法规与规章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 教育行政规章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中小学生守则、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等。 地方法规和规章

我国现行教育法规体系结构

(三)与学校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教育部与卫生部联合发布)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

1、有关规章产生的影响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6月以教育部第12号令的名义颁布,并报国务院备案,为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 实践中引发争议,但发挥了相应的作用,适用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依法进行调解 一些规则在很多地方司法机关认可 促进了许多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促进了校园责任险的健全与完善,成为保险理赔的规则 《合肥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08年10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司法解释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其中关于学校伤害事故的规定: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3、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三、中小学校园安全问题分析 1、对象 (1)未成年人年龄划分 《未成年人保护法》 18岁以下: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 18岁以下:未成年人 “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1岁——10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岁——18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参加劳动的16岁——18岁: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刑事责任能力 14岁——16岁: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16岁以上;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0岁——14岁:无刑事责任能力; 14岁——16岁: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16岁以上;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3)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监护说 委托监护说 行政关系说 教育合同说

《民法通则》第16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在没有上面规定的人可担任监护人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或者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三项职责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它合法权益; 作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各项法律活动; 教育被监护人

学校不是学生监护人的原因 一、学校不具备监护人的资格。 二、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与监护人不同。 三、学校不具有监护人的某些职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22条: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是否包括单位?)。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管理义务人

2、学校安全问题的背景与趋势 学校安全问题的背景 学校安全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学校安全包括两个范畴:一个是维护学校设施和环境的安全;一个是防范校园暴力(施暴与受害)。核心是保证学生在校期间的身心安全。 学校安全是一个需要全社会关注,需要包括教育、公安、卫生、建筑等有关主管部门和学校、家长(家庭)共同解决的问题

3、处理学生安全事故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学校发生的安全事故成为困扰学校教师,影响素质教育实施的重要问题 当时主要存在的问题: 责任不清楚 处理程序不规范 赔偿经费缺乏必要的保障

4、学生安全事故过错责任的类型及分析 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或者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生伤害事故的过错责任,根据主体对象不同,可分为学校过错责任,学生过错责任,家长过错责任,混合过错责任和其他过错责任等类型。

学校过错责任 学校过错责任是指学校在管理过程中,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存在过失行为而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应承担的责任。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 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判断学校过错的标准 根据上述理论,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主要看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是否是在学校能够合理预见的范围之内。如果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提出的强制性要求,以及学校一般的管理和保护能力,事故的原因是可以预见的,而学校未能预见,未能给与必要的注意与防范,则学校就有过错的。如果学校在合理预见的范围内做到了各个层面,应为的和不应为的行为,则学校就没有过错。 有过错就有责任,无过错也就无责任

认定事故责任的原则和思路 首先要全面考察事故的原因,将与事故发生有关系的各种原因都要列入考察的范围,包括是否有行为人的过错行为、是否有意外因素等等。 在原因明确后,要确定事故原因中是否包含了一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因素,以及这些过错彼此之间的关系和它们在促成事故发生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即确定“过错程度的比例”。 在确定了过错因素后,则要分析包括过错在内的各种原因在造成事故损害后果中所起的作用 主要原因承担主要责任,次要原因承担次要责任。

学生过错责任 学生过错责任是指学生因违反校规校纪给自己或其他学生造成伤害应承担的责任。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3)学生知道自己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4)学生有其他过错的。

家长过错责任是指家长因未履行其监护职责而造成学生本人或其他学生伤害后果应承担的责任。有以下几种情形: (1)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2)学生身体状况、行为、情绪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被学校告知而未履行监护职责。 (3) 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混合过错责任 混合过错责任是指二个及二个以上的当事人均有过错,造成学生伤害结果应承担的责任。 混合过错责任 混合过错责任是指二个及二个以上的当事人均有过错,造成学生伤害结果应承担的责任。 其他过错责任 其他过错责任是指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其他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

证据! 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作为呈堂证供。

5、校园安全事故的归责原则。 所谓“归责”,指确认和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归责原则,指依据法律规定确定的标准来确定和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来确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若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要条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行为人主观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双方及双方以上的当事人均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或双方以上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在特殊情况下,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6、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 一、现场紧急处置 二、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调查取证 四、受伤学生的安抚工作 五、协商 六、调解 七、诉讼 八、仲裁 九、保险 十、处分

四、教师常见法律风险行为及其预防 体罚学生 侮辱学生 侵犯学生财产权 限制学生人身自由 侵犯学生隐私权 非法搜查 不作为或过失的失职行为

1.体罚学生 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小鹏,在被任课老师批评后骂了一句脏话,老师随手打了小鹏一个嘴巴。事发第三天小鹏住进,诊断为“左眼钝挫伤” 、“重度心理障碍”,随后入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住院,被诊断为“分裂性精神病”。小鹏的父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学校及老师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63.76万元。

体罚学生案例2 某小学五年级的数学教师在放假前规定,期末考试中每错一道题,在假期中每天要重做100遍,学生张某在考试中错了五道题,因此每天应做500道题,21天的假期,总共要做10500遍,再加上其他寒假作业,数量惊人。张某开学时因为没有完成作业而跳楼自杀。

2.侮辱学生 某中学初三学生丁某因上学迟到,被其班主任汪某叫到办公室批评教育。其间,汪某不仅对丁某进行了体罚,还当着丁某同学的面侮辱丁某:“你学习不好,长得也不漂亮,连‘坐台’都没有资格。”当天中午,丁某留下遗书后,从学校教学楼8楼跳下,经抢救无效死亡。在遗书中,丁某表达了对老师汪某及家庭的怨恨。

合理的惩戒方法 ●语言责备 ●书面检查 ●点名批评 ●增加作业 ●剥夺特权 ●隔离措施 ●留置学校 ●没收 ●赔偿损失 ●处分 ●移送工读学校 ●其他

3.侵犯学生财产权 非法没收 非法罚款 非法收费

4.限制学生人身自由 21岁的女教师张某系唐河县某村小学校的代课教师。1999年10月23日12时许,张某以本班学生张玉斌未完成作业为由,放学后将张玉斌反锁在教室内补做作业,并将门锁钥匙交给本班值日学生刘闯后离去。13时许,该校学生发现张玉斌被书包带系在教室南侧中间的钢筋护窗上,缢颈死亡。张玉斌之父张德国闻迅赶到现场,与该校校长张永奎一同将教室门锁撬开,张玉斌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当晚6时许,唐河县公安局对被害人尸体进行了检验,鉴定结论为:张玉斌系缢颈窒息死亡。

留置学生时要注意三合理 (1)留置的原因要合理 (2)留置的时间要合理 (3)留置的程序要合理

5.侵犯学生隐私权 魏某和小云是某中学2003 届毕业生。2003 年读高三期间,学校电视台于4月7日播出了晚自习时他们两人搂抱、亲吻的镜头。尽管镜头上两人的脸都打了马赛克,但熟悉的人还是一眼就可看出是谁。2003年8月4日,魏某以“学校擅自录像、公开播放的行为构成侵犯自己的隐私权、人格权、名誉权”等理由提起诉讼,要求学校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 元。

学校安装监视设备的注意事项 安装监视设备的合法性前提 安装监视设备的地点应当慎重选择 学生对自己被监视的知晓权 通过监视设备收集材料的合理使用 学生对个人监视记录的查看权和更正权

2014年11月20日,贵州省教育厅向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教学评价工作的意见》,其中要求贵州大学课堂装监控,“建立全覆盖的课堂教学视频监控系统、教师授课全程跟踪系统”。 此举也引发了各界的争议,这一政策的法律依据和权力来源也成为关注的焦点。

6.非法搜查 某寄宿制学校高中学生王某发现自己放在宿舍中电子词典不见了,立即向班主任老师报告。学校闻讯后组织教育处的老师对王某所在宿舍及周围宿舍的学生床、柜橱进行搜查,最终在学生吴某处发现了王某的电子词典。

7.不作为或过失的失职行为 某中学初三在上数学课时,学生王某和李某因为借钢笔的事情起了冲突,王某骂了李某几句。李某一怒之下,将手中的钢笔向王某掷去。王某躲闪不及,被击中右眼,致使眼球破裂,花去医药费26528元。为此,王某家长将教师和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教师和李某承担医药费26528元。

其他学校常见事故的预防对策 课堂教学中的学生伤害事故类型及其预防 体育课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及其预防 学生自杀事故及其预防 学生分数的隐私权问题

课堂教学中的常见法律问题及对策 1、上课期间可以让学生出教室吗 2、上课时有人找学生怎么办 3、学生在上课期间自行离开教室怎么办 4、学校对在教师提前下课后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 是否担责 5、教师在上课期间有必要检查出勤情况吗 6、教师在上课期间可以随意离开教室吗

某中学初二学生牛某在上课时向老师报告说要上厕所,在得到任课教师李某的同意后,牛某离开教室。在上厕所回来的路上,牛某发现校园的一棵树上有个鸟窝,当即爬上树去找鸟蛋,但不慎从树上滑下,造成胫骨骨折。牛某的家长认为事故发生在上课期间,所以学校监管不利,在与学校协商无效的情况下,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牛某的医药费等费用共计3000余元。(不是允许事项指向的结果不陪)

2004年4月20日,某中学高二的同学正在上数学课时,突然有两个自称是学生黄某哥哥的年轻人要求找黄某,说家中有急事要告诉黄某(17岁)。当时正在上课的数学教师便将黄某叫出了教室,自己随后便关上了门继续上课。但时间不长,教室外便传来黄某的呼救声,数学教师急忙出去查看,发现黄某已经倒在地上,身上正在流血,两名找黄某的年轻人已经跑远。数学老师一面组织学生迅速对黄某进行抢救,一面利用电话向学校领导报告。因抢救及时,黄某最终脱离了危险。后经警方调查,黄某前不久与这两名社会青年因为小事引起纠纷,两名社会青年便借机乘黄某上课期间不防备,将其叫出教室扎伤。另外,警方还了解到,当时两名犯罪嫌疑人都是采用翻越学校围墙的方式进出校园的。 (管理有漏洞)

2002年6月,某中学初二学生李某在上语文课时,乘语文老师在黑板上写字之机,偷偷从教室后门溜出,来到学校操场,与正在自由活动的同年级另外一个班的同学一起踢球。其中,李某因为碰撞和该班孙某发生冲突,一脚将孙某踹倒在地,造成孙某肋骨骨折。事后,孙某的家长将学校和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1999年10月17日,某中学高二(1)班上午第四节课是政治课。在部分学生的要求下,政治老师提前15分钟就下了课,同学们蜂拥奔向学校食堂。因为时间太早,学校的值勤老师和学生还没有到食堂,所以同学的秩序混乱,其中学生贾某和杜某因为排队发生争执,引起殴斗。期间被同学拉开一次后,贾某又在食堂外拣起一块砖头,重新冲向杜某,并将其头部砸破。闻讯赶来的老师立即将杜某送往医院,但事后杜某因伤经常恶心、呕吐,有近半年的时间没能正常上学。杜某的家长因此将学校和贾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杜某的损失。 (年龄、起因、因果关系)

据京华时报报道,2002年5月9日,某中学初三的学生杜某在下午第二节课后,下楼准备去操场上体育课时被同学陈某等5人带到操场西南角的厕所里面,同学张某先给了杜某50个耳光。打完之后,其他两个学生强行脱下杜某的裤子和衣服,其中一人点燃一张手纸,让杜某拿着一直到烧完。杜某不答应,结果被他们用烟头在背后烫了两下。后来,一个拿着烟头的学生提议要将烟头塞进杜某的肛门里,后被别人劝阻。随后,一名学生拿起一个盛满土的铁簸箕朝杜某砸去。经法医鉴定,杜某的伤情为轻伤。经事后了解,这样恶性的事件,起因竟只是杜某在5月8日没有借给陈某自行车。杜某随后将5名打人者和学校一同告上法院,要求他们赔偿损失。

体育课学生伤害事故类型及其预防 学校体育器材存在危险隐患导致学生受伤 教学内容超过学生的正常承受能力导致的学生伤害 教师在组织教学中存在过失导致学生伤害 学生自身健康原因导致的体育课伤害 第三人的过错导致的体育课学生伤害 学生自身过错导致的体育课伤害事故 由于意外事件导致的体育课学生伤害事故

1、学生上厕所问题 2、学生考勤问题 3、控制学生擅自离开教室 4、外界找人的控制 5、提前下课问题 6、违纪学生的听课问题 7、教学巡视

爱情、成绩、教师批评处分、同学间闹意见、家庭矛盾、自卑等 学生自杀事故及其预防 原因: 爱情、成绩、教师批评处分、同学间闹意见、家庭矛盾、自卑等

处置: 1、尊重生命,不区分真假自杀; 2、采取一切保护措施:气垫、医 护、云梯; 3、找出诱因,设计交谈口吻; 4、拉近距离,满足条件; 5、暗示自杀已无法进行; 6、劝说; 7、危机过后的心理安抚。

五、总结 学校与教师对学生人身伤害承担有限责任 (一)学校不承担责任的10种情形 (1)由不可抗力造成的事故(2)学校能证明,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异疾病,在教育活动中发生事故(3)学校能证明,学校和教师完全履行了职责,仍不能避免事故(4)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意外发生事故。(5) 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事故(6)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或集体活动期间擅自外出发生事故(7)学生违反学校规定在非教学活动期间自行到校活动,或者放学后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事故(8)在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和学生之外的第三人造成事故(9)学生对自己实施人身伤害的 (10)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以外发生事故的。

判断标准 ——三个标准 ——学校事故的边界: ——四个理论 学校、教师有无过错?什么性质过错? 学校、教师的过错与人身伤害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还是间接因果关系? 人身伤害的严重程度。 ——学校事故的边界: 校内或学校组织的活动、学生、人身、过错(不包括不可抗力与意外事故) ——四个理论 学校事故不可避免论、学校过错责任论、学校有限责任论、学校安全风险社会化论(政府、学校、教师、社会分担风险) ——保障制度: 校方责任险、教师职业险、儿童人身保险、国家赔偿

案例:教师与学校不负法律责任 天津王某起诉天津某中学。王某15女儿在该中学初三就读,因与同学发生纠纷,并对班主任白某和教导主任郭某批评不服,在学校教导处服毒自杀,经抢救无效在医院死亡。王某将该中学告上法庭,要求学校对造成其女死亡并造成其经济损失一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经有关部门调查: (1)班主任白某和教导主任郭某在处理学生的纠纷时工作方法恰当,无打骂、侮辱、体罚现象;(2)处理问题时态度公正,无偏袒;(3)教师的教育行为与王某之女非正常死亡之间无因果 ——法院判决:学校和教师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案例:学校承担部分责任 2004年11月5日,河南省虞城县田苗乡杨余庄小学5年级学生马建国在上早操时迟到,在插入跑操队伍时与别的同学发生推桑挤撞,被摔倒在地,造成左臂骨折,花掉医药费1300多元。马建国之父多次与校方协商,要求其赔偿损失。而学校认为,学校按时上操是正常的集体活动,马建国迟到违反校规,学校不应承担责任。马建国之父随后把学校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马建国被摔伤系校方管理不当所致,学校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其父作为监护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经法庭调解,学校赔偿马建国医药费1000元,诉讼费和其余医药费用由马建国父亲承担。

案例:学校和教师承担全部责任 1995年11月6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天气奇冷,该市民族小学学生宿舍第一次生起火炉。500多名学生上完晚自习,急于回宿舍烤火,一窝蜂往宿舍跑去。经过宿舍区门洞时,门洞旁边的小卖部有几人在买东西,阻挡了前面的学生,前面的学生被挤倒,后面的学生仍然往前涌,结果造成7名学生被踩死,18名学生被踩伤的惨剧。 ——据有关部门调查:民族小学的管理存在漏洞。(1)班主任与生活老师的责任范围不明确,教室到宿舍区之间的较长距离长期无人负责;(2)生活教师经常不到岗;(3)宿舍区门口小卖部设置不合理。 ——法院认定校长、主管学生生活的副校长、学生宿舍区负责人为主要责任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赵光律师:中华环保联合会维权律师 安徽省律协环资委副主任 安徽省司法行政业务培训师资库成员 安大环境法律诊所指导老师 安徽现代EHS研究所常务理事 联系方式: 手机:15605513311 邮箱:soslaw@sina.com